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防爆管理制度(精选3篇)

发布时间:

井下防爆管理制度(精选3篇)

井下防爆管理制度篇1

煤矿井下电气防爆安全工作是矿井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此结合我矿机电工作的实际情况,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质量完好标准》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井下防爆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电气工作要求

1、选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

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和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3、严禁使用国家淘汰或即将淘汰的电气设备,已经使用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逐步更换。

4、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包括五小电气),防爆率必须达到100%。

5、井下电气严禁出现明火,严禁明火操作电气设备。

6、煤电钻综保、信号综保装用率达到100%,动作率达到90%。

7、电气三大保护装用率和合格率均达到100%。

8、坚决杜绝井下低压电缆超长供电。

9、电缆吊挂合格率达到95%以上,电缆接头合格率达到100%。

10、防爆检查人员必须经市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11、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必须进行防爆性能和电气性能检验,由防爆专职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入井使用。

12、井下电气管理必须建立以下资料:

(1)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电气性能和电气保护性能的检验记录。

(2)小型设备及电缆的修理、试验统计记录。

(3)非防爆的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检修记录。

(4)典型电气事故记录和事故报告。

(5)采煤、机掘、普掘工作面的供电统计资料。

(6)井下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图和通讯系统图。

13、井下严禁甩掉检漏继电器、局扇风电闭锁、各种电气保护装置。否则按失爆处理。

14、有故障的线路不准强行送电,必须由使用维修单位对故障线路进行测试,找出故障点,处理后方可送电。

15、工掘巷道的局扇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

16、机电部对井下变电硐室的高低压开关的过流保护装置进行计算,并根据负荷的变化进行整定;对变电硐室的主接地、局部接地每季度进行一次测试处理。

17、井下严禁使用油浸电气设备和油浸电缆。

18、井下使用的供电电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9、仪表和安全用具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并定期的试验、检验,结果留有记录。

二、检查管理措施

1、机电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主要针对井下防爆电气的安全检查,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罚办法,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坚持例会制度,机电系统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机电矿长主持的机电例会,解决井下防爆电气存在的安全问题,通报我矿电气安全的管理情况。

3、机电矿长对矿井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机电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防爆电气的检修、检查、考核等管理制度。

4、根据防爆电气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安排安全资金,逐步淘汰国家禁止使用的电气设备。严禁采购淘汰的产品。

5、加强对涉及防爆电气维护、检修、检查、管理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素质。

6、建立机电事故追查制度,机电部和安全部负责组织对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制定防范措施。

三、考核办法

1、在上级部门或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中,矿井井下发现三台或三台以上电气失爆的,全矿停产整顿,并处以责任单位3000元和责任人1000元的罚款;发现三台以下失爆的,责令区队停产整改,直到把失爆问题处理好,复查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对责任单位处以20__元和责任人500元的罚款。

2、井下严禁使用国家淘汰的电气设备,机电矿长对采购设备计划、采购、验收负责。

3、防爆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

4、检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根据相关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达不到标准的对相关责任者进行相应处罚。

井下防爆管理制度篇2

为近一步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防爆电气设备管理规定,规范操作人员操作行为,保证防爆电气设备安全运行,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器火花引起的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事故,确保矿井安全供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爆检查管理职责与分工

公司机电动力部是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安全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管检查。公司机电队和各项目工程施工单位负责现场防爆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运行、检查、检修、负责对查出的隐患问题整改落实。

公司机电动力部设立专职防爆检查员,负责对矿井井下所有防爆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凡入井的防爆电气设备都必须经防爆检查员检查,经检查符合入井规定要求,张贴“入井防爆合格证”才能入井使用,不经防爆员检查,无“入井防爆合格证”的设备禁止下井使用。

井下防爆检查管理范围:是指矿井井口以下高低压供电系统,通讯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缆,电气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五小电气设备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二、防爆设备购置验收管理办法:

1、进货验收关:供应部门在订购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气设备时,必须检验生产厂家有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标志证号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无“防爆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产品“铭牌”。无以上证书严禁采购。

设备管理组在验收防爆设备时,要与矿机电防爆检查组共同检查设备防爆性能,发现有“失爆”时,应通知采购单位负责处理,并不的发放使用,否则产生的不良后果有验收人负责。

2、入井验收发放关:所有入井的设备必须由防爆检查组检查其防爆性能,各队组使用前到机电管理组,申请电气设备检查登记,检查时要持证上岗,必须按照标准对每一台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气设备的隔爆性能进行检查,符合标准的方可发放使用,并在同类设备相同部位粘贴“防爆检验合格证”,合格证应有:防爆检查员签章、签发时间、设备名称等内容,必须有防爆员记录在案,井下现场检查无“防爆合格证”为失爆。防爆合格证应粘贴在电气设备外表,易方便检查。

3、安装使用维护关:防爆设备安装时,安装人员首先检查设备是否有“防爆合格证”,无证设备不得安装。

按设计新安装的防爆设备运行前,须经矿机电动力部牵头,由防爆检查组成员及使用单位负责人、电工共同验收却保质量完好,保护齐全无失爆后,按装、使用、检查组三方验收签字交接,然后有防爆组人员粘贴防爆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新按装的防爆设备未验收的应有安装方管理。

三、防爆电气检查与失爆管理办法:

1、技改前施工队组工作面电气设备及设施,每班对每台至少检查1次。每月必须开盖检查一次防爆性能并填写开盖标签,由当班电工实施。诺发现失爆须当即整改。生产过程中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设备当即停产更换。

2、主要进风巷道内及沿线硐室中的电气设备及设施,每天必须对外表巡查一遍,每月必须开盖检查一遍防爆性能并填写开盖标签,由包机电钳工负责实施。自查中发现失爆或不完好必须当班处理

3、对井下临时性安装的电气设备及设施,要在安装前通知防爆管理组检查入井设备,并粘贴“入井合格证”。安装后要有防爆管理组成员、安装组、使用方进行验收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用行。诺检查不合格不得验收或使用。

4、公司防爆检查组成员有施工队组电气工陪合,对施工队组工作面电气设备及设施逐一台台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的检查。对主要进风巷道内及沿线硐室中的电气设备及设施,必须每月全部检查一遍防爆性能。检查时,防爆组成员监护,电气工操作开盖或保护试验等。在检查过程中按“集团公司质量标准化”检查,发现失爆、不完好、电气设备保护不起作用、接地不完善、标志标牌不齐全或存在电气安全隐患等,要有公司防爆检查组成员填写三定表,有施工队组负责人或机电负责人在当天到防爆管理组三定问题。如有不陪合防爆检查组成员的、故意拖延不三定问题的或三定后不按时整改的.,要按兴裕公司“电气设备管理考核制度”等文件进行加倍考核。

5、矿机电动力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方式,对井下电气设备及设施进行防爆检查,诺发现失爆或电气隐患等问题要按兴裕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等文件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四、防爆检查考核办法:

1.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及设施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出现失爆或电气隐患,对责任者考核1000元,并考核队组5000元至20000元。

2、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及设施在运输巷及各硐室出现失爆或电气隐患,对责任者考核1000元,并考核队组20__元至10000元。

3、井下回风巷道出现违章用电,失爆或电气隐患,对责任者考核1000元,并考核队组5000元至50000元。

4.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及设施不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一项考核责任人100元,同时考核责任队组500元-1000元。

5.井下电气设备及电缆标志标牌未按规定定期更换或无标志标牌,每项每台考核责任人50元。电气设备未经防爆检查及粘贴入井防爆合格证擅自入井考核责任队组5000元。未经检查擅自入井有失爆或淘汰的电气设备,考核责任队组20000元并拆除上井。

6.开关未上架、小型电气未上板管理,每台件考核责任人50-100元,考核责任队组500-1000元。

7.电缆吊挂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一处不合格,考核责任人50-100元。

8.井下照明灯、机组照明灯未安装或不亮,考核队组300元-500元。

9、井下电气设备及动力设备保护擅自脱保或综合保护不起作用,信号照明综保甩掉插件,对责任人考核100-500对责任队组5000元。

10.各变电所、移动变电站高压开关或低压馈电开关甩掉保护,对责任人考核100-500元,对责任队组1000元。

11.电气设备未按规定整定或整定值上下不符,一处考核责任人100元。

12.局扇无风电闭锁或风电瓦斯电闭锁不起作用,机组无瓦斯探头或急停不起作用,考核责任队组1000元。

13.配电硐室、移动变电站、配电点及三台开关等不装设主接地、局部接地、漏电保护的辅助接地或接地打设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考核队组500-1000元。

14.馈电开关漏电、短路保护试验不动作考核责任队组200元。

15.井下电气设备私自更改主回路,控制回路线路,影响电气设备性能、电气间隙、爬电距离,或私自增减电器元件影响设备防爆结构和防爆性能,按失爆处理。

16.井下电气设备防潮剂失去作用或无防潮剂,考核责任人100元。

17.设备外部淋水、积尘、被煤矸、物料埋压、工业卫生差考核100元,迎头耙岩机负荷线、操作线不加护套保护,考核责任队组200元。

18.井下的电器设备到规定的时间未上井保养检修得。考核责任队组500元。

19、在各巷道、各硐室等地点应有供电系统图,如果无供电系统图或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符、表明不清的考核责任队组200元。

20、在各机电硐室、配电点、移动变电站、皮带机头机尾、机组处、局部通风机处无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不合格考核责任队组500元。

21、在规定的巷道或规定的地点风水管无绝缘段,每处考核责任队组500元。

22.检查后到管理组三定问题,拖延不三定问题的、三定时互相推责任的、三定后逾期不整改的,除规定的考核外,在考核500-1000元。

23.公司每次组织的机电检查,检查时各有管单位及施工队组必须派人员参加,如有不配合检查迟到或无故不到者考核责任队组500元。检查要认真仔细,不得走过场,否则考核责任人200。

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相关规程措施执行。

井下防爆管理制度篇3

1目的

通过对厂内防火防爆区域的严格划分和动火管理,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4内容与要求

4.1防火防爆区域划分标准及区域划分

4.1.1甲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a闪点<28℃的液体;

b爆炸下限<10%的气体;

c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d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e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f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g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4.1.2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a闪点≥28℃至闪点60℃的液体;

b爆炸下限≥10%的气体;

c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d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e助燃气体;

f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4.1.3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a闪点≥60℃的液体;

b可燃固体。

4.2公司动火管理范围

4.2.1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4.2.2动火项目

a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

b喷灯、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等;

c烘烤、熬沥青、炒沙等;

d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e生产装置和缸罐区使用电动砂轮、风镐等。

4.3动火作业区的划分

4.3.1固定动火区:经审批确定后无须办理动火手续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安环部部长签字,分管经理批准并备案。

4.3.2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区由施工单位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办理动火证,非经批准的施工项目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作业。

4.4三级动火的范围

4.4.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4.4.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4.4.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4.4凡一个单位或一个工序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4.4.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4.4.6厂区管架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5生产装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等符合有关要求。

4.5.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等装置。

4.5.3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

4.5.4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呼吸阀阻火器。

4.5.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的静电接地设施应安全可靠。

4.5.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4.5.7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4.6动火作业责任划分

4.6.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4.6.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应严格按动火规定进行作业,劳保用品穿戴齐全,动火作业时,动火证应随身携带,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4.6.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方法的人员担当;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6.4动火作业点班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衔接工作,并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认可,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6.5动火审批部门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是否完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4.6.6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7动火分析

4.7.1动火分析应由质监部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7.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7.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4.7.4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4.7.5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8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2%。

4.9动火审批权限

4.9.1特殊动火: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条落实后初审签字,经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4.9.2一级动火:应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落实安全措施并初审签字后,经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终审批准。

4.9.3二级动火:应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会同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报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证,批准动火。

4.9.4公司各级领导和安全环保部有权随时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违*火规定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动火证停止动火,对于严重违*火规定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将严肃处理。

4.10动火的安全管理规定

4.10.1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源并加盲板,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

4.10.2在正常生产装置上,凡能拆下来到安全地带去动火,必须拆下转移到安全地带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正常运行的动火,一律禁止。

4.10.3动火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并监督落实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使用,如动火区域变更,应重新申请办证。

4.10.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应逐项审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如果不符合动火要求,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在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证,否则一经查处,将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作业。

4.10.5凡甲、乙类防爆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4.10.6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0.7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0.9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证有效期均为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4.10.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0.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0.12停车或大修单位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方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