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审申请书(精选3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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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审申请书(精选35篇)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1

申请人:,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1年1月11日(x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x1)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向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现金xx万元(xx元)。,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占50%,投资30万元_,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在明知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x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以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时间: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2

再审申请人:

再审被申请人: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民终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___项、第____项、第____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多项事由应逐项列明),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写明要求撤销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民终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2、写明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3、写明要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主要根据事实、证据与法律,阐述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以及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的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3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xx)XX字第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第X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撤销XX人民法院(20xx)XX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

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中院的二审判决。

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

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申请日期:二0XX年XX月XX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4

再审申请人涂J(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住x省x市

再审被申请人x市掇刀区人民政府(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地址:x市x区x大道x号,邮编:。

法定代表人刘x,职务:区长。

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再审申请人不服x省高级人民法院“()鄂行终字第349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原终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鄂行终字第349号”行政判决;

2、指令x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申请再审的理由

基本理由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再审申请人在原一审中提出的最本质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关于涂J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违法。也就是说,对该回复的合法性审查是本案关键。

原终审判决认定:“涂J于xx年1月15日向x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申请获取‘xx年9月掇刀区在团林镇樊桥水库设立法制教育学习班的依据及其工作人员职责’的政府信息,x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口头及书面答复。其后,涂J又重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x市掇刀区人民政府于xx年3月26日作出《关于涂建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告知其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对重复就此事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不再重复答复。该回复适用法律正确”。这一认定,存在以下系列错误。

第一,本不存在“口头答复”的事实,却认定为“进行了口头答复”。

原一审、原终审判决均无证据证明x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再审申请人进行了口头答复。

第二,申请内容本不重复,却认定是重复。

对比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原一审证据]即知,xx年3月30日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与xx年1月15日所提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有11点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法定告知义务并未履行,却认定“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所谓的法定的告知义务,实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规定,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审原告张x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将被告云X及被告杨X诉至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经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x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申请人杨X作为车主承担事故赔偿连带责任。因作出判决时正好赶上春节期间,诸多证人及证据未能及时收集与出示,待放假后时间紧迫未及上诉。并且,因为一审判决中没有明确申请人杨X属于名义车主的事实,故而导致判决不公,判决书中将申请人认定为实际车主,与车辆驾驶员即被告云X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重新审理。

事实上申请人是肇事车辆的名义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请人与涉案车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涉案车辆的使用、年检、保险、缴纳养路费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担,所以应由其享有和承担由涉案车辆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应由事故责任人及实际车主高X承担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赔偿责任。申请人作为名义车主,因车辆已经由实际车主高X占有和使用,申请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该车辆的使用,也未从车辆的使用或运营中取得过或约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有关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申请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原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依据此生效判决,又作出(200X)X民初字第19x号判决书,此判决仍然沿用原审判决书中认定的归责方式导致申请人再次蒙冤。现对19x号判决已经上诉。但如果不能从源头上撤销原审判决,对19x号判决的上诉仍将对申请人不利。申请人已经在19x号判决的审理过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足以认定申请人是名义车主的事实,但奈何x法院以原审判决已生效为由仍作出19x号对申请人不利的判决,依据在19x号判决书中出示的新的证据和证人证言,现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重新审理,还申请人以公正。

综上,为查明事实真相,还申请人以清白,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北京市x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X的合法权益。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x月x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5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职业详细住址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格式同上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款第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6

申请人:

申请人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xx)林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安刑终字第2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再审申请,具体申请事项及申请理由如下:

申请事项: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公开、公正地再次进行审理,改判申请人元现中无罪。

申请理由:

一、关于本案产生的背景及原由

追根溯源,本案是因赡养老人所引起的。

1、本案所谓的受害人任赵云与被告人元现中之母任受苏系姐弟关系。其中任赵云在兄弟中排行老大,任赵云成人后娶妻元云芹。后不知是谁在村内传言任赵云不是父母亲生,任赵云因此性情大变。1980年左右,任赵云二弟任保云之子任旦(仅8岁时)到任赵云家玩耍,不知何故,被任赵云及其妻元云芹二人惨无人道的丢到自家院内的自挖水井中,致其溺水死亡。事发后,由于家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在任赵云的母亲赵黑妞的压制下,一家人才忍气吞声,没有报案。从此任赵云夫妻二人在兄弟姐妹中肆意挑畔,任意横行,无人敢惹。怨根就此埋下。

2、20xx年,因为老人任海兵的赡养和房产问题,家庭战火再次爆燃。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为摆脱赡养老人的责任和霸占老人的房产,与父亲任海兵进行了长达三年的诉讼。由于在诉讼中,其他兄弟姐妹都或多或少的同情老父亲任海兵,致其夫妻二人更加记恨于心。仇怨为此加深。

3、之后,无论兄弟姐妹谁家赡养老人,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就与谁家结仇吵闹,导致同住本村的几个弟兄谁也不敢去照顾老人的生活。无奈之下,只有把老人送到出嫁在外村的姐姐任爱苏家中,由任爱苏来照顾老人的生活。故此,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便将仇怨目标转向了任爱苏、元伏金一家,并多次指桑骂槐上门大闹,其间作为外甥的元现中也曾因为姥爷的生活问题与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争吵过。这所有的一切就为本案的产生埋下了一根一触即燃的导火线。元现中也就因此成为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的具体对象。

注:在20xx年的一次执行中,元云芹就曾当着林州市法院执行人员的面放话:元伏金只要帮着整倒任保云、任法云弟兄二人,让他们住进监狱,就不再诬赖元伏金一家。这就说明,本案的产生,纯粹就是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诬赖元伏金一家的手段和结果,元现中作为元伏金的独子在其中是首当其冲。

二、关于本案两起打架事件的事实

1、关于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事实。本事件的真实情况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截然不同。事实上是那天下午6时许,元现中带着父亲元伏金去原康,路过栗园岭时碰到了任法云。元伏金和任法云站在路边谈话。不久,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也正好骑着三轮车路过此地,看到了元伏金和任法云,首先就用三轮车将正在前方等候的坐在摩托车上的元现中别翻在地,到前方三十米远处停好后,接着便是破口大骂。之后,元云芹夫妻二人更是大打出手。元云芹先用自带的镢头将元现中砸翻在地。在随后元伏金、任法云和任赵云的揪打过程中,元云芹逃离了现场。随后,元伏金跑到任法云家报了警。紧接着原康派出所的民警就赶到现场制止了此事,并将任赵云和元现中二人抬到了车上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元现中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下血肿,双手软组织损伤。而元云芹在本次事件中未谈及任何伤情。但是原审法院却置上述真实事实于不顾,偏听偏信,武断认定元现中将元云芹夫妻打伤,此显然不当。

首先,元现中、元伏金父子二人和任法云如何到的现场?为什么要在现场?此事实不清,难道元现中等人有先见之明,能够预见到元云芹夫妻肯定要路过此地?这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

其次,仅从元云芹、任赵云的陈述及任富红、李文增的证言来看,元云芹、任赵云夫妻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根本没有时间也没有机会还手反击。那么,元现中是如何翻倒在现场的呢?又如何会被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下血肿,双手软组织损伤呢?难道是元现中自己打的自己?

第三,根据原康派出所出警民警拍摄的现场照片来看,是元云芹、任云云夫妻二人的三轮车停在元现中所用的摩托车正前方,元现中的摩托车翻倒在地。这一场景任何人一看,稍微有点基本常识的都会清楚是三轮车拦住了摩托车,并把摩托车别翻在地的。如此明白的事实,原审法院却为何认定是元现中等人拦住了元云芹夫妻?是该现场照片没有随卷递送?还是原审法院对此照片故意视若未见?还是原审法官的知识太过深奥,其思维推理常人不能明白?

第四,证人任富红虽然曾经证明“看到三、四个人在路边打任赵云。”但事实上,任富云当时并没有路过现场,也根本不知道任何情况,甚至连元云芹是谁都不知道。他是在任赵云再三唆使诱导下才到案作证的。其后,任富红多次到原审法院反映其作证的真实情况,并要求抽回自己曾经不真实的证言,但原审法院却不予理睬。迫于无奈,为了澄清事实,任富红又专门写了一份材料证明当时自己作证的真实情况反映递交原审法院,但原审法官仍然漠然视之,拒不理睬(附证据一)。原审法院法官的这一态度,明显是在漠视案情,蔑视法律,有点葫芦僧判葫芦案的味道。

最后,关于证人李文增的证言,这明显是个人假证、伪证。

1、证人李文增与任赵云、元云芹、元现中、元伏金等素不相识,之前也从未有过任何往来,他们所居住的村庄也都是相距较远。

2、事情发生的时间是20xx年9月22日,而李文增作证的时间至少也应该是在20xx年2月3日之后。

3、除李文增外,无人证实李文增曾路过现场。

4、李文增何许人也,卷宗中无法明示。

5、据李文增陈述,他是偶然路过。

那么,无论是元云芹夫妻,还是原康派出所,还是林州市人民法院是如何知道当时现场曾经有一个偶然路过的李文增呢?李文增又是如何知道公安机关在调查本案?如何知道本案正在审理而挺身作证呢?在当时的情况下,他知道案件双方当事人吗?李文增作证究间是被传作证呢?还是有其他原因和目的,被案件当事人拉来作证呢?这些问题一旦明白,本起案件事实就浮于水面了。可以确定,李文增在没有任何目的和交易的情况下,他即使真的知道案件经过,他也不会也没有机会去作证的。这是事实。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1、如果元云芹当时真的受伤,并经法医学为轻伤,原康派出所当时接警后为何就不立案侦查?而是直到20xx年2月3日案件发生后,才予一并侦查?

2、这次事件中的法医学如何能够当然证明元云芹的眼伤是在这次事件中形成的呢?要知道这一法医学的时间与事件的发生时间中间尚有几个月的时间呢。

3、原审判决书中十分明确的表明,在本起事件中元现中也曾受伤,被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下血肿,双手软组织损伤,并致害人也十分确定,但为何在处理时却对此只字不提?难道法律规定打伤元现中的侵害人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吗?这样的情况,法律的天平也未免也太倾斜了吧。

总之,就本起事件来说,原审法院在没有充分的直接的证据证明元现中打伤了元云芹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偏听偏信,就相当然的武断认定元云芹的眼伤是元现中所致,此显属不当。同时在处理本案的同时,未予处理元现中遭受的伤害,未予追究伤害元现中的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也明显不妥。

2、关于20xx年2月3日的事件事实存有三处疑点:首先是关于指使的问题,其次就是所谓被害人元云芹的受伤部位,第三就是关于的问题。原审判决在这三处事实上,认定不妥。

首先关于指使的问题。在这一焦点问题上,本案只有宋志华、宋军华弟兄二人供述是元现中找他们让他们帮忙打架的,其他所有证人包括受害人元云芹、任赵云在内都没有证明是元现中指使让打架的。仅就宋军华、宋志华弟兄二人的证言来看,表面上如出一辙,细节处却矛盾百出,漏洞多多。同时,宋志华和宋军华二人是亲兄弟,其串供的可能性极大。如此证据,本就不足以采信,原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据此认定元现中指使打架,明显不妥。

事实上,20xx年2月3日那天是因为元现中的小女儿刚满月不久,又正好是刚过大年初一,宋志华、宋军华弟兄二人到元现中家中玩,闹着要喝女儿的满月酒。喝酒期间,提出了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不赡养老人,又不让其他弟兄赡养老人的情况,宋氏二弟兄听后有点气愤,说要见到他们夫妻后笑话笑话他们。酒后宋氏二弟兄走后不久又带了几个人来到元现中家中(其中有元现中认识的,也有元现中不认识的),说是要笑话一下任、元夫妻,元现中在阻拦无效的情况下,只有听其自然。随后就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如此情况,又怎能说是元现中指使宋氏二弟兄找人打架呢?另外,20xx年2月3日正好是大年初三这天,即使打架,一般人常理上也不会选择这天的,因为按照林州风俗,正月初三是到老丈人家拜年的关键日子。也就是说,从常理上来讲,元现中即使想打架,也不会在大年初三这天约人打架的。宋氏二兄弟供述是元现中在这天约其弟兄打架,明显不真实、不客观。

其次,关于元云芹的受伤部位,本案全卷没有任何证据能够体现是何人伤及了元云芹的右手腕部,所有的证据包括元云芹的陈述在内只是证明了宋军华殴打了元云芹,所打部位只是元云芹的臀部和脖子部位,根本不可能也确实没有伤及手腕部。元云芹的右手腕部位即右桡骨如何受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其实,在本案中,所谓的“受害人”元云芹的右手腕桡骨根本就没有受伤,更不可能骨折。针对此让我们来看以下几方面的陈述:

①被害人任赵云陈述:“其和妻子回到家后,发现身上带的钥匙和1000元钱不见了,回到现场后,只找到了钥匙和打火机,没有找到钱。”在他的陈述中,没有只言片语提到其妻元云芹喊痛和受伤的情况,更未提及其妻元云芹右手腕部受伤一事(附证据2)。

②被害人元云芹陈述:“其和丈夫回到家开门时,发现钥匙和身上装的1000地钱不见了,回到现场只找到了钥匙,没有找到钱。”作为直接的受害人元云芹在陈述时同样也没有任何言语提及右手腕部位受伤。这样问题就出现了:打架已经结束那么长时间,如果元云芹的手腕部真的受伤,元云芹会真的没有任何感觉和反应?如果元云芹真的已经感觉到右手腕部位受伤疼痛,元云芹会真的忍痛不向紧随其到现场找钥匙和现金的丈夫任赵云说一声?如果元云芹真的右手腕部受伤,他在第一次向公案机关报案时,为何对此不作任何陈述?如果元云芹真的右手腕部受伤骨折,难道到那时元云芹仍然没有任何感觉?难道人的右桡骨远端骨折真的就不会有疼痛的感觉?简直不可思议(附证据2)。

③据元云芹的同村人证实:20xx年春节前后至元现中被捕,元云芹在村内期间,双手腕臂表现自然正常利索,尚能双手端起沉重的大铁锅,没有发现其有不正常现象(附证据3)。

上述事实,陈述及证据均充分表明,元云芹的右手桡骨在20xx年2月3日打架过程中根本就没有受伤,更没有骨折。本案卷宗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元云芹在20xx年2月3日打架过程中伤及右手桡骨。原审判决对元云芹的右桡骨究竟是否受伤,何时受伤,如何受伤,何人所伤等情况认定事实不清。

第三就是关于本事件的法医学问题:申请人认为该法医学存在严重问题。事实和理由如下:元云芹的右手中指在其小时候就曾因玩耍而受伤缺损,弯曲不能伸直。但本事件中的法医学档案中的拍片中显示的却是一张完整的、五指伸直的右手片。明显的这根本就不是元云芹的片子。在原一、二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元现中及其辩护人曾多次提到这一情况,并再三强烈要求对元云芹的右手腕桡骨部进行重新。但原一、二审法院却均不予理睬。这一情况表明作为主持公道的法官漠视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正当的诉讼权利这一社会现状,同时这一不作为的行为也违背了法律关于相关程序的规定。为此,申请人在此再次要求对元云芹的右手桡骨部位重新进行法医学,并要求在时有申请人在场。本案一旦重新进行客观公正、真实的法医学,真相就会大白于天下。

三、关于证据的问题

本案在证据上明显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更不能确实证明元现中伤害了元云芹。

1、本案没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证据证明元现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参与了殴打。

2、本案没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证据证明元现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打伤了元云芹的右眼。

3、本案没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证据证明是元现中、元伏金等人在20xx年9月22日拦住任赵云、元云芹夫妻打架的。相反,原康派出所当时的现场照片却能证明当时是任赵云、元云芹夫妻的三轮车挡住了元现中的摩托车的去路,并将元现中的摩托车别倒在路旁。

4、任富红的证言是受任赵云的唆使诱导所出示的伪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见附件1)。

5、李文增的证言不客观、不真实,实属伪证。他没有理由,也没有机会出现在证人席上。他作为证人出现在本案中不合情理。他的出现唯一的解释就是他与元云芹之间存在某种交易,需要相互协作、配合。如此证言,不仅不能采信,还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20xx年2月3日发生的事件是元现中指使所致。作为亲兄弟的宋志华、宋军华二人的供述有着明显的串供迹象,且矛盾百出,漏洞重重。同时也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与其证言印证,而所谓受害人任赵云在陈述中也仅是怀疑。怀疑的陈述是不能作为证据的,这是常识。

6、本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元云芹的右手桡骨受伤,更没有证据证明元云芹的右手桡骨受伤骨折是在20xx年2月3日的打架过程中所致。

7、本案判决中所依据的两份法医学不真实、不客观,不能准确证明案件事实,不能确实证明元云芹的两次所谓的伤情就是分别在20xx年9月22日和20xx年2月3日两起打架事件中所致,更不能当然证明元云芹两次所谓的伤情就是元现中所致。

故此,原审判决在缺乏充分的有效的证据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即主观臆断,相当然地作出了事实认定和有罪判决,此显属不当。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审判程序不当,判决结果错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公正性和严肃性,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请求,请求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公开公正地再次审理本案,使本案真相大白于天下。

此致

申请人:

日期: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7

申请人(原审被告):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通信地址:江北区红旗河沟通中信银行大厦8楼<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廖正远律师转);联系电话:136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明,男,出生于1972年8月7日,住所地:潼南县别口乡飞凤村9组158号。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35x9号《民事调解书》,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20xx)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

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35x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双方从20xx年10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

一、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

1、本申请人并未将该工程发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申请人通过招标方式将承建的某某住房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重庆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硕丰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王小碧。硕丰公司的所有签章也是真实的,是该单位曾经使用的公章。而硕丰公司系通过报纸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本单位显然没有能力核实该公章真假。

2、被申请人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从吴飞、胡小羽处承揽基础孔桩水钻劳务,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之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代表硕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与李明全作为乙方签订基础水钻工作分包合同的是吴飞和胡小羽私人,并非硕丰公司,更非王小碧。双方签订的《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挖孔桩、独立桩柱基及条形基础部分的水钻劳务以包干价方式承包给乙方。被申请人与李明全是表亲,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请人妻子王元翠还代表李明全领取劳务费用,在其领款时出具给胡小羽的《担保证明》的前言部分载明:"某某项目5-10#楼挖孔桩水钻部份承揽人李明全班组的全权代表王元翠承诺"。显然,《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和《担保证明》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与吴飞和胡小羽等人之间系承揽关系,既非受雇于吴飞和胡小羽,更不是吴飞或胡小羽招用的劳动者。因本申请人并非《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的当事人,也不知晓《担保证明》证据,故在原审中未能举示这两份证据材料,以致原审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审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2、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仅仅是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承揽了基础孔桩水钻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认定申请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原审调解的履行,将给本申请人造成经济利益不当受损的后果,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也违背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在于解决纠纷、恢复秩序、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目的。但是申请人却根据原审调解协议在认定工伤后,以其承包的劳务费收入9000余元作为每月工资标准要求本申请人赔偿其伤残八级的工伤待遇26万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资标准,八级工伤待遇仅有10万余元。无论是承揽关系,还是雇用关系,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都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之基础的情况下,在原审主持下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自然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

综上,原审民事调解书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认定,导致调解协议内容意思表示不真实;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遵循《合同法》第4条、第5条之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当事人履行民事调解协议内容后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xx年10月6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8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女,汉族,__出生,__人,住址:__区__镇__村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开发区____工业区,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

再审申请人____因与被申请____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____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______号判决,现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请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____)______号判决,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未为再审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被申请人按每月____元随工资发放了社保补贴,不宜认定为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至于社保补贴偏低,再审申请人可以通过请求社保补偿的方式维护其权益,但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该认定有误,理由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包含了依法缴纳社保的期间。本案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被申请人直至____年____月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长达__年未缴纳,且每月____元本应是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但被申请人未与职工协商,而是单方告知工资中包含____元社保补贴,由劳动者自行缴纳。未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认为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不能通过工资的形式发放。如果社保能通过工资的形式发放,那社保制度形同虚设,不利于《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更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社保补贴每月200元,远远低于单位应扣的社保费用,且低于最低档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数额。

二、法院应同案同判,再审申请人发现____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的法院认为部分:____年月,____以未足额缴纳社保等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查,____年__月后,为民服务站才为王祝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民服务站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该案与本案相似,但法院却支持了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诉求。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主观判案,有失公平。

综上,请求贵院予以改判。

此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__

____年__月__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9

行政再审申请书标准格式

申请再审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被申请人:同上写法。

(有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写明其他当事人在一、二审时的诉讼地位)

申请再审事由:应具体明确。例:申请再审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项的,应结合案情简要且具体说明新证据证明的事项及推翻原裁判的事项;(三)项伪造主要证据的,要简述对原裁判造成的具体影响或结果。

再审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即使写明了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亦应表述该条具体内容。例: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万元”;或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万元”等。

申请事实及理由:

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二零零×年××月××日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如果申诉人正在服刑,还应当写明判刑情况和服刑的处所。如果申诉人是未成年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应写明具体的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申请人的具体的请求事项应当根据具体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如量刑过重或适用法律不当,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对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就民事责任部分提出请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写明赔偿责任及其具体数额。

事实与理由:应简要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和审判结果,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点分析和阐述判决或裁定的错误,包括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以及程序错误等,阐述申诉请求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代书人:

年月日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份;

2、证据材料*份。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简明扼要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依法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事实与理由: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等)复印件*份;

2、证据名称、份数,证人姓名、住址。

再审申请书(样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第三人、因纠纷一案,不服()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二)、

(四)、(六)项及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二、申请再审的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提起再审;

(二)依法驳回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

(三)本案全部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程序违法。

1、原一审程序违法。

2、原二审程序违法。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三)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望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月×日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

法定代表:金东勋,清算组组长

联系电话:,

原单位所在地址:吉林省延吉市长白路12-4号

原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

经营方式:清算

开户行:交通银行延边支行

账户: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庚成日,院长

所在地址:吉林省延吉市

二审机关:吉林省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人因错误执行赔偿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xx)延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和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申诉请求:

1,请求撤消延吉市人民法院(20xx)延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和延边中级法院(20xx)延州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书,并做出司法赔偿决定。

2,请求恢复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原状,即赔偿我企业重新注册必要的一切有关费用共计6万元。

3,请求对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冷库恢复原状,要求支付冷库的`恢复原状费用95万元。

4,请求赔偿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54名职工自失业到至今的工资

8,652,960.00元和社会保险金(养老,失业,医疗)3642896.16元,共计12295856.16元。

5,请求赔偿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冷库和仓库非法拍卖到

至今引起的出租费损失共计5,378,251.50元。

6,请求赔偿延边水产贸易公司实验室用品损失价值30万元。7,请求赔偿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的9万元和法官贪污款。

8,请求赔偿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职工精神损害金每人10万元,并要求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消除影响。

9,请求赔偿金从法院扣押延边水产贸易公司全部资产之日起计算。

申诉理由:

19xx年7月29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任何执行依据的情况下排斥财产所有人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与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秘密签定《拍卖冷库协议书》,把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价值200万元的全部财产以自己定的58.5万元超低价格强制卖给了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故我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根据国家赔偿法和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向人民法院请求了赔偿。但一审法院以已过5年为由、二审法院以执行回转为由驳回了我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的国家司法赔偿请求。

现我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再审。具体理由如下:

一,延吉市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

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执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未依法评估、虚假拍卖、违反法定程序、伪造法律文书、违法扩大执行范围,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超标的执行、超越执行权限、执行法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导致企业解体职工失业等等行为,详述如下:

1,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19xx)延经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没有送达给我公司的情况下执行了其判决书的9万元有争议货款。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已经确认了以上事实。

2,延吉市人民法院法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

20xx年8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崔永浩有关本案被吉林省和龙市法院(20xx)和刑初字112号刑事判决书以贪污罪判三年缓期5年。

20xx年11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崔永浩有关本案又被判4年有期刑。

3,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退还执行余款:

从冷库《拍卖》款60万元里扣除我公司的实际欠款43.3万元,延吉市人民法院19xx年到20xx年至今一直没有退还的执行余款有16.7万元。

4,延吉市人民法院排斥财产所有人;与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秘密签定《拍卖冷库协议书》。

19xx年7月29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任何执行依据的情况下,与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秘密签定《拍卖冷库协议书》,把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价值达200万元的全部财产以自己定的58.5万元超低价格强制卖给了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上已经确认了以上事实。

5,延吉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伪造法律文书:

19xx年8月8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崔永浩和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延边州拍卖行一起在延吉市人民法院办公室里伪造了《拍卖确认书》。

20xx年9月28日,其拍卖行受到处罚,《拍卖确认书》也被延边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撤消。

6,延吉市人民法院未依法评估:

延吉市人民法院排斥财产所有人;把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价值200万元的全部财产评估为724,339.00元(包括冷库)。

20xx年11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委托的重新评估价为1,657,591.00元(但仍然有漏掉的部分)。

7,延吉市人民法院违法扩大财产执行范围,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延吉市法院把没有列入评估和《拍卖》范围的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的财产随意划给了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这些财产有;土地85.7㎡,水产品加工车间、锅炉房(包括锅炉和附属设备)、供水房(包括水井和附属设备)、二楼氨液重力供液器房、实验室用品等等。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上已经确认了以上事实。

8,延吉市人民法院超标的执行: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19xx)延执字350-2号裁定书称:根据延吉市法院(1996)延经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的132,761元,将延边州食品水产贸易公司价值200万元的全部财产?交有关部门拍卖。

20xx年8月24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法撤消了该裁定书。

9,延吉市人民法院超越执行权限:

延吉市人民法院超过基层法院的执行管辖规定,既基层法院执行标的不能超过100万元的规定。

20xx年重新评估的延边水产贸易公司价值达200万元。

10,延吉市人民法院违反法定执行程序:

①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没有下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违法执行了延边州食品水产贸易公司的全部财产。执行的四份判决书中,只有延吉市法院(1996)延经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的132,761元事后补下了执行裁定书,而另三份至今仍没有具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②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扣押、评估、《拍卖》、交接延边水产贸易公司的财产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通知被执行人参加,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造具财产清单。

③延吉市法院没有制作冷库所有权变更的任何法律手续。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上已经确认了以上事实。

11,延吉市人民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导致企业解体:

冷库是延边食品水产公司食品水产贸易公司的唯一的全部财产,因此延吉市人民法院对我公司冷库的拍卖等于是拍卖整个延边食品水产公司食品水产贸易公司。

1999年9月8日,延吉市工商管理局以延边食水产贸易公司没能参加年鉴为由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非法《拍卖》,致使53名职工失业长达10年之久,导致职工1人死亡十几人离婚。

12,延吉市人民法院先非法卖掉延边水产贸易公司的全部财产,过3个月后才补拍卖裁定书。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上已经确认了以上事实。

13,延吉市法院没有依法决定进入破产程序,也没有依法解决我公司53名职工的拖欠工资、失业、保险和再就业等等问题。以上的铁证事实中任何一项也完全符合国家赔偿的理由。

二,原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执行回转为由驳回司法赔偿申请维持原判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延吉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之规定驳回了我清算组的赔偿请求。

认为;案发过5年后申请国家赔偿是不妥的。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即《〈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消的,对已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的规定维持原判。

二审认为该案件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属法律规定的其它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在这里特别需要关注的是;目前对法律条款的解释权在于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机关的主审法官是否具有司法解释权待研究。)

原一审、二审判决的以上认定导致和延边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发生矛盾。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确认了以下事实: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10

申请人(原审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联系电话:136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出生于X年8月7日,住所地:XX县XX乡XX村号。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20xx)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

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双方从20xx年10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

一、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

1、本申请人并未将该工程发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申请人通过招标方式将承建的某某住房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重庆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硕丰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王小碧。硕丰公司的所有签章也是真实的,是该单位曾经使用的公章。而硕丰公司系通过报纸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本单位显然没有能力核实该公章真假。

2、被申请人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从吴飞、胡小羽处承揽基础孔桩水钻劳务,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之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代表硕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与李明全作为乙方签订基础水钻工作分包合同的是和私人,并非硕丰公司,更非王小碧。双方签订的《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挖孔桩、独立桩柱基及条形基础部分的水钻劳务以包干价方式承包给乙方。被申请人与李明全是表亲,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请人妻子王元翠还代表李明全领取劳务费用,在其领款时出具给胡小羽的《担保证明》的前言部分载明:"某某项目5—10楼挖孔桩水钻部份承揽人李明全班组的全权代表王元翠承诺"。显然,《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和《担保证明》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与吴飞和胡小羽等人之间系承揽关系,既非受雇于吴飞和胡小羽,更不是吴飞或胡小羽招用的劳动者。因本申请人并非《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的当事人,也不知晓《担保证明》证据,故在原审中未能举示这两份证据材料,以致原审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审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2、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仅仅是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承揽了基础孔桩水钻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认定申请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原审调解的履行,将给本申请人造成经济利益不当受损的后果,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也违背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在于解决纠纷、恢复秩序、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目的。但是申请人却根据原审调解协议在认定工伤后,以其承包的劳务费收入9000余元作为每月工资标准要求本申请人赔偿其伤残八级的工伤待遇26万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资标准,八级工伤待遇仅有10万余元。无论是承揽关系,还是雇用关系,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都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之基础的情况下,在原审主持下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自然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

综上,原审民事调解书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认定,导致调解协议内容意思表示不真实;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遵循《合同法》第4条、第5条之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当事人履行民事调解协议内容后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敬礼!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11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原审法院及已生效判决书案号:一审宝山区人民法院(20xx)宝民一(民)初字第2632号;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98号;申请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xx)沪高民一(民)申字第872号。

申请再审事由:

原审(一审、二审)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申请人不服原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请求:

1、请求改判支持朱黎宾要求宝冶公司承担社保机构不予报销的医疗费6971.52元外配急用药及材料费4058.35元,高压氧舱治疗费38400元及高压氧治疗期间的护理费23400元(含二次手术后三个月)伙食补贴费10395元,交通费15968元,给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前的停工留薪期7个月的工资11089.26元,共110282.13元。

2、改判支持朱黎宾要求宝冶公司承担工伤继续治疗费至工伤医疗终结。

3、改判支持朱黎宾因支付诉讼代理人的误工费及交通费1000元及原审二级诉讼费20元。

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故意回避重要事实,隐瞒真相,申请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谓“查明事实”。

(1)、朱黎宾于20xx年11月14日至20xx年3月23日期间进行高压氧舱治疗是基于手术后股骨头坏死的特殊情形所必要的治疗,有主治的市六医院医生的医嘱处方和因市六医院无此设备而指定到配合协助的医疗部门,并有收治医疗单位的证明,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的指示及单位主管看望时的同意,又是在停工留薪治疗期内。原审并未查清要点。

(2)、朱黎宾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是指在高压氧舱康复治疗期间所产生的那部分,并不包括在双方曾经协议过的手术住院范围之内,并不重复,而是未达成协议的部分。(有可计算的住院日期及代理人朱连琴在协议书签名时特别注明上可以查证),原审故意混淆。

(3)、朱黎宾在工伤手术后三年因旧伤处股骨头坏死而于20xx年11月19日至20xx年1月14日重新住院再次手术是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原审不肯查明。被申请人宝冶公司不但不予申报朱黎宾工伤复发认定手续,反而于20xx年12月5日(治疗住院期间)反而违约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恶意阻止朱黎宾本人申报工伤复发,中止社保(证据有第二次手术住院的市六医院、市八医院出院小结,违法退工单20xx年12月5日),而原审对此事关待遇责任的基本事实只字不提。

(4)、宝冶公司于20xx年3月20日决定20xx年3月7日起第二次退工并终止劳动合同,然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是在20xx年9月12日付给朱黎宾,且未经协商一致。原审故意隐瞒,(证据有经济补偿协议书,终止劳动合同给付一次性补助金在内的建行存款凭条)

(5)、朱黎宾至今仍在工伤医疗期间,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不是朱黎宾自愿接受的,未经协商一致,未经签收,(证据有疾病证明单,未经签字的经济补偿协议书),原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二)、原审在认定上脱离事实,颠倒是非,规避法律,混淆责任。

(1)、朱黎宾主张的经社保机构核定不予社保基金报销的6971.52元医疗费及社保机构不予核定的工伤手术医疗时急用外配药材料费4058.35元和因非医保定点医疗单位发票而不予核定的高压氧舱治疗费38400元均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工伤医疗必须支付的费用。宝冶公司是负有承担工伤医疗费用的责任单位,虽然在此期间,宝冶公司已为朱黎宾投保社保,但在社保可报范围之外的合理的必要的医疗费用,宝冶公司责无旁贷。原判认为“于法无据”是不对的,那么这部分工伤医疗费用要由工伤职工朱黎宾自负的法律依据何在呢?申请人认为具体发条上的不详的漏洞,并不能成为宝冶公司推脱责任的借口。“公平”是民法的基本准则,原审恰却违背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

(2)、原审隐瞒了“协议书”上朱黎宾代理人朱连琴所签“高压氧没提供”的特别注明和按实际时日可以推算得出高压氧舱治疗阶段所产生的护理费、伙食补贴费、交通费并不包括在协议范围之内的事实。原审混称“协议履行完毕”,而不支持朱黎宾主张在高压氧舱治疗期间应得的护理费、伙食费和交通费,显属偏袒不公。

(3)、朱黎宾主张20xx年3月至9月七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1089.26元是基于宝冶公司违反《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规定的待遇”,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人员接受工伤治疗,原工资待遇不变”。申请人有“存款凭单”证明该补助金是在20xx年9月12日给付的,尽管宝冶公司在20xx年3月已经宣布终止劳动关系,但在其未履行给付就业补助金的情况下,违反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程序,凭空宣布终止劳动关系起至实际给付就业补助金之前的七个月期间,工伤人员懒以维持生活的工薪待遇怎能落空。申请人认为在经济补偿未解决落空之前,劳动关系视同存在,朱黎宾在未享受就业补助金前的医疗期间当然有权主张留薪工资,宝冶公司仍应按合同补给留薪工资至实际给付就业补助金为止。原审只强调劳动关系终止而忽视就业补助金支付日期而断定“于法无据”是片面的,更何况朱黎宾尚在工伤复发医疗期间,经济补偿协议也未经同意。

(4)、朱黎宾主张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理由有六:其一,是宝冶公司在朱黎宾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发生后不予和不让申报工伤复发认定手续。其二,是在“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未经协商一致,未经签字,并非自愿接受。其三,工伤治疗仍在继续,一次性医疗补助费1万多元钱远不足以支付未来所需的医疗费用。其四,是在工伤病情尚未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催逼诱骗朱黎宾作伤残鉴定。其五,宝冶公司在朱黎宾工伤治疗过程中退掉社保。其六,宝冶公司与朱黎宾终止的是20xx年12月5日重新招工所建立的劳动关系,而不是20xx年8月1日招工合同所建立的劳动关系,(证据见经济补偿协议中半个月的补偿金)。

(5)、本案纠纷因宝冶公司拒付待遇而起,朱黎宾因工残疾,无可亲临诉求,只能委托代理,原审即已部分支持,朱黎宾因支付代理人误工费、交通费而要求宝冶公司补偿1000元,符合过错责任原则。原审将其篡改为“朱黎宾主张因诉讼发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而又断定“于法无据”,实属篡改事实,混淆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事实不清,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公。朱黎宾申请再审纠正,支持诉请。

此呈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12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39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苏钰人,男,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某某银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20日作出(20xx)兰法民三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兰州某家银行于20xx年12月28日下发“停职通知”,决定对被上诉人刘某某停职查办,之后被上诉人刘某某再未到上诉人处上班。20xx年2月起,上诉人兰州某银行停止发放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工资。被上诉人刘某某此时应当知道其权利已被侵害,已经发生劳动争议。但被上诉人刘某某未依法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的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是直到20xx年9月4日才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事实并非如此:20xx年12月兰州某银行总部办公大楼竣工、职工住宅楼竣工交付职工入住,基建工作基本结束,工作重心转入后期物业管理,申请人原来所在的基建办公室也被撤销,人员分流待岗;就在这时,申请人接到通知要求在20xx年12月31日前全部移交手头工作。申请人按照兰州某银行的要求办理工作移交,并且在20xx年12月31日当天会同兰州某银行稽核监察部、计划财务部、基建办公室三个部门七位职工共同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完手头工作后,申请人就在家耐心等待兰州某银行的岗位安排。此后数年来,申请人多次找单位安排工作,被申请人均称暂无岗位安排,也从未向申请人告知或送达过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书面通知。直至20xx年*月*日,申请人从《甘肃日报》上得知兰州市某银行更名为兰州某银行,申请人去单位了解是否对岗位安排某调整有影响,被申请人才告知我已与单位无任何关系。

因此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

首先,申请人待岗在家,并非由于所谓“停职查办”,而是因为被申请人单位机构改革,原工作部门被撤销,人员待岗分流,申请人才按照单位要求,办理了工作交接并在家等待另行安排工作岗位。而更为重要的是,在20xx年6月25日之前,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口头或书面告知、送达过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通知,申请人对此始终并不知情,而申请人数年来未能参加工作,更是由于被申请人始终不安排工作岗位所致,并非申请人本人有意“再未到上诉人处上班”。

其次,申请人知道被申请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20xx年6月25日,而非二审判决认定的20xx年2月,故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的时效应从20xx年6月25日开始起算,而非20xx年2月。

第三,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于20xx年9月4日才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事实是申请人在20xx年8月25日便向仲裁委递交了申请(见第一组证据3)。

综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并未超出仲裁申请时效,二审判决对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存在事实认定不清。

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20xx年5月1日起生效执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申请人认为对于本案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时效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自20xx年*月*日从《甘肃日报》看到被申请人单位更名,去单位要求安排工作被告知无任何关系,并于当天查询自己工资账户得知权利受到侵害,申请人随即于20xx年8月25日向兰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并未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一年的仲裁时效。

同时,由于20xx年8月23、24两日为法定休息日(周六、日),时效自动顺延,所以申请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同样也未超过60日。

因此二审法院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判决申请人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超过60日,属适用法律不当。

三、二审判决证据不足

首先,被申请人自20xx年开始单位机构改革、部门撤并、工作交接都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且手续齐全可查。而被申请人所谓“申请人旷工导致停职查办”是被申请人一面之词,并无证据支持。

其次,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自20xx年至20xx年6月25日,期间曾向申请人告知、送达过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通知或材料。

因此二审法院对于申请人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缺乏证据支持。

1998年4月申请人从甘肃*公司以全民职工身份调入当时的兰州*银行(后更名为兰州*银行,现更名为兰州某银行)工作。1999年6月14日,申请人经被申请单位考核取得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上述事实见第二至第四组证据),且至今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尚在被申请人单位留存,因此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事实和法律上,均存在确实的劳动关系。

而被申请人单位充分利用强势地位,借单位机构改革之机,撤销申请人供职的基建办公室,命令申请人移交工作待岗,长期不给安排工作岗位,进而发展到拒不承认双方劳动关系;更有甚者,被申请人单位停发申请人工资,利用银行掌控申请人工资账户的便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悍然冻结申请人工资,公然拖欠劳动报酬。同时因被申请人控制着申请人的档案及养老医疗手续,申请人的养老医疗没有着落,就连去当地社区申请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都因为被申请人至今不给手续而无法办理。申请人至今待岗在家,没有收入生活贫困,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

申请人认为而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恳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撤销二审判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以维护申请人的劳动权利,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某某

20xx年5月28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13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周

再审事由:

申请人的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之规定,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规定,恳请贵院院长对该案提请再审。

再审请求: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

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

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2、原《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结合该案,xx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xx年x月x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至此,财产转移的登记手续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执行程序结束。

而本案案外人孙国民于20xx年x月x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显然,其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在执行过程中,因此,其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驳回。但法院并未查清这一事实,致使申请人已经享有的财产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4、法院受理x县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被申请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案新的证据及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14

再审申请人涂(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住__省__市

再审被申请人__市掇刀区人民政府(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地址:__市__区__大道__号,邮编:______。

法定代表人刘__,职务:区长。

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再审申请人不服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鄂行终字第349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原终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____)鄂行终字第349号”行政判决;

2、指令__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申请再审的理由

基本理由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再审申请人在原一审中提出的最本质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关于涂J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违法。也就是说,对该回复的合法性审查是本案关键。

原终审判决认定:“涂J于____年1月15日向__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申请获取‘____年9月掇刀区在团林镇樊桥水库设立法制教育学习班的依据及其工作人员职责’的政府信息,__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口头及书面答复。其后,涂J又重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__市掇刀区人民政府于____年3月26日作出《关于涂建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告知其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对重复就此事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不再重复答复。该回复适用法律正确”。这一认定,存在以下系列错误。

第一,本不存在“口头答复”的事实,却认定为“进行了口头答复”。

原一审、原终审判决均无证据证明__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再审申请人进行了口头答复。

第二,申请内容本不重复,却认定是重复。

对比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原一审证据]即知,____年3月30日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与____年1月15日所提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有11点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法定告知义务并未履行,却认定“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所谓的法定的告知义务,实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规定,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而原终审判决认定的再审被申请人已履行的`所谓“法定告知义务”却是这样——

“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是建设现代化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区设立法制教育学习班对涂J夫妇进行法律宣传和信访条例学习教育是为了帮助公民提高法律维权意识,现予以书面答复”。[见原一审证据]

由此可见,再审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的实然状态与法律规定中应然要求相去十万八千里。

由此可见,该回复分明与法相悖,是不合法的,是应当判决撤销的,原判决却认定“该回复适用法律正确”,进而错误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维持了原一审判决。

所以,再审申请人认为,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重侵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___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15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签名:diyifanwen.com

日期:年月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16

再审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经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诉人确实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xx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没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

(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xx年3月30日提供的《证明》(称:牛梅自20xx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证明》(称:具体进来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一)一、二审法院在对管辖权争议的裁定过程中,就双方证据情况,均既未组织质证也未征询申请人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据以裁判的“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查明事实的真相,更有违程序参与原则,使当事人的知情权、辩论权形内虚设,谈何程序公正?

(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目录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十分重要的证据却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如果再审法院依法采纳,则必然推翻原裁定。

综上,在管辖权本来就错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背法律赋予公民的程序参与权、辩论权,形成了错误的事实判断,进而作出了对申请人管辖异议极为不利的裁定。一个简单的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于当事人维权成本于不顾,两次审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这与法院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申请人报着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向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实现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17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X,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X,男

申请再审人__X与被申请人__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__年5月25日作出的(20__)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__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__)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__)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X对被申请人__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X与被申请人__X20__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X与被申请人__X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__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X与再审被申请人__X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__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_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_X与被申请人__X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18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1、张开盛;男,6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区72号。

2、万调芽,女,汉族,1941年2月28日生,农民,系张开盛之母亲,同住一起。邮编:。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余姚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晓明,局长。地址:余姚城区大黄桥路69号。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20xx)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申请再审。

案由,对杀人起因的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及批地查处乱作为的争议纠纷。

申请再审事由: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1、《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被申请再审人没有依法履行的受案范围的;2、《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一、二审《行政裁定书》认定的,(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条件的。

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20xx)余行初字第22号,和(20xx)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2、撤销再审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对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行为,及违法批地行为的不法认定,判令再审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再审申请人为团体杀害自己亲人的杀人起因之一的张振棠第二次建房中的土地违法行为和违法批地行为,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1日作出的(20xx)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如下:

一、该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认定的。

该二审《行政裁定书》称:诉争的答复中关于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问题的答复,是根据多次信访,调查核实后的回复。而非对上诉人权利、义务的处理决定。至于被上诉人在受理信访后,未对信访事项作出具体处理,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申请人认为:多次信访,信访事项,请求意见是什么?是杀人的非法占地和违法批准行为。被上诉人调查核实的证据、依据在哪里?诉争行为不是对宪法规定的控申权,《土地管理法》第6、66条规定的控申权作出的处分。是什么呢?不对具体信访事项作出具体处理意见的张冠李戴,能叫依法行政吗?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五)的受案范围起诉,能叫非本案审理范围,诉讼请求不属于受案范围吗?这证明是足以推翻原认定的。

二、该二审《行政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在二审的开庭审理中,申请人已经驳倒了一审裁定:对本案诉争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在上诉人、被上诉人,及上一级行政机关都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立案庭也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这一、二审裁定只能是故意颠倒黑白的枉法认定行为。证明:原裁定认定的事实错了。

又在二审开庭审理中,对一审裁定适用的法律,被认为有四个错误:

1、对申请人的控申事项,被申请人有法定的查处职权。2、本案的诉争行为只是描述,而不是执法监察的意见。3、本案不是不服信访意见起诉,是不服复议决定后起诉。该项规定指的是不予受理。可是本案是驳回起诉。

又,张振棠户非法占地适用的法律错了,事后伪造的批文,所适用的法律,还会对吗?又,再审被申请人不依法查处,适用的法律错了,行政复议维持适用的法律会对吗?一审法院的裁定书驳回起诉适用的法律错了,二审裁定维持时,所适用的法律还会对吗?这讲的是什么放纵侵犯实体利益的法理吗?

三、原二审程序严重违法。

1、二审法院无申请免交、缓交预交受理费的决定书,或通知书。

2、在一、二审中,都提出了调取证据、勘验现场的申请,都未答复。

3、庭审中以对八个案子,合并审理。严重侵权。

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1、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提供的(新)证据证明:本案中张振棠多占35、移位占30,又强占30余平方米土地的行为,至今现场尚存。仍未查处。

2、再审被申请人在本案中违法批地的行为,能自己来查吗?不能。应上报查处,而至今仍未上报依法查处这一违法用地和批地行为……

3、隐匿再审申请人的投诉内容证明被诉行为内容不合法又程序违法。

4、多年来对申请人时间、精力及财产的损害被申请人必须连带赔偿。

特提出以上再审请求。以揭开被掩盖的团体杀人案的起因: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的违法用地行为和原历山镇人民政府违法批地的真相。严打杀人犯。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万调芽、张开盛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19

申请人:李国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三轮车司机,住岳阳市芋头田社区居委会,电话:

委托代理人:朱木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梅溪桥洞口,电话: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年8月1日作出的(20__)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错误;

2、撤销(20__)楼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和(20__)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3、驳回原审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湖南省岳阳市两级法院的审判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违法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在审判中粗俗地对待申请人,该案的审判人员法律职业道德缺失,法律业务水平低下,不仅使申请人为本不应该受理的诉讼所累,还错误地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严重侵害。

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是滥用诉权,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当然之意就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是侵权行为的加害方,其作为原告起诉,与法律的精神原则不符,是滥用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行为应予以制止,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2、被申请人作为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存在。《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见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承担了连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连带责任是一种判决责任,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承担。被申请人私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不构成连带责任的承担,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成立。

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其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一)民事责任认定错误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归责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有:被申请人、申请人、死者张海波,定作人许国祥,一审法院仅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进行责任划分与认定,违背了相关法律;也正因为一审原告诉讼主体的不适格,才导致民事责任认定的错误。

2、一审法院确认民事责任的证据无效

一审法院确认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为《12·22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诸多瑕疵,明显系人为炮制,不能作为本案审理时划分民事责任依据

(1)事故调查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文,不具有公示公定效力,

不得作为有效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予以采信。

(2)《调查报告》是被申请人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可见事故调查报告是不对外的,被申请人取得程序违法。

(3)《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了申请人的责任人却未给予其申诉权利,依照行政法相关理论,该调查报告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4)事故调查程序违法,调查报告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①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②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该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然而遗憾的是,被申请人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其调查没有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也没在调查报告上签字,是一份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报告用语模糊,所谓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及“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等概念很明显是人为炮制的产物,非正常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

(二)赔偿数额认定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

(1)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民事协议具有严格的相对性,不得以协议对抗第三人。被申请人与死者张海波家属私自达成的赔偿协议,该协议并未得到申请人的认可,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以该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为基础,要求申请人分担赔偿责任,违背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2)一审法院已给了明确的举证期限,然而质证时被申请人却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其所提交的赔偿协议为复印件,申请人当即予以了否认,一审法院竟然以复印件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百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应当发回重审。

1、被申请人于20__年1月28日起诉,法院应在收到起诉书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而判决书写明20__年3月11日才立案,违反了法律规定。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则其审理时限早已超过。

3、送达程序违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应交由受送达人签收。一审法院在申请人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时,采取的是直接送达的方式,但没有被上诉人的签收;且送达行为粗俗,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开庭程序违法。《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审第二次开庭没遵照此规定,头天通知第二天开庭,致使申请人代理人无法参加诉讼。

5、举证质证程序违法。一审法院给予了明确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后被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一审法院竟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又安排质证,违反了《证据规则》有关规定。

6、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而一审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是按普通程序收取的,与法律规定不符。

四、本案中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被申请人应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被申请人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2)被申请人主客观上都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规定,承揽家庭居室装修应具备相应资质,且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被申请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属于违规承揽工程;其雇工也不具备从业资格和高空作业资格;施工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人员也无任何安装装备,现场指挥人员缺失,因此被申请人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2、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才承担赔偿责任。对过失认定采取义务违反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是不争的事实。本案中申请人为个体运输工人,非被申请人长期雇工,也不具备防盗网安装的专业技术,对安装工程只是起协助作用,且是按被申请人雇佣的专业安装人员的指令进行施工,并无违反任何义务性规定,因此申请人对损害发生主观上不具有重大过失,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一审法院的违法错误判决,申请人及时予以了上诉,然而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错误,不依法予以纠正,而是维持原判。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公正性,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20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xx)XX字第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第X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撤销XX人民法院(20xx)XX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

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中院的二审判决。

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21

申请人:杨__,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__省__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申请人杨__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__年8月31日作出的“(20__)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__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__)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__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__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__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__。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杨__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__县法院在20__年9月4日作出“(20__)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附件1)。判决认定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__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__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以下简称“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给付原告杨__大贝茆煤矿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证》(以下简称“三证”),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被告王俊X负担。该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有:“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纠纷是由于王俊X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杨__大贝X煤矿的开采证、营业证等证件正本导致杨__不能正常管理经营煤矿而产生等。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诉。20__年10月14日X林市人民检察院向X林市中级法院提起X检民抗字(20__)11号抗诉书,20__年1月5日__县人民法院作出(20__)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附件2)。判决基本维持了(20__)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只是因现大贝茆煤矿的“三证”由第三人王文X实际持有,而改判由王文X交给杨__。

判决宣判后,王俊X、王文X、王心X(杨怀X、刘小X已在20__、4、22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王宽心)不服提起上诉,20__年8月17日X林市中级法院作出(20__)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附件3)。判决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法定依据的情况下,错误的撤销了__县人民法院(20__)府民初字第271号和(20__)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错误地判定20__年7月4日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__年9月15日为止,王文X补偿杨__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大贝茆煤矿的有关证照由王文X继续持有,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担一半。

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杨__不服提出再审申请。20__年6月6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__)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__年8月31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__)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附件4)。再审判决不但没有依据事实和法律撤销二审的错误判决,而是在继续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后却在没有法定及约定解除理由的情况下判决终止该合同履行,并且以所谓程序违法为由对二审判决认定有效的《联合办矿协议》的判决予以撤消,对该非法协议不予判决认定无效。X林市中级院再审判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杨__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__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地践踏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一、撤销本院(20__)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二条”的改判依据错误,《联合办矿协议》应当判决认定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__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__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并诉请由王俊X交付煤矿有关证件。而本院终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请作出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协议有效即《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违反了我国民诉法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改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据此判决“一、撤销本院(20__)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二条(即撤销二审“20__年7月4日X木县__乡李家沟村大贝茆煤矿与X木县__乡兴达煤矿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

20__年7月4日(在杨__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未经杨__同意非法代表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政府在1999年7月份之前就取缔不复存在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代表王文X、王治标签订了《联合办矿协议》,该非法协议应当无效。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是假借两矿联办之名,实质是损害承包人杨__合法权益的行为。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__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__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的案件,而且也在再审判决第二条判决认定《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有效,那么法院认定在杨__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非法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是否有效,就直接成为杨__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能否继续合法有效存在、能否继续全面履行的关键。《联合办矿协议》的非法存在,直接侵害了杨__的承包经营权,直接导致杨__无法继续行使煤矿承包合同的权利。因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就不应当以“不告不理”、“程序违法”为由,简单的判决撤销二审时对《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错误判决,而应在对该案事实审查后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只有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杨__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才能继续合法有效存在,才能继续全面履行。

二、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杨__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注:该承包合同指“杨__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认定的事实依据错误。

X林市中级法院的再审判决认定“由于该煤矿是经政府批准的煤矿,在联并后一直由王文X经营管理,并对煤矿进行了实际投资与整改,杨__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管理并未参与,故杨__失去再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

大贝茆煤矿确实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经政府批准的合法煤矿,可是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政府取缔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联并,杨__承包的大贝茆煤矿的主体资格始终合法存在。

X木县政府在20__年7月初审并上报X林市政府审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联并时,非法矿井“兴达煤矿”因“四证”全无(四证指“三证”和《前期施工证》),其早已在1999年7月之前就被政府取缔并经X林市政府上报__省政府,当时“兴达煤矿”已经不复存在(1999年政府取缔非法矿井的标准:停止供电、停止供火工品、“三不留”、井口闭毁、地貌恢复)。具有审批权的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两矿联并,X林市政府只是为了保护大贝茆煤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20__年10月25日批准大贝茆煤矿调整井田范围、在20__年11月8日批准同意大贝茆煤矿扩大井田面积、扩大生产能力,有关zhèngfǔ部门并据此给大贝茆煤矿换发了“三证”而不是重新颁发了“三证”,其相关证件的编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设计能力、井口坐标等与原证件完全相同。

该煤矿也绝非如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在联并后一直由王文X经营管理,杨__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管理并未参与”,而是王俊X、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将两矿非法联办后,又非法将大贝茆煤矿先转包给蒋树华、后又非法转包给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__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__不能对煤矿进行合法投资、整改、经营管理。王文X等人明知故犯,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__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在非法利益的驱使下,王文X等人投资、至今非法管理经营着大贝茆煤矿。

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__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以判决制止,却在没有法定依据及根据认定的错误事实,错误的判定“杨__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杨__数年不懈诉讼,目的就是收回煤矿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杨__完全有资格、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继续承包管理、经营大贝茆煤矿。

三、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滥用司法权: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三、杨__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于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__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20__年5月14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__乡大贝茆联办煤矿协议》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书中写明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定仅有《合同法》第8条、第60条。

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判决制止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__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却错误适用《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的规定,错误判决杨__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__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进而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__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__年9月15日为止。

既然再审判决杨__与杨治X、王俊X、杨怀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__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合同有效,并且没有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而不应该错误的判决终止履行。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20__年5月14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__大贝茆煤矿联办协议书》无效,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8条判决王俊X、王文X等人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后,恢复财产原状,而不应该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__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__年9月15日为止。

四、判决没有法定依据,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就错误的判决维持了“王文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杨__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的二审判决。王文X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__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每年非法获利数千万元,杨__数年不懈诉讼,已经家贫如洗,而双手举着法律天平的X林市中级法院却判决王文X补偿杨__248万元,这样的天平还能叫法律天平吗?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的一切经济行为都应当接受法律法规的调整规范,人民法院是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应当主持正义,依法秉公办案。而X林市中级法院却视法律的尊严于不顾,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形下,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杨__签订的《关于承包__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有效合同终止履行,错误的判决王文X继续经营大贝茆煤矿至20__年9月15日止,错误的判决王文X给付杨__248万元补偿费,X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实在是一种压制合法,鼓励违法,任意践踏国家法律尊严的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__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受托代理人:戴涛

申请人:____________

二0__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原一审、再审、二审、再审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22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女,1953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维持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__)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

本案事实1995年11月13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颁发编号为3-36号宅基地使用证;1997年3月19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早11天取得。20__年6月1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20__(1)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申请人和被再审申请人建设用地指标。再审申请人与20__年10月向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20__)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

20__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政府批地说明: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取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20__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审申请人不服再审,(20__)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20__)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20__年1月16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做出“陈洪奎、李国梁住宅用地使用权确权面积示意图”但是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没予认可。

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审判决,20__年9月16日被再审申请人,另案请求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

20__年4月1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后政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撤销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20__年9月10日颁发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证件号),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__)第1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20__年1月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单方委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了测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程序违法。20__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现依照法律规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鉴定结果重新鉴定。

经20__年5月13日以(20__)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取得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__)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__)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驳回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的起诉。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__)通民再终字第20-1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通民再终字判决第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__年5月20日作出(20__)内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__年12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__)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__)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维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__)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坚决不服。

1997年3月2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70平方米。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20__年6月24日,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__、018号,同意建筑80平方米砖木结构3间住宅。具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__、018号及土地使用证和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屋。20__年7月18日,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土地管理所核发后国用(20__)字第243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积1164、30平方米;

20__年10月由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注册号(15043)。在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__)第18号复议决定书生效后,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__年8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颁发了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81、7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房屋再20__年10月建筑完毕,而被再审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是在20__年建筑完成的房屋。现在都已经投入使用,拆除谁的房屋都会造成损失。

二、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20__年9月10日法发(20__)13号]第9条的规定:“(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原文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__)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当时没有取到新证据: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取20__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卷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20__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重新鉴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判决,以上这些证据和新证据和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可以推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__)内民提字第212号]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权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李x

20__年3月21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23

1、请求撤销(20xx)鲁商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再审诉讼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和理由

一、再审被申请人担保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法放贷,《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1、关于的身份。

是再审被申请人x公司的法人股东(投资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员工。在借款人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商谈借款的过程中,身份是受再审被申请人的安排的职员。况且,本人没有巨额资金,假如有巨额闲散资金,完全可以与自行联系借款事宜,没有必要经过再审被申请人这一中介环节。

其实,涉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要查明资金来源,即可确定实际借款人是再审被申请人,只不过是再审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的一个职工。无能力进行民间借贷。

2、关于资金账户。

一审中,、再审申请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调取资金来源的申请,并了详细账户信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拒绝调取。

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调取资金来源的申请,同样了详细账户信息,阐明了该证据为查明出借借款事实的关键证据。再次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拒绝调取。

关键证据资金账户问题,一、二审均未查清。

3、关于新证据。

因案情复杂,再审申请人再次调查后,获取以下新信息证据:再审被申请人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又是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投资有限公司是再审被申请人x公司的法人股东。并迅速递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没有开庭质证,武断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致事实不清。

二、借款人与再审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解除房产抵押的事实,恶意串通、欺诈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依法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1、借款人在一、二审庭审中,明确认可与再审被申请人一起,欺诈再审申请人作反担保人的事实,并提交了书面证据材料。一、二审法院无视该重要的证据存在,避而不提。

2、与借款人、以公证方式,在20xx年xx月x日x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与月xx日止),借款人、以其自有四套房产作抵押。但,以上当事人又与20xx年x月xx日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证),借款期限变更为x个月的时间即: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止。

以未公证的后借款合同变更公证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审判决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认定。

3、20xx年x月xx日,借款人、借款逾期。再审被申请人突然与、签订《承诺书》和《委托保证合同》,从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变更又为保证人。明知、借款逾期、四套房产被解除抵押以及山东xx市汽贸有限公司、xx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仍为其保证,这一行为的本身就存在主观上的欺诈。

4、再审被申请人在格式反担保合同时,要求再审申请人等人进行反担保。但是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后当日下午,借款人、按照与再审被申请人已商定的意见,将四套房产进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证了再审被申请人、恶意串通的事实。

原因是,在反担保时,借款人、告知再审申请人已有房产抵押,房产价值远远大于借款数额,反担保无风险。基于信任,再审申请人才决定反担保。、借款数额巨大,如果知道房产随即将被解除抵押,再审申请人根本不会为其反担保。

再审被申请人与、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反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反担保合同第3.2、3.3条款,因违反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1、担保法及物权法对于债务人以自有财产设定抵押和有保证人保证并存时,明确规定了实现权益的法定顺位。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担保的除外。

2、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均放弃了对借款人房产抵押,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作为反担保人在再审被申请人丧失抵押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再审申请人及其他反担保人均没有书面承诺继续担保。

四、二审对上诉费的处理不妥,再审申请人上诉时,二审法院是按照两个案件立案的,收取诉讼费也是按照两个案件收取诉讼费的,而二审判决却只判决了一份诉讼费。

综上所述,请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xx市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24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___对被申请人___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20xx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___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债务属于高额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的钱庄及打击高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_____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之间债务存在高额行为。被申请人_____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额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高额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25

申请人:杨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__门外大街乙2号1号楼3门112号。

申请人杨X对北京市__区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审原告张__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将被告云X及被告杨X诉至北京市__区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经__区人民法院于20__年1月__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申请人杨X作为车主承担事故赔偿连带责任。因作出判决时正好赶上春节期间,诸多证人及证据未能及时收集与出示,待放假后时间紧迫未及上诉。并且,因为一审判决中没有明确申请人杨X属于名义车主的事实,故而导致判决不公,判决书中将申请人认定为实际车主,与车辆驾驶员即被告云X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重新审理。

事实上申请人是肇事车辆的名义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请人与涉案车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涉案车辆的使用、年检、保险、缴纳养路费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担,所以应由其享有和承担由涉案车辆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应由事故责任人及实际车主高X承担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赔偿责任。申请人作为名义车主,因车辆已经由实际车主高X占有和使用,申请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该车辆的使用,也未从车辆的使用或运营中取得过或约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有关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申请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原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市__区人民法院依据此生效判决,又作出(200X)X民初字第19__号判决书,此判决仍然沿用原审判决书中认定的归责方式导致申请人再次蒙冤。现对19__号判决已经上诉。但如果不能从源头上撤销原审判决,对19__号判决的上诉仍将对申请人不利。申请人已经在19__号判决的审理过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足以认定申请人是名义车主的事实,但奈何__法院以原审判决已生效为由仍作出19__号对申请人不利的判决,依据在19__号判决书中出示的新的证据和证人证言,现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重新审理,还申请人以公正。

综上,为查明事实真相,还申请人以清白,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北京市__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X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X人民法院

申请人:__X

__年__月__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26

申请人:胡__,男,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x

地址:__x市工农路__号__室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诉人:__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许__职务:行长

住所地:__x市中山西路188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__x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西民一初字第00号民事判决书和__x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____)石民六终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再审。

诉讼请求:

1、撤销一二审判决;

2、依法确认被申诉人存在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更新相关信息。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判决与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相互矛盾

本案历经一二审,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已经一清二楚:就是在____年4月1日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这一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已经做出朱门的判决进行了认定,

围绕这一焦点,双方均举出了证据,用人单位举出了____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公证书。劳动者举出了市中院(____)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按照最基本的证据规则,在双方都举出证据的情况下,需要简单比较证据的效力。显然,法院应当采纳劳动者提供的证据。

第一,从效力来看,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显然要高于其他任何证据。

第二,从时间上看,公证书形成于____年4月1日,法院判决形成于____年5月30日,显然属于对劳动关系的重新认定。

第三,从内容上看,市中院(____)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用了六页的篇幅,不厌其烦的论述了半天,其实就是说明了桥西法院之所以启动再审程序,就是因为____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导致原一审判决(____年西民一初字第00468号)无法执行。此后通过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支持了劳动者的要求实现劳动权益,责令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的请求,此时公证书已经存在,用人单位在再审的庭审意见里也做了表述,但是没有得到认定。也就是说,公证书的效力,已经得到法院的实体审理,已经被否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错误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金。在该案中,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既然法院判决最终支持了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责令用人单位继续提供21个月的工作岗位,也就必然认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好比一枚硬币的两个面,既然认定应该提供岗位,说明双方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反之亦然。

这么简单的一个问题,连小学文化的人都能懂的问题。一二审合议庭竟然在劳动者的庭审意见和上诉状里大声疾呼下竟然无动于衷。简直不可思议。

综上所述,原判决在案件处理上站在强势的用人单位一方,偏听偏信;认定事实缺乏必要证据;推理过程逻辑混乱,以偏概全;运用法律缺乏客观公正,所作判决有悖常理,没有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这样的判决,从客观上起到了纵容用人单位继续拖欠工资和打击报复劳动者的恶劣社会影响,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肯请高级法院认真审查上诉人的请求理由,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胡__

年月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27

申请人: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岁,民族:________,籍贯: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对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简明扼要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依法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事实与理由:

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28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A: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B: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下达的(20xx)大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再审的请求

1、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大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A的全部诉讼请求。

2、再审申请人的'上诉及申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首先,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重大错误。再审申请人不是辽B12345轿车所有人,该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20xx年4月8日普兰店人民法院下达的(20xx)普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辽B12345轿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且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得赔偿支付给被申请人B。但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视而不见,强行认定:再审……此处隐藏10173个字……伤人员懒以维持生活的工薪待遇怎能落空。申请人认为在经济补偿未解决落空之前,劳动关系视同存在,朱黎宾在未享受就业补助金前的医疗期间当然有权主张留薪工资,宝冶公司仍应按合同补给留薪工资至实际给付就业补助金为止。原审只强调劳动关系终止而忽视就业补助金支付日期而断定“于法无据”是片面的,更何况朱黎宾尚在工伤复发医疗期间,经济补偿协议也未经同意。

(4)、朱黎宾主张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理由有六:其一,是宝冶公司在朱黎宾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发生后不予和不让申报工伤复发认定手续。其二,是在“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未经协商一致,未经签字,并非自愿接受。其三,工伤治疗仍在继续,一次性医疗补助费1万多元钱远不足以支付未来所需的医疗费用。其四,是在工伤病情尚未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催逼诱骗朱黎宾作伤残鉴定。其五,宝冶公司在朱黎宾工伤治疗过程中退掉社保。其六,宝冶公司与朱黎宾终止的是20xx年12月5日重新招工所建立的劳动关系,而不是20xx年8月1日招工合同所建立的劳动关系,(证据见经济补偿协议中半个月的补偿金)。

(5)、本案纠纷因宝冶公司拒付待遇而起,朱黎宾因工残疾,无可亲临诉求,只能委托代理,原审即已部分支持,朱黎宾因支付代理人误工费、交通费而要求宝冶公司补偿1000元,符合过错责任原则。原审将其篡改为“朱黎宾主张因诉讼发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而又断定“于法无据”,实属篡改事实,混淆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事实不清,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公。朱黎宾申请再审纠正,支持诉请。

此呈

最高人民法院

邮寄附有关证据

申请再审人:朱

申请日期:20xx年7月7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29

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

原审其他当事人(若有):

再审申请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民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几项或多项(或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人民法院

附:本再审申请书副本份。

再审申请人: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30

申请人:,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xx省满城县人,汉族,原系xx市xx区xx乡乡长。xx年5月1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xx年,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年刑满释放,现居住于xx市xx区政府宿舍。联系电话: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1、两级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错误

申请人担任xx市xx区xx乡乡长期间,于xx年x月x日给本乡xx村发放占地补偿款时,截留了其中xx元,以申请人个人名义存入东风路邮政储蓄所。截留的xx元是征地部门给付的超出土地标准部分补偿款,目的是用于本乡学校校舍的修缮,该行为是经过xx乡委书记赵同良、担任乡长的申请人以及乡里其他干部共同研究确定的。以申请人名义存入储蓄所,原因之一是该款是账外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花销方便,二是因为申请人是乡长。

xx区人民法院以及负责二审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贪污。申请人认为这一认定存在错误。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借职务之便,将数额较大的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申请人既无将公款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公款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上述事实为贪污。具体理由是:

第一、虽然截留的xx元公款以申请人名义存储,但是,存款是担任土地所会计的xx办理的,存折也是他负责保管。申请人个人无法支取使用该公款;

第二、存折上的公款除了支取xx元用于包工头修路外,还有部分用于乡政府干部的其他公务开支。申请人从来没有从该存折支取任何款项用于个人开支;

第三、该存款是乡里主要和会计等人都了解的公开事情,申请人怎么可能据为己有?

xx年19月申请人为了帮助堂妹完成银行揽储任务,将xx元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了农行裕华路办事处储蓄所,同年12月26日为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又将该x元转存到xx县信用社。两级法院认定申请人该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行为。申请人为了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将土地所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但是,存折同样是由土地所会计掌管,该存款凭折支取,申请人没有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也没有进行非法活动,更未进行盈利活动,甚至存款的利息都是归土地所所有。事实上,土地所的公款只是换了一个存放方式而已,银行储蓄是可以随时支取的,所以不会影响到公款的使用。

2、本案关键证据没有出示质证

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取了作为证据的几份存折,办案人员把与案件无关的申请人个人存折还给了本人,把作为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存折作为证据予以扣押。存折的户头、存款数额、交易记录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该存折是从会计手中提取,其中的支取项目有乡政府的会计账目可以证实是用于公务,没有归个人使用,存折的提出来源和支取项目足以证明申请人没有贪污和挪用公款。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没有出示这些重要证据。

3、本案证据存在矛盾

本案证人赵同良,时任xx乡委书记,他在一审庭审前曾亲自书写证词,证明申请人没有贪污行为。判决认定了申请人曾经从截留款存折中支取xx元付给包工头,这一事实证明申请人个人名下的存款是用于公务目的,如果是申请人将截流款据为己有,怎么会作为公款支出?再有,如果是申请人将截流款据为己有,怎么会由单位会计掌管存折?

4、本案有新证据证明原判据有错误

xx年元月10日,当年担任xx乡土地所会计的为申请人出具了书面证言,证明申请人担任乡长期间,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申请人个人没有掌管存折,个人没有支取使用过存折上的款项。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二审法院未依法审查、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为此,特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宣告申请人无罪。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31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赵某,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路号x号楼104室。

邮寄地址:广西南宁市路号联系电话:138

委托代理人:曹x,男,(济南)

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6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青岛制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大沙路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大沙路号。联系电话:0532—5

法定代表人:岳x,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赵x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6日作出的(20xx)青民一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青民一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

2.确认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判决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0755元。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一款第(十二)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理由如下:

二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找到如下新证据:

证据1: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编号20xxscwt005)

证据2:见生产日期为20xx年8月的复方卡托普利片、氟罗沙星片

以上证据用于证明被申请人青岛xx有限公司其片剂生产一直在正常进行,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依据不成立,与其在一审、二审过程中的当庭陈述存在直接矛盾,证明被申请人系故意以调动岗位为手段逼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规定。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20xx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制药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从事营销岗位工作。并在合同的第二十一条约定:职工收入在第一年职工收入的基础之上每月增加六十元,以后企业将制定新的薪酬政策,在此基础之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同时第三十七条约定: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就具体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

20xx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电话通知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表示不同意,并于12月8日将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想法向被申请人做出书面报告,希望被申请人不要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希望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及办理社会保险。20xx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24日回公司报到,重新安排工作为销售部招标员,并已于20xx年8月开始被作为待岗人员处理,实际上现在是重新上岗,须先培训一个月,以后正式上岗,月工资920元,不同意这个安排就解除合同,申请人表示对8月份的待岗决定完全不知,因此不同意签字接受公司这个安排,被申请人告知这是公司的决定,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同意这个待岗安排公司有权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这个安排,被申请人遂于20xx年12月底向原告下发解除合同报告书。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20xx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在要求与申请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协议情况下,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此系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符合事实,申请人对此无异议。然而二审法院没有查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的行为实属变相强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在申请人工作毫无过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向被申请人拒绝后,随即对申请人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见青岛xx有限公司上岗通知书【20xx】6号),调整后的岗位在客观上对于申请人来讲根本不具有可接受性,这意味着已经在广西南宁定居十几年的申请人要抛妻弃子,背井离乡前往山东青岛从事一份每个月只有488至920元的工作(该标准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而当时申请人每月底薪加提成收入在3000元左右),同时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工作岗位的调整给出的理由是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并未举出任何证据,其所称公司因未得到片剂生产的GMP认证,所以无法进行片剂生产。而实际上被申请人一直在委托青岛唐恒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片剂的正常生产(见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编号20xxscwt005)已达数年,并正常销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发生达成协议的。”单位可以无过失辞退劳动者,但本案中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片剂生产照常进行(见生产日期为20xx年8月的复方卡托普利片、氟罗沙星片),公司业绩也一直十分不错,劳动合同完全可以继续履行,被申请人并无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企业经营陷入困难,仅限于书面或口头答辩。被申请人以调整申请人无法接受的工作岗位为手段逼迫劳动者与其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保护原则,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相应的承担违约责任。

3、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申请人首先主动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应该属于被申请人一方,而本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中第37条的约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但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故其上述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申请人认为本案申请人只能就被申请人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事实提供证据,对于证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应适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要求申请人提出相关证据的判定与法律规定不符,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均适用法律错误。

4、申请事由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本案仲裁庭审过程中,申请人受仲裁员误导放弃了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一审过程中再次增加了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中明确载明了原告诉称:原告认为被告的上岗安排不仅是对原劳动合同的修改,也违反了劳动法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被告如果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是被告的单方违约行为,必须报销差旅费,支付所欠工资奖金,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以判决第五项:“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了申请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鉴于赵宇未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本案不予受理。该认定明显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虽然申请人赵x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放弃了经济赔偿金的诉求,但因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在一审法院诉讼过程中是可以就经济补偿金继续主张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疏忽了一审法院判决第五项,没有对经济补偿金诉求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无过失性辞退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条规定完全符合经济赔偿金的给付情形。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面临失业的经济补助,属于典型的法定补偿金,二审法院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置之不理,属于严重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申请人赵x目前已经失业,家庭经济情况十分困难,作为一名下岗职工,一名十岁孩子的父亲,恳请贵院在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再审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伸张公平正义,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X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32

再审申请人涂J(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住__省__市

再审被申请人__市掇刀区人民政府(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地址:__市__区__大道__号,邮编:______。

法定代表人刘__,职务:区长。

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再审申请人不服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鄂行终字第349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原终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____)鄂行终字第349号”行政判决;

2、指令__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申请再审的理由

基本理由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再审申请人在原一审中提出的最本质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关于涂J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违法。也就是说,对该回复的合法性审查是本案关键。

原终审判决认定:“涂J于20xx年1月15日向__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申请获取,20xx年9月掇刀区在团林镇樊桥水库设立法制教育学习班的依据及其工作人员职责’的政府信息,__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口头及书面答复。其后,涂J又重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__市掇刀区人民政府于____年3月26日作出《关于涂建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告知其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对重复就此事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不再重复答复。该回复适用法律正确”。这一认定,存在以下系列错误。

第一,本不存在“口头答复”的事实,却认定为“进行了口头答复”。

原一审、原终审判决均无证据证明__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再审申请人进行了口头答复。

第二,申请内容本不重复,却认定是重复。

对比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原一审证据]即知,____年3月30日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与____年1月15日所提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有11点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法定告知义务并未履行,却认定“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所谓的法定的告知义务,实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规定,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而原终审判决认定的再审被申请人已履行的所谓“法定告知义务”却是这样“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区设立法制教育学习班对涂J夫妇进行法律宣传和信访条例学习教育是为了帮助公民提高法律维权意识,现予以书面答复”。

由此可见,再审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的实然状态与法律规定中应然要求相去十万八千里。

由此可见,该回复分明与法相悖,是不合法的,是应当判决撤销的,原判决却认定“该回复适用法律正确”,进而错误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维持了原一审判决。

所以,再审申请人认为,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重侵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20xx年12月17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33

请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要求填写,并对以下问题特别注意:

1、对于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栏的基本情况中的联系方式,必须注明有效联系电话、送达地址及邮编,或其他联系方式。

2、对生效民事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生效民事调解不服,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故再审申请书须明确写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一项或多项,或者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3、再审申请的请求。应写明是对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全部还是部分不服,对于部分不服的应写明不服裁判调解书的主文内容。

4、事实与理由。应针对生效判决、裁定等,并论证不服的理由,如从以下方面论证: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

(3)适用实体法不当;

(4)违反了法定程序;等等。

5、落款部分公民需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盖章,副本的落款部分不能复印。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34

申请人:__,女,__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X,住__省__X市__X区__X村X组。电话:____X。

被申请人: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X省__市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X,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1。依法裁定撤销__X省__X市__区人民法院(20__)X民初字第__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裁定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__X有限公司诉__买卖合同纠纷一案,__省__市__区人民法院于20__年X月X做出(20__)X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并应裁定此案重新审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判决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后,仅支付了X万元定金,未支付任何货款,原告有理由认为其行为已表明不履行合同”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后,除交付定金X万元外,还于20__年X月X日付给被申请人货款X万元。对此,有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据为证。

2。原判决认为,“被告却未按协议支付任何货款且所欠到期款项超过全部货款五分之一是酿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按照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只有当购买方拖欠出卖方货款达总货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方才有权利解除合同。双方约定的首付款为66。8万元。事实上,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后已经支付了被申请人定金5万元、货款28。25万元,其所欠的款项只有33。55万元,只有总货款的5。52%,根本达不到总货款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尚未成就,被申请人根本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原审法院偏听偏信被申请人的一面之词,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二.原判决证据不足

1。原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评估报告书,就认定申请人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为X万元、评估费为__万元。该鉴定机构未经过申请人认可,难免存在偏向被申请人利益,损害申请人利益的问题;该车损失费计算依据是什么?鉴定人应出庭接受质询,但显然原审法院并没有这样做;鉴定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而知。据业内人士评估,象此案中泵车损失主要就是车辆修理费。在正规的大型专业修理厂修理的话,此车修理费不超过10万元;在小型修理厂修理,修理费也就3到5万元。原审法院以一份显然极不合常理的、有重大瑕疵的鉴定书就认定被申请人的损失为75。4万元,显然是轻率的,也是对原告不负责任的。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对该车的保险由被申请人承担;但被保险人却违反约定未给该车投保,致使该车在购买后仅一个来月就出了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的结果。如果被申请人按照约定为该车购买了保险的话,即使该车受损也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正是由于被申请人的严重违约行为,才使得该车受损后,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退一万步的话,就算该车造成了70多万元的损失,但这损失也是由于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而与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理应为自己过错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无视此事实,让毫无过错的申请人承担车辆损失责任,反而让真正的有过错人坐享利益,显然这是极不公平的。

三.原审法院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存在程序错误,应予纠正。

1。原审法院没有给申请人发传票。既没有寄书面开通传票,也没有给申请人打电话通知开庭。在未将诉状、开庭传票等送达申请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从而缺席判决申请人败诉。显然,原审法院粗暴地剥夺了申请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使申请人失去了当庭抗辩的机会,造成了申请人重大损失。原审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所做出的判决是错误的、不公正的。

2。申请人在收到原审判决书后,在法定上述期限内,于20__年5月24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对此,有邮局回执单、上述状副本等为证。原审法院明明收到申请人的上诉状却故意隐匿不立案,致使申请人的上诉权利被原审法院粗暴地剥夺了。申请人又一次失去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究其原因,在于原审法院漠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偏袒被申请人。显然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

3。被申请人的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数额为70万元,而原审法院竟然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75。4万元损失费及1万多元的鉴定费。这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审法院的“高水平”,赤裸裸地偏袒被申请人的嘴脸暴露无遗。

综上,__省__市__区人民法院(20__)岳民初字第__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裁判结果至为不公。恳请上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书,查清事实予以改判,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

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X

__年__月__

关于再审申请书篇35

申请再审人:ZZ,男,汉族,1965年4月生,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NN,男,汉族,1966年3月生,住:漯河市。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漯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__)豫法民二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ZZ、河南同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NN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__年7月8日作出的(20__)豫法民二终字第119号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决第2项,依法查清真实欠款。

2、撤销原判决第3项,依法改判驳回。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诉讼诈骗,应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诈骗的刑事责任。

4、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承担相应诉讼费。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3、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一、[ZZ个人借款部分理由]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第2项948万元借款。

20__年3月20日ZZ还钱给NN钱的汇款单两张,共计21万,这21万应从948万中扣除。一、二审理期间申请人ZZ陈述到此两笔还款事项项时,被申请人NN拒不承认。申请人ZZ申请法院调取,法院也均未调取,现在申请人ZZ已从银行调出还款账单,以证明曾还款21万的事实。(二)原判决认定1216.5万借款缺乏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NN二审提交的20__年8月25日ZZ打的保证书证明借款仅有1196.5万元,这一事实与NN一审提交的20__年9月16日ZZ写的保证书借款1216.5万相互矛盾,这足以说明原判决认定1216.5万借款真实有效是错误的。

2、原判决“ZZ承诺给NN的工程合同没有履行,所附条件没有实际意义,将ZZ收取的承建服务区的390万保证金予退还”,违反20__年8月18日NN与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签订高速公路服务区标段施工协议书第五条第2项约定退款时间规定。且录像证据显示NN根本就没给ZZ这390万保证金。

①20__年8月18日NN与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签订高速公路服务区标段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NN要交600万施工保证金,保证金退还时间为淄博市黄河工程局交纳给业主的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执行,现在还不是退还390万的时间。

NN在和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签订合同后,由于没钱交纳,就让ZZ对淄博市黄河工程局出具了由他代淄博市黄河工程局收390万的保证金的条,这部分钱将来从ZZ在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的提成中直接扣除返还给NN。所以,原判决认定由于ZZ承诺给NN的工程合同没有履行,所附条件没有实际意义是错误的,因为ZZ已让NN和淄博市黄河工程局在20__年8月18日签订了服务区施工合同,所以让ZZ在未和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结算提成的条件下退还这390万,明显违反退款的约定条件,所以依合同约定390万现在不应退还。

②通过申请人提交法庭的录像中ZZ和NN对话,说明了这390万保证金NN根本就没给ZZ。

“ZZ:保证金你就没给我啊。

NN:你说没给你就没给你呀?

ZZ:以事实为依据,你能冤枉我吗?

NN:我到时候没法,我就得冤枉你冤枉你了,你知道吧?这就是办法啊。”

3、申请人提交的录音、录像能证明了:NN包括借给ZZ的、购买机器设备的总共化了有460万。这就充分说明了NN和ZZ之间的借款不会超过460万元。

综上,原审判法院对录音、录像证据不予采信,也不依法审查出借资金来源,不审查资金交付痕迹证据,不审查真实欠款数额,仅依被申请人的1216.5万元的借条就认定借款真实有效明显证据不足。

(三)原判决让申请人承担借款不真实的举证责任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规定的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要物合同的法律规定。该条规定明确了借款以实际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该实际交付的证明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借款的人承担。结合本案,实际借钱交给ZZ的举证责任应由被申请人NN承担,但原执法犯法的将此举证责任转嫁到申请人身上,让申请人承担没有借钱的举证责任,并以举证不能判决认定“事实上不存在的1216.5万元巨大、高额债务”是严重违反举证责任规则的规定的。

二、[同泽置业公司担保部分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20__年9月16日保证书上借款1216.5万的合同有效,缺乏有效证据证明。

1、通过被申请人NN二审提交的20__年8月25日ZZ打的保证书证明借款仅有1196.5万元,这一事实与NN一审提交的20__年9月16日ZZ写的保证书上1216.5万借款相互矛盾,说明主债务1216.5万元不真实。

2、通过原审查明应当扣除的220万和已还过的48.5万元,还有948万借款来看,被申请人NN明知ZZ没欠那么多,并已还了几十万的情况下,非旦不予扣除,还变本加历的让ZZ写下1216.5万借款,这就充分说明了他欺诈的故意,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综上,NN采用欺诈的方式,把原没有1216.5万的债务让ZZ写了下来,并让同泽置业公司担保,明显具有非法占有同泽置业公司财产的目的,其行为依《合同法》第52条第4款之规定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因此20__年9月16日保证书上1216.5万的借款合同显属无效合同。因此,对本案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主合同无效。

(二)原判决“NN在同泽置业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未审查该公司章程,未审查该担保是否经该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主观上亦存在过错,从而判处承担二分之一的过错”显属太轻。

从NN让ZZ写保证书的录像可知,承诺书是NN一个人口述让ZZ照写,是NN主动提出让同泽置业提供担保,存在恶意欺骗公司担保的行为,并不像一、二审说的仅是没有审查相关章程或股东决议,本案的担保书均是在NN一人策划下制作的,所以公司担保是被欺骗的情况下产生的,判决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太重。

(三)原判决超出被申请人NN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NN起诉申请人同泽置业的是借款,原判决申请人同泽置业承担二分之一的担保责任,明显超越了借款关系的诉讼请求范围。

综上,请求河南省高院立即启动再审程序,裁定中止执行,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