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防接种工作方案(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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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防接种工作方案(精选3篇)

应急预防接种工作方案篇1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预防接种基本服务工作,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逐步均等化,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预防接种管理项目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保持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类(含麻风疫苗、麻腮疫苗、麻腮风疫苗、麻疹疫苗)疫苗高水平的接种率(98%以上)。

(二)做好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流脑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等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实施工作。

(三)在全乡组织对适龄儿童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1、项目覆盖全乡8个村。乙肝、卡介苗、脊灰、百白破、白破、流脑(A群和A+C群)、甲肝减毒活疫苗等疫苗继续在全乡范围实施。

2、脊灰减毒活疫苗强化兔疫活动覆盖8个行政村、乡镇各机关单位全部目标儿童。

(二)项目内容

1、常规接种

按照《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为适龄儿童提供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腮风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等疫苗的常规接种服务。

因麻腮风疫苗供应不足,采用过渡期免疫方案:8月龄接种麻风疫苗,18—24月龄接种麻腮风疫苗或麻腮疫苗,不足的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供应不足阶段,按照免疫程序,根据分配计划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第3、4剂次,不足部分继续使用全细胞百白破疫苗。

2、脊灰减毒活痪苗强化免疫对象为0—4岁儿童,每名适龄儿童接种2剂次。

3、发生炭疽疫情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应急接种。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按照会宁县卫生局、会宁县疾控中心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__)16号)要求,乡卫生院已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资金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专项资金对国家免疫规划所需疫苗、注射器的购置费用给予补助。预防接种补助经费由国家下拨的人均2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列支。预防接种补助经费标准为:

按照免疫接种程序,每名适龄儿童全程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需要21。5剂次。每接种1剂次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安排2元补助,用于支持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基层医务人员接种补助。

脊灰减毒活疫苗强化免疫每剂次补助1元,用于支持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基层医务人员接种补助。

四、项目执行时间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按时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各项活动的实施应达到相关技术要求。每项活动结束后,应有评估报告和总结。

(三)要建立规范的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发放制度,按照补助与绩效挂钩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定期、及时下发补助经费,定期对接种情况进行抽查。

应急预防接种工作方案篇2

一、工作目标

1.按照国家免疫程序,完成“五苗”及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按时建立接种卡、接种证,使建卡率、建证率达到100%,卡证符合率达到100%。按时参加上级召开的免疫规划工作例会,按时上报相关工作报表。

2.认真落实儿童入学、入托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及时补种、补证。加强流动儿童、超生儿童的登记管理、上报和接种工作。

3.严格执行“冷链”设备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冰箱温度记录。严格执行安全注射制度,认真做好消毒灭菌工作。

二、具体措施

1.组织领导:成立预防接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实施、执行及协调工作。

2.强化疫苗管理,保障疫苗质量:科室在疫苗采购、运输、贮存过程中严格执行《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疫苗的运输,贮存过程严格按照冷链要求进行,做到时时监测,及时记录。按规定做好疫苗的出入库登记,经常检查疫苗有无过期,破损等情况,以确保疫苗的质量。

3.做好安全注射及接种场所消毒:接种过程严格遵守“一人一针一筒一消毒”,真正做到安全注射。及时处理医疗废物,每次接种完成后对一次性注射器进行毁形并送医院回收站统一处理。每次接种前后半小时对接种门诊进行紫外线消毒,以保证接种场所安全。

4.加强资料管理

接种卡、证:进一步完善卡,证登记,做到卡证吻合,接种卡的填写符合要求且干净整洁,工作记录本:进一步规范完善工作记录本的填写,要求各表册填写完整,真实。

档案管理: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档案资料分年度,分类装订和存放,到本年末各村档案管理均应符合要求。

报表:不断加强业务指导,各种报表要符合逻辑,并按时上报,做到不迟报,漏报和错报。

应急预防接种工作方案篇3

为切实依法实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防控,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健康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小学。

二、目的

(一)防止疫苗可预防传染病在托幼机构、学校的发生和流行,有效保障儿童健康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二)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加大对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宣传力度及儿童监护人对国家免疫规划的认知程度。

(三)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及时对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儿童提供相应的免疫接种机会,消除免疫空白。

三、职责分工

(一)教育部门

1、区教育局

负责对辖区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开展检查。

2、托幼机构和学校

托幼机构和学校负责入托入学儿童、学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具体实施;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学生入学报名程序;参加查验相关的业务培训;指定专人负责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儿童免疫信息、督促儿童及时完成补种(补证)及相关报表上报工作;预防接种证复印件和补种证明书归入学生个人健康档案,纳入学籍管理;向学生及家长开展多种形式预防接种意义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卫生部门

1、区卫生局

负责对漏种儿童补种(补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区卫生局应当将漏种儿童补种工作列入常规工作计划,加强与县教育局的沟通和协调,会同开展辖区内托幼机构、学校查验接种证工作的指导;制定具体培训计划,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培训工作。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含同煤防疫站)

负责补种(补证)相关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做好辖区内漏种儿童补种(补证)的工作安排;会同教育部门对预防接种单位开展补种和补证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及时收集统计上报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

3、区卫生监督所

负责对辖区内预防接种证查验、补种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预防接种单位

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对漏种儿童开展补种,对遗失预防接种证的已种儿童经核对无误后给予补证,将补种或补证信息及时反馈给儿童所在托幼机构或学校,按照要求向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预防接种证查验

1、查验对象

所有入托(入园)儿童和新报名学生(含在学期中间新接收的转园和转学学生),即每学年所有入托儿童、小学一年级入学新生、新转入儿童。

2、查验内容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附件1)中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含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类疫苗(含麻风疫苗、麻腮疫苗、麻腮风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情况和预防接种证持证情况。

3、免疫规划疫苗漏种的判断标准

预防接种记录应结合接种证、接种卡综合判断,有卡有证、无卡有证的以证为准,有卡无证的以卡为准,无卡无证的视为未接种。如果经家长签字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有明确的接种次数,可视为有接种证明。

入托儿童、小学一年级漏种判定可参考《入托、入学或转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参考用表》(附件3)。

(二)补种(补证)工作

1、补种(补证)对象

查验中发现未按《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免疫程序》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入托、入学及转学儿童,按补种要求开展补种。对遗失预防接种证的已种儿童经核对无误后给予补证。

2、补种要求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所确定的12种常规疫苗,实行免费接种。

(1)补种原则

未完成《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补种按《大同市矿区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标准》(附件4)执行。

(2)优先补种疫苗的建议顺序

入托(转托)儿童:脊灰疫苗、麻疹/麻风/麻腮疫苗、A群流脑疫苗(或A+C群流脑疫苗)、百白破疫苗、乙肝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

入学(转学)儿童:麻疹/麻风/麻腮疫苗、A+C群流脑疫苗、白破疫苗、脊灰疫苗、乙肝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

(三)查验及补种(证)时间

1、入托、入学儿童:每年秋季新生入托、入学时实施,9月30日前完成查验(补证),原则上10月底前完成漏种疫苗的首次补种。但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春季开学时开展查验的另行通知。

2、转托(学)儿童:转入后1个月内完成查验(补证)。

五、工作程序

(一)区教育局将本辖区所属《托幼机构和小学名单(教育部门用)》(附件5)提供给区卫生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各接种单位组织开展辖区内托幼机构和小学查验人员的培训。

(二)查验及补种(证)程序

1、托幼机构和学校

(1)每年办理新生入托、入学手续时,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和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接种的疫苗种类,要求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的儿童,在入托、入学前应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补办或补种。

(2)在儿童入托、入学报名或转学儿童转入时,收取其预防接种证及复印件进行查验,漏种判定可参考《入托、入学或转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参考用表》(附件3),并将疫苗接种情况如实填写在《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附件6)上,30日内向托幼机构和学校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在查验中发现漏种儿童或无证的儿童,将《入托、入学儿童补种/补证通知单》(附件7)交与儿童监护人,督促家长或监护人立即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或到原接种单位(发证单位)补种/补证。托幼机构、学校查验人员应在儿童补种(或补证)后复验预防接种证,并将查验补种情况如实补充填写在《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附件6)上。

(4)托幼机构、学校在补种、复验结束后,查验及补种/补证情况于当年10月30日前汇总并填写《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补证)情况汇总表》(附件8)报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接种单位

(1)收集辖区内托幼机构、学校上报的《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附件6),制定补证、补种计划,合理制定疫苗使用计划。

(2)对遗失预防接种证并完成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儿童,经核实无误后给予补证。

(3)对漏种的儿童,按《大同市矿区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标准》(附件4)规定的原则进行补种,有多种疫苗或针次需补种者,应给予接种预约单。

(4)对流动儿童聚集并且漏种、漏证儿童较多的托幼机构、学校,可设立符合要求的临时接种场所(附件9),尽快完成补种工作。

(5)补种后应将接种信息填写入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和《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附件6),并填写《入托、入学儿童补种/补证反馈单》(附件7),将补种或补证信息及时反馈给儿童所在托幼机构或学校复验。

(6)预防接种单位应将辖区托幼机构和学校《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补证)情况汇总表》(附件8)汇总统计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查验和复验工作结束后,应将预防接种证及时交还给儿童监护人长期保管。预防接种卡由托幼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所在地预防接种单位保管,保管期限应到儿童满22周岁为止。

六、督导与质量评估

(一)区教育局和区卫生局负责制定入托、入学和转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的督导方案,并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进行督导。

(二)区教育局和区卫生局于每年11月份组织开展本辖区查验接种证与补种(证)工作自查评估,11月底前上报自查评估数据和工作总结。

1、评估点选择

将托幼机构、小学分别按新入学学生数排序,随机抽取10%的幼儿园、10%的小学作为评估点。

2、评估指标

(1)教育、卫生部门指标:以区为单位,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小学接种证查验覆盖率100%;以托幼机构或小学为单位,入学儿童查验率100%;托幼机构、小学培训率100%。

(2)疾控机构指标:接种单位培训率100%。

(3)托幼机构、学校和接种单位指标:以托幼机构或学校为单位,补证率100%;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种率≥90%。

3、评估方法

查阅区教育局提供的托幼机构和学校名单、被评估学校入托入学儿童名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附件6)原始登记,《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补证)情况汇总表》(附件7),当年托幼机构和小学入托、入学和转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培训签到表。

根据被评估学校入托、入学儿童名单,每个机构随机抽取30名儿童,核对《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附件6)原始登记,查看有无漏种儿童及其疫苗补种情况,填写《托幼机构、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抽查表》(附件10)。

4、指标计算方法

(1)查验覆盖率=查验托幼机构和学校数/应查验托幼机构和学校数×100%

(2)入托入学儿童查验率=本学年查验儿童数/本学年入托入学儿童总数×100%

(3)补证率=补证儿童数/无证儿童总数×100%

(4)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种率=某种疫苗补种人数/某种疫苗漏种儿童数×100%

(5)培训率=培训机构数/应培训机构数×100%

七、数据报告时限

每年8月31日前,区教育局向区卫生局提供辖区《托幼机构和小学名单(教育部门用)》(附件5)。

每年10月30日前,各托幼机构、学校将当年《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补证)情况汇总表》(附件8)报所在地接种单位。

每年11月10日前,各接种单位将《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补证)情况汇总表》(附件8)上报至区疾控中心。区疾控中心分别于每年11月20日、30前汇总后,向上级疾控中心、区教育和区卫生局报告。

八、其他要求

1、每年9月为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月(如有特殊情况则安排春季查验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保证在校(园、所)学生健康,保障正常教育秩序的重要举措,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教育和卫生部门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以确保儿童入托入学查验证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顺利开展。

3、教育、卫生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充分发挥学校公共卫生联络员制度的作用,及时交流有关工作信息,共同做好我区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加强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保障儿童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