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补助申请书(通用4篇)
员工工伤补助申请书(通用4篇)
员工工伤补助申请书篇1
申请人:张,系陕西省宁强县人。
20xx年元月,我来到离石区西属xx煤矿做煤矿内液压支柱顶柱工作。20xx年2月7日,由于液压住倾斜压断右手小指,环指皮肤裂伤。后送太原长城医院手术治疗10天,按医嘱在家养伤5个月。事故发生后,煤矿包工队陈安均队长只支付了全部医药费用,但没有解决我伤前劳动20天的工资、我工伤期间的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我和包工队陈口头协议,劳工一天工资水平为80元。那么,陈现欠我20天工资1600元。我受伤治疗共5个月,陈应当支付我工伤期间工资120xx元。事故给我个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很大痛苦,现我小指不能弯曲,环指不能伸直,形成了功能性障碍。按照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为九级伤残。”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因此,陈还应当支付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600元。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领导一贯重视的民心工程。我作为一个外出打工人员,身处异地,举目无亲,事故已给我身体和心理造成重大伤害。我恳请贵部门能体谅出门人的困难和无助,给我及时解决问题为盼!
申请人:张
20xx年XX月XX日
员工工伤补助申请书篇2
尊敬的领导老师:
您好!
我叫x,我来自日照市莒县的一个农村,家有5口人—爷爷、父亲、母亲、妹妹和我。我父母都是农民,因没有文化,没有本钱,全家以务农种田为生,没有副收入,且由于母亲之前因得过血管瘤动过两次手术不能从事过重的劳动,因此家里开支几乎由父亲一人承担,结果导致父亲患有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但因为还要供我和妹妹上学,爷爷又患有脑血栓每年还有大量的医药费,父亲的病也只能这样耽搁着仅靠一点止疼药来减缓疼痛,家中也一直过着清苦贫困的生活。
父亲为了让下一代有文化,有出息,改写家中历史,二十几年来一直默默地劳苦耕作,给我们创造上学的条件和机会……从幼小的心灵开始,我感受到父亲和母亲的伟大,虽然他们是地道本分的农民。小学,初中,高中,甚至到大学专科后我刻苦学习,努力奋斗,终于在今年7月份我再次接到了大学的录取通知书,我双手捧到了爷爷和父母面前,我们喜极而泣,因为我终于完成了我最初的大学梦!
但是,相比初中、高中,大学每年的学费成了天文数。它远远超出了我们全家的总收入,这让我们全家高兴之余,也随之多了一份忧虑。因为之前每年的学费几乎都是父亲借来的,今年我实在不忍心让父亲再出去给我借学费了,于是我办了助学贷款,这样至少可以让父亲暂时只负担一下上高中的妹妹的学费。现在爸爸年纪也大了,不能再像以前那样玩命似的干活赚钱了。所以希望学院能在困难的时期给予我帮助,我相信自己的明天,我也将更加勤奋努力,以此答谢所有给予我支持和鼓励的领导和亲朋好友。
为了顺利完成学业,我需要和希望得到学校经济上的帮助申请贫困生助学金。在今后的大学生活中,我会刻苦学习,奋力拼搏,争取做一名德才兼备的优秀学生,将来成为一名国家的有用人才,回报国家,学校和父母。感谢你们!
此致
敬礼!
20xx年xx月xx日
员工工伤补助申请书篇3
申请人:王,男,20xx年5月11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区**街道楼单元号,电话:被申请人: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街道号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电话:邮编:1000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年**月**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于*年**月**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日内赔偿给王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年**月**日以前归还的**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王
*年**月**日
员工工伤补助申请书篇4
申请人:尹卯文,男、汉族、干部,1963年1月27日出生,在五寨县地税局三岔税务所工作,现住五寨县地税局家属楼2栋东单元401室。请求事项:
1、恳请给予受害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
2、赔偿受害人尹卯文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66136.51元。
事实和理由:
在20xx年9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刘文兵所长驾驶晋HW6699轿车带领尹卯文、徐世峰去新寨乡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于长时间堵车,当走到殷家湾大桥大约5时30分左右,不幸被韩文军驾驶的拉煤大车发生车祸,造成刘文兵死亡;尹卯文、徐世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五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文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尹卯文受伤后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骨科治疗。诊断为:
1、左肩部、胸部软组织损伤。
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肤裂伤。
3、右侧胸腔积液。
4、脑外伤综合症。
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
受伤给本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导致本人身体和心里受到严重摧残,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头晕脑闷,精神不振,记忆力急剧下降,心烦意乱,时常还有失控现象,后又经多方医院检查,医生嘱托还需继续休养治疗,直到恢复正常为止。现经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12月8日作出(20xx)第0012号WZ忻人社工认字《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受伤系工伤。
综上所述,恳请给予申请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赔偿尹卯文医药费15366.81元;陪侍费18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2670元;一次工伤性医疗补助金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共合计66136.51元。
此致
申请人:尹
20xx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