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幕墙管理制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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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管理制度(精选3篇)

建筑幕墙管理制度篇1

一、建筑幕墙施工的特点

玻璃幕墙施工安全管理与一般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有着许多相通的管理方法,但也有许多不同的管理的重点和特点。

1.高处施工作业

随着建筑物向高层和超高层的方向发展,建筑施工升降式脚手架已无法满足建筑幕墙的施工需要。目前施工单位往往使用吊篮进行建筑幕墙的施工作业。带来作业风险加大,这就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制定相应完善可行的高处作业、吊篮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2.玻璃幕墙是建筑物的维护结构的一种,玻璃幕墙施工的作业环境基本处在建筑物的外立面,从预埋件的施工到龙骨、幕墙的安装大部分时间都是在楼层临边和露天作业的环境中。

3.一般高层玻璃幕施工预埋件、龙骨安装可使用脚手架进行。然而使用脚手架施工会对安装龙骨和上玻璃造成不便,因此一般大面积玻璃幕施工时及少采用。

4高层玻璃幕施工往往与内部装修同步进行,存在着较大面积的交叉作业,需要在工序安排上做好协调,尽量减少交叉作业的几率。

二、建筑幕墙施工的安全管理内容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前,要进行大量的施工准备工作,这是施工准备的重要环节。因为任何管理上的差错或疏忽都可能引起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和经济的巨大损失,因此安全管理工作是贯穿整个施工过程头等重要的大事。一般情况下,建筑幕墙施工有下列内容:

1.认真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并做好安全管理的提前介入工作

建筑幕墙的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其施工现场全部生产活动的重要技术文件。因此,必须根据项目工程的规模、结构特点及设计要求,通过相关资料调查分析,编制出一套适合该工程特点的、具有指导工程全部施工活动的科学方案。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中,其中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并结合建筑幕墙的'施工特点,努力做好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动火作业、安装机具检查及防火管理等项工作。力求要在施工准备阶段,相关人员须尽快的熟知工程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及早了解、掌握图纸所涉及的结构类型、构造特点、技术要求,适时分析项目施工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影响,并做好针对本工程的安全应急预案工作,发现问题做到及时调整、修改。

2.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管理的首要工作,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施工现场要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目标,明确各成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并用制度固定下来,以此把与安全直接有关的领导、技术人员、工人联系起来,形成一个严密的安全管理工作系统。

此外安全管理工作也要文件化、规范化。使安全管理工作事事有章可循,并有完善的工作记录。

3.了解玻璃幕墙施工工序,配合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工程规模、施工要求编制玻璃幕墙施工安全技术控制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中应重点突出对在临边作业、高空作业、吊篮的安装和使用、作业个人的防护(防坠落保险)措施等进行详细的编写,同时还应对施工工具的防坠落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动火等也应编制出应急处理预案。要了解现场布局情况,掌握现场的第一手资料,根据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玻璃幕墙施工机械、材料进场的存放做好规划。玻璃幕墙半成品现场存放的场地应选择已硬化平整的场地,防止现场存放过程中发生倾斜、倒塌等意外事故。

4.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教育培训工作重点要加强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使其明白该工种怎样做才是安全的,即必须让工人知道在施工过程中那些是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要让每一个参与施工的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了解施工机具的正确使用方法,知道采取何种防范措施预防各类安全事故,以及掌握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处理方法。

其次要让工人了解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包括施工场地的外部环境,如:工地周边是否扰民,施工时是否会对社会人员带来不安全因素等。

再就是开展班组的安全学习,这是工人自我教育的一种形式。班组长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的变化和施工环境的改变,以及班组内的安全动态组织班组内的人员对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加深学习和理解,进一步提高每一个组员的安全意识。班组的安全学习宜定期进行,如每周一次。

5.安全技术交底

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是一项指导工人在施工中如何保证自身安全的重要内容,安全交底要根据施组和现场的具体情况进行,强调容易发生事故的工程部位,以及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玻璃幕墙施工一般分为构件预埋、龙骨安装、幕墙吊装和安装以及清洁等部分。安全交底可以进行分项交底,也可以对整个幕墙施工进行一次性交底。安全技术交底的时间可以分为施工前对整个工程的一次性交底和按施工进度根据现场情况分阶段交底。总之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是要及时、细致,要切合现场的情况,切忌无的放矢。

6.日常检查监督

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建筑幕墙施工作业点比较分散的特点,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作业现场,对施工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耍弄清原因和责任人,要求责任人限时整改。安全检查要设专职安全员,也要发动群众进行自检和互检,以利尽早发现事故隐患,消灭或降低损失。

总之,建筑幕墙施工安全管理在整个工程施工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施工管理的风险性很大。要搞好建筑幕墙施工安全管理,必须掌握其内部运动规律,采取适当的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把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也要把科学安全管理同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等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保障建筑幕墙的施工安全。,才能主动地、自觉地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搞好。

建筑幕墙管理制度篇2

建筑幕墙是融建筑技术、建筑功能、建筑艺术于一体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是当今建筑物的高级外装修。它以其独特的色彩与光影、多变的造型,吸引了业主和建筑师,广泛应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中。建筑幕墙是技术复杂程度较高的工程,影响幕墙施工安全的因素较多,施工安全风险较大。为了保证建筑幕墙的施工安全,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把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1.建筑幕墙施工的特点

建筑幕墙施工安全管理与一般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有许多相似点,但也有许多不同点,这是由于建筑幕墙施工技术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1.1地区性和流动性的管理特点

建筑幕墙施工属于是建筑工程施工,因此施工地点会分散在不同的地区,或同一地区的不同现场,或同一现场的不同单位工程或同一单位工程的不同部位,由此其安全管理必然受到不同地区(或地点的不同内外环境条件的制约。因此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各类安全交底都带有一定地区性色彩和流动性特征。

1.2露天作业和外脚手架作业多

建筑幕墙是建筑的围护结构,其设置就是在建筑物的外立面。这就决定了建筑幕墙的施工是露天作业和外脚手架作业的特点。另外,建筑幕墙施工是建筑外立面施工的最后一步,工程中使用的外脚手架在经过长期的日晒雨淋和前面多种工程的施工作业长时间的使用后,会出现较多的事故隐患。

1.3使用高处作业的吊篮进行施工作业

随着建筑物向高层和超高层的方向发展,建筑施工使用升降式脚手架的情况增多。但是使用升降式脚手架无法进行建筑幕墙的施工作业。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往往使用高处作业的吊篮进行建筑幕墙的施工作业。另外,建筑幕墙的维护和保养也需使用高处作业吊篮进行作业。高处作业吊篮作业的风险更大,这就要求施工企业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要在日常的管理中加强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2.建筑幕墙施工安全防范主要对象

2.1现场安全防火

氧割、电焊、打磨是建筑幕墙施工作业的主要工序,这些作业都容易产生火星,且建筑幕墙一些材料如油漆、有机填料、化学助剂等多属易燃物品,因此,现场安全防火是建筑幕墙施工安全防范一个重要对象。现场安全防火特别应注意以下事项:

⑴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火管理。要严格落实危险场地动用明火审批制度,氧气、乙炔瓶两者不能混放,焊接作业时要派一监护人,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在焊接点附近采用非燃材料板遮挡,同时清理干净其周围可燃物,防止焊珠四处喷溅。

⑵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电管理。应指定一名经过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电工,按规程合理地安装及维修电气设备,经常检查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重点检查线路接头是否良好、有无保险装置、是否存在短路发热、绝缘损坏等现象;电气设备周围是否有易燃物,尤其是危险物品库房内电气设备、灯具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⑶加强运输和储存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运输时包装要严密,放置稳当、避免碰撞;储存要设立专用仓库,要求与其他建筑物保持至少的间距,不得超量储存同时派专人负责收发登记。

2.2排栅安全

脚手架作为幕墙建筑施工的主要设施,在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高处坠落事故中有50%都是从脚手架坠落的。因此,保证脚手架体系的施工安全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搭拆外手脚架须有专题安全技术方案,有足够操作空间,同时,脚手架必须设置兜底网,各层排栅、平台不得堆放杂物,脚手架整体应符合建筑规范安全使用要求。外墙手脚架拆除时要划定相应警戒区,禁止他人通行,并设专人监管,严禁上下同时拆除。脚手架的安全管理注意事项如下:

⑴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合格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设架子工。

⑵搭设脚手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⑶脚手架的构配件质量与搭设质量,应按标准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⑷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设备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⑸当有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

⑹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杆件设置的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地基是否有积水,底座是否有松动,立杆是否悬空;扣件是否松动;脚手架的垂直度偏差;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超载。发现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⑺在脚手架的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扫地杆及连墙件。

⑻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相邻处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⑼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护,做好消防管理工作。搭拆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2.3高处作业安全

幕墙装饰工程施工,绝大多数都属于临边的高处作业,而且贯穿于幕墙施工的全过程。如何防止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是幕墙装饰施工中的安全防护的重点。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酒后施工。在高处进行电、气焊或切割作业时,必须做好防止焊渣飞落和切割物下跌预防措施,随身工具及焊条均应放在专用皮袋中,下方的可燃物须清理或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塔吊进入现场安装完毕后,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遇到大雾、大雨和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禁止向下方投掷物品,施工作业面下方严禁行人通过。

2.4用电及机械安全

在建筑施工中,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xx规定:

⑴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⑵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⑶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执行“一机”“一闸”“一漏电”,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⑷交流电焊机应配装二次侧降压防触电保护器,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二次线长度不应大于30m

⑸不得在高、低压电线线路下从事施工作业,在高、低压线路的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堆放材料及构件等。

⑹在建工程(包括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缘之间必须保持安全距离。最小安全距离规定为:当外电线路电压为1kv以下时,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4m,当电压为1kv以上至10kv时,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6m。

⑺若达不到所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持网,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在搭设防护设施时,应暂停送电并设监护人员。

⑻若受环境或条件限制无法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线或改变施工位置等措施。

⑼施工现场内的龙门架、井字架等高大设备及钢管脚手架,若没有防雷装置应安装防雷装置。

⑽安设避雷装置的设备,除应做好保护接零外,还必须按规定做重复接地。

⑾对在高处作业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除应作保护接零外,还必须在设备负荷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⑿在钢管脚手架上施工的电焊机、振捣器等用电设备应放置在干燥的木板上,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的防护用品。

⒀禁止利用龙门架、钢管脚手架架设电线线路。在移动电器设备的橡胶电缆线跨经脚手架时,应用瓷瓶将线路固定,使电缆线与脚手架保持一定距离,避免电缆线与钢管摩擦。

3.建筑幕墙各施工阶段安全防护重点

3.1预埋件处理、焊接阶段

安全防护重点:防坠落、防触电、防火灾。因为预埋件是均匀的分布在结构立面上,点多面广,而且施工面、操作点狭窄,操作受到限制,施工中易发生人员坠落事故或工具、材料坠落造成物体打击事故。可在施工面加设安全绳(钢索),操作人员把安全带系挂在安全绳上,可防人员坠落。每2-3层搭设一层安全网,可以把意外坠落的工具零件网住,防止发生物体打击。操作中,材料要放到离结构边1米远的地方,操作人员配备工具袋,小型工具随手放入工具袋内,可以有效的防止坠落和物打事故。焊接预埋件、支座时要大量使用电焊机。因为施工点多,而且分散,施工中要频繁更换施工位置,电焊机的二次线不到位或用钢筋代替二次线是施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种现象易造成触电事故,在施工中应加以纠正要教育电焊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和“八不”“四要”“一清理”的安全防火制度,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在结构边立面上焊接,电焊火花下落、飞溅,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造成火灾事故。解决的办法是,可用薄铁皮或阻燃材料自制接火斗,挂在施工点下面把电焊火花接住,并应清理周围易燃物,配备灭火器材,指定专人看火,做到万无一失。

3.2安装主龙骨、次龙骨阶段

安全防护重点:防止人员、材料坠落。在临边的高处作业,易发生因误操作和闪落而引起的人员坠落或材料坠落,造成伤亡和物体打击事故。可在牢固的地方设置安全绳,操作人员把安全带系挂在安全绳上,小型工具随手放入工具袋内,材料不要放在结构边上,以防无意碰撞或被风刮落,造成物打事故。

3.3挂装幕墙玻璃板材、窗扇阶段

安全防护重点:高坠、物打。幕墙玻璃板材的安装方法大多是插挂式、紧压式和单元式,因为板材较重,一般都是多人操作。为防止已挂装好而未注胶的玻璃板材发生坠落,插挂式的要插入槽内,使用胶条塞缝,使玻璃板材定位,防止出槽;压紧式的要将板材压紧,单元式的要固定牢固。并要安排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注胶,最好挂一层注一层,及时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操作人员可把安全带系挂在安全绳上,绳子长短视现场情况而定,以既不影响操作,又能确保安全为准。现在幕墙装饰施工多采用外脚手架、外爬架或电动吊篮施工。在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本工地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用电动吊篮施工,应另编制“电动吊篮安全操作规程及施工方案”,并由专人负责施工全过程中的检查、纠正、落实,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保施工安全。

4.结语

根据建筑幕墙施工作业的特点,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作业现场,对既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现场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等,进行认真检查落实,尽早发现事故隐患,尽早消除或降低损失,把企业与员工面临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

建筑幕墙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推进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其所属的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研究制定建筑垃圾分类规范,明确分类标准和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及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处置管

第八条建立实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许可事项联合办理制度,优化审批流程,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单位提供便利。

第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书;

(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

(三)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四)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消纳场签订的处置协议,或者经批准的建筑垃圾填埋、堆放等消纳场所的使用协议,消纳场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且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项目,达到扬尘防治标准的建设单位可以先期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组织进行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渣土清运等工作。

第十条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前,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验。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要求文明施工。

第十三条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公示牌;

(二)现场配备洒水降尘设备并有效使用;

(三)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保持驶离工地车辆清洁;

(四)工地进出路口、车行道路路面硬化处理;

(五)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及时分类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压实、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六)建筑垃圾车辆全程密闭运输;

(七)按照规定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

(八)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九)施工现场签订物业保洁合同,配备专人负责工地内的保洁作业;

(十)建筑单体外立面和主体每楼层内外积尘冲洗洁净后,撤除遮挡防护网。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

第十四条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施物业管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或业主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置或指定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二)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三)采取措施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

(四)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五)对现场堆放的装修垃圾进行覆盖,装卸运输时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投放至指定的堆放场所,不得与生活垃圾、有害废弃物等混同。

第十七条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装修垃圾,交由专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清运,并运输至消纳场所。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由专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运输。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适度规模运输车辆,且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具有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具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等;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纳入平台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和车辆名录。

第二十条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运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二)严禁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

(三)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市公安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

(四)保持车身清洁,严禁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五)全程密闭运输,严禁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六)在指定的消纳场倾卸建筑垃圾,服从场地人员管理,并取得回执以备查验。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和运输规范等制度,对所属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运输车辆维修养护和驾驶员培训,保证运输安全、规范。

第四章消纳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布局、规模及建设计划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四周设置硬质围挡或围墙、路面硬化;

(二)配备摊铺、碾压、除尘、冲洗、照明、计量、排水、消防、喷淋等机械、设备和设施;

(三)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四)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五)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等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制度执行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垃圾消纳场外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性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优先采用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二十六条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充分利用建筑垃圾。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监督和管理。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建筑垃圾管理相关信息,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日常监管,建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消纳场的考核评价机制,并依法纳入社会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建筑垃圾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使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或者无清运通行手续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渣土运输企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使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或者无清运通行手续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xx市城市市区范围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