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精选6篇)

发布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精选6篇)

增值税暂行条例篇1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篇2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篇3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篇4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篇5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增值税暂行条例篇6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漫画[3]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