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风险应急预案(精选3篇)

发布时间:

保险风险应急预案(精选3篇)

保险风险应急预案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存款保险风险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存款保险风险突发性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确保存款保险投保机构的稳健发展,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助推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编制依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投保机构是指地方一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具体是辖内1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预案适用于辖内投保机构因下列事项引起严重后果,确需相关部门紧急支持和处置,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投保机构非正常提款大量增加、发生集中挤兑存款事件,短期内存款严重流失。

(二)其他金融机构出现挤兑存款事件或其他金融风险,有可能波及到本投保机构。

(三)备付资金持续匮乏,并无法按常规途径进行补充,难以保证正常业务资金需求。

(四)新闻媒体对本投保机构负面报道增加,可能引发存款保险突发风险的。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工作由舟曲县政府统一领导,相关单位按照县政府要求具体负责。

(二)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对存款保险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采取自救以及外部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将风险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三)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依法处置,科学稳妥。在处置突发存款保险事件过程中,要注意掌握政策、依法办事,不得采取停付、限付等非法、违规手段使问题复杂化。必须积极主动,有效控制局势,做到指挥统一、宣传解释统一、行动步骤统一,未经批准不得向外界披露任何信息。

(五)防化结合,重在防范。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和投保机构应加强风险监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应对存款保险突发风险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领导组织机构

成立舟曲县存款保险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金融的副县长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存款保险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由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党组书记、行长任主任,舟曲县政府金融办主任任副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舟曲县人民政府、舟曲县金融办、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舟曲县银监办、舟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政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单位。

第六条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对存款保险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领导及具体部署,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妥善协调处理各方面关系,控制事态发展,确保处置效果。

(二)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和说明解释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不良影响,降低风险损失,防止事态扩大。

(三)负责制定存款保险风险应急计划并组织演练,在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发生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计划。

(四)负责日常对投保机构的风险监测和预警,负责对风险处置的事后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投保机构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存款保险突发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将预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发生突发风险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二)在出现存款保险风险突发事件时,负责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突发存款保险风险事件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三)要确定1—2名信息联络员,负责相关事宜的联络和沟通、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风险监测和防范措施

第八条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制度

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和辖内投保机构应建立存款保险突发风险预警监测报告制度,对日常的流动性状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密切关注社会、经济动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或非现场风险排查,及时掌握风险底数,对各类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

第九条建立健全压力测试制度

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要建立健全压力测试制度,定期对辖内投保机构压力测试相关制度进行现场评估,且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压力测试,及早发现风险隐患,向投保机构进行风险提示,重点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第十条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各投保机构要严格执行《甘肃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将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反映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防范

对以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突发事件,投保机构要高度重视,对因突发事件影响本机构存贷款业务、不良贷款、拨备准备、流动性等情况做全面评估,并在事件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评估报告。

(一)已发生或可能波及到辖内的较严重的自然灾害;

(二)已发生或可能波及到辖内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三)可能引发突发性流动性风险的各类谣言;

(四)投保机构撤并及发生被抢被盗案件;

(五)高级管理人员犯罪、潜逃及意外死亡;

(六)其他金融机构已发生挤兑或停付、限付;

(七)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其他突发事件。

第四章风险处置程序与措施

第十二条启动风险处置预案条件

投保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流动性风险发生,应该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一)大批储户围堵营业机构,要求提取存款;

(二)因非信贷投放因素,备付金连续5天低于1%,且存款持续下滑;

(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率明显上升,连续数日超出该机构正常提前支取率的2倍以上;

(四)短期内存款异常大幅下降,10日内存款余额下降3%以上;

(五)存款大户集中清户或连续异常转移资金,导致出现较大支付缺口;

(六)备付金严重不足,已不能进行正常的资金清算;

(七)超过贷款总额2%的单一客户资信下降,贷款短时间内成为不良;

(八)风险处置领导小组认为应进行风险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及时报告反映

投机构发生存款保险突发风险后,在1小时内(不论是否工作日)报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接到专报后立即报送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及时启动预案

投保机构发生流动性风险时,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立即启动流动性应急预案,实施处置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存款支付。

第十五条处置风险的操作顺序

(一)若发生业务性临时头寸不足,可采用以下处置措施:

1、卖出所持国债及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2、回收拆出资金(不论是否到期),收回到期贷款;

3、吸收存款、股金;

4、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

5、清收对管理人员及其关系人发放的未到期贷款;

6、向人民银行申请短期头寸性再贷款;

7、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

(二)若发生挤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依次实施以下救助措施:

1、政府出面组织相关部门、涉农经济组织向投保机构入股;

2、地方政府紧急垫付资金;

3、向人民银行申请金融稳定再贷款;

4、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投保机构的自救措施

在发生存款保险风险后,投保机构要落实以下自救措施:

(一)做好员工的思想稳定工作,要求其正常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挤提存款;

(二)动员员工向亲属、邻居等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公民做好解释工作,稳定他们在投保机构的存款;

(三)适时组织开展送贷上门等支农便民服务,展示投保机构资金实力,及时消除公众疑惑。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的应对措施

在发生流动性风险后,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一)人民银行、银监办要进驻被处置投保机构,监督其合法合规办理各项金融业务,确保现金供应,同时要组织协调好其他金融机构资金调度,确保支付;

(二)公安司法部门要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处置各种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各类破坏金融秩序行为,依法对经济金融犯罪进行司法处置;打击逃废债行为,帮助法人银行依法清收不良贷款,提高投保机构的支付能力。

(三)政府部门领导必要时亲临现场做好协调解释工作,择机发表电视讲话,平息事态;

(四)税务部门要给予投保机构税费减免等优惠措施,提高资本补充能力。

第十八条建立日(周)报制度

投保机构对存款保险突发风险的发展情况、采取的措施、收到的效果等,要以日(周)报形式向风险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开展综合评估

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辖内投保机构存款保险风险成功化解正常后5日内,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和以后的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形成评估报告,提供给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五章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权限、职责对金融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投保机构存款保险风险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由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没有及时发现引起突发性风险苗头,没有按要求制定突发风险处置预案的部门和人员;

(二)不服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挥、调度,或对存款保险突发风险防范处置不当、工作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

(三)发生存款保险突发风险后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四)故意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存款保险突发风险情况,报告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导致错误信息传递、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人员;

(五)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导致泄密、失密,并造成风险加剧的部门和人员;

(六)在风险处置中进行误导性宣传的金融机构,以及散布虚假消息、恶意夸大风险、直接或间接参与挤提,造成风险蔓延的金融系统员工;

(七)采取恶意谣传、鼓动挤提等恶性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流动性风险,或在存款保险突发存续期间散布虚假消息、扰乱社会秩序而导致风险进一步恶化的单位和个人;

(八)因管理层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引发存款保险风险的管理人员;

(九)风险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十)风险处置领导小组认定应追究责任的其他有关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负责解释。

保险风险应急预案篇2

为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按照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__]30号)和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字[20__]106号)要求,结合我县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基金风险处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以主管局长为组长、各科科长为组员的基金风险处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基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风险处置工作。

二、强化医疗保险基金监管

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内控制度,形成科室之间、岗位之间和业务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

三、加大对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的监控力度

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对医疗保险业务风险点的监控,加强对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的监督,严格按政策办理各项业务,防范医疗保险欺诈行为。

四、建立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

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构建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将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作为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预警监测的关键性指标,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当统筹基金结余预计不足以支付下年度医疗保险待遇时,启动基金预警预案,及时报县政府和市人社局采取相应措施筹集资金,确保为参保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医疗保险待遇。

保险风险应急预案篇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应对保险业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确保全省保险业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促进和谐。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放在首位,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本省保险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在事发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和本系统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为主,协同应对。加强隐患排查化解,合理预防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后,密切配合协作,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处置,防止事态升级。

(4)信息共享,及时报告。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开展应急处置技术交流合作,实现信息共享;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要第一时间报告,做好先期处置和有关工作。

(5)严守规定,保守秘密。严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禁止利用信息牟取私利。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湖南保监局设立湖南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省指挥中心),由湖南保监局局长任指挥长,其他局领导任副指挥长,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为省指挥中心成员。

省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湖南保监局办公室,由湖南保监局办公室主任兼任省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指挥中心

负责全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及时掌握突发事件情况,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保险机构调动资金、物资和工作人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2.2省指挥中心办公室

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完成省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省指挥中心成员单位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是本单位、本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主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2.4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湖南保监局各职能处室按照职责,负责行业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以下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接受省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1)专家咨询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件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制订处置方案;

(2)综合组: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件进展;

(3)治安维护组:协助公安部门依法采取防范和紧急处置措施,防止出现群体性的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4)事件处理组:督促突发事件涉及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5)现场处理与评估组:综合分析现场情况,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专家咨询组制订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6)法律咨询组:负责研究应急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7)信息发布组:统一宣传口径,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搜集舆论情况,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应定期组织风险隐患排查,按规定向湖南保监局报告企业内部和辖内的经营风险状况。

湖南保监局通过日常监测、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保险机构报告或投诉信访获取相关信息,对辖内保险业风险状况进行评估,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当风险等级较高、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布预警,向中国保监会和省人民政府报告,通报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3.2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应主动及时向湖南保监局报送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态势及应急处置情况;保险从业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公司、行业协会或者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背景、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信息来源,对事件原因和后果的初步判断、对保险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影响,已经采取或者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处理的事宜等。事态紧急时,应立即以口头形式报告,并在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湖南保监局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重要信息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通报。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保险业突发事件按其种类、性质和危害程度等,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为Ⅳ级: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辖区、本公司保险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人身伤亡赔付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2)10名以上50名以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或者虽然不足10人但影响恶劣的;

(3)10名以上50名以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从业人员集体上访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的,或者虽然不足10人但影响恶劣的;

(4)其他危及湖南保险业安全稳定的一般突发事件。

4.1.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为Ⅲ级: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辖区、本公司保险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7500万元以下,或者人身伤亡赔付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

(2)50名以上80名以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

(3)50名以上80名以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从业人员集体上访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的;

(4)其他危及湖南保险业安全稳定的较大突发事件。

4.1.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为Ⅱ级: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辖区、本公司保险财产损失7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人身伤亡赔付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80名以上100名以下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

(3)80名以上100名以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从业人员集体上访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的;

(4)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现金流出现支付危机的;

(5)保险公司计算机系统或者网络发生系统性故障,造成区域性业务中断、对保险机构经营有重大影响,或者造成大量客户数据丢失,或者导致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可能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

(6)其他危及湖南保险业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

4.1.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为I级: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辖区、本公司保险财产损失1亿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5000万元以上的;

(2)100名以上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

(3)100名以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从业人员集体上访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的;

(4)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现金流出现支付危机,或者偿付能力突然恶化可能导致破产的;

(5)保险机构计算机系统或者网络发生严重系统性故障,造成全国性业务中断,对保险机构经营有特别重大影响,可能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

(6)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经营或者资金运用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的;

(7)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严重危及保险机构正常运营和被保险人利益的;

(8)其他危及湖南保险业安全稳定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根据保险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省指挥中心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出现群众大规模聚集、上访的,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

省指挥中心办公室建立与事发地保险机构的联络和联动机制,及时了解相关情况;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省指挥中心;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向省政府金融办和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处置行动。

省指挥中心对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形成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成立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指派专人进驻现场临时办公;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与事发地人民政府积极沟通协调,督促保险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中国保监会、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保险业突发事件的指示。

4.4信息发布

湖南保监局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应急结束

省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根据突发事件态势评估,认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报请省指挥中心决定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湖南保监局和相关单位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机构和人员负责善后工作,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调查评估

湖南保监局和相关单位于应急结束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应急处置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风险监测和防范机制的运行和效果,对有关法规和监管措施及其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处置措施和结果的描述和评价,处置工作经验和教训等。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并及时更新突发事件应急通讯录,明确各级各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重要岗位设置AB角。做好数据信息备份工作,保障信息系统、数据电文的安全储存和传输。公文明确专人收发,在电脑信息网络受阻、电子公文无法传输的情况下,确保纸质发文渠道的畅通。突发事件报告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畅通。

6.2经费保障

湖南保监局和各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经费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经费的来源、使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

6.3其他保障

对于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等保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加强对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处置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人员的应急能力。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处置方面有工作失误,未能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拒不服从湖南保监局和其他单位的领导和指挥,工作懈怠,延误时机,给应急处置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保险业突发事件事态升级的;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违反报告制度、保密制度、新闻报道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要求的。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湖南保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湖南保监局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