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鉴定申请书(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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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鉴定申请书(精选7篇)

工程鉴定申请书篇1

申请人: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负责施工的“”项目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工程质量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疏浚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进行二审审理。

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双方同时约定该工程整体质量标准为优良工程。

年月日申请人明确表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内容没有完工,仅同意被申请人的中间工程验收事宜,并由被申请人另行申报;有资质的第三方“有限公司”进行航道扫海测量测绘,被申请人对此并无异议,期间又遇台风,于年月日测量结果为:航道内共有浅点个,浅点面积㎡,根本无法达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且该工程被申请人至今无法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项目内容。申请人分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对此部分工程进行返工,但均遭被申请人拒绝。

现因双方对被申请人完成的实际施工工程质量及工程质量有争议,为查明本案事实,便于本案的申请审理,申请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负责施工的“”项目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工程质量鉴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

工程鉴定申请书篇2

申请人: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驻所地: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驻所地: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驻所地: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已完工程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申请人主张的亿工程款及利息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该工程没有竣工、验收、结算且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无资质企业挂靠有资质企业且工程平方米造价没有包死,工程造价只能按无资质企业施工据实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对X小区在建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司法),望予准允。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工程鉴定申请书篇3

申请人:--x有限公司住所:--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与-x市XX酒店有限公司就xx酒店改造工程中的现场签证78614.3元、钢结构楼梯及附属工程172933.69元、水电安装工程277405.25元、通风工程31687.29元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24日,申请人与广州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XX酒店改造工程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合同约定以及被告增加的合同以外的土建、装修、水电安装工程,工程造价也由约定的799000元增加至1338986.45元,但广州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支付了976552.83元后即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申请人认为,现场签证和增加的钢结构楼梯及附属工程、水电安装工程、通风工程项目是经发包方指示和同意施工的,且有签证、图纸、预决算文书等证据证实,原告也交付了劳动成果,被告理应支付该增加部分工程款。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鉴定证据清单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所地:xx省-x市-x县

代理人:--x律师电话:13--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报告,原告本着尽快公平解决纠纷的意愿,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望予准允。

此致

-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月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地址:山南路。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请求事项

对以下争议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1、增加、变更工程量的价款。

2、已报预算未审定的工程款。

3、工程招标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量材料价格调增价款。

4、被告原因延误工期造成的人工机械台班费等各项损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xx民初字第X号)已由贵院立案审理,由于:

1、双方对结算方式作出了完全不同的约定;

2、施工中增加、变更的工程量较多;

3、非因施工方的原因造成工期顺延、顺长、多次停工;

4、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的超出商业风险的巨幅上涨。

5、索赔数额和最终结算无法达成一致。

6、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以及《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x高法〔20xx〕201号)》的规定“对于工程价款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可以通过评估或者鉴定的方法确定工程价款”;“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双方又不能达成结算协议的,也无法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数额予以审定”。

基于以上理由,特此申请对有关专业问题就行司法鉴定,请予准许。

此致

-x省人民法院

申请人:-建筑工程公司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广州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x号法定代表人:洪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与广州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市XX酒店有限公司就金隆酒店改造工程中的现场签证78614.3元、钢结构楼梯及附属工程172933.69元、水电安装工程277405.25元、通风工程31687.29元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24日,申请人与广州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XX酒店改造工程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合同约定以及被告增加的合同以外的土建、装修、水电安装工程,工程造价也由约定的799000元增加至1338986.45元,但广州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支付了976552.83元后即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申请人认为,现场签证和增加的钢结构楼梯及附属工程、水电安装工程、通风工程项目是经发包方指示和同意施工的,且有签证、图纸、预决算文书等证据证实,原告也交付了劳动成果,被告理应支付该增加部分工程款。

此致

越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鉴定证据清单

请人:李英杰男汉族1979年6月10日出生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代理人:北京王文杰律师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李问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报告,原告本着尽快公平解决纠纷的意愿,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望予准允。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李英杰

代理人:王律师

电话:

工程鉴定申请书篇4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洪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与广州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市XX酒店有限公司就金隆酒店改造工程中的现场签证78614.3元、钢结构楼梯及附属工程172933.69元、水电安装工程277405.25元、通风工程31687.29元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24日,申请人与广州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XX酒店改造工程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合同约定以及被告增加的合同以外的土建、装修、水电安装工程,工程造价也由约定的799000元增加至1338986.45元,但广州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支付了976552.83元后即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申请人认为,现场签证和增加的钢结构楼梯及附属工程、水电安装工程、通风工程项目是经发包方指示和同意施工的,且有签证、图纸、预决算文书等证据证实,原告也交付了劳动成果,被告理应支付该增加部分工程款。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工程鉴定申请书篇5

监督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质量监督站:_____________

工程项目(监督注册号为:______)业已经过缺陷维修期。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现向你站提供下列资料,并申请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手续。

附件:1.交工验收报告

2.缺陷维修期内维修情况报告

3.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申请单位:________

(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工程鉴定申请书篇6

住所地:

代理人: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李问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报告,原告本着尽快公平解决纠纷的意愿,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望予准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工程鉴定申请书篇7

申请人: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地址:路号。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请求事项

对以下争议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一)增加、变更工程量的价款。

(二)已报预算未审定的工程款。

(三)工程招标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量材料价格调增价款。

(四)被告原因延误工期造成的人工机械台班费等各项损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xx民初字第X号)已由贵院立案审理,由于:

(一)双方对结算方式作出了完全不同的约定;

(二)施工中增加、变更的工程量较多;

(三)非因施工方的原因造成工期顺延、顺长、多次停工;

(四)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的超出商业风险的巨幅上涨。

(五)索赔数额和最终结算无法达成一致。

(六)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以及《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XX省高法〔20xx〕号)》的规定“对于工程价款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可以通过评估或者鉴定的方法确定工程价款”;“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双方又不能达成结算协议的,也无法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数额予以审定”。

基于以上理由,特此申请对有关专业问题就行司法鉴定,请予准许。

此致

XX省人民法院

申请人:建筑工程公司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