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印章管理制度(精选3篇)
医院印章管理制度(精选3篇)
医院印章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为加强zz省医学科学院__zz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印章管理,保证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要求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公章及各部门、科室及下属单位和病区(以下简称各部门)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医院公章、医疗业务专用章、部门章、个人名章。
第四条医院法人授权医院行政公章、法人名章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授权医疗业务专用章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部门章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医(药)师个人处方签名章及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分别由医务部、财务部负责管理,使用权属个人。第二章印章的刻制
第五条医院公章由院长办公室根据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统一负责刻制,印章的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经医院批准设置的.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院长办公室,再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七条医(药)师个人签名章由医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名,报院长办公室刻制;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名,报院长办公室刻制。
第八条因部门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将原印章上交院长办公室,并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九条未经批准,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第三章印章的保管
第十条医院公章及各部门印章须在院长办公室建立的“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在院长办公室领用。同时,各部门也要建立“部门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用于印章管理人更换时的交接登记。
第十一条医院公章由院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院长办公室应建立“医院公章使用记录簿”,使用医院公章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在医院网站下载),然后在“医院公章使用记录簿”上填写用章记录。
第十二条各类专用章应依审批权限分别在院长办公室领用,并在“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填注保管人姓名,如病情证明专用章、体检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分别由医务部、健康管理中心、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更换印章管理人员时,必须在院长办公室的印章交接登记簿上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三条各部门章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医(药)师个人处方签名章、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个人保管。
第十五条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使用公章要在规定的办公室内进行,不得随意将公章带出。公章应放在专用柜内,并做到随用随锁,严防丢失或被盗用。
第十六条当印章保管人人事变动或经院领导审批同意调走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印章保管人员如出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将印章移交指定人员,并办理相关印章交接手续。第四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医院公章需填写“用印申请单”,对于医院各级领导已在有关合同或文件中签字认可的,可不必再填写“用印申请单”,但需要在“医院公章使用记录薄”的备注栏中注明。
第十八条加盖“zz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zz省医学科学院(zz省人民医院)”、“zz省人民医院合同专用章”等医院印章原则上需经医院法人代表(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人(院级领导)签字同意;加盖院长签字章需经院长同意;加盖“zz省医学科学院__zz省人民医院证明专用章”需经医院法人代表(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人(院级领导)签字同意,也可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zz省人民医院”钢印主要用于职工工作证、退休证、进修实习生结业证等需要粘贴职工(进修实习生)照片的证件,需经人力资源部或医务处、教育培训处、护理部等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九条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合作协议等可能涉及法律的事务,需先经医院法律顾问审定后,由院长签字或院长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一事一授权)签字后,方可使用医院公章;院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不得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也不能使用医院公章;院内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只能根据章程规定,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医院不能为其加盖医院公章。
第二十条职工如需要医院出具出差介绍信、收入证明等,本人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一条使用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第二十三条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及其他需用医院各类印章的文本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印章。
第二十五条医院公章、部门章管理人员在使用印章时要确切了解用印内容,防止只看签字,不看用印内容就盲目盖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空白授权委托书等文本上加盖印章。第五章印章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印章使用责任人(签字人)对印章负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印章保管人员对违反规定的签印有权拒绝用章。
第二十七条印章保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纪律,秉公办事,确保一切用印都要履行批准手续,不得私自动用印章。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印章在使用、保管过程中不慎遗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院长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分别对医院公章、医疗业务章、各部门印章和个人名章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第六章印章的启用与废止
第二十九条医院公章和专用章的启用和废止由院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发启用或废止通知。印章启用前、废止后统一由院长办公室封存管理。
第三十条公章及专用章废止后,如公安机关规定应交回的,要交回公安机关,并在原“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印章已交回公安机关;其他印章应交回原领用处,并在原“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印章退回,作废停止使用。废止印章应保留3―6月。
第三十一条印章销毁应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组织,销毁时必须坚持多人监销,并将销毁的印章在“医院作废印章销毁登记簿”上登记造册,销毁印章时监销人应在登记册上签名证实。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医院印章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公务员网上办公及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规范电子公章的使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使用电子公章的电子政务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是全市电子政务活动中电子公章发放与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市政务网络电子公章的规划、规范、监管;负责全市政务网络电子公章的申请、审核、制作、签发、更新和管理;负责综合协调、检查督办电子公章相关的工作;负责提供与电子公章相关的服务;负责承担电子公章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各地各部门的'电子公章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统一制作、颁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复制。
第五条已具有规范实物公章的单位,凭介绍信到市政府电子政务科定制电子公章,领取电子公章加密卡、存储介质,定制后销毁纸质印模。
第六条由于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实物公章和电子公章作废的,在向市政府交回实物公章的同时,一并向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交回电子公章的加密卡、存储介质并删除全部印章信息。
第七条由于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公章损坏的,应持本地本单位介绍信到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重新办理制发电子公章手续。
第八条各地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电子公章,并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九条电子公章密码要严格保密,并定期修改。
第十条电子公章与实物公章等同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医院印章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印章是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分公司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分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的事件发生,提高分公司防范风险的能力,维护分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印章的分类
公司印章分类为: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公司党委、纪委、工会、团委印章;公司业务专用章:公用私章,电子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发章、密封章、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等;公司部室印章等。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启用、变更及缴销第三条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1.公章由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制发或上级单位制发,在经过登记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上级单位或分公司发文启用。
2.涉及公司部门章及业务专用章由办公室负责刻制并发文正式启用。
3.涉及公司党委、纪委、工会、团委印章的刻制和启
1用由相应的上级主管机关刻制发文启用。
4.任何人、任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刻制公章、业务专用章、项目经理部章、部门章等。
第四条印章的变更和缴销
1.公司、部门、组织等名称经法定程序变更后,印章亦按本办法第三条办法重新制作,原印章待新印章制发后上缴公司办公室统一封存或经批准后定期销毁。
2.若印章被偷、被抢、遗失或损坏,相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情经过上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告知涉及相关业务的部门及相关单位并做好确认手续;重新制发的印章在公司发文启用后应及时办理好与外单位有业务往来的新印章确认手续。
3.因各种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印章或机构撤销而停止用印的,原用印单位或部室等机构应及时将停止或暂停使用印章缴至办公室同时办理移交手续,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处理。
第三章印章的使用和审批
第五条公司公章的使用
1.使用公章必须由部门主管人员签字同意,报公司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领导批准后方能使用;诉讼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函、催告函、起诉书、上诉状、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协助执行、询征函等)一律报法务部门审核备案,再由分管领导、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使用。
22.报批程序必须书面填写,由办公室留底保管。3.印章的使用管理坚持用印审批、登记制度。每次用印必需有审批登记,未经审批不得在空白信签或空白介绍信等用印。如特殊需要,则必须填写上述报批申请单,经公司总经理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特办;加盖公章的空白纸必须编号,且使用后必须取回,未使用的应当缴回办公室销毁由办公室存档或登记。
第六条业务专用章、部门章的使用
1.使用业务专用章、部门章,必须要由使用者填写用印申请报部门领导同意,用印申请由部门保管,每年度统一上交办公室归档。
2.使用公用私章必须由私章本人同意后才能使用,私章的启用必须在报批文件中增加私章本人的签字及授权使用范围,超越范围使用必需经私章本人同意。
第七条印章的用印及文件的处理
印章统一由印章保管人员亲手用印;印迹要清晰,位置要正确,对用印错误的文件或印章不清晰的文件必须由印章保管人员当场销毁,不得私自带走或丢弃。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分公司公章的使用范围:证明、介绍、对内发文、对内制度、请示报告、通知、函、法律文书、聘书、劳
3动人事、合同、招投标、通告、重要材料、报表、与分公司经营权有重大关联的、涉及政策性问题的文书等。
第九条公章以外的印章使用范围: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使用业务专用章或部门章,通常用印于系统内常规性往来文件、协议、票据、资金支付、人员调动、审核等。
第十条除公章以外的任何印章在未经批准前不得用印于对外的担保、长期合作、人事聘用、债务确认及承担法律责任的文件。
第五章印章的保管
第十一条印章的保管实行专人保管
1.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印章的保管应当严格遵循安全保密要求,指定专人保管并应放置在保险箱或带锁的抽屉内。印章专管人员未经印章管理部门领导同意不得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也不得将存放印章的保险柜和抽屉钥匙交给他人。
2.印章保管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第二天上班时应检查是否有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及时报告部门领导和保卫部门,部门领导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3.印章保管人员不在岗时,应由印章管理部门的领导指定人员代管。印章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及时办理书面的交接手续。
4.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遵守保4密规定,不得泄密。
5.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场所,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带离办公场所,应由办公室领导、分公司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同意,涉及部门印章应由部门分管领导的批准;印章需要带离办公场所,原则上由两人带出使用,其中一人为印章保管人员,如印章保管人员无法带章离开办公场所,则由办公室领导或业务部门主管指定专人带出使用,并且有两人进行保管,在外带过程中保管人员应将印章带在身上,保证24小时印章不离身。
6.对违反本办法而要求用印者,印章保管人员有权拒绝用印,并报告相关领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责任与惩罚
任何人、部门、单位违反本规定用印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依据公司职工奖惩办法等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公司班子研究讨论决定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