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公司章程(精选5篇)
独资企业公司章程(精选5篇)
独资企业公司章程篇1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发展,规范公司内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公司有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有关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第三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宗旨为: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信守职业道德,开展灵活经营,生财有道,遵纪守法,不断改善社会服务工作,努力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出资情况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股东首期出资万元人民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期出资万元人民币,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二年内缴足。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证件号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3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本公司设监事名,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可以连任。监事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的利益。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应有书面决定,并签定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修订、补充。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或盖章有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独资企业公司章程篇2
第一章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
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xx万元100%
第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股东:,身份证号:,住址:;
第九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设置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任免除应由股东决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有关改善公司监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三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十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
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公章):
xx年月日
独资企业公司章程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经股东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作为东兴市洁帮家政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的行为准则,对公司和股东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地址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地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是:家政服务及相关信息咨询
第五条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万元整。
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二人以人民币出自构成。
第八条各股东的实缴出资额为:出资x万元,为20xx年9月21日缴纳,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出资x万元,为20xx年9月21日缴纳,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男,地址,身份证号:。姓名,男,地址,身份证号:。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本章程载明的各项权利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按出资比例领取公司红利;
2、出席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
4、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报告、会计账册;
5、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
6、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财产;
7、对公司员工的监督,对违法乱纪者,玩忽职守者进行控告、检举。
第十二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股东在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2、遵守公司章程;
3、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4、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公文的决议;
向公司提供硬件和签字式样,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所证明,如有变动及时报告公司;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义务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第十四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股东的转让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载入股东名册,并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及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变更执行董事和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决定和更换由股东会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和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和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和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和批准公司和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清算、延长经营期限或者提11、前终止经营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公司各项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元月十日以前召开,如遇重大事项,经全体股东协商三分之二股东的要求,或临时召开股东会议。
第二十条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定期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九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人,不设董事会和董事长,只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行使以下权力:
1、主持召开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提出并组织实施经营计划;
4、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5、股东会聘任和解聘财务人员;
6、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7、提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拟定提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延长经营期限等方案;
9、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姓名,男,地址,身份证号
第十一章监事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经理、财务人员不可兼任。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在执行公司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予以纠正;
4、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会会议;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监事不履行职责,损害公司利益严重的,由股东会解聘。
第十二章公司解散及清算方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特大自然因素,战争以及不可抗力之因素经营亏损严重或其他原因不能经营时,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提前终止解散,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同时对外公告。第二十九条公司解散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公司经营期满终止营业,由监事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对外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终止和清算的事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职工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一般职工由执行董事根据需要聘用,报股东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自身的效益和特点,实行基本工资加岗位津贴和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司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职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定和劳动纪律、合同等,可予以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第十四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国家的规定建立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和决算方案经执行董事审查后,提交股东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公司申报、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弥补亏损;
2、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
3、按出资额分配股利;
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发《企业法人经营执照》之日起算。第四十条公司经营期限延长时,由股东会在营业期满六个月前作出决议,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独资企业公司章程篇4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由一方共同出资设立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出资时间股东(名称)姓名证照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人民币)比例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条股东作出的公司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签字后制备于公司,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担任或聘任(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投资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司设立监事1名,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公司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接受《公司法》规定的监事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四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益金;
5.投资人取得投资利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投资人决定。公司不得弥补公司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6)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独资企业公司章程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xx年xx月xx日)。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3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
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股东名称如下: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