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险设施管理制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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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设施管理制度(精选3篇)

避险设施管理制度篇1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其始终处于正常待命状态,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各段队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节管理规定

第二条所有员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安监科和各队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

(一)矿用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二)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三)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第四条安监处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第五条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必须进行一次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性能。

第六条每3个月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一次检验,必须进行仔细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第七条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其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

第八条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避难硐室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第九条各队必须在班前会上安排上岗人员在危急情况下逃生路线及其避难硐室内位置的一人一位对应关系。所有人员必须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第十条氧气测定器每月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调校,若未超规定误差范围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二氧化碳测定器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的调校。

第十二条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第十三条避难硐室内急救箱药品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失效立即更换。

第十四条建立气密性日常检查、仪器调校、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一人一位对应关系说明牌,并现场定置。安检科纳入安全检查,作为安全重点工作跟踪考核。

第十五条避难硐室内饮用水食品要有详细食用说明,必须在保质期内定期更换。

第十六条避难硐室供电停电后再次启动前必须进行送电前的检查。

第十七条避难硐室内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通讯系统在正常状态下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第十八条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严禁任何人在维护、检修过程中敲打或撞击任何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进入避难硐室内。

第二十一条在发生火灾、瓦斯或一氧化碳涌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与自己对应的避难硐室内。

第二十二条采、掘工作面避难硐室必须提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纳入月度计划中,作为重点监管项目。

第二十三条部门、队级干部进入应急救援安全防护采区,必须巡查相关设施完好情况及检修维护等记录。

第二十四条外来参观人员进入避难硐室的数量不得超过安全硐室的额定容量。

第三节考核办法

第一条安监处及各队未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列入日常培训计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月。

第二条安装或拆解重组时未对密封性能进行检验,给予责任队机电队长(机电班长)、队长、书记分别罚款1000元/次。

第三条避难硐室挪作它用或放置其它物件,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次。

第四条队班前会必须对作业人员与避难硐室的对应位置进行详细安排,否则,处罚区队值班人员500元/次,处罚队长、支书200元/次。

第五条未对氧气、二氧化碳测定器进行零点和精度调校的,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次。

第六条未对避难硐室内急救药品进行月度检查,给予责任队罚款500元/次。

第七条违反规定敲打、撞击急救设施、设备,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第八条避难硐室内电话出现串联或通讯不畅,给予调度室罚款1000元/次。

第九条队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对应关系说明牌记录不全的,视为未执行,给予责任区队罚款500元/项;弄虚作假者,给予罚款1000元。

第十条违反规定进入避难硐室内,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

避险设施管理制度篇2

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其始终处于正常待命状态,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一、管理规定

1.所有职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安监处和各队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

1)矿用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2)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3)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3.安监处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4.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必须进行一次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性能。

5.每3个月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一次检验,必须进行仔细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6.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其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

7.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避难硐室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8.各队必须在班前会上安排上岗人员在危急情况下逃生路线及其避难硐室内位置的一人一位对应关系。所有人员必须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9.氧气测定器每月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调校,若未超规定误差范围可继续使用。

10.二氧化碳测定器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的调校。

11.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12.避难硐室内急救箱药品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失效立即更换。

13.建立气密性日常检查、仪器调校、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一人一位对应关系说明牌,并现场定置。安检科纳入安全检查,作为安全重点工作跟踪考核。

14.避难硐室内饮用水食品要有详细食用说明,必须在保质期内定期更换。

15.避难硐室供电停电后再次启动前必须进行送电前的检查。

16.避难硐室内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通讯系统在正常状态下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17.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18.严禁任何人在维护、检修过程中敲打或撞击任何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19.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进入避难硐室内。

20.在发生火灾、瓦斯或一氧化碳涌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与自己对应的避难硐室内。

21.采、掘工作面避难硐室必须提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纳入月度计划中,作为重点监管项目。

22.部门、队级干部进入应急救援安全防护采区,必须巡查相关设施完好情况及检修维护等记录。

23.外来参观人员进入避难硐室的数量不得超过安全硐室的额定容量。

二、考核办法

1.安检部及各队未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列入日常培训计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月。

2.安装或拆解重组时未对密封性能进行检验,给予责任队机电队长(机电班长)、队长、书记分别罚款1000元/次。

3.避难硐室挪作它用或放置其它物件,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次。

4.队班前会必须对作业人员与避难硐室的对应位置进行详细安排,否则,处罚区队值班人员500元/次,处罚队长、支书200元/次。

5.未对氧气、二氧化碳测定器进行零点和精度调校的,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次。

6.未对避难硐室内急救药品进行月度检查,给予责任队罚款500元/次。

7.违反规定敲打、撞击急救设施、设备,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8.避难硐室内电话出现串联或通讯不畅,给予调度室罚款1000元/次。

9.队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对应关系说明牌记录不全的,视为未执行,给予责任区队罚款500元/项;弄虚作假者,给予罚款1000元。

10.违反规定进入避难硐室内,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

避险设施管理制度篇3

1、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应熟悉机电设备的维修规定。

2、应对构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闸阀、护栏、爬梯、管道等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并及时更换被损坏的照明设备。

3、应经常检查和紧固各种设备连接件,定期更换联轴器的易损件。

4、各种管道闸阀应定期做启闭试验。

5、应定期检查、清扫电器控制柜,并测试其各种技术性能。

6、应定期检查电动闸阀的限位开关、手动与电动的联锁装置。

7、在每次停泵后,应检查填料或油封的密封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理。并根据需要填加或更换填料、润滑油、润滑脂。

8、凡设有钢丝绳的装置,绳的磨损量大于原直径10%,或其中的.一股已经断裂时,必须更换。

9、各种机械设备除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外,还应按设计要求或制造厂的要求进行大、中、小修。

10、检修各类机械设备时,应根据设备的要求,必须保证其同轴度、静平衡等技术要求。

11、不得将维修设备更换出的润滑油、润滑脂、实验室废水及其它杂物丢入污水处理设施内。

12、维修机械设备时,不得随意搭接临时动力线。

13、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避雷、防爆装置的测试、维修及其周期应符合电业和消防部门的规定。

14、应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设施等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