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建议书锦集(精选3篇)
食堂建议书锦集(精选3篇)
食堂建议书锦集 篇1
员工对食堂的意见和建议
1、肉经常有酸的味道,建议每天清理,不得有隔夜肉。
2、管理人员用洗洁精应及时供应。
3、必须端正工作态度,服从项目管理,有意见应及时与办公室主任沟通,不得散布小道消息。
4、建议增加点辣酱、辣椒炒蛋、辣椒拌小鱼等辣菜。
5、建议经常有新鲜菜。
6、最好多一些鸡蛋汤、紫菜汤之类的。
7、建议食物要保持新鲜,菜品样式要经常更换,要提高营养搭配。食物要充足,营业时间要延长。
8、早餐要多样化,稀饭要用生米做。
9、炒菜佐料要齐全,剩菜不要混在新炒的菜中。
10、肉要保持新鲜。
11、多一些荤素搭配的菜。
12、早餐的稀饭可以加点花生、红枣之类的。
13、汤的品种要多样化。
14、青菜要多换种类。
食堂建议书锦集 篇2
尊敬的:
你们好!
在转眼间飞逝的六年里,您可能看着我们一点一点的成长,看着我们从一个个幼稚的小孩,长成这么大,也可能刚刚来,但是我都要和你们说一声:谢谢!但作为一个离毕业只有一个月的学生,出于对母校的热爱,我想你问题出一些建议。
我希望学校里的午餐可以一周不重复。在小学六年的时光里,我通过自己的观察,我发现很多同学都出现浪费的现象,我觉得这可能是因为,学校里的午餐今天有的一盘菜昨天也有,所以造成有些同学觉得吃腻了就倒掉,出现浪费的现象。在此,我提出建议:
第一,一周的菜和汤不要重复,减少浪费。
第二,可以将菜的颜色做的.鲜艳一点,提高同学们吃饭的食欲。
第三,每周制定一张伙食表,写出每天的菜和汤,供同学和老师们看。
第四,每天可以有一样水果或水。
是我的建议,望食堂的阿公阿婆考虑采纳。
建议人:
20xx年xx月xx日
食堂建议书锦集 篇3
职工午餐问题是每个企业都要涉及的。受企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有的企业设有内部食堂,有的企业直接给员工发放午餐补贴,有的则采取与餐馆合作的方式午餐。无论哪种形式,午餐费用如何做账、纳税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三条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42号)第一条同样将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同时,财企2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特别指出,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实务处理中,会有这样的疑问: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除了因员工就餐支付的伙食性补贴外,食堂本身购置餐具等支出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如何界定自办食堂?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午餐费补贴属于工资,那员工个人凭发票报销的餐费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
一、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包括哪些?
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的内容,现行法规中并没有进一步细化,通常理解为补贴的对象或者补贴资金流入方向为职工食堂,就可以认定为是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
二、如何界定自办食堂?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自办职工食堂身份的界定应该遵循这一原则。也就是说,自办职工食堂应该只是法人企业内部的一个服务机构,本身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三、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
实务处理中,关注最多的就是票据的列支问题。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应取得什么样的单据,与补贴或支出的方向紧密相关。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餐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其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不属于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支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
2.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在纳税人的判定方面,现行营业税制与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的不同点在于,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果内部职工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餐饮服务,那么职工食堂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性机构,其收入是因了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而取得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形下,企业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应该取得食堂出具的.餐饮业发票。
3.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
与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原理相同,企业付给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的经费补贴,实质上属于对方的经营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四、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如何处理?
对于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票据报销后支付,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也符合国税函3号文件第一条中“合理工资、薪金”的五大原则,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而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种情形下采用工资支付凭单的形式入账即可。
五、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几点提示
1.对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税前扣除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固定的量的范围,实务处理中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二是符合规定的补贴,实际发生时先在福利费中列支,税前扣除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扣除。
2.上述使用发票列支的职工餐费,需要与业务招待发生的餐费正确区分。招待外来客户及人员的餐费支出属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获得职工的服务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无论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的餐费,还是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餐费,申报扣除时都必须真实合法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无法区分的可能会面临全部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风险。
3.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应按照国税函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在食堂账目中,应明确记载米、面、肉、青菜等费用的支出情况,并附有相关票据作为证据。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费用,在食堂账目中也要具体体现。
建议人: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