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精选3篇)
道路运输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精选3篇)
道路运输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篇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和加强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有效应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恢复道路运输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处理程序》等相关规定。
1.3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道路运输生产事故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要客运枢纽1运行中断、严重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造成重要物资、旅客运输紧张,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Ⅰ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1)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
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行中断48小时以上,致使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需要多部门协调,人员疏散需要跨省组织。
(2)特别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
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2死亡或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3)重要物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
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全国或者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事发区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力组织能力,需要跨省、跨部门协调。
(4)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边境口岸撤侨等其他突发事件。
以上四种情形,事发区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难以独立处置,需要协调相关省份、相关部门调动运力疏解,提出跨省域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请求。
1.3.2Ⅱ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1)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
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行中断24小时以上,致使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需要多部门协调,人员疏散需要跨市组织。
(2)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
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重要物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
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省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事发区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力组织能力,需要跨市、跨部门协调。
(4)需要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其他突发事件。
1.3.3Ⅲ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1)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或可能造成大量旅客滞留,事发区域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跨县域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请求的。
(2)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市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县域道路运输保障的。
(4)需要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其他突发事件。
1.3.4Ⅳ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1)一般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或可能造成旅客滞留。
(2)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需要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其他突发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Ⅰ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地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已有国家专项应急预案明确的危险品道路运输事故应对处置工作,适用其规定。
1.5工作原则
(1)以人民为中心,安全第一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对的预警、预测,以及道路运输事故的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准备,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依法应对,预防为主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对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增强预警预防、应急处置与保障能力,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以及有效应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事件等级和法定职责,分工合作,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结合各地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充分发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体系。
(4)规范有序,协调联动
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响应程序,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资源共享、互联互动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
1.6应急预案体系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国家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道路运输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国家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发布国家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地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家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编制、发布地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道路运输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道路运输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负责编制并实施企业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组织体系
道路运输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省、市和县四级组成。
2.1国家应急组织机构
交通运输部协调、指导全国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应急领导小组
交通运输部在启动Ⅰ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交通运输部应对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Ⅰ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由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分管部领导担任组长,部安全总监及部办公厅、部政策研究室、部运输服务司、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安质司)、部应急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部长担任组长时,分管部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Ⅰ级(特别重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明确应急工作组的构成,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国务院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
(4)当突发事件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按照国务院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5)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1.2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由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和单位组成,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并在应急响应终止时宣布取消。应急工作组成员由各应急工作组组长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出,报领导小组批准。
(1)综合协调组。由部应急办或部办公厅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与各应急协作部门的沟通联系;保持与各应急工作组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搜集、分析和汇总应急工作情况,跟踪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定时向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和相关部门报送信息;协助领导小组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部领导的有关要求;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指挥组。由部运输服务司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参加国务院组织的有关事故调查;组织协调跨省应急队伍调度;协调人员、重要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通信保障组。由部通信信息中心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响应过程中的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新闻宣传组。由部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外发布应急信息;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宣传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现场工作组。由部运输服务司、部应急办等有关司局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由部领导带队。按照统一部署,在突发事件现场协助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6)专家组。由道路运输行业及相关行业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根据需要参加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日常机构
部运输服务司,作为国家道路运输应急日常机构,在交通运输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有关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日常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做好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日常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2)接收、搜集、整理、分析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预警信息,向部应急办报送道路运输应急信息。
(3)组织开展Ⅰ级应急响应相关处置工作。
(4)负责组织制修订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指导地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6)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2地方应急组织机构
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组建模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应人员安排和职责分工。
3.预防与预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的要求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重点做好对气象、国土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测预警联动机制,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预警信息来源包括:
(1)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水利、公安、安监、商务、外交等有关部门的监测和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以及国家重点或者紧急物资道路运输保障需求信息。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有关道路运输延误、中断等监测信息。
(3)其他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部门响应。每级部门应急响应一般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1.1Ⅰ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响应
发生Ⅰ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时,由交通运输部启动并实施国家级部门应急响应,事发区域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Ⅰ级应急响应。
4.1.2Ⅱ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响应
发生Ⅱ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区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省级部门应急响应。事发区域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应急响应,且响应级别不应低于上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
4.1.3Ⅲ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响应
发生Ⅲ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区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市级部门应急响应。事发区域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县级部门应急响应,且响应级别不应低于市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
4.1.4Ⅳ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响应
发生Ⅳ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区域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县级部门应急响应。
4.2响应程序
4.2.1国家级部门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发生Ⅰ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或者接到国务院责成处理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部运输服务司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分析研究,第一时间向分管部领导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及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的建议。
(2)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报请部长核准。由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分管部领导宣布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事件Ⅰ级响应。
(3)同步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明确应急工作组构成;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并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有关信息按规定报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和相关部门,抄送应急协作部门,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道路运输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篇2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的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做好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确保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我公司道路运输交通应急预案。
一、道路运输应急小组
公司决定成立道路运输应急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副总经担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车队,车队队长负责日常工作。
二、道路运输的日常管理
1、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的管理,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各项管理制度。
2、做好对车辆的日常调度工作,严禁开私车,严禁无牌、无证车辆上路。
3、搞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做到随坏随修,严禁病车上路。
4、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做到文明驾车,不开英雄车、霸王车,不酒后开车,不疲劳驾驶。
5、各有关单位要搞好协作,多加演练,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三、对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处理方案
1、事件或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员应首先通知交警和车队领导,同时做好对现场的保护工作,不能与对方司机发生冲突。
2、保卫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赶往现场,会同交警搞好现场的调查取证工作。
3、其他工作人员在接到通知后要各负其责,搞好协调,妥善解决突发事件和事故。
道路运输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场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乌拉山林区森林资源,促进林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到快速、有序、高效、恰当的实施森林防火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森林火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原则,落实准备,紧急处置原则和分部门负责并协商一致原则,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各级林业部门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指挥及职责任务
第五条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我场成立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由厂长担任指挥长,副厂长担任副指挥长,其职责是:检查、监督、全场贯彻执行国家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行政措施,指导防火工作。具体组成如下:指挥长:高军,副指挥长,张德远,张胜利,李永生。
第六条我场成立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森林防火工作办公室,由副指挥长张德远担任防火办主任,专门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林场的森林防火工作办公室,坚持领导带班的值班制度,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森林防火规定和指示
(二)负责日常的森林防火值班,防火期森林防火预警系统,视频监控,防火物资管理工作。
(三)开展护林教育,重点防火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周活动
(四)发动群众制定完善森林防火乡规民约和野外用火管理措施,并督促执行。组织制定护林员在重点区域内重点巡逻,确保不出问题。
(五)组织落实以职工和群众相结合的扑火队伍,指挥扑救一般森林火灾。
(六)负责查处违章野外用火的责任人和森林火灾面积一公顷以下的火灾案件,配合森林公安部门查处大的森林火灾案件。
(七)检查,督促场属各二级单位森林防火工作,开展检查评比活动,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制定措施,预防森林火灾。
第三章森林火灾扑救
第八条森林火灾是突发性的灾害事件,尤其是扑救夜晚较大的森林火灾,难免引起扑救人员的伤亡事故,在组织扑救中,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指挥有序既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减少损失,又尽量避免扑救人员的伤亡事故发生。
第九条指挥原则。
一、扑火指挥员在接到扑火通知后应迅速组织出动精于扑火队伍,实行“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根据火场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先控制后扑灭”的扑火策略,先组织围攻外围火线,防止林火向周围发展,为彻底消灭创造条件。
二、首批扑火人员,如果未能控制住火头火线,扑火指挥员对火场情况及未来发展做出果断的分析与判断,及时向市林业防火指挥中心报告,同时寻找有利战机进行扑救。
三、当火线比较长,火场指挥员忙不过来的情况下,现场指挥员和负责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有组织管理能力的干部担任火场扑火负责人,采取集中优势兵力一点突破分兵夹击和多点突破分兵合围等战术。
四、各扑火队负责人发现火势比较严重的时候不得带领扑火人员直接冲向火区,应采取守势寻找有利时机,进行阻击火头火线待火势减弱室积极消灭,如果林火危及扑火人员生命安全时应命令及时转移,实行保护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五、林火扑灭后,不得马上将扑火人员撤下,应留一定人员看守,清理火场,经过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