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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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人们运用到章程的场合不断增多,章程是作用于组织内部的规范性文书。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章程吗?小编征途为大伙儿找到的公司章程【14篇】,欢迎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章程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发行人,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册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利,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______为宗旨。

第六条 公司以______为企业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争做贡献。

第七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现行股份按照投资主体分国家持股、法人持股、社会公众持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第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条 公司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股,发起人共认购______股,占股本总数的___%。

公司股权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_______________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发行新股。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呈报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购回其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_______________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股东转让上市流通部分的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协议转让,证券交易所依据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_______________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合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___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公司股东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特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___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平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委托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______人(5人至19人之间),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三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居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第七、第十一项必须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第七章 经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四十条 公司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中,1/3的监事(即1人)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由职工选举产生;2/3的监事即2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监事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全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井报告工作。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会召开会议需在7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监事表决同意。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_______________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3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四十九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要在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下列顺序分配:_______________

(一)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经股东大会决议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支付股利。

第五十一条 股利分配采用派发现金和派送新股两种形式。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票发行价格超过票面住所得的溢价收入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五十四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七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_______________

(一)营业期限届满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需要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条 清算组应当白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有关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_______________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六十四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账簿,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六条 请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六十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六十八条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六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董事会可依靠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的细则。公司细则不得与公司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制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公司章程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相关阅读: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本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资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出资人实际交付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

期限为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可由经理担任,此处须明确)。

第九条 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权,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由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 XXX国有资产委员会代表政府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占有、支配、处置和受益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公司对外投资(非重大投资)并获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法人企业共同

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所组建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履行对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如下权利: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委派或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指定公司董事长;

三、委派或更换公司监事会成员,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

四、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本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出资者的义务:

一、保证认缴的国有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公司登记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财产和不干预资产经营活动。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职期内提出辞职,未经出资人免职的,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人组成,设董事会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或更换;经出资人批准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可以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职权:

一、 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决定公司投资方案和经营计划;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批准公司员工报酬方案;

十一、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根据出资人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由出资人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指定或者更换。监事中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 向出资人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总经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任期三年。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也可由董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负责提出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红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的义务:

一、 保证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负责公司资产的完整和

增值;

二、 保证公司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三、 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无重大失误和严重违法乱纪行

为,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人对企业经营管理公司的干预。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工说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审计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汉语书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计,向出资人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现金流量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各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二条 公司税后利润处置顺序:

一、 归还到期投资贷款和公司债券本息;

二、 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三、 提取法定公积金10%(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 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三、 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章 劳动人事、工资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劳动人事和用工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劳动合

同制,试用期三个月。除由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员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规定进行聘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以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出资人批准后,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条规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自公司作出解散决议之时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财产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资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组费用后,按下列顺序

进行清偿:

一、 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二、 缴纳所欠税款;

三、 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依法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规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应报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模板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发起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市__区__路1号。

第四条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__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二十年。

第五条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 万元。股份总数1000万股,每股金额1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出资。

第四章 发起人的名称(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及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2个发起人组成:

发起人一:__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__

法定地址:__市__区__路2号

以货币方式出资40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40%。其中首期出资80万股,于2006年1月31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40万股,于2006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资280万股,于2008年1月7日前到位。

发起人二:__

家庭住址:__市__区__路3号

身份证号码:33010219340608910X

以货币方式出资200万股,其中首期出资120万股,于2006年1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资80万股,于2008年1月7日前到位;以实物方式出资400万股,其中第二期出资100万股,于2006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资300万股,于2008年1月7日前到位;共计出资600万股,合占注册资本的60%。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作出决议;

13、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4、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发起人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大会以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三月召开。

2、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会议表决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董事会成员五至十九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五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12、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以外的资产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时间分别为每年三月、九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会议表决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七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三人,其中:非职工代表二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职工代表一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席、副主席。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时间分别为每年三月、九月召开。

2、临时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2、会议表决

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3、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九章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按《公司法》第十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三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三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立的,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减资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 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五份,其中每个发起人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篇四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

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下列各发起方在_________签署: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戌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第一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1?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有限公司”。

1.2?本公司的住所为:_________。

1.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4?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

1.5?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

第二章?注册资本

2.1?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各发起人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丁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戊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戌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三章?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3.1?发起人的权利

3.1.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3.1.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1.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3.1.4?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_____三年,_____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_____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本公司总经理由执行董事提名,股东会聘任,_____三年,可连聘连任。

3.1.5?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_____三年,_____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设监事一人。

3.1.6?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3.1.7?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3.2?发起人的义务

3.2.1?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划入为设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帐户。

3.2.2?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3.2.3?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2.4?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4.1?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4.2?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五章?发起人各方的声明和保证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5.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_____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5.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5.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六章?本协议的解除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6.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6.1.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_____的发生、_____等社会情况;

6.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6.2?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第七章?争议的解决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起人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起诉,级别管辖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协议的生效

8.1?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发起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8.2?如无相反证明,本协议首部列明的日期即为本协议签署的日期。

第九章?其他

9.1?本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

9.2?未尽事宜,发起人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本公司的设立工作。

发起人(签字):_________发起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起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x(注审批事项此处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xx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

(一)股东姓名或名称:

(二)认缴出资数额:

(三)出资时间:

(四)出资比例(%):

(五)出资方式:

(六)合计: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比例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有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xx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决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机器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有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xx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xx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xx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期限为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传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xx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xx份。

公司章程(完整版 篇六

《市场营销模块2》

题目: 衡水为民连锁药房经营模式分析

学生姓名 :

系 别 : 经济学与管理学系

专 业 :

年 级 :

学 号 :

衡水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衡水为民药房连锁经营模式分析

连锁经营这一经营模式的实质,是企业运用无形资产进行资本运营,实现低风险资本扩张和规模经营的有效方法和途径。这也是连锁经营能得以迅速发展的根本原因所在。衡水为民药房可以说把这一经营模式在衡水地区内经营的比较好。

一、 为民基本情况

为民药房创立于1990年,于20xx年成立衡水为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衡水市仁和医药有限公司、衡水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属于衡水鑫境界投资有限公司。并于20xx年首批通过药品零售GSP认证。是衡水最早的品牌连锁药房,是市区两级医保定点单位,市区两级慢性病定点单位,门店遍布衡水市区及部分县镇(覆盖武强、枣强、饶阳、景县、安平、故城等地),公司现有员工近二百名,会员10万余名。20xx年被中国诚信万里行活动委员会授予国家级“诚信示范单位”的荣誉称号。为民药房严格按照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坚持品牌渠道进货,严把药品进货关,一直和品牌厂合作,进品牌药,保证让人们用上放心药!公司质管部每天进行合法企业、合法企业生产的合法品种的审查、登记,认真做好首营品种和首次经营企业的审核。另外开发了整套管理软件系统,对公司经营的全部产品进、销、存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分析,实现了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结算、统一配送的管理模式。

二、 为民经营理念

1、质量第一

为民药房严格按照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坚持主渠道进货,一直和品牌厂合作,进品牌药,保证让人们用上放心药!公司质管部每天进行合法企业、合法企业生产的合法品种的审查、登记,认真做好首营品种和首次经营企业的审核。另外开发了整套管理软件系统,对公司经营的全部产品进、销、存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分析,实现了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结算、统一配送的管理模式。

2、服务至上

公司始终把让顾客满意作为永恒的追求。公司还专门成立了客服部,每月6日。16日。26日开展免费测血压、免费测血糖等服务项目。同时公司重视会员的发展,公司已拥有会员10万余人,并以每年组织会员联谊会的形式,开展“健康大讲堂”,传递健康知识,不定期的组织会员开展旅游等丰富多彩的健康活动。受到各界同仁和顾客的一致好评。

3、专业队伍

公司狠抓服务的同时,始终奉行“成就把心交给企业的员工”的理念,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对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三险。良好的待遇、规范的管理吸引了一大批优秀的人才,从医学、药学专业院校毕业的员工达到70%

药师、医师、助理医师占职工总人数的40%,为给顾客提供专业服务提供了可信赖的专业技术力量。

企业发展必须有一支优秀的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培训机制,把培养专业素质人员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坚持全体员工参加业务学习,创建了由公司药师团队组成的讲师团,为入职的新员工讲解药理知识。此外公司定期安排公司培训师外出进修,随时掌握最新的专业知识和信息。

4、亲情营销

为民药房在全市第一家开展了24小时昼夜服务,解决了顾客夜间购药难的问题,为了百姓及时、方便的用药,一做就是八年。并建立了 “快反应”队伍,由专门的人员配备专门的车辆负责给顾客送急需的药品,并保证市区内一小时内将药品送到,用行动赢得了社会的肯定和赞誉!

三、为民的社会责任

扶贫帮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民药房作为一家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多年来一直以回馈社会,奉献爱心为已任!20xx年12月,在区民政局联系下,为邓庄福利院、麻森福利院、赵圈福利院老人共捐献了价值4000多元的常用药品。20xx年12月,为故城县贫困儿童捐送价值4000多元的品牌羽绒服。20xx年做为桃城区女企业家协会的一员,田红霞董事长为衡水市贫困儿童捐助1500元。为民药房在衡水中学设立为民助学金,每年拿出3万元资助家庭有困难的学生。为民人坚持用爱心来温暖需要帮助的人,而不图回报。为民药房秉承“让生活更健康。更美好”企业纲领,用行动践行为大众健康护航的使命!

四、为民药房的核心价值观:诚信、 合作、 拼搏、 共赢 尊重生命 尊崇客户 成就员工贡

献社会

五、为民药房的使命:提供及时、安全、有效的药品, 为大众健康护航。

以上就是关于为民药房的连锁经营概况,为民药房作为衡水典型的连锁机构,它经营的很成功,关键是它的连锁经营模式具有很多优点,具体如下:

1.授权人只以品牌、经营管理经验等投入,便可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不仅能在短期内得到回报,而且使无形资产迅速提升。

2.被授权人由于购买的是已获成功的运营系统,可以省去自创业不得不经历的一条“学习曲线”,包括选择盈利点、开市场等必要的摸索过程,降低了经营风险。

3.被授权人可以拥有自己的公司,掌握自己的收支。被授权人的经营启动成本低于其它经营方式,因此可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回投入并盈利。被授权人可以在选址、员工培训、市场等方面,得到经验丰富的授权人的帮助和支持,使其运营迅速走向良性循环。

4.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不是一种竞争关系,有利于共同扩大市场份额。

但在经营过程中为民药房也有一些弊端,如何改变这一弊端,成功经营连锁药店,把为民做大做强,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提高运营效率。

连锁药店的运营很复杂,因为它是几十或几百或几千家药店的集合,所以需要管理。管理就需要成本,管理的效率跟成本是紧密相关的,效率高成本低,反之亦然。 连锁药店经营的药品是几千种甚至几万种,能够实时监控每一货品实时位置确实是件难事,但是任何货品流转周期变长,也就意味着资金占用周期的延长。所以这是企业的立身之本。

2.降低经营成本。

节俭是任何企业和个人的美德,现今大多数药品零售企业都注意到了这点。节省成本应该是节俭企业内部成本,而不是去克扣消费者权益,或者减少必要的市场运营费用。成本与品质比决定了企业能否当前能生存同时中期能发展,而不是走两个极端(能生存或中期发展)3.提高资源收益。

资源收益是个书面词儿,实际上就是利用连锁药店这个平台获得的主业之外的收益,比如条码费、进店费、管理费、赞助费、展示费、陈列费等等。要注意推荐费。近几年药店终端流行“第一推荐”或“第二推荐”,不管什么推荐,那都是要给15%-35%的终端挂金。

4.单店部分权力下放。

连锁药店中,大店小店比比多,平价药店、药妆店、药品超市、药品商场各种业态也是琳琅满目,但业绩是第一位的。企业运营中,有句管理天条:本地化。 对为民连锁药店来说,“本地化”就是本社区化或者本区域化。不同的社区或区域必然有不同的市场环境,有不同的消费形态,有不同的价值取向,所以需要有比较灵活的市场开发手段。单店部分权力下放更有深的管理思路。为民连锁药店业绩要上去,靠的自然是优秀的店长群体。优秀的店长自然是克尽职守,严遵标准,知人善用,思维灵活,有个人的经营理念。下放部分权力能够调动店长们的工作热情,用自己理解的方式、用符合单店的方法去提升业绩。

以上就是我对衡水为民连锁药房经营模式的分析以及提出的建议,为民药房作为衡水典型的连锁经营药店一定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公司章程模板 篇七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资额

股东-1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2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3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4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5货币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篇八

公司法解读: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司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规定,依据其效力不同,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公司法有关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公司的强制与自治关系中的强制方面,也践行了公司法中国家干预的理念。若不记载或者记载违法,则章程无效。而章程无效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公司设立无效。本条规定的前七项都属于必要记载事项。

二、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及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由章程制定者同意自愿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法律不列举,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这类事项非经股东会修改,公司及股东都应遵照章程执行,其效力与相对必要事项相同。本条规定的第八项是属于任意性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标准版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投资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____ 。英文名称:____ 。英文缩写:____ 。

第三条 公司注册地:中国 。住所:____。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

第九条 本投资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信托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一节 出 资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其中外汇1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比例

____有限公司 折价入股 55,497.76万元 98.14%

____投资公司 现 金 1,052.24万元 1.86%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七条 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登记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 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受让出资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调整股权结构、转让出资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 公司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

(四)获得、查阅、复印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终止和清算时,按照所占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三) 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效决议;

(五)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 股 东 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对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项事项作出决议,其实施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十二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对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 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权范围;

(三)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人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及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第三节 股东会提案

第四十一条 投资公司章程中公司召开股东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条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四节 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应由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特别决议应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第四十七条 除本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均由股东会会议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投票结果决定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会议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事项: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事项的议事经过、决议方法及其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五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产生、更换的具体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五十六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先申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五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节 董 事 会

第五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六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公司国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十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第六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 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 检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 签署公司出资证明书、公司债券和其他重要文件。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十四条 董事长、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职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七十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但不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因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十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或解聘;

(八)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

(九)审查具体的投资项目;

(十)签发日常的业务、财务和行政等方面的文件;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八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七章 监 事 会

第七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十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的产生、更换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监事长或由其指派的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度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此项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八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八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的任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必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方能正式任职。

第九章 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九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九十一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公司财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

第九十二条 公司依法建帐,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第九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应邀列席股东会,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作出解释、说明及回答股东的质疑。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九十五条 公司依照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税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

第九十六条 公司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坏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

第九十七条 公司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税收法规,依法纳税。

第九十八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为税后利润的10%;

(三) 提取法定公益金,为税后利润的5—10%;

(四) 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5%;

(五) 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六) 分配股东红利。

第九十九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及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额分别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二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赔偿准备金只能存放于国有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第一百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适当比例的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一百零一条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分配股利的最终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状况拟定后,报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取分配现金、派发红股等形式,按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利的计算与支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稽核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与审计人员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章 劳动人事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劳动保护法规、劳动保险法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员工的条件、数量和招聘时间、形式和用工形式。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实行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合理确定各类员工工资收入。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风险管理和日常管理,并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自觉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公司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各项财务风险监管指标,并对风险增加透明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 变更名称;

(二) 改变组织形式;

(三) 调整业务范围;

(四) 变更注册资本;

(五) 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六) 公司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变更营业场所;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任职资格。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立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按规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稽核检查或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其他业务经营等有关资料。

公司在出现支付困难或丧失支付能力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一十六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 董事会拟订合并或分立方案;

(二) 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 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 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不得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各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 终止和清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应予终止:

(一) 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信托财产不属于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终止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并就其未结束的信托业务编制报告,会同委托人和受益人将信托财产移交给其他信托投资公司继续管理。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会确定人选,限期清算。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终止时,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二)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原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有关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主管部门确认。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支付清算费用;

(二) 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 缴纳所欠税款;

(四) 清偿公司债务;

(五) 将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第(一)至(四)项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三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主管部门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三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职责。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吞公司财产。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股东

公司修改章程必须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修改后,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四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专人送出;

(二) 电话通知;

(三) 传真;

(四) 邮件;

(五) 电子邮件;

(六) 公告;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公告、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通过,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一次核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投资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公司章程 篇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各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营业执照审批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xxxx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额

1、xxx

2、xxx

3、xxx

4、xxx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的章程 篇十一

章程是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约束着股东及董监高的权利与行为规范,它是除法律之外的一种具有特殊效力的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股权投资公司的章程范本股权投资公司的章程范本。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XX条合伙期限为××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股权投资公司的章程范本投资创业。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数额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XX、有限合伙人 :

公司章程 篇十二

委托书

兹有***************有限公司委托****(身份证号:131082*************)到***区(市、省)【注:营业执照右下角盖章地方为本公司注册地址】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望贵局给予办理,谢谢!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盖章)

公司章程 篇十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甲、乙和丙共同出资设立上海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一、二、三……。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九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三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一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七章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八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公司章程 篇十四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即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时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刘继忠和赵红侠共同出资,设立迁西县栗神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即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万元)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次,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够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月**日

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年**月***日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主持人:***

参加人:**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用电话告知全体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100%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100%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一、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选举*为监事;

三、一致通过公司章程;

四、委托*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经公司股东会审查,以上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