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精选3篇)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精选3篇)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篇1
一、实施范围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实施范围为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二、资助对象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为实施范围内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或者纳入城乡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孤儿、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幼儿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各地(幼儿园)应根据市分配指标,合理界定资助条件,确定最后资助对象。
三、资助标准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1000元,各地(幼儿园)申请资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在园幼儿数的5%,具体资助人数以市分配为准。
四、资金分担
学前教育资助所需资金由市负责统筹落实。相关幼儿园要从事业单位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扩大经费来源,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资助为主体,幼儿园减免收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
五、实施程序
(一)资助申请。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从20__年春季开始按学年进行,分学期发放。每年9月开学时,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家长向就读幼儿园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证明、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或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件及材料。
(二)对象评审。各幼儿园要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对提交的资助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在幼儿园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要重新评审。
公示无异议后,各幼儿园统计汇总受助幼儿信息及幼儿家长身份信息,由园长和资助管理工作人员签字后,加盖幼儿园公章,报各乡镇中心学校审批;各中心学校、市直幼儿园将审批的资助名单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核查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果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资金发放。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指标下达到各中心学校和市直幼儿园,各中心学校和市直幼儿园统一通过银行卡的形式将资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受助幼儿监护人手中。
(四)档案管理。各中心学校(幼儿园)要将受助幼儿的有关材料(幼儿申请表、贫困证明材料、受助幼儿名单、发放名单、公示结果及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中心学校(幼儿园)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组织好辖区内各幼儿园的资助评审工作,制定出台适合本地(园)实际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要建立健全幼儿资助管理机构,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这项惠民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基本信息。各中心学校,相关幼儿园要认真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受助儿童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可查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儿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相关资助材料、发放记录等要按照档案和财务管理工作要求加强规范管理,并做好资助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规范资金管理。各中心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按要求公开受助儿童信息和资金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财政部门将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助经费、虚报儿童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篇2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__〕40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__〕41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通知》(湘财教〔20__〕75号)等文件精神,从20__年秋季学期开始,我县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为做好我县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享受学前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助原则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以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为主体、幼儿园减免费用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
二、实施范围
全县公办幼儿园和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三、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优先考虑城乡低保户家庭幼儿、孤残幼儿、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幼儿、少数民族特困家庭幼儿、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幼儿。补助对象重点向农村幼儿园倾斜。
四、资助标准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五、经费来源
(一)财政负担。学前教育资助所需资金由上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共同负担。
(二)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资助经费。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按3%—5%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鼓励社会捐资助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六、资助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学前教育助学金每学年初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一)监护人申请
每年的9月份,儿童监护人持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宁远县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低保家庭儿童: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及复印件。
2.孤儿: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及复印件。
3.残疾儿童(残疾家庭儿童):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4.烈士子女:提供民政部门烈士子女的证明及复印件。
5.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子女:实际居住地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少数民族特困家庭幼儿: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实际居住地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贫困家庭子女:实际居住地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调查摸底。
幼儿园评审小组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摸底。
(三)资格审查。
幼儿园评审小组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拟定人选。
(四)公示对象。
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受助幼儿及其监护人名单要在幼儿园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收社会各界监督。
(五)汇总报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各幼儿园按要求采集受助幼儿及其监护人有关信息并汇总,填写《宁远县学前教育资助汇总表》(附件2),由园长和幼儿园资助管理工作人员签字后,加盖幼儿园公章,报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审批核准。
(六)拨付资金。
由受助幼儿监护人提供涉农惠农资金账号,县财政采取国库统一支付的方式,及时足额将资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受助幼儿监护人的银行卡上。资金发放到位后,幼儿园要组织家长在发放名单上签字确认,并纳入幼儿园账务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在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幼儿园具体实施。各幼儿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作为一项落实国家惠民政策的重要任务,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幼儿园园长要亲自抓,并明确一名专人具体抓。幼儿园要成立由村(社区)干部、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办法和程序,组织评审,严把资格审查关,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同时,严禁借发放补助资金之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建立信息档案。各幼儿园要建立受助幼儿的信息档案,将受助幼儿的有关材料(资助申请表、贫困证明材料、受助幼儿申请名单、发放名单、公示结果及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其他资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四)加强监督检查。财政、教育部门会同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虚报幼儿数骗取、套取补助资金,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幼儿园要建立宣传专栏,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资助政策,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篇3
一、基本信息
学科门类:教育学
专业名称:学前教育
专业管理学院:教育科学学院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学前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观察、分析幼儿身心特点的能力以及对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技能;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相关法规;了解学前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动态;具备编制及操作幼儿园课程方案的能力;具有从事学前教育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的专业能力,能胜任幼儿园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以及在其他有关机构如教育行政部门、妇联、少年宫、少工委、少儿出版社等机构从事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三、培养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形成科学、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尚的思想品德,熟悉国家有关学前教育的法规、方针和政策,具有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
2、具有良好的职业理想和职业认同感,热爱儿童和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刻苦钻研的精神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具有正确的儿童观和先进的教育理念。
3、具有一定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掌握音乐、美术、舞蹈等专业基本技能,具有相应的艺术素养和较强的审美能力;掌握学前教育基本理论和幼儿卫生、保健、营养等方面的知识,掌握对学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各项技能,具备观察与分析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编制和实施学前教育方案的能力;掌握管理科学的基础知识,具备从事幼儿园管理工作的能力。
4、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和翻译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运用计算机收集、分析和处理信息,掌握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备利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学的能力。
5、了解国内外学前教育科学的理论前沿、学前教育改革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掌握学前教育研究的基本方法,具备初步的学前教育研究能力。
6、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和认证考试能力,拓宽就业渠道和提升就业素质。
四、修读年限要求
实行弹性学制,标准学制为4年,在校学习年限为3—6年。
五、学分要求
最低毕业总学分:160·0学分。其中通识教育必修40·0学分,通识教育选修16·0学分;专业教育62·0学分;个性发展24·0学分,实践教学环节18·0学分。
培养方案规定的每门必修课及实践教学环节的各项目,要求必须全部修读并获得学分;选修课要求修满规定学分。各类学分不能互相冲抵。
六、毕业及学位授予
1·毕业: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达到培养目标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2·学位授予:符合《大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经大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
七、辅修及双学位要求
(一)其他专业辅修本专业要求
学分要求:修满40·0学分,并完成实践环节(实习、毕业论文等)要求,颁发大理大学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辅修面向专业:汉语言文学、小学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音乐表演等专业
辅修修读课程:普通教育学,普通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学前心理学,学前教育学,幼儿园课程理论与实践,学前儿童卫生学,学前儿童语言教育,学前儿童美术教育,学前儿童体育与健康教育,学前儿童数学教育,学前儿童科学教育,学前儿童音乐教育,幼儿教师美术技能,幼儿教师口语1,幼儿教师口语2,学前儿童游戏,学前儿童社会教育
辅修实践环节要求:完成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要求
(二)双学士学位授予
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修读本培养方案中所列学位课程,修满60·0学分,符合《大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
八、课程结构及设置
(一)课程结构
课程结构为三个平台和一个环节,即通识教育平台、专业教育平台、个性发展平台和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课程实践环节和集中实践环节。课程实践环节指实验、实训、课程设计等。集中实践环节包括公共体育2—4、军训和专业实践。专业实践指专业见习、专业技能培训、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等。
(二)课程设置
1·课程总体设置情况
(1)通识教育课程,共56·0学分,占总学分比例:35·0%。
必修课程:开设15门课程,计40·0学分,平台中比例:71·4%。
选修课程:要求修满16·0学分,平台中比例:28·6%。
(2)专业教育课程,共62·0学分,占总学分比例:38·8%。
必修课程:开设27门课程,计62·0学分。
(3)个性发展课程,共24·0学分,占总学分比例:15·0%。
选修课程:开设29门课程,计55·0学分,要求修满24·0学分。
专业方向:专业不分方向。
(4)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共6项,计18·0学分,占总学分比例:11·2%。
2·课程具体设置及修读顺序详见附表。
(三)学位课程
普通教育学,普通心理学,教育心理学,中国教育史,外国教育史,学前心理学,学前教育学,学前儿童卫生学,学前儿童语言教育,学前儿童美术教育,学前儿童体育与健康教育,学前儿童数学教育,学前儿童科学教育,学前儿童音乐教育
(四)计算绩点课程
所有必修课程及选定的专业方向课程。
(五)考核及成绩记载
所有课程均实行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载。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成绩构成比例等具体要求在课程教学大纲中详细表述。
实践教学环节项目按相关规定评定成绩。
(六)说明
1·学分计算方法
(1)理论课程
学分数=学时/16,即1:16,每16学时计1学分。
(2)实验课程
学分数=学时/20,即1:20,每20学时计1学分。
体育、艺术类等以技能培养为主的专业,学分数=学时/16,即1:16,每16学时计1学分。
(3)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
毕业实习每2周计1学分;毕业设计(论文)计2学分;实践教学环节其他项目学分为指定。
2·绩点计算方法
绩点=成绩×0·1—5或:绩点=(成绩—60)×0·1+1(要求成绩≥60)
(七)附表含指导性教学进程表、修读顺序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