工地安全应急预案(精选3篇)
工地安全应急预案(精选3篇)
工地安全应急预案篇1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完善工地的消防安全设施,杜绝火灾危害,确保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编制工地消防应急预案。
一、队部消防领导小组:(见后页)
各作业队安全质量管理员负责筹建作业队消防小组,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同时依法实行单位法人代表负责制,必要时请求专业部门支援。
二、为了防止火灾的发生,作业队消防小组准备处置事件所需的人力和消防设备,以备急用。
(1)建立一支义务消防队伍,一旦出现火灾苗头,由作业队消防小组直接指挥和统一调度。
(2)作业阴消防领导小组应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定必须检查落实必须配备的消防设备。
具体配备如下:每个工棚或每栋宿舍配备4~6只灭火器,食堂配备大型手推灭火器1只及3kg灭火器4只,材料库配备3kg灭火器4只。
(3)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固定电话等,确保通讯畅通。
三、处置程序
接到火灾报警后的处理程序:
A、队部消防领导小组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进入工作状态,人员组织灭火;
B、消防领导应认真负责、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定期检查消防设备,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落实整改,并做好消防工作台帐。
四、队部疏散方案一旦发生火灾:
(1)在队部办公楼:各室主管领导立即引导本部室人员从中间楼梯或中间楼梯疏散。
(2)在宿舍:宿舍人员从消防通道疏散。
(3)工人食堂:在食堂负责人或班组长的引导下,全体人员分别从正门和侧门两侧疏散。
组长:朱伯森电话:
组员:孙浩电话:
张永电话:
工地安全应急预案篇2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城市安全供水,科学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规范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机制,使应急供水工作快速启动、高效有序地运转,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程度消除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危害,降低事故损失和影响,维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扬州市处置供水安全应急事故能力,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1.2.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__.1.22)
1.2.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件》(国务院[20__]493号)
1.2.5《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1.2.6《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1.2.7《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1.2.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2.9《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74号)
1.2.10《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6号)
1.2.11《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__]153号)
1.2.1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苏建城[20__]247号)
1.2.13《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扬府发[20__]38号)
1.2.14《扬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扬府办发[20__]132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性事件,致使城市供水系统发生事故,严重影响城市供水水质、水量或导致人身伤害的应急处置。
发生在本行政区域以外,但可能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事件,适用本预案。
危及城市安全供水的突发事件主要指自然或人为因素使水质受到污染、供水设备和设施严重故障及水源供水量不足等,具体是指:
1.3.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1.3.2战争、破坏、恐怖活动和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
1.3.3水源取水口、原水输水管道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原水断供。
1.3.4地震、洪灾、台风、水灾、干旱等导致水源枯竭、取水受阻,产水设施、设备毁损,输供水主干管线断裂。
1.3.5输电及变配电系统事故造成无法供水或区域供水减压。
1.3.6氯气严重泄漏。
1.3.7氯气、净水药剂等原材料出现供应中断。
1.3.8城市主要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水。
1.3.9传染性区域疾病影响城市供水或由于城市供水导致传染病流行。
1.3.10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1.3.11较大范围的群众性事件影响城市供水。
1.4工作原则
应急供水工作实行“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全局互动、保障供水”的指导方针,遵循统一指挥、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原则,要与日常行政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消防管理、水资源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兼顾,并保证应急供水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权威性。
1、统一领导原则:扬州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现场指挥机构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紧急情况下全市城市供水人员、技术、设施和设备等方面工作。
2、依法规范原则:依法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紧急情况下城市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保证紧急情况下城市供水安全。
3、属地为主原则: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紧急情况下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申请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全市城市供水行业及社会力量予以支援。
4、分工协作原则: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其主管范围内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有效的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5、以人为本原则:在发生突发事故影响城市供水情况时,坚持以人为本,首先保证居民基本用水和国防、医疗等用水,兼顾工业及其他方面用水。
6、预防为主原则:高度重视供水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供水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日常工作机构
市城乡建设局根据省住建厅、市政府应急工作制度及办法,设立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平时负责落实市应急委的指令,制定和修订应急响应方案;建立相关专家库;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演练;通过87329110热线,全日制受理和收集有关供水事故信息,并及时上报;在发生突发供水事故时,负责甄别事故级别,初步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在市突发供水事故现场指挥机构成立后,负责组织协调处置工作,监测供水水质和水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事故原因、发展趋势及影响程度等,为市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各供水企业和水质检测部门应建立先行应急行动组,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事故。
2.2市突发供水事故现场指挥机构
2.2.1组成及主要工作职责
2.2.1.1组成
在发生突发供水事故并启动应急预案后,市政府将根据需要成立市突发供水事故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全市力量,按照预案实施应急状态下抢险工作,确保实现应急供水目标。指挥机构由市政府牵头,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相关部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企业及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秘书长、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和事故发生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对次生、衍生性供水事故,由法律规定的相关部门牵头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2.1.2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国家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市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2)领导和协调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提出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5)负责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6)其他有关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7)组织协调指挥部各职能组按照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8)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抢险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9)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在事故处理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
(10)如发现事故可能导致重大溢出或产生环境污染危害,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检测调查,如已发生二次危害,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2.2现场处置组
市突发供水事故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供水事故类别需要,可下设相关的处置职能组,各职能组牵头单位及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1)综合办公室: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主要任务是:在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指挥部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指挥部布置的各项抢险救灾任务。
(2)警戒保卫和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集中供水场所的治安警戒保卫工作,根据需要实施一定范围的交通管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等。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紧急救治受伤和中毒人员,必要时将伤员送往医院作进一步治疗。同时负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汇总统计伤亡人员救治情况等。
(4)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和市气象局配合,负责监督管理污染物和污染源的监测、防治工作,确定事故危害区域,并通报危害程度和范围,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处理,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
①出厂水、管网水的供水质量(水质、水压)监测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
②供水水源及氯气泄漏的监测由市环保局负责。
③调水通道、饮用水源地的水文情况监测由市水利局负责。
④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质和末梢水水质监测由市卫生局负责。
⑤气象要素的监测由市气象局负责。
(5)应急抢修组:由市城控公司牵头。主要负责指导供水企业做好供水设施设备的抢修工作。
(6)应急供水组: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城控公司及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配合。其中: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应急送水、集中供水和企业避峰用水方案等,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并对以上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
市经信委:负责落实企业避峰用水的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
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应急车辆为指定地区送水、供水。
市城管局:负责组织环卫、市政绿化等社会洒水车辆为指定地区送水、供水。
市商务局:负责调配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等并送达指定地。
市水利局:做好原水的调度工作,指导启用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
市城控公司:负责落实供水水源,安排应急供水计划和车辆运输力量。
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送水和集中供水的地点,组织供应和发放,并配合市公安局做好有关社会稳定工作。
(7)物资供应组: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协调和调集事故应急救援抢修、恢复生产所需的物资;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协调和调集事故应急救援后勤保障所需的物资。
(8)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联络新闻媒体,宣传应急知识和健康知识,统一发布有关信息,确保新闻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权威性,并配合发布和宣传疏散路线,稳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
(9)善后处理组:分别由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牵头,主要负责事故所涉及的安置、抚恤等工作,配合医疗救护组做好有关登记和统计工作等。
(10)通讯联络组: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落实电信扬州分公司、移动扬州分公司、联通扬州分公司等电信运营商做好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讯联络保障工作。
2.3专家组
专家组由给排水、水质检验、水处理、气象、卫生监督、疾病控制、生物化学、供电及电力维护、环境保护等专业组成。其职责是: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在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要求研究分析事故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程度,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受指挥部指派,为事故发生地提供技术支持。
供水事故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以上各组开展相关工作。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
3.1应急准备措施
市应急委统一部署协调突发供水事故的预防工作,市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按照管理职能协同有关部门分别对城市供水质量(水质、水压)和城市供水水源质量进行监管。
(1)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原水水质及其生产设施设备的检验与检测,建立城市供水质量监测信息网络共享体系,掌握水质动态。
(2)开展突发供水事故的假设和风险评估,完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3)建立供水应急人才资料库和应急保障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3.2危险源分析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供水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可能导致发生供水事故的早期信息有:
(1)城市水源地上游陆域、水域发生重大有毒有害物泄漏、污染的;
(2)水源水位过低或枯竭,取水困难的;
(3)地震、塌陷、城市供电系统发生事故等,影响到水厂生产和安全的。
根据早期信息、监测信息,对可能引发供水事故级别进行分析评估,作出预警。预警和评估信息应该及时、准确地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各级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机构。预警和评估信息应包括:供水事故预警的级别、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3预警分级指标
根据供水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紧急程度,现将供水事故分为四个级别: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其相应的预警分级颜色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其中:
i级(红色)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人员: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②制水、供水管网及其设施:制水、供水管网及其设施出现意外,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水48小时以上。
③供水水质、水源:因战争、自然灾害或突发性污染造成原水放射性指标或毒理学指标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10倍以上。
ⅱ级(橙色)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②制水、供水管网及其设施:制水、供水管网及其设施出现意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
③供水水质、水源:因战争、自然灾害或突发性污染造成原水放射性指标或毒理学指标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1-10倍。
ⅲ级(黄色)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②制水、供水管网及其设施:制水、供水管网及其设施出现意外,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水12小时以上。
③供水水质、水源:因突发性污染造成毒理学指标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ⅳ级(蓝色)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人员: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②制水、供水管网及其设施:制水、供水管网及其设施出现意外,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水6小时以上。
③供水水质、水源:因突发性污染或原水水质恶化,一般化学指标或感官指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3.4预警发布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收到相关信息并证实突发供水事故即将发生或已发生时,应在初步判定其级别与类别后,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进入预警状态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其中:
ⅰ级(红色)预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宣布进入供水事故应急期;
ⅱ级(橙色)预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宣布进入供水事故应急期;
ⅲ级(黄色)预警,由市城乡建设局请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后发布;
ⅳ级(蓝色)预警,由供水企业主管部门或县(市)级成立应急指挥中心,视社会影响程度,请示市城乡建设局后发布。
(3)根据突发供水事故的级别与类别建立相应的应急保障机构。
(4)各处置职能组和各应急救援队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供水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即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调集事故应急所需的专家人员及有关物资和设备等,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3.5预警解除
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机构根据供水事故预警和报警信息,作出接警处置的应急决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四、应急处置
4.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发生突发供水事故的单位,无论事故级别大小,都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报或通过社会反馈等其他途径获得突发供水事件信息后,应判定事故级别和类别,达到ⅳ级及以上的在2小时内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对情况紧急或可能发生重、特大供水事故的,可以先越级上报,但应及时向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补报。
4.2信息报告
突发供水事故发生或即将发生时,各供水企业要立即如实向当地供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先期处置过程要做好记录。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情况紧急,可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补报的方式。
报告应涵盖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2)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用户(减压、无水)范围,伤亡人数,事故发展趋势;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5)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报告时间。
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先期处置
供水事故发生后,市现场指挥机构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在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同时,要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4.4分级响应
突发供水事故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ⅰ级、ⅱ级事故响应与处置,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供水事故现场指挥机构,按预案组织先期处置,并根据需要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
ⅲ级突发供水事故响应与处置,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供水事故现场指挥机构,按预案组织处置,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和供水主管部门。
ⅳ级突发供水事故响应与处置,由市城乡建设局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按预案组织处置,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4.5指挥与协调
市突发供水事故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供水事故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后,各有关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指定位置,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本着“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的原则,重点抓好:①通报事故情况,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②指派有关人员参与应急指挥和指导工作;③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抓紧完成指挥机构交办的应急处置任务。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机构可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6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会同现场指挥机构对事故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发布、组织媒体报道。
4.7应急终止
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并已恢复正常供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供水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建议,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五、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供水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供水行业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理赔工作。
5.2社会救助
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会等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的训练指导和专业支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红十字会等各类志愿者队伍作为群众性组织,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在发生重大事故时要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全市社区保安队伍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加强平时的防范巡视,及时报告有关信息,并协助专业队伍做好现场治安维护等工作。
5.3调查与评估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供水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调查评估报告应在应急终止后一个月内完成。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3)发生事故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4)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
(5)从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等。
六、应急保障
6.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队伍及装备保障
各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各自的实际工作内容及应急要求迅速组织精良的应急抢险队伍,并组合特定的应急任务,提供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基本信息,建立专家、队员及装备储备数据库随时调用。
6.2财力保障
对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应急资金和有关救援物资资金。
6.3物资保障
根据救援需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而且要实现快速、及时保障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视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装备贮备救援物资、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建立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检查,保证设施、装备性能的安全可靠。
6.4医疗卫生保障
突发供水事故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在市卫生局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同时要根据突发供水事故的特性和需要,严密组织实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病等相关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5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与实施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扬州市海事局、扬州市地方海事局分别依法实施长江扬州段及内河的航运管制,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6.6治安维护
突发供水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过
工地安全应急预案篇3
一、防火:
(一)寝室防火措施:
1、不私拉电线,不乱接电源;
2、不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的电器设备;
3、台灯不要靠近枕头和被褥;
4、要人走灯关;嗅到电线胶皮糊味,要及时报告;
5、不焚烧杂物;
6、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火险逃生技能:
1、在浓烟中避难逃生,要尽量放低身体,并用湿毛巾捂住嘴鼻。
2、不要盲目跳楼,可用绳子或把床单撕成条状连起来,紧拴在门窗框和重物上,顺势滑下。
3、当被大火围困又没有其他办法可自救时,可用手电筒、醒目物品不停地发出呼救信号,以便消防队及时发现,组织营救。
二、防盗:
(一)宿舍防盗:
1、宿舍人员外出时,须锁好衣柜、断电、关好门窗;
2、自己的物品要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要锁起来;
3、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手机不要充电,柜子钥匙不要乱放;
4、不随便带生人到宿舍内活动,宿舍钥匙不要随便借给他人或乱扔乱放;
5、对贵重物品做一些特殊的记号,增加被盗后找回的可能性。
(二)外出防盗:
1、上公交车前,应事先准备好零钱,不要在站牌下拿钱或上车后再掏钱包找零钱。
2、注意把贵重物品贴身携带,系好衣扣,拉好背包拉链,最好能将背包背在胸前,保证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避免把包放在离车窗很近的地方。
3、钱分两处放。小额现金放在取用方便的外衣兜里,大额现金放在贴身隐秘之处。
作为一名大学生,一定要珍惜自己的生命,做一个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负责任的人。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让我们响应号召,积极行动起来。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远离违章电器,营造一个安全、关爱、温馨的生活学习环境。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安全用电,防火防盗!用实际行动积极响应号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