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精选28篇)

发布时间: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精选28篇)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1

1.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闯黄、红灯。

2.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逆行、不在机动车道骑自行车。

3.骑自行车时不带人,不追逐打逗,不超速骑车。

4.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5.乘车时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6.在校内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7.在校外,自行车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8.上下学途中,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如行驶路线中无机动车道,应当靠行道的右侧行驶。

9.坚持不乘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黑车”上下学,不擅自包车上下学。

10.上下学时要随身携带交通安全联系卡。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2

第一条

本规则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规则所用名词释义如下:

一、汽车:指在公路及市区道路上不依轨道或电力架线而以原动机行驶之车辆。

二、客车:指载乘人客四轮以上汽车。

三、货车:指装载货物四轮以上之汽车。

四、客货两用车:指兼载人客及货物之汽车。

五、代用客车:指不载货时代替客车使用之货车。

六、幼童专用车:指专供载运未满七岁儿童之客车。

七、特种车:指有特种设备供专门用途而异于一般汽车之车辆,包括吊车、救济车、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宪警巡逻车、工程车、教练车、残障用特制车、洒水车、邮车、垃圾车、清扫车、水肥车、囚车、殡仪馆连灵车及经交通部核定尹銗l车辆。

八、曳引车:指专供牵引其他车辆之汽车。

九、拖车:指由汽车牵引,其本身并无动力之车辆。

十、全拖车:指具有前后轮,其前端附挂于汽车之拖车。

十一、半拖车:指具有后轮,其前端附挂于曳引车第五轮之拖车。

十二、拖架:指专供装运10公尺以上超长物品并以本身连结曳引车之架形拖车。

十三、联结车:指汽车与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十四、全联结车:指一辆曳引车或一辆汽车与一辆或一辆以上全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十五、半联结车:指一辆曳引车与一辆半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十六、车重:指车辆未载客货及驾驶人之空车重量。

十七、载重:指车辆容许载运客货之重量。

十八、总重3~:指车重与载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总联结重量:指曳引车及拖车之车重与载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3~3~第五轮载重量:指曳引车转盘所承受之重量。

第三条

汽车依其使用性质,分为下列各类:

一、客车:

(一)大客车:座位在10座以上之客车或座位在二五座以上之幼童专用车。

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幼童管理人及营业上之服务员在内。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幼童管理人及营业上之服务员在内。

(二)小客车: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车或座位在二四座以下之幼童专用车。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内。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内。

二、货车:

(一)大货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之货车。

(二)小货车:总重量在三、五oo公斤以下之货车。

三、客货两用车:

(一)大客货两用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并核定载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上,并核定载重量之汽车。

(二)小客货两用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并核定载人座位及载重量,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而又核定载人座位及载重量之汽车。

四、代用客车:

(一)代用大客车:大货车兼供代用客车者,为代用大客车,其载客人数包括驾驶人在内不得超过二五人。

(二)代用小客车:小货车兼供代用客车者,为代用小客车,其载客人数包括驾驶人在内不得超过九人。

五、特种车:

(一)大型特种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下之特种车。

(二)小型特种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种车。

六、机器脚踏车:

(一)重型机器脚踏车:汽缸总排气量逾五o立方公分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二)轻型机器脚踏车:汽缸总排气量在五o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第四条

汽车依其使用目的,分为下列二类:

一、自用:机关、学校、团体、公司、行号或个人自用而非经营客货运之车辆。

二、营业:汽车运输业以经营客货运为目的之车辆。

第五条

汽车驾驶人分类如下:

一、职业驾驶人:指以驾驶汽车为直业者。

二、普通驾驶人:指以驾驶自用车而非驾驶汽车为职业者。

第六条

慢车种类及名称如下:

一、人力行驶车辆:指脚踏车、三轮货车、手拉货车、板车等。

二、兽力行驶车辆:指牛车、马车。

第七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为人,违反本规则之规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处罚;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为规定者,依违警罚法、公路法、市区道路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罚。

第八条

汽车牌照包括号牌、年度标识牌、行车执照及拖车使用证,为行车之许可凭证,由汽车所有人向公路监理机关申请登记,检验合格后发给之。

但拖车号牌及拖车使用证得由使用人申请之。

第九条

汽车号牌及年度标识牌之型式、颜色及编号,按其种类由交通部定之。前项汽车号牌之型式、颜色及编号变更时,公路监理机关应通知汽车所有人限期换领新型号牌,逾期未换者,不得使用行驶。

第十条

汽车牌照不得伪造变造或蒙领,并不得借供他车使用或使用他车牌照行驶。

第十一条

汽车号牌应依左列规定位置悬挂固定:

一、汽车号牌每车两面,其悬挂位置,除原设有固定位置外,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前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二、曳引车号牌每车二面,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前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三、机器脚踏车及拖车号牌每车一面,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四、汽车及曳引车临时号牌每车二面,应黏贴于车辆前后端之适当位置,机器脚踏车及拖车临时号牌每车一面,应黏贴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五、汽车及曳引车试车号牌每车二面,应悬挂于车辆前后端明显适当位置,机器脚踏车及拖车试车号牌每车一面,应悬挂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3

一、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规范自身交通行为,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与管理,自觉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

二、进入城区的车辆要严格遵守有关禁行规定。禁止机动三轮车通行;路禁止大货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同时,11:00时至18:00时实行单行,其余时间双行。

三、进入城区的车辆要按规定限速行驶。南路、外环路限速60公里;大道、中路、限速40公里;园林路限速30公里。

四、严禁车辆乱停乱放。南路、中路、大道、禁止停车,其余路段除有停车泊位外,所停车辆必须即停即走。公交车上下乘客时,必须在指定站点停靠,车身右侧距路边不得超过50公分。出租车上下乘客时,车身右侧距路边不得超过50公分,并即停即走,禁止随意停靠和缓行揽客。

五、驾乘两轮摩托车必须戴安全头盔,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严禁摩托车超员骑乘和载客营运。

六、行人和非机动车应当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通行。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人行天桥。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交通违法行为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执法手段进行查处,对被拍照、摄像、抄牌查获的违法车辆,车主、驾驶人必须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对拒绝、阻碍或干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处理。

八、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通告管理规定,积极支持交通管理工作。同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及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园林城区良好的交通秩序。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4

为加强校内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员工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和办公环境,特制定以下规定:

1、外来车辆若无正当理由,未经门卫允许,一律不准擅自驶入校内;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

2、外来办事车辆需到大门传达室登记,待与有关人员联系证实后方可进入校园。

3、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和转弯时要注意慢行观察;禁止鸣高音喇叭;如刚好遇学生下课或课外活动时要有专人引路。

5、校园内所有车辆必须遵守校园交通管理制度,按线路限速行驶。

6、各种车辆(包括自行车)不得在校内随意停放,本校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应各自停放在指定的棚点。

7、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准在校内停放过夜,确需在校内停放的车辆和自行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员管理。

8、停放在校门口的教师车辆必须按规范停车;禁止在校门口的网状线内停放车辆。严禁乱停乱放,堵塞校门;在必要情况下可请求交警或公安部门派人协助。

9、做到驾驶员定期学习交通法规,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禁止车辆超载;小学车辆进出校门要登记。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章占用校门口道路摆卖、施工作业和堆放物品。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批准,作业期间让出人行通道,出示安全标志,作业完毕立即清场。

11、班主任在平时工作中,应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教育,传授相关知识,培养学生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自觉意识。

12、小学应利用广播、社团活动、集会、标语、手抄报、图片、影像等各种形式、手段,加强对全校师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

13、各年级坚持错时放学、及分流进出教学楼的制度,防止人群拥挤,减轻道路拥挤的压力。

14、每天做操、就餐、放学时,上下教学楼、食堂楼梯都应有人带领,防止拥挤。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服务生产。

第三条各单位应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单位(项目部)应明确交通安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含厂内机动车,以下同)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人员和机动车驾驶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章道路交通机动车及驾驶员

第七条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时应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查等部门的管理。

第八条驾驶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和操作人员应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辆的整洁和完好,保障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第十条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将车私自交给他人驾驶,严禁交通肇事逃逸。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使用前,应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第十二条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应保持完好,并按规定年检,不得开“病车”上路。

第十三条装载货物的车辆应绑扎牢固;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强行搭车或追扒车辆;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不得人、货混装。

第十五条车辆在工地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和规定路线行驶。

第十六条车辆倒车作业时,应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指挥;自卸车应在车厢回复正常位置后行驶。

第十七条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

第十八条车辆修复后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第十九条机动车辆的牌证办理、转籍落户、车辆年检和驾驶员的学习培训、审验等事项,应由车辆所在单位交管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第四章场内交通机动车及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和考试、考核合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第二十二条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应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

(二)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车辆;驾驶室内不得超员,车厢(斗)内不得载人。

(三)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进行一切有碍安全的活动。

(四)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上岗作业。

(五)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6-12个月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重新上岗前应按规定参加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超过1年的需重新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场内机动车应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第二十四条场内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应备有消防器材,明确安全措施,车身应有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车辆,应安装防爆装置。

第二十六条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场内机动车改装、出售、报废时,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及时向地方有关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建立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第五章场内道路

第二十九条场内道路应平整、路基坚实、边坡稳定;应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在陡坡、弯道、交叉路口、窄桥、隧道、人行横道等复杂危险路段应设置减速、危险等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保持道路畅通,不得在行车道上放置设备物料。

第三十一条场内道路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时,应有临时通行和保护安全措施,并设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

第六章交通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第三十三条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单位领导报告。重、特大交通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三十四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按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为依据,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鉴定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协议书为准。

第三十六条场内机动车辆在场区内起动、行驶、作业过程中,导致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事故时,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条酒后、无证或私自驾驶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准的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车辆。

二、“场内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单位生产区域内行驶、作业的汽车(公安交警部门核牌的除外)、电瓶车、叉车、翻斗车、自卸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汽车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铲车等车辆。

三、“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

四、“场内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员工。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6

1总则

1.1为了确保交通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和车辆财物损失,保证公司日常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实施细则。本公司所属部门、分厂(分公司)(以下通称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1.2公司成立以分管副总经理为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并确定人武保卫部门为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有车辆的单位应有1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2交通安全管理内容

2.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规定。

2.2组织驾驶员年审,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活动,包括组织驾驶员学习职业道德、交通法规、交流驾驶操作技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2.3认真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包括年检、年审、临时抽检等),确保车辆完好。

2.4加强公司内道路标志管理,做到交通标志明显清晰,随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确保道路畅通无堵塞,防止事故发生。

2.5负责对公司各种交通事故的调查、裁决和处理。

3交通安全教育

3.1教育对象:重点为各部门机动车辆驾驶员(小轿车、面包车、客车、卡车)、摩托车、特种车辆(堆垛车、吊车、电瓶车、铲车)驾驶员,非机动车(自行

车、三轮车、电动车、助力车、板车)骑车人。同时负责对广大员工的交通安全进行教育。

3.2教育内容:有关交通事故法规和法则,车辆(人员)交通安全常识,上级有关交通事故的通报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另外,要突出抓好特殊情况下的交通安全教育:诸如季节变化及冬令对人及车辆影响的行车安全教育,长途开车安全教育及危险品运输前的安全教育等。

3.3教育时间:全年一般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50小时;季节变化安全教育不少于10小时;冬季行车安全教育不少于15小时;长途运输和运输危险品前的安全教育不少于2小时。

4机动车辆管理

4.1汽车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出车时必须带全各种证件,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4.2出车前细心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不带故障出车,做到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随车工具、附件齐备完好。

4.3开车时要集中精力,随时做好发生应急情况的准备,坚持做到“八慢”、“六不开”,在任何情况下,不准开“违章车”。公司辖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出入公司大门、车间、库房时,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4坚持车辆的维修保养。维修保养要求: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四净(油净、水净、空气净、车辆净),各种零部件完整无缺,车辆附属装置配备齐全,操作灵敏。

4.5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如喇叭、灯光、转向制动器等有故障的车辆,严禁出车。

4.6外出车辆当天应返回公司的,返回后应按指定地点或车库停放,严禁车辆在公司外停留过夜。

4.7建立机动车辆档案。其内容包括:各种车辆随车技术文件说明书等;历次大修时间及更换的零部件记录;车辆事故及修复情况等。

5非机动车辆管理

5.1新购非机动车辆(含助力车、自行车、三轮车、板车)须按时办理手续后方可行驶。

5.2牌照应放在明显位置,证件应随身携带。

5.3非机动车的铃、闸、锁齐全完好。

5.4行驶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公司外部必须服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在公司内部应服从统一管理。

6交通安全管理

6.1交通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6.1.1各种车辆出车,必须有出车单,驾车人必须具有驾照,严禁酒后驾车。

6.1.2车辆驾驶员不准随意将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

6.1.3承接外出运输任务车辆驾驶人员,不准擅自捎货、带客。

6.1.4出车中途停车,应断油停电、关锁门窗,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6.1.5装载危险品时,应自觉遵守危险品装载规定,严禁和其它物品混装,押车人员不得私自离开车辆。

6.1.6行驶中严禁超载、超高、超速、超长、人货混装、驾驶室超员。

6.2长途车安全管理要求。

6.2.1对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及时排除故障。

6.2.2需日夜兼程,执行紧急长途任务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

6.2.3公司领导出长途(沪宁线以外)持证驾车时,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随同外出,原则上不独立驾车。

6.3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3.1各部门、分厂(分公司)对本部门骑非机动车的员工,要经常利用各种机会进行安全教育,广泛宣传交通法规。

6.3.2员工进出公司大门必须下车推行(上下班高峰期除外);行驶中不准双手脱把、不准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肩或曲折竞驶;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探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不准在公司范围内学骑自行车、助力车和三轮车,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在公司行驶时禁止带人。

6.3.3在公司内严禁强行拦车、爬车、跳车、设置路障、乱堆物品。

6.3.4上班时间内部联系工作,一律步行,不准启用已经停入车棚的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车辆代步。

6.3.5经过检验合格的三轮车、板车,需二证相符方可出大门,无证车辆严禁进出公司大门。

6.3.6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更应带头遵照执行。

6.4电瓶车、铲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4.1必须定期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

6.4.2电瓶车、铲车严禁带故障出车。

6.4.3喇叭、刹车、灯光、转向系统确保有效完好。

6.4.4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无证人员严禁驾驶。

6.4.5公司内运输的电瓶车车厢上不准带人,没有驾驶室的铲车,严禁在驾驶员旁坐人。

6.4.6各级管理人员严禁违章指挥无证人员开车及在车辆不良情况下开车。

6.4.7车辆所属部门领导要加强对公司内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定

6.5公司内道路管理要求

6.5.1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洁,不准在路面上随意打洞挖坑,不准随意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或杂物,保持车辆畅通无阻。

6.5.2在道路旁种植的树木花草,不得妨碍交通标志、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的`通行,严禁损毁或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牌。

6.5.3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划定安全通道,通道内不允许堆放任何物品,应当保持通畅无阻。

6.5.4任何部门、分厂(分公司)和个人,未经人武保卫部门的同意,不准占用道路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挖掘路面、乱倒垃圾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6.5.5工程修建、作业施工,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时,须经人武保卫部门批准,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方可施工作业。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恢复道路应有设施,其他部门一律不许任意占用和挖掘道路。

6.5.6严禁使用非规范运输工具,造成路面损伤。

6.5.7严禁车辆行驶途中抛洒滴漏,严禁损坏绿化、撞坏路侧石或造成交通设施及公司财物损坏。

6.5.8严禁各种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内行驶和驶出公司外。

6.5.9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在规定时间内可从人民西路107号大门进出,除外一律从运河东路125号大门进出公司。车辆在进入公司大门时要按示意停车或减速行驶。进入公司要按交通路牌标志行驶。

6.5.10中央大道严禁停放车辆装卸货物。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外单位车辆、私家车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司,应停放在指定区域;摩托、轻骑、助力车、自行车进入公司后,必须按指定地点、车棚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严禁停放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办公室。

6.5.11各种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不准乱鸣喇叭,不准安装高音或怪音喇叭。

6.6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轮;轻骑、厂内机动车)6.6.1本公司员工自费培训驾驶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驾驶证后,必须到公司保卫部门车管员处填表登记。汽车驾驶员要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才能列入公司统一管理范围。

6.6.2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培训兼职驾驶员的(包括自费培训),应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列入统一管理范围。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应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本人应承担的责任。因公驾车需经领导批准方能开车(自备车例外)。

6.6.3公司领导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无特殊情况,一般自己不要独立驾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6.6.4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些车辆留给领导待用,做到专车专用,以便于更好熟悉车辆性能,确保安全行车。严禁在不熟悉、不同类型车辆性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6.6.5各类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各种交通规则,做到不违章,不违纪,严禁酒后开车,疲劳开车。

6.6.6汽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每月的驾驶员教育活动,特殊情况履行请假手续。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参加活动时间一般由个人自己解决。

6.6.7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驾驶员年审工作,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年审费用由本人承担,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

6.6.8驾驶员停驾1年以上,再从事驾驶工作,应参加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考试,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7交通事故管理

7.1交通事故报告

7.1.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

7.1.2以最快的速度,向有关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a厂内交通事故,一般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安全部门归口。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生产安全部门报警,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通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应协助生产安全部门一起调查、处理。

b社会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局“110”报警,并迅速通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通知生产安全部门。

c凡交通事故有伤员时,首先尽力抢救伤员,并要做好现场标记。

d交通肇事如有人员死亡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现场严禁移动。

7.2交通事故处理

7.2.1公司内交通事故,由保卫部门、安技部门组织现场勘察,调查分析责任,以责论处。

7.2.2社会交通事故,原则上由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人武保卫部门应积极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涉及人员伤亡,生产安全部门应迅速介入,以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7.2.3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大小,负一定的经济责任。

7.2.4对于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除承担应负有经济责任外,另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的大小,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7.2.5自行驾车干私活或私开车,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8交通安全奖惩管理

8.1公司贯彻执行国家与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考核的各项规定。

8.2公司的各级领导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全体员工(含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做到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8.3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凡属公司拥有的各种汽车、电瓶车、铲车和非机动车辆,以及员工个人拥有的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等均为目标管理范畴,目标管理由人武保卫部门统一筹划与组织考核。

8.4公司的交通安全目标管理,采用平时考核与部门经济责任制挂钩、工作效绩与个人奖惩挂钩,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8.5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奖励条件与待遇。

8.5.1有以下表现行为的,应当给予奖励:

a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者;

b安全行车无事故,无记录,并按要求参加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者;c爱护车辆设备,严格执行保养规章法则,保持车容整洁、状况良好,不带故障出车者;

d在行车过程中,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避免发生重大事故成绩突出者;e在车辆维护保养、年检过程中,注意质量,及时完成任务成绩显著者;f在车辆管理中,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

g在安全行车、车辆管理中,有较大发明和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者;h工作态度良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节约用油及材料成绩显著者:员工个人在评获安全奖励时,必须同时具备交通安全无事故的条件。

8.5.2奖励待遇分为发给一次性奖金、表彰、记功、晋级、授于荣誉称号。

8.6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处罚细则

8.6.1有下列表现行为的,必须给予处罚:

a未贯彻国家交通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车辆管理制度贯彻不力,车辆管理混乱,无章可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者;

b不组织交通安全教育,检查督促不力,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各类交通事故责任者;

c违反车辆管理规章法则,违章指挥而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者;d因严重违反车辆管理制度,如酒后驾车、带事故隐患行驶、开私车、教无证人员驾驶车辆等造成事故的;

e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私自驾驶外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f公司所属员工违反交通管理制度或引起交通肇事的;g各部门、分厂(分公司)隐瞒不报所在单位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的。

8.6.2处罚定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吊销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3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8.6.4经济罚款包括

a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各类罚款总额的10%处以罚款(根据车辆价格、新旧、好坏,以1500元为最高额度);b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总额的7%处以罚款;c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按总额的6%处以罚款;d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按总额的4%处以罚款;e违反第8.6.1条款中,第a、b、c项按总额的2%处以罚款;并对所属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扣分;

f违反第8.6.1条款中,第d、e.f项的按总额的20%处以罚款,单位内部扣证2个月;

g违反第8.6.1条款中,第f、g项的给予100~500元罚款,上级主管机关对公司处以罚款金额的30%,由肇事者个人承担,其余由其归属部门承担;8.6.5员工个人罚款在其工资奖金中扣除,部门罚款在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应得奖金总额中扣除。

8.6.6罚款收入列为专项奖励基金,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公司人武保卫部门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奖励。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7

1总则

为了确保交通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和车辆财物损失,保证公司日常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实施细则。本公司所属部门、分厂(分公司)(以下通称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公司成立以分管副总经理为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并确定人武保卫部门为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有车辆的单位应有1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2交通安全管理内容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规定。

组织驾驶员年审,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活动,包括组织驾驶员学习职业道德、交通法规、交流驾驶操作技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认真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包括年检、年审、临时抽检等),确保车辆完好。

加强公司内道路标志管理,做到交通标志明显清晰,随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确保道路畅通无堵塞,防止事故发生。

负责对公司各种交通事故的调查、裁决和处理。

3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对象:重点为各部门机动车辆驾驶员(小轿车、面包车、客车、卡车)、摩托车、特种车辆(堆垛车、吊车、电瓶车、铲车)驾驶员,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助力车、板车)骑车人。同时负责对广大员工的交通安全进行教育。

教育内容:有关交通事故法规和法则,车辆(人员)交通安全常识,上级有关交通事故的通报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另外,要突出抓好特殊情况下的交通安全教育:诸如季节变化及冬令对人及车辆影响的行车安全教育,长途开车安全教育及危险品运输前的安全教育等。

教育时间:全年一般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50小时;季节变化安全教育不少于10小时;冬季行车安全教育不少于15小时;长途运输和运输危险品前的安全教育不少于2小时。

4机动车辆管理

汽车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出车时必须带全各种证件,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出车前细心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不带故障出车,做到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随车工具、附件齐备完好。

开车时要集中精力,随时做好发生应急情况的准备,坚持做到“八慢”、“六不开”,在任何情况下,不准开“违章车”。公司辖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出入公司大门、车间、库房时,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坚持车辆的维修保养。维修保养要求: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四净(油净、水净、空气净、车辆净),各种零部件完整无缺,车辆附属装置配备齐全,操作灵敏。

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如喇叭、灯光、转向制动器等有故障的车辆,严禁出车。

外出车辆当天应返回公司的,返回后应按指定地点或车库停放,严禁车辆在公司外停留过夜。

建立机动车辆档案。其内容包括:各种车辆随车技术文件说明书等;历次大修时间及更换的零部件记录;车辆事故及修复情况等。

5非机动车辆管理

新购非机动车辆(含助力车、自行车、三轮车、板车)须按时办理手续后方可行驶。

牌照应放在明显位置,证件应随身携带。

非机动车的铃、闸、锁齐全完好。

行驶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公司外部必须服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在公司内部应服从统一管理。

6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各种车辆出车,必须有出车单,驾车人必须具有驾照,严禁酒后驾车。

车辆驾驶员不准随意将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

承接外出运输任务车辆驾驶人员,不准擅自捎货、带客。

出车中途停车,应断油停电、关锁门窗,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装载危险品时,应自觉遵守危险品装载规定,严禁和其它物品混装,押车人员不得私自离开车辆。

行驶中严禁超载、超高、超速、超长、人货混装、驾驶室超员。

长途车安全管理要求。

对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及时排除故障。

需日夜兼程,执行紧急长途任务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

公司领导出长途(沪宁线以外)持证驾车时,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随同外出,原则上不独立驾车。

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各部门、分厂(分公司)对本部门骑非机动车的员工,要经常利用各种机会进行安全教育,广泛宣传交通法规。

员工进出公司大门必须下车推行(上下班高峰期除外);行驶中不准双手脱把、不准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肩或曲折竞驶;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探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不准在公司范围内学骑自行车、助力车和三轮车,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在公司行驶时禁止带人。

在公司内严禁强行拦车、爬车、跳车、设置路障、乱堆物品。

上班时间内部联系工作,一律步行,不准启用已经停入车棚的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车辆代步。

经过检验合格的三轮车、板车,需二证相符方可出大门,无证车辆严禁进出公司大门。

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更应带头遵照执行。

电瓶车、铲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必须定期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

电瓶车、铲车严禁带故障出车。

喇叭、刹车、灯光、转向系统确保有效完好。

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无证人员严禁驾驶。

公司内运输的电瓶车车厢上不准带人,没有驾驶室的铲车,严禁在驾驶员旁坐人。

各级管理人员严禁违章指挥无证人员开车及在车辆不良情况下开车。

车辆所属部门领导要加强对公司内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定

公司内道路管理要求

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洁,不准在路面上随意打洞挖坑,不准随意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或杂物,保持车辆畅通无阻。

在道路旁种植的树木花草,不得妨碍交通标志、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的通行,严禁损毁或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牌。

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划定安全通道,通道内不允许堆放任何物品,应当保持通畅无阻。

任何部门、分厂(分公司)和个人,未经人武保卫部门的同意,不准占用道路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挖掘路面、乱倒垃圾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工程修建、作业施工,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时,须经人武保卫部门批准,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方可施工作业。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恢复道路应有设施,其他部门一律不许任意占用和挖掘道路。

严禁使用非规范运输工具,造成路面损伤。

严禁车辆行驶途中抛洒滴漏,严禁损坏绿化、撞坏路侧石或造成交通设施及公司财物损坏。

严禁各种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内行驶和驶出公司外。

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在规定时间内可从人民西路107号大门进出,除外一律从运河东路125号大门进出公司。车辆在进入公司大门时要按示意停车或减速行驶。进入公司要按交通路牌标志行驶。

中央大道严禁停放车辆装卸货物。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外单位车辆、私家车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司,应停放在指定区域;摩托、轻骑、助力车、自行车进入公司后,必须按指定地点、车棚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严禁停放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办公室。

各种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不准乱鸣喇叭,不准安装高音或怪音喇叭。

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轮;轻骑、厂内机动车)

本公司员工自费培训驾驶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驾驶证后,必须到公司保卫部门车管员处填表登记。汽车驾驶员要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才能列入公司统一管理范围。

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培训兼职驾驶员的(包括自费培训),应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列入统一管理范围。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应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本人应承担的责任。因公驾车需经领导批准方能开车(自备车例外)。

公司领导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无特殊情况,一般自己不要独立驾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些车辆留给领导待用,做到专车专用,以便于更好熟悉车辆性能,确保安全行车。严禁在不熟悉、不同类型车辆性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各类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各种交通规则,做到不违章,不违纪,严禁酒后开车,疲劳开车。

汽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每月的驾驶员教育活动,特殊情况履行请假手续。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参加活动时间一般由个人自己解决。

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驾驶员年审工作,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年审费用由本人承担,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

驾驶员停驾1年以上,再从事驾驶工作,应参加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考试,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7交通事故管理

交通事故报告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

以最快的速度,向有关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a厂内交通事故,一般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安全部门归口。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生产安全部门报警,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通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应协助生产安全部门一起调查、处理。

b社会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局“110”报警,并迅速通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通知生产安全部门。

c凡交通事故有伤员时,首先尽力抢救伤员,并要做好现场标记。

d交通肇事如有人员死亡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现场严禁移动。

交通事故处理

公司内交通事故,由保卫部门、安技部门组织现场勘察,调查分析责任,以责论处。

社会交通事故,原则上由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人武保卫部门应积极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涉及人员伤亡,生产安全部门应迅速介入,以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大小,负一定的经济责任。

对于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除承担应负有经济责任外,另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的大小,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自行驾车干私活或私开车,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8交通安全奖惩管理

公司贯彻执行国家与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考核的各项规定。

公司的各级领导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全体员工(含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做到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凡属公司拥有的各种汽车、电瓶车、铲车和非机动车辆,以及员工个人拥有的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等均为目标管理范畴,目标管理由人武保卫部门统一筹划与组织考核。

公司的交通安全目标管理,采用平时考核与部门经济责任制挂钩、工作效绩与个人奖惩挂钩,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奖励条件与待遇。

有以下表现行为的,应当给予奖励:

a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者;

b安全行车无事故,无记录,并按要求参加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者;

c爱护车辆设备,严格执行保养规章法则,保持车容整洁、状况良好,不带故障出车者;

d在行车过程中,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避免发生重大事故成绩突出者;

e在车辆维护保养、年检过程中,注意质量,及时完成任务成绩显著者;

f在车辆管理中,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

g在安全行车、车辆管理中,有较大发明和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者;

h工作态度良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节约用油及材料成绩显著者:员工个人在评获安全奖励时,必须同时具备交通安全无事故的条件。

奖励待遇分为发给一次性奖金、表彰、记功、晋级、授于荣誉称号。

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处罚细则

有下列表现行为的,必须给予处罚:

a未贯彻国家交通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车辆管理制度贯彻不力,车辆管理混乱,无章可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者;

b不组织交通安全教育,检查督促不力,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各类交通事故责任者;

c违反车辆管理规章法则,违章指挥而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者;

d因严重违反车辆管理制度,如酒后驾车、带事故隐患行驶、开私车、教无证人员驾驶车辆等造成事故的;

e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私自驾驶外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f公司所属员工违反交通管理制度或引起交通肇事的;

g各部门、分厂(分公司)隐瞒不报所在单位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的。

处罚定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吊销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经济罚款包括

a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各类罚款总额的10%处以罚款(根据车辆价格、新旧、好坏,以1500元为最高额度);

b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总额的7%处以罚款;

c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按总额的6%处以罚款;

d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按总额的4%处以罚款;

e违反第条款中,第a、b、c项按总额的2%处以罚款;并对所属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扣分;

f违反第条款中,第d、项的按总额的20%处以罚款,单位内部扣证2个月;

g违反第条款中,第f、g项的给予100~500元罚款,上级主管机关对公司处以罚款金额的30%,由肇事者个人承担,其余由其归属部门承担;

员工个人罚款在其工资奖金中扣除,部门罚款在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应得奖金总额中扣除。

罚款收入列为专项奖励基金,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公司人武保卫部门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奖励。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8

1目的与范围

为实现对公司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减少和杜绝交通违章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交通安全管理。

2术语和定义

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操作证

由公司、基层单位逐级审查,政府主管部门培训考核颁发的驾驶资格证,允许驾驶车辆:铲车、起重车辆。

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由公司、基层单位逐级考核、审查,为驾驶员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允许驾驶车辆:乘用车、货运汽车和产品车。

驾驶员安全例会

由各车辆管理单位组织的驾驶员集中强化学习教育例会。

周安全活动

也称安全活动日。车辆管理单位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主题活动。

零散车辆单位

车辆在10台车(包括特种车辆)以下不按建制车队进行标准化管理的车辆管理单位(包括派出执行现场施工任务的临时车组)。

长途车辆

到300km及其以上执行任务的车辆。

大宗任务

需要多台车集中拉运或长时间执行同一任务的拉运项目。如产品发运、大型搬迁、三超拉运、大型吊装、编组拉运任务、长期拉运(值班)任务等。

特殊拉运

拉运如油品、爆炸物品、放射物品、抢险急救物资等特殊物品的运输任务。

3职责

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在岗驾驶员的综合管理和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的审核、发证、审验,车辆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长途车辆审批、安全预案审批等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申请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驾驶员的审验,负责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操作证驾驶员的培训、取证、审验等管理。

生产制造部负责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检测,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组织车辆报废技术鉴定。

财务资产部负责车辆(包括产品车试车)保险的购置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报废车辆的管理和处置。

保卫部负责特殊拉运的安全监督管理。

车辆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驾驶员、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

4管理内容

管理通则

车辆管理单位应设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企内驾驶员和机动车辆应实行车队化集中管理。

车辆单位应建立企内机动车辆档案、驾驶员档案、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记录、交通风险评估、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长途车辆审批台帐、交通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档案等交通安全管理记录。

驾驶员管理

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凡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的在岗、试岗职业驾驶员应按本规定申领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任何人未取得准驾证不得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准驾证申请条件

申领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须为公司在岗驾驶员和确系工作需要经审查、考试合格的车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领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a)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足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和未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的;

b)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的驾驶人员有负主要及以上责任交通死亡事故记录的;驾驶其它车辆驾驶人员三年内有负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交通死亡事故记录的;

c)身体条件不符合gb《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极其测评要求》中的在职驾驶员标准要求的;

d)新培训取得驾驶证不足一年的;

e)不符合公司用工规定的。

.申领核发程序:

a)驾驶员个人填写《机动车辆准驾证取证申请表》;

b)交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c)公司进行逐级审批和综合素质审查,填写《机动车辆准驾证颁证资格审查表》;

d)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必要的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考试、考核;

e)由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核发企内准驾证。

.驾驶员因工作需要改换所驾车型,应向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申领新的准驾证。

.发生事故或发生致命违章、严重违章事件的驾驶员下岗或停车反思半年以上的,原准驾证吊销,重新上岗需申领新的准驾证。

.职能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有权收缴、吊扣违章驾驶员的准驾证,并在档案里记录其违章行为。

.企内准驾证每年审验一次。企内准驾证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建档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车辆管理单位负责到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a)已取得企内准驾证的驾驶员出现.所列情形的;

b)驾驶员因调离、转岗、退休等原因不再驾驶企内机动车辆的。

驾驶员日常管理

.车辆管理单位应建立驾驶员档案,对驾驶员安全行车情况进行全面记录;

.车辆管理单位对驾驶员应实施动态管理,每月对驾驶员进行动态分析,提出相应管理或监控措施。动态分析基本步骤为:

a)由安全第一责任者组织安全领导小组对全体驾驶员进行驾驶行为、驾驶心态、影响因素的全面排队分析;

b)分析评估内容按照《驾驶员岗位风险评估表》进行,由安全员建立动态分析基本台帐和记录;

c)根据分析结果对驾驶员进行a、b、c类定性分类,并对a、b类提出针对性的具体监控措施,措施应明确到人、具体到点;

d)动态分析结果应建立公布栏,向全体驾驶员公示,提醒驾驶员自我约束并互相监督;

e)由监控人根据监控措施实施监控;

f)监控结果在次月的动态分析时应进行评估,提出是否解除监控或改变措施。

.新上岗、复工、转岗驾驶员,实行三个月的a类监控,监控期内不准单独顶车。

.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安全意识高、身体素质好、驾驶技术过硬、自律能力强、有较丰富驾驶经验的驾驶员。

.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的驾驶员应对所驾驶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装载的特种设备性能等有一定的了解;驾驶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规程,持有有效的相关证件。

.身体状况差、安全素质低或多次严重违章、肇事的驾驶员应根据情节调换岗位。

.驾驶员应做到:

a)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b)爱护车辆、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车辆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查,及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机动车辆出车情况;

c)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学习,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车技能;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a)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有医院证明的;

b)违反规定装载物品,严重影响安全行车的;

c)装载危险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没有专人押运的;

d)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的;

e)无路单或行车路线、地点与路单不符的;

f)公车私用或车管干部、调度派私车的;

g)带车人违章指挥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应承担相关责任:

a)驾驶无审批手续的车辆执行长途任务,驾驶员应负连带责任;

b)驾驶员执行长途任务未随车带《车辆长途审批表》,按无路单处罚;

c)对车管干部和带车人的违章指挥不加拒绝,照常执行的,驾驶员负同等责任;

d)凡配有安全带的车辆,行驶中驾驶员和乘车人没有按规定系安全带,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e)明知所驾车辆有隐患,但不告知领导,仍然出长途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f)驾驶员在执行任务时,如无故延误、私自捎客、捎货或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及行车路线行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如系干部违章指挥,由违章干部和驾驶员分别承担责任;

g)驾驶员因酒后驾车、无证开车、开私车而引发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并按hse奖惩规定严肃处理;

h)驾驶员擅自将车交与他人驾驶或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的,对驾驶员按无证开车处罚。

驾驶员教育培训

.周安全活动

a)基层车辆单位每月应有周安全活动实施计划,活动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做好活动原始记录。

b)周安全活动原则上应在每周一进行,特殊情况可以视情改变。

c)周安全活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周安全讲评,本周安全要求;传达上级文件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措施;分析本周的生产任务情况和特点;事故案例分析;主持人提出的具体要求。

d)安全活动实行点到制。缺席人员应有记录,由安全员负责传达活动内容;

.月度安全例会

a)车辆管理单位应有驾驶员安全例会年度实施计划,例会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做到时间、地点、人员、内容、考核五落实,建立包括组织情况、议程、和学习内容简要记录。

b)安全例会原则上应在每月最末一周的周一组织进行,时间不少于2小时。

c)例会学习应合理设置教育内容,每半年应组织一次考试。

d)例会学习实行签到制。签到记录要建立在车辆管理单位(车队),对缺席人员要进行补课并有记录。

e)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法律法规、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交通事故防御和应急技能等。

.“当年事故、今日反思”活动由车辆管理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

a)反思活动应在年度计划里做出安排;

b)进行反思活动时,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驾驶员和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参加;

c)反思活动应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驾驶员年审和冬训学习每年各一次,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进行。

.特殊安全教育

a)新上岗驾驶员应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复工、转岗驾驶员应进行复工、转岗安全教育。

b)执行大型、特殊拉运任务的驾驶员应接受专项特殊教育,熟知安全预案。

c)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应由车辆管理单位安全员进行长途行驶警示教育。

d)车辆管理单位对外出执行长期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对驾驶员应进行当地法律法规、风土人情、环境因素的学习教育。

机动车辆

车辆标识

.公司新购置车辆可在车门上喷涂公司名称“南阳二机集团”字样;

.非公司车辆不得使用与公司名称相关字样。

车辆入户

.新购置车辆入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a)车辆管理单位持机动车合格证,购车发票、购车税等,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b)生产制造部、财务资产部负责公司车辆建档登记。

.车辆管理单位负责从事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办理。

车辆异动

.车辆管理单位负责车辆过户、转籍等异动业务的办理。

.生产制造部负责车辆内部调拨备案手续办理。

.生产制造部、财务资产部进行公司车辆异动登记建档。

车辆检验和维护

.各车辆管理单位负责车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和检测。

.车辆管理单位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按规定的维护间隔里程安排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车辆维护执行《起重设备、电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租用车辆

.租用车辆应确保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证件齐全有效,并投保交通强制保险、座位险和不低于10万元保险额的第三者责任险。

.用车单位应与出租车辆的所有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将租用车辆纳入基层车辆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车辆风险评估

a)车辆风险评估每月进行一次;

b)车辆风险评估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技术员、班组长参加,驾驶员本人应参加其所驾车辆的风险评估;

c)评估内容按照《车辆风险评估表》进行;

d)根据评估结果对车辆进行高、中、低风险分类,制定相应的风险削减措施,并及时告知当车驾驶员。

运行管理

车辆调派

.机动车辆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申请临时通行证,按规定行驶。

.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车辆调派由车属单位主管领导或指定派车人负责调派,并建立调派台帐。

.车辆运行应持有效行驶路单,路单应标明目的.地、任务、路线、时间、派车人和主车驾驶员,出车前应向驾驶员交清任务、行驶路线、事故预防;执行紧急、重点任务需日夜兼程的车辆,应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路单上应写明安全措施;

.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人),运输“四超”物件时,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两台车以上执行同一任务,应队车行驶;五台车以上队车行驶应制定安全预案,单位领导带队抓安全,严格按安全预案运行。队车行驶时应根据道路情况、运输货物性质以及车辆性质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并做好途中对车辆的“三停四查”。

.节日期间车辆应实施“三交一封一定”(交机动车辆行车证、企内车辆准驾证、车钥匙,单位封存车辆,定点存放)措施,并有记录;节日值班车辆凭“节日通行证”和下达的路单行驶。

.会议和接待用车应经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原则上应安排公司办小车队车辆承担。重要接待任务应指定专人带车,负责行车安全。应抽调技术高、有经验、作风好的驾驶员和性能良好的车辆执行任务。

.公司非营运的面包车、中轿车、大客车等载人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a)不得从事营运活动、不得对外承租;

b)接待外部人员需派车短途旅游的,应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大宗任务、特殊拉运管理和监控

.成立大宗任务、特殊拉运安全领导小组,承运单位领导任组长,明确职责、工作分工和具体责任人。

.组长负责组织特殊任务风险评估

a)特殊任务风险评估应根据恶劣天气、道路、任务特点,在每次实施任务前组织开展;

b)特殊任务风险评估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调度员、班组长等参加;

c)评估内容按照《特殊任务风险评估表》进行;

d)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削减措施,评估结果和控制措施由调度员书面告知执行特殊任务的驾驶员,驾驶员应签字确认并提前做好行车准备。

.组长负责制定拉运安全预案(包括组织方案、承运车队运行监控措施、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承运单位对车辆进行整修和安全检验;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

.重点拉运项目应配备指挥车辆,拉运工作跟随指挥、全程监控;一般拉运项目工作组应指定人员随车监控,拉运结束时应进行小结。

.载重车、油罐车、自卸车、平板拖车、吊车、客车等特种车辆应遵守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承担油品等特殊拉运必须为专用运输车辆,并按规定接受检测、检验和检查;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轻质油槽车、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应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在居民区或其它人员密集地点及重要公共建筑物等处停放。

.用于执行抢险、紧急救护等任务的车辆,紧急事态下可以打破正常的用车程序,调度可以在征得安全主管领导同意后临时指派有驾驶证、无准驾证的企内职工驾驶车辆。

.所有对外承包的拉运项目必须签定“包保”合同,明确安全责任。

长途车辆管理

.所有外派长途车辆应进行能力性评估,本单位不具备承担此任务的能力、车辆不符合执行此任务的条件、驾驶员没有执行此类任务的经验,不得外派拉运。

.抢险、救护或执行紧急拉运任务需日夜兼职或单日连续行驶超过10小时的,应加派一名驾驶员,并明确监控措施。

.直达距离不足300km,但转道行驶距离达到和超过300km的,也应报批。

.已经派出的长途车辆需要改变行驶路线、延长行驶距离或增加在外滞留时间,需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备案。

.《长途车辆审批表》随车由驾驶员保管。无特殊情况,执行长途任务的车辆应按规定时间返回。

.返回后,驾驶员应立即回单位报告行车安全情况和车辆技术状况。

.财务资产部应凭《长途车辆审批表》,报销驾驶员的长途差旅费。

.质量安全环保部、车辆管理单位均应建立长途车审批台帐。《长途车辆审批表》应在车辆管理单位留存备查。

.管理责任

a)长途车辆未审批出车的,按私车论处,由批准派车人承担一切责任;

b)实行责任连带制度。审批人、检验人、教育人分别对负责项目承担相关责任;

c)按程序上一环节未履行签字,下一环节就签字放行的,追究下一环节签字人的责任;

d)派出a、b类驾驶员执行长途任务或因保险手续不全造成公司损失的,追究车辆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

.带车人责任

a)长途车实行带车人安全责任监督制。带车人作为义务安全员,负有监督驾驶员安全驾驶、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的责任;

b)带车人干预驾驶行为、强迫或诱导驾驶员违章驾驶,按违章指挥追究带车人责任;

c)带车人有约束随车其他人员配合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责任;

d)带车人有协助驾驶员处理行车中紧急事态的责任。

行驶要求

.驾驶员、车管干部和乘员须遵守公司交通安全十条禁令:

a)严禁无企内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

b)严禁酒后驾车或驾驶行为受药物或其它物质的影响;

c)严禁开私车或利用公司车辆教练他人学习驾驶;

d)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强超抢会;

e)严禁驾驶机动车辆时不系安全带、使用或其它双向通讯工具;

f)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使用报废车辆;

g)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

h)严禁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i)严禁工程作业车辆违章载人行驶;

j)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所有执行行车任务的驾驶员都必须适当休息和反应灵敏,不得在疲劳或困倦时驾驶车辆。驾驶员工作时间和驾驶时间最低要求见下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于本要求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表1连续行驶路途休息规定

要求

规定

连续驾驶2小时休息时间

不少于15分钟

连续24小时内最长驾驶时间

累计不超过10小时

连续24小时内最长工作时间

累计不超过16小时

连续24小时内累计驾驶10小时以上要求

配备2名驾驶员

车场(库)管理

.安全通道必须保持通畅,并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车场应划定停车位,规范车辆停放,并有足够的灯光照明。

.车场出入口设置限速5公里标志和“内有车队”等安全警示标志。

.车库内不得检修车辆和长时间启动车辆。

.车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与车辆无关的杂物。

零散车辆单位管理

.各单位车辆应遵循“能合不分、能整不散”的原则进行管理。对零散车辆单位有条件按车队进行标准化管理的,应按车队进行安全管理。

.零散车辆单位应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交通安全工作,明确管理职责并经培训。

.零散车辆单位的车辆超过5台(含5台)时,应设立车班,按照班组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安全管理,建立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

.零散车辆单位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或第一责任人指定派车人负责派车。其他任何人不得派车或未经调派私自动用车辆。

.车辆调派应建立调派台帐,为驾驶员出具有效路单。

.零散车辆应指定主车驾驶员。主车驾驶员不得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主车驾驶员在时,单位领导不得指令驾驶员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否则按违章指挥处理。

.零散车辆单位领导应组织月度安全例会,要求驾驶员参加,并建立记录。

.零散车辆单位设立车班的,由交通主管领导单独按规定组织周安全活动,并建立记录;其它零散车辆单位的驾驶员可参加本单位安全活动,但交通主管领导应单独对驾驶员提出安全要求。

.零散车辆单位应建立车辆自检自查台帐,严格执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制”

.零散车辆单位的车辆回场检验由各单位组织进行。

.派出执行驻外现场施工任务一个月及以上的长期值班车辆由用车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驾驶员派出前,应进行思想素质、技术素质和身体条件的严格考核;

b)派出单位领导应及时通过电话、传真、邮递等方式给驻外临时车组下达安全指令,提供教育资料、提出安全要求;

c)临时车组每周应向派出单位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5相关文件和记录

相关文件

记录

rgzy-01《机动车辆准驾证取证申请表》

rgyk-02《机动车辆准驾证颁证资格审查表》

rgyk-03《驾驶员岗位风险评估表》

rgyk-04《车辆风险评估表》

rgyk-05《特殊任务风险评估表》

rgyk-06《长途车辆审批表》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幼儿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幼儿园应当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三条:校长、幼儿园园长为学校、幼儿园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园)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班主任老师、科任老师是具体责任人。学校要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将责任落实到人,齐抓共管,把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四条:学校、幼儿园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体师生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素质。加强对学生的常规训练,努力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条:学校、幼儿园要对使用不同交通工具上、下学的学生,根据年龄特点,分别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对乘车学生的教育: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及其他没有接送资质的车辆,不乘坐“黑车”、“病车”和超员车;乘车时不抢上、不抢下,等车停稳以后才能上、下车;上、下车时不能使用跳跃动作,要当心被车门挂住衣服或书包;乘车时身体的'任何部位都不能伸出车窗外,不能向车窗外扔东西等。对骑自行车学生的教育: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只能在非机动车车道上骑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骑车;不要闯红灯;不要几个人并排骑行;自行车不准搭人等。对步行的学生,要教育和提示他们特别注意经过十字路口和横穿道路时的交通情况。

第六条: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责任意识,杜绝学生家长使用或租用“三无”车辆或没有接送资质的车辆接送学生,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联动机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严禁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因体育场地欠缺,无法组织学生在安全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的,学校、幼儿园应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按规定建设体育场地。

第八条:对于乘坐校车上、下学的,学校、幼儿园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办法》、《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对于自行上、下学或家长自己接送学生的,以及有特殊情况和特殊路线的学生,学校、幼儿园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九条:公路沿线的学生,要建立学校放学路队制度和小黄帽路队制度,使学生上、下学佩戴小黄帽或有明显黄色标志的帽子,确保学生在公路上行走安全。

第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告知学生家长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乘坐摩托车或骑自行车上、下学。发现学生有上述行为后,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行为,并告知家长。

第十一条:坚决杜绝将校园、操场等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幼儿园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落实保障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集体组织用车时,无论时间长短、车辆多少,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县教育局请示,获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请示中应详细说明本次活动的时间、地点(含行驶路线)、人数、组织方式、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和受委托旅行社名称及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第四章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严格实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个人,将予以表彰;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落实的,或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发生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10

一、交通安全的教育

1.每学期全校集中进行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全校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主要是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的教育。

2.经常性的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逢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师生如有外出活动,必须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3.每学期末学校集中教育,采取校会形式。平时教育利用校会、周会、晨会、主题班会、黑板报、知识竞赛、宣传橱窗、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4.对学生主要进行文明行路、文明骑自行车、乘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教育。

5.进行发生交通事故报警方法的教育。

二、交通安全的管理

(一)进行校内、校门口的交通安全的管理

1、师生杜绝在校内骑自行车,校内机动车限速行驶,在规定的地方停放机动车。

2、上学、放学时,校门口设专人疏导交通。不许学生在校门口聚集,防止堵塞交通。

3.上学、放学时,校门口两侧不许停放机动车。

4.机动车禁止在校园内试车、练车。

(二)对教职工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

1.所有在校教职工有正式驾驶执照的,要在校保卫干部处登记造册。

2.对驾驶员要定期进行机动车驾驶安全教育。学校要了解驾驶员的实际驾车能力。

3.督促、检查教职工驾驶员对自用车按时进行监测和保养。有事故隐患的车辆不准驶入校园内。

(三)、对学生周末步行或乘车离校的管理

1、走在路上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2、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3、严格注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指挥。

4、未满十六周岁,不准骑电动车上学;一律不许学生自己骑摩托车上学。

5、选择乘坐的车辆必须是证件齐全的合格车辆。

6、所乘的车辆装载人数一定要符合要求,拒绝乘坐超员、超载车辆。

7、上下车时一定要等车辆停稳后,方可上车、下车;上车、下车要有秩序,不在车内追逐打闹,不在车内向车外伸手或向外探头。

8、下车时一定要注意观察,以免被其它车辆撞伤。

9、听从值班教师劝阻,安全往返家校。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11

根据有关交通法规,为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加强安全教育,建立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1.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结合每一次大型集体活动,对学校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安全防范,提高师生员工安全自救自护能力。

2.建立健全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1)成立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亲自挂帅,分管领导是学校安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订学校的安全预案;班主任是交通安全的真接责任人,具体负责落实交通安全的具体。

(2)建立学校交通安全事故申报制度。当师生发现交通安全事故或意外伤亡事故时,应按学校《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

(3)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实行校领导、中层干部、班主任三级交通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层层把关。

(二)、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1.车辆、行人进出校园必须各行其道。不得在校内骑车,自行车进出校园须推车慢行,礼让行人,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2.未满十二岁的,不准在道路上骑单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乘坐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必须戴安全头盔;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3.上街要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要尽量靠边走,不在马路上打闹或者做其它有害交通和安全的事情,走路时注意力要集中,还要注意脚下的沙井盖。

4.横过车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5.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师生交通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安全,根据淄川区教育体育局印发的《淄川区教体系统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淄川区教体系统中小学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淄川区教体系统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根据我镇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恶劣天气,是指影响人们生产和活动的天气<>状况,例如暴风、雨雪、冰雹、大雾等。这种天气常带来路面湿滑、结冰、塌陷、洪水、山体滑坡、能见度低等现象,给交通安全带来诸多隐患。

第三条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坚持“早计划、早部署、早预防”的原则。

各学校应当成立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避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处置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突发事件。

第四条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校负责本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应急管理

第一条各学校应当加强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的应急管理,完善应急责任体系,对恶劣天气下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进行预见评估,预防和减少学校交通安全事故。

第二条各学校需根据《淄博市教育系统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淄川区教育系统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校的.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必需着重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理念,重点突出接送学生车辆的运营安全,主要内容需包括组织领导、工作原则、预警机制、启动标准、应急保障、处置措施、信息报送等。

第三条各学校应当根据季节变化情况,组织师生开展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应对恶劣天气的能力。

第四条发生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学校需在第一时间启动预案,迅速处置,有效应对,减少损失。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一条各学校应当加强对学校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管理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条各学校根据气象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警信息,对严重影响师生上下学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安全的恶劣天气,应当对辖区内学校实行放假、停课、提前或延时上下学、接送学生车辆停运、调整行驶路线等防范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心学校。

第三条校长是本学校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学校校长需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学校必需加强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应对能力和防范水平。

教育师生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认识恶劣天气及其危害,掌握必要的应对知识和防范技能。

通过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教育学生家长,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关注天气变化,与学校共同做好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遇有恶劣天气,应当主动接送子女上下学。

教育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提高安全和责任意识,在恶劣天气下接送学生,必需有针对性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照操作规范谨慎驾驶,加强对车辆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车况良好。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在严重影响车辆行驶的恶劣天气下,应当采取停运、调整行驶路线等措施,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五条恶劣天气师生需减少外出活动。预警解除后需外出或上下学,必需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尽量乘坐公交等有安全保障的车辆或步行,过马路时,必需认真观察路面情况,主动避让过往车辆,严禁追逐打闹,尽量不骑自行车外出。

第六条学校应当结合所处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及地质等情况,主动关注气象部门的预警信息,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警信息等级,启动相应预案,通过校园广播、手机短信、“家校通”等方式及时通知师生、家长、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有接送学生车辆的学校,遇有恶劣天气,必须督促车辆驾驶人及时了解途经的桥梁、山坡、隧洞等重点部位的通行情况。

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学校可以采取停课、提前或延时上下学、接送学生车辆停运、调整行驶路线等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家长到校接送学生,同时向中心学校报告。

因此影响的教学计划,向中心学校备案,可以利用周末、节假日进行补课。

第七条学校应当督促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制度,加强车辆乘客门应急控制器、应急出口、应急锤、灭火器等车辆消防、逃生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确保齐全有效。

第八条遇有恶劣天气,各学校必需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24小时畅通,遇有问题妥善处理,及时上报。

第九条发生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突发事件,各学校应当按照《罗村镇中小学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中心学校。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一条学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应对恶劣天气不力,造成责任事故的,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九条恶劣天气下学校发生交通突发事件,因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中小学、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师生,是指前款规定学校的学生、幼儿和教职员工。

第二条各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贯彻落实意见。

第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13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总务主任为副组长,安全员、班主任为成员的水陆交通管理领导小组。

2、对学生进行分乡镇分村社分路队统计,实行路队长制度,全体教职工每人负责一个路队的监督和管理。

3、周末放假实行分时段放假,万家、福庆、天星学生先放假,国华、盐河学生后放假,避免客车超载。

4、组织通过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活动加强水陆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以举办讲座、开展竞赛、观看录像,实际演练等形式,培养学生自救自助能力。

5、学校每期召开一次水陆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工作和安排部署工作。

6、定期或不定期排查交通安全的隐患,及时解决有关隐患,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交通部门予以解决。

7、每学期对学生进行水、陆交通安全知识讲座。

8、学校组织的外出活动,必须要和运输学生的车船人员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

9、在洪水期间,各班成立护送小组,及时通知家长接送,不能回家的学生,必须留校。

10、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出现安全事故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在工作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师生交通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安全,根据淄川区教育体育局印发的《淄川区教体系统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淄川区教体系统中小学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淄川区教体系统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根据我镇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恶劣天气,是指影响人们生产和活动的天气状况,例如暴风、雨雪、冰雹、大雾等。这种天气常带来路面湿滑、结冰、塌陷、洪水、山体滑坡、能见度低等现象,给交通安全带来诸多隐患。

第三条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坚持“早计划、早部署、早预防”的原则。

各学校应当成立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避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处置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突发事件。

第四条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校负责本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应急管理

第五条各学校应当加强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的应急管理,完善应急责任体系,对恶劣天气下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进行预见评估,预防和减少学校交通安全事故。

第六条各学校需根据《淄博市教育系统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淄川区教育系统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校的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必需着重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理念,重点突出接送学生车辆的运营安全,主要内容需包括组织领导、工作原则、预警机制、启动标准、应急保障、处置措施、信息报送等。

第七条各学校应当根据季节变化情况,组织师生开展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应对恶劣天气的能力。

第八条发生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学校需在第一时间启动预案,迅速处置,有效应对,减少损失。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各学校应当加强对学校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管理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条各学校根据气象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警信息,对严重影响师生上下学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安全的恶劣天气,应当对辖区内学校实行放假、停课、提前或延时上下学、接送学生车辆停运、调整行驶路线等防范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心学校。

第十一条校长是本学校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学校校长需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二条学校必需加强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应对能力和防范水平。

教育师生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认识恶劣天气及其危害,掌握必要的应对知识和防范技能。

通过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教育学生家长,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关注天气变化,与学校共同做好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遇有恶劣天气,应当主动接送子女上下学。

教育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提高安全和责任意识,在恶劣天气下接送学生,必需有针对性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照操作规范谨慎驾驶,加强对车辆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车况良好。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在严重影响车辆行驶的恶劣天气下,应当采取停运、调整行驶路线等措施,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三条恶劣天气师生需减少外出活动。预警解除后需外出或上下学,必需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尽量乘坐公交等有安全保障的车辆或步行,过马路时,必需认真观察路面情况,主动避让过往车辆,严禁追逐打闹,尽量不骑自行车外出。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结合所处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及地质等情况,主动关注气象部门的预警信息,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警信息等级,启动相应预案,通过校园广播、手机短信、“家校通”等方式及时通知师生、家长、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有接送学生车辆的学校,遇有恶劣天气,必须督促车辆驾驶人及时了解途经的桥梁、山坡、隧洞等重点部位的通行情况。

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学校可以采取停课、提前或延时上下学、接送学生车辆停运、调整行驶路线等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家长到校接送学生,同时向中心学校报告。

因此影响的教学计划,向中心学校备案,可以利用周末、节假日进行补课。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督促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制度,加强车辆乘客门应急控制器、应急出口、应急锤、灭火器等车辆消防、逃生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确保齐全有效。

第十六条遇有恶劣天气,各学校必需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24小时畅通,遇有问题妥善处理,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发生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突发事件,各学校应当按照《罗村镇中小学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中心学校。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学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应对恶劣天气不力,造成责任事故的,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恶劣天气下学校发生交通突发事件,因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中小学、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师生,是指前款规定学校的学生、幼儿和教职员工。

第二十一条各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贯彻落实意见。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二条贯彻落实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上级管理部门签订年度《交通安全责任书》,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公司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工作,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安全办”)负责交通安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安全办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

1、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公司交通安全责任制。

2、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交通事故。

3、每季度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的交通安全情况及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通过监督检查,确保各部门使用的机动车辆符合北京市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路标准。

4、负责机动车的登记工作和机动车的审验工作。

5、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协助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公司员工在社会道路上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6、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到公司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以及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组织的其它活动。

7、负责公司的“三包一处理”,即包员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检查、包不出或少出违章事故。一旦出现事故,确保按规定进行及时处理。

8、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机动车检查记录台帐》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车辆负责人签字,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全办主任及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9、对生产经营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各事业部及管理部室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

1、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落实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工作和部门交通安全责任制。

2、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部门交通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实施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的“六同”。

3、负责本部门使用的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本部门的“三包一处理”,即包员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检查、包不出或少出违章事故,一旦出现事故,积极协助公司安全办进行事故处理。

5、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以及公司组织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其它交通安全活动。

第四章宣传和教育

第六条安委会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七条安委会成员应利用公司党、政、工、团系统的各种会议对干部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时通报公司安全情况,并按安委会的要求布置落实安全工作。

第八条安全办应利用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黑板报、宣传画、横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公司领导、各事业部与管理部室经理应充分重视交通安全工作,按照安全办的要求落实对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带领员工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组织员工开展交通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学习的规定:各事业部及管理部室的员工驾驶车辆的,公司规定每周应保持不低于3个小时的学习时间(含业余时间)。学习方式以自学为主,必要时由公司安全办统一安排。

第五章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安全办应对公司机动车辆进行统计备案,新购车辆应有安全办签字,以便备案管理。

2、为保证交通安全和车辆状况的完好,公司实行“定人定车”制。当“定人定车”为两人(含)以上定同一机动车辆时,应由部门经理指定一名车长,实施车长责任制。

3、公司实行机动车准驾制度,《准驾证》由安全办根据公司现有车辆使用情况和工作需要予以核发。禁止无公司《准驾证》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4、准驾公司机动车辆的人员应与安委会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并服从公司安全办的管理。

5、物业事业部公务用车和其他各事业部及管理部室配备的生产经营用车应建立行驶记录,以实现对责任处罚的追溯。因无行驶记录或管理责任不落实等原因造成责任处罚难以追溯的,责任处罚由车长或部门经理承担。

6、物业事业部公务用车执行《公用车辆使用规定》。

7、准驾公司车辆的人员应爱护车辆,并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安全办每季度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性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事故发生。

8、机动车出长途(1000公里以上)或到山区危险地带的,原则上规定应配备两名司机同行并指定一人负责,避免疲劳驾驶,防止发生事故。

9、使用公司机动车辆的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应坚持公车公用的原则,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严禁将公司机动车辆转借他人或外单位使用。

10、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应由准驾人员或车长妥善保管使用,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发生丢失或损坏等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设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处理。

11、准驾公司车辆人员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

12、机动车辆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当事人或部门经理应在2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办报告,安全办接到报告后应向公司领导及时汇报,并代表公司与交管部门接洽,配合交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

第十二条机动车院区内行车、停车的规定:

1、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应由车辆使用部门到安全办办理公司《机动车车证》,以便实施门卫管理。

2、在院区内租房单位的机动车辆,因经营和工作需要需经常在院区内停放通行的,应到公司安全办登记备案,并办理公司《机动车车证》。办理车证应交押金100元,车证制作工本费20元。

3、到院区内临时办事的外部机动车辆的停放和通行,按公司《治安防范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与公司或租户生产经营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原则上规定不得在院区内通行和停放。

5、公司员工和各租户员工的私人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在院区内需经常停放和通行的,应到公司安全办登记备案,并办理公司《机动车车证》。办理车证应交押金100元,车证制作工本费20元。工作之余禁止在院区内存放过夜。

6、停车时应在停车位内停放,服从保安人员的安排,保持道路的畅通。如在院区内发生车辆碰撞、刮蹭、损坏或丢失,安全办主管人员应妥善处理或及时报案,减少和避免院区内交通事故的发生。

7、逐步实行院区内停车收费制度,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另见公司《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8、在院区内行驶车辆,应按交通标识规定行驶,在设置反光镜处应看镜行驶。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

2、执行北京市制定的《行人交通行为规范》和《骑车人交通行为规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3、因工作需要在院区内需骑车的,应注意行车安全。确保在院区内不发生交通违章行为和事故。

4、院区内停放非机动车辆应存入车棚,不得随意乱放。楼道、车间、库房等生产区域禁止存放非机动车辆。

第六章奖励与责任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综合安全奖,对认真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无交通违章扣罚分数的有关部门和准驾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公司领导及部门经理应认真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员工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应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无《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的,应对当事人和“定人定车”制中规定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部门经理承担管理责任,处以200元罚款,并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八条院区内禁止练习机动车辆,违反本规定的,对当事人或“定人定车”制中规定的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罚款。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九条交管局给公司下达的违章控制指标为公司机动车辆总数的30%(每季),当公司接到《单位机动车违章超标处罚通知书》后,其处罚金额由安全办按照通知书中所列违章车辆和违章人员并根据《车辆行驶记录》进行责任追溯,由责任人共同分担。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安全办主管人员负责向相关部门缴纳。

第二十条当出现非司机开车、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章行为,公司接到通知书后,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有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并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事人或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驾驶公司机动车辆发生一般性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公司接到通知书后,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属公司驾驶人员责任的,对当事人的处罚按交管部门裁决的事故损失的同等数额予以罚款。并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

第二十二条当驾驶公司机动车辆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时,应由事故部门在24小时内向公司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和现场情况,并按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公司《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当接到交管部门的《违章通知书》(含非机动车、行人),除实施上述处罚外,安全办应在公司内部予以通告。

第二十四条未按院区交通标识规定行车或停车的,对责任人处以5—10元罚款。发生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罚款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

第二十五条未达上路标准的车辆应及时修理,逾期未修理的,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非机动车辆应存入车棚,停车落锁。对员工违反规定在车间、库房、楼道和办公室等存放自行车辆的,每查出一辆,对部门经理和当事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并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16

1、要进一步强化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周不少于1次,增强师生安全意识,让学生详细了解交通规则。

2、严格落实学校路口安全值勤工制度。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门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要明确职责,安排好人员,实行无缝隙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的集中时间,必须有师生佩戴袖章值勤,疏导交通的,监督学生按交通规则行走,并做好值班记录。

3、学校要建立并落实学生上学、放学主要路段巡查制度。成立学校道路巡查小组,在距学校门口50米路段内实行学校责任管理,对学生在路上的'交通规则遵守情况进行巡查,对违纪学生及时制止,及时批评教育,做好相应记录。

4、在学校门口和学生比较集中的交通路口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机动车辆注意减速慢行,严禁机动车辆随意出入校园。

5、严格实行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工作责任制,任务分配到人,实现学生交通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达到预防为主的管理目标。

6、学生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应立即送医院及时抢救,并责任落实到人。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17

为了确保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切实防止师生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一方平安,其中交通安全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为此,根据我校所处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特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全体师生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常识和注意事项,执行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认识

2、校内严禁自行车骑行,机动车规定线路进入校门,避免校内交通事故发生。

3、放学高峰期要求学生将自行车推行到校门口马路后才骑行,避免在校内因拥挤或在校门口外因学生横穿马路引起交通事故。

4、中午和下午放学时,值日教师要及时到校门口送学,维持学生出校门过马路的秩序。

5、出入校门口横穿道路时,要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不准在车辆临近突然横穿。

6、骑自行车,不可双手离把或者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兑驶。

7、自行车转弯前,必须减速慢行,向后眺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8、学校每学期开学初都聘请交通和公安干警来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法制治安教育,杜绝一切交通隐患。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18

进一步加强力源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程序,减少车辆运行成本,提高车辆利用率,结合公司用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职责

1、办公室是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现有车辆的管理和考核,负责对单位车辆费用进行管理考核。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统配车辆。

二、车辆管理与使用

(一)车辆管理

1、所有车辆(属公司加油的)统一由办公室管理调度,除公司主要领导车辆可实行定向服务,其他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配、统调。单位用车在县城的必须经办公室签字同意,出县城的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

2、所有统配车辆回县城后,白天一律停放在公司办公区院内,夜间停放在供电公司食堂前西侧,并认真填写《车辆回场登记表》,驾驶员及保卫值班人员签字,夜间严禁车辆停放在各小区院内,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3、公司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办公室负责管理加油卡,加油站采取招标的办法确定,除外出长途车外(其他特殊情况经办公室同意),一律不准在其他地方加油,加油点统一定为石油公司第六加油站。

4、公司所配车辆每月20日由办公室、财务部共同抄表,核算百公里耗油,每季度清帐一次。

5、公司所配车辆经公司车辆维修认定机构认定确需维修时,原则到公司指定地点维修,凡因该指定地点设备、技术等原因无法修理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后可到其它地方维修,并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工作需要执行出车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时,报办公室批准后可在当地维修。

5、车辆所有费用报销前必须办公室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凡未经办公室签字的车辆,发生的维修费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6、公司车辆发生责任事故,除执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罚外,另按照公司有关条款进行严格考核驾驶员,处罚款项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7、办公室应安排好公司行政及防汛值班车辆,以确保事故抢险、突发事件等用车。

8、办公室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指标,完备车辆管理台帐、档案。

(二)车辆使用

1、用车单位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用车申请单,说明时间、去向、工作任务、人员,由办公室根据工作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车辆。

2、各单位在提出用车申请时县外出发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车辆费用核算

1、公司机关部室及生产单位车辆费用指标由办公室牵头会同财务部核定,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下达实施。

2、机关部室和生产单位的本年度用车里程,要结合用车单位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在适当压缩的情况下核定,车辆里程核定后,原则上不进行追加,超支自负,特殊情况须公司经理批准。

3、用车单位在出车前要与驾驶员一起核定车辆里程表,并做好记录。用车结束后,用车单位当场在派车单上签字,当日内用公里票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结算。两个及以上用车单位共同用一辆车时,费用由用车单位协商承担。

4、用车单位在租用车辆时间超过半天,用车里程不足30公里时以30公里计算,一天内以至少60公里计算。

5、如公司车辆数量不足,需要租车时,必须经办公室车辆专管人联系领导后确定。

四、安全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开展安全分析会、班组周安全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竞赛和事故预防活动。根据季节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注意事项及预防措施。

2、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总结本月来安全工作情况,并制定安全措施。

3、出车前、驾驶途中及返回后应随时检查车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行车安全。

4、行驶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章行为。

5、坚持安全工作“三提前”、“三从严”的方针,即思想工作提前做,事故苗头提前抓,安全措施提前定;思想教育工作从严,执行任务从严,查处事故从严。

6、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车辆完好率100%。

五、驾驶员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学习各项交通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个人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

2、认真执行交通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奖罚办法。

3、任何驾驶员不得将自己所驾车辆交给其它人驾驶,违者按奖罚条例处理。

4、严禁酒后开车、违章行车,凡因违章执行的罚款一律不得报销。

5、车辆停放,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和车库,驾驶员私自将车停在家属区和公司外的`,按奖罚条例办理。

六、奖惩条例

(一)奖励

1、按公司《安全奖惩管理》规定,驾驶员每实现一个万公里无事故奖励100元。

2、全年无违章违纪的奖励100元。

3、为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驾驶员节油的自觉性,对运营车辆实行耗油考核(车辆百公里耗油标准见附表一),超用自付,节约可按节油价值的30%进行奖励,出发补助实行每公里5分。

(二)处罚

1、发生交通事故

(1)负全部责任者,公司除名。

(2)负主要责任者,公司除名或留用察看一年。

(3)负同等责任者,给行政记大过处分,下岗培训一年。

(4)负次要责任者,给行政记大过处分,下岗培训半年。

2、发生责任性车辆肇事的,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下的,按照损失额的12%对驾驶员进行罚款,构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考核处罚。

(三)有下列行为的给予50—200元罚款

1、未经批准不参加安全例会、安全学习活动的。

2、驾驶员年审复考不合格的。

3、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各类证件不按时参加审验的。

4、责任心不强造成证件丢失含补办费用自付的。

5、违反交通法规,被交通管理机关处罚的罚款自付。

6、把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7、不按规定将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地点。

8、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公车私用的。

9、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中层干部私自开车的。

10、利用出车之便绕道办私事的。

11、行车中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当,造成装载货物丢失的。

12、只要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肇事,不分事故责任一律取消驾驶资格,并给予除名。

七、车辆收费标准

公司内部用车行驶里程按每公里1.3元计算。

八、指标考核与兑现

1、办公室负责对公司车辆使用定额的核定和考核工作,并对各单位车辆费发生情况报财务部审核后,纳入成本费用预算考核,半年统一兑现奖惩。节余部分奖用车单位,超支自负。

2、考核兑现时,如某部室当季度有预算外用车,而本部室预算内车辆费还有节余,不进行节余奖励。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19

1.管理

1.1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2厂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

1.3在本厂厂区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安全部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

2.信号、标志

2.1厂门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

2.2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

2.3厂区交通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厂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志、信号。

3.交通线路

3.1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3.2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经安全部门批准。

3.3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过机动车辆的道路拉设的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m。

4.车辆

4.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xx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4.2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铲车、电瓶车、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xx年检,合格后方准驾驶。

4.3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

4.4自用的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必须按有关安全检修规定执行。

4.5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xx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押运员必须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xx部门考核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

4.6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

4.7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转弯时要显示信号。

4.8厂内行车限速规定

a、进出厂门及转弯处xx公里/小时

b、厂内直线路10~xx公里/小时

4.9各种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减速,接受门卫检查。

4.10车辆行驶公司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靠边,不得阻碍交通,服从厂区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的指挥。

4.11车辆在公司厂区内行驶,要安全礼让,非机动车要让机动车先行,铲车、叉车要让汽车先行,不准阻拦,不准强行超越。

4.12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佩戴阻火器,并限速xx公里/小时。

4.13车辆倒车必须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围地形及物品等情况。

4.14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若要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5.装载运输

5.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箱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m;载物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身m,超出部分不准触地,不准超过上核定的载货量。

5.2小型车辆装载物规定: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不准超出车身m,长度不准超过车身m,不准触地,不准超过上核定的载货量。

5.3非机动车辆装载物规定:

5.3.1铲车、叉车的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宽度左右不超过10cm,长度不准超过车厢。

5.3.2三轮车的前长度、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身20cm;手推车后长度不准超50cm,全长不超过m,高度m,载重不超500kg,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5.4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除驾驶室和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

5.5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若发现载人,对驾驶员以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6.其它交通事项

6.1摩托、轻骑、助动车、电瓶车,严禁进入厂内生产区域,并按规定指定地点存放。三轮车不准被机动车牵引,车辆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6.2厂内行人靠路边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准突然横穿道路。行人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严禁在重物下穿行。

6.3严禁行人对行驶车辆强行拦车、爬车。不准在停车的车厢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车、助动车、轻骑、摩托进入公司大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交通警示标志的规定(如下车推行)。工厂区域内不得带人,不准双手离把,不准互相追逐。

6.5严禁在工厂厂区道路上练习学习驾驶摩托车、轻骑、助动车和自行车。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20

为确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为此特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生上学、放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二、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三、严格注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指挥。

四、未满十二岁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单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乘坐二轮车和三轮车必须戴安全头盔;二轮、侧三轮车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五、学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在校园内骑车。

2、学生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走。

3、横过车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4、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5、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6、列队通行道路时,每行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六、学生乘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2、不要在行车道上招呼出租车。

3、不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和长途汽车等。

4、在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21

1、交通安全形势分析会制度。学校每学期召开一次交通安全分析会,分析学生交通活动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进行记录。

2、交通安全教育制度。学校每学期向学生教授交通安全法律知识不少于2课时,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3、将交通安全教育内容作为每学期组织活动、少先队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做好活动记录。

4、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网络电视、学习园地、黑板报等形式,广泛开展征文、漫画、演讲赛、文艺演出、安全小报等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并按规定进行活动登记。

5、建立同学生家长交通安全信息沟通制度,将交通安全宣传纳入家长会内容。

6、建立学生交通安全宣传骨干及小警察培训制度,每学期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并组织开展校园日常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检查活动,参加社会公益宣传活动,并进行登记。

7、建立交通安全信息沟通及交通安全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把本学校交通安全情况反馈到教育局、交警大队,以便于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活动。

8、建立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掌握情况调查制度,保证交通安全知识在学生中的普及率达到100%。

开展创建“交通安全学校”,就是在中小学中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普及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培养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并充分发挥中小学生“小手拉大手”的教育作用,使交通安全教育辐射到千家万户。它是宣传交通安全知识、保障全市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一种有效形式和载体。为了更好的完成创建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1、成立“交通安全学校”创建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包括学校、交警大队、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等;

2、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学校开学、放假前,各中队民警至少要上一堂交通安全教育课,今年重点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

3、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室。制度、宣传挂图等上墙,并备有交通安全学习材料向师生开放。

4、制定领导机构、职责和交通安全公约。

5、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栏,经常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常识、事故分析等;

6、与学生家长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学校、家长、学生三方面职责和注意事项,并把学生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与老师、学生年度评优挂钩;

7、营造创建“交通安全学校”的良好氛围,请交警大队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切实加强学校周边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昌航空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的人员和车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所有车辆和人员,都应当提高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进出校园均应服从学校执勤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第四条保卫处是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部门,负责对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检查、监督,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校内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条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均应做到“车让人”,优先让行人通行。

第六条全校各单位(部门)都有责任维护校园交通安全和停车秩序,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所属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道路管理

第七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识、交通标线。

第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提前征得后勤基建规划部门的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在校园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保卫处可以规划设计停车泊位,后勤管理(基建)处负责建设。

第十一条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保卫处有权对校内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但应当提前公告。

第三章机动车出入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公用的机动车、教职工及其配偶的机动车,应当按规定向学校保卫处进行登记并办理《机动车免费通行证》。

第十三条进校办理公务的外来机动车,由相关单位按规定提供由保卫处统一制作的《公务通行卡》,免费通行。

第十四条在学校从事经营、务工或租住在校园内的校外人员的机动车,应当按规定向学校保卫处进行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机动车通行证》,凭证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除军队、公安、消防、急救等特种车辆外,其它机动车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经许可进入的应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六条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十七条驻校基建工程队用于施工的机动车,由后勤管理(基建)处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从指定校门进出,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严格遵守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应当靠近道路右侧行驶,并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边行驶。非机动车不得与机动车抢道,横过道路时应注意两边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

第十九条行人在设有人行道的路段行走时应当走人行道,在未设人行道路段行走时应在道路右侧靠右行走。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在道路上行走。行人横过道路或经过十字路口时应注意两侧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

第二十条非机动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应当有序地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

第二十一条保卫处负责非机动车(含共享单车)停放点、停车棚的规划,后勤管理(基建)处负责设计、建设和维修。

第五章通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严格按照校内交通标识、标线、交通信号灯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停车。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校园道路限速为30公里/小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以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机动车出入校门时应减速缓慢通行,根据管理需要保卫处有权规定车辆进出校门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喇叭;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禁开远光灯;禁止机动车逆向、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报废、噪声过大、废气排放超标以及车身严重脏乱的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人在校园路道上追逐打闹,未经保卫处许可,不得占用道路从事各类活动。

第六章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实行各单位门前停车秩序包干负责制,学校将校园内所有楼栋的门口空地、绿化草地和人行道等划片到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维护其日常车辆的停放秩序。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进入校园后,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有序停放在车位内,确保道路与消防通道畅通。严禁车辆停放在学校严管路段(车位除外)、人行道和绿化草地。遇有执勤人员现场管理时,应当听从指挥。

第二十八条校内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应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车辆进出和停放的管理方案,提前三天向保卫处报备,并负责维护好车辆的停放秩序。

第二十九条非机动车应有序停放在停车棚或指定停车点内,不得乱停乱放,校园所有楼栋内的通道严禁停放非机动车。

第七章违章处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类车辆,保卫处有权采取贴条警告、锁车告诫、校内曝光、清障拖车等措施,并可以根据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屡教不改者,禁止进入校园。

第三十一条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且告知后不予立即纠正的车辆及物品,保卫处取证完毕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搬移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后勤管理处可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八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122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处。

第三十四条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凡是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事故现场,不得妨碍交通。

第三十六条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23

为了维护学校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削减交通事故,爱护全校教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校内、校门口交通安全的管理

1、学校各科室召开的`会议、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需由组织人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尽量采纳公共交通方式与会,全部与会人员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内,所乘车辆安全由自己负责。

2、杜绝在校内骑自行车、电动车,进校后必需推行。

3、校门口设专人疏导交通。

4、机动车禁止在校内内洗车、试车、练车。

5、机动车在校内内不得碾压人造草坪和塑胶跑道。

(二)本校教职工机动车的管理

1、本校教职员工的私家车由办公室统一发放证件,门卫、执勤人员凭证允许进出。

2、学校私家车一律由西门进出,驾乘人员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根据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私家车进出校内必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教职工乘驾车辆进出校内时要主动接受门卫查验,听从引导;

(2)车辆进入校内后须减速慢行(时速不超过5km∕h),不得鸣笛,不得与学生抢道;

(3)遇会议入场、散场或上学、放学高峰时段,与会行人、学生优先通行,车辆必需等候或避让;

(4)晚上10:30后,任何车辆禁止出入校门,如有特别状况,需提前向门卫值班室登记。

4、私家车应当在规定停车区域内按车位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停车区域以外的教学区、活动区等;安装报警装置的私家车,停车后须将报警信号置于静音状态;对不按规定停放者,一经发觉,将禁止车辆入校。

5、教职工驾驶私家车造成学校公物损失或师生损害,由驾车教职工负全责。

6、学校为教职工私家车供应工作期间停放位置,不保障车辆安全。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24

1.项目工程施工现场、交通道路、厂门、弯道以及单行道交叉等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并结合现场的具体情况设置禁止车辆停放标记。

2.对破路施工和跨越道路拉设绳、电缆,应报公司和监理、总包单位批准,并设有明显的标记,夜间还应设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和行人来往频繁的道路应设置临时交通指挥。

3.严禁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如确应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报公司和监理、总包单位批准后方可占用。

4.道路两旁堆放的设备材料要距离道路2m以上,跨越道路拉设钢丝绳或架设电缆时高度不得低于7m。

5.施工用的机动车辆和特种车辆(吊车、叉车、翻斗车等)的车况必须良好。进厂应严格检查,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年审,除发给的年审证外,还应持有经公司安全部门考核的司机上岗证,司机必须持“三证”上岗。

6.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氧气、乙炔气)的机动车辆,还需持省市安全部门签发的危险物品专用运输证。

7.项目工地内各种机动车辆限速行驶

1)机动车辆进出装置大门及转弯处为5km/h,直线行10-15km/h。

2)运输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和进出装置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装危险物品的车辆还必须挂“危险品”标志牌。行车过程中,保持安全车速和保持一定的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强行会车。

8.机动车辆载货规定:

1)不准超过驾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2)散装及粉状或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荡、到处飞物、滴漏在车外,必须用帆布等封盖严密。

3)货车不准人、货混装,除驾驶室内可以按额定人员定座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部、脚踏板、叶子板等处)不准载人。

9.施工作业现场及机械设备附近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自行车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10.吊车在吊装作业时,360度旋转区域和吊车扒杆底下禁止站人。

11.吊装作业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

12.机动车进出本市,必须办理长途车会签制度,由项目经理签发。

13、为提高机动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现场交通安全,对施工项目部及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实行奖惩制度。对全年安全无事故的项目部及驾驶人员给予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部及驾驶人员除承担事故赔尝责任外还要给予经济上的处罚,造成重大、特大人员伤亡的依法移交安全机关处理并强制解聘驾驶人员等。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25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确保校内交通秩序顺畅,安全有序,防止发生校内外交通事故的发生,学校安全办做出以下规定:

1.凡是进入校内的各种车辆(救护车、消防车等除外),一律限速在10公里/小时内,严禁驾驶员超速驾驶,严禁无证驾驶。

2.因学校场地的限制,校内各校道、体育场等空地严禁师生驾驶机动车进行练习。

3.全体师生须遵守校内道路交通规则,驾驶员要减速行驶,遇到路上行人要先让行人通过,不能与行人争抢校道,学生要靠右行走,遇到有车辆经过,也要避让,校道上行人不允许排成一排,以减少交通阻碍。

4.凡进入学校的各种车辆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做好防盗保护措施。

5.学校重大活动期间车辆的停放,由安全办、保安队统一指挥。

6.学生来往于华业楼之间的交通安全由班主任进行安全教育,按照上下课时间统一行动,学校保安协助交警做好路上交通指挥工作。

7.外宿生校外交通安全要求学生遵守交通规则,认真履行协议。

8.所有学生一律不允许驾驶机动车到校上学。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26

1、建立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立体化网络

班主任负责具体内容的教育与指导;值周教师负责检查和评比强化;学校领导负责监督。

2、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重点加强教育的内容有:

一是进行交通常识教育。如右侧通行、走路和过马路走人行道和人行横道、识别交通信号和遵守交通规则等。

二是进行日常的交通行为强化,重点加强上学、中午和放学的交通遵守状况的监控。加学生交通安全行为监督力度,学生通勤车必须有教师押车,确保学生乘车、上车、下车、过马路安全。放学时,学生排队下校,班主任必须送学生过马路;早晨和中午有值周教师看护学生过马路。

3、学校继续常规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利用学生周会、班会等进行专门的教育

4、交通事故应急工作

学生在校内或学校附近发生交通事故,立即启动两个应急程序:救护程序在发现事故的第一时间,任何人有责任进行救护,等待和协助120人员工作。校医进行教师的救护工作培训。

报警程序在发现事故的第一时间,任何人有责任拨打报警电话(110)和急救电话(120),明确告知事故的具体地点。学校提前对教师、学生及值班人员进行有关报警、急救、保护现场、留住肇事人等常识的教育。并及时报告学校领导或老师。

5、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将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要全面开展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单位周边道路进行一次排查,全面了解学校周边道路的交通状况、交通流量、交通安全及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情况。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与交警部门沟通,取得配合,着手进行治理,特别是对交通标志、标线等不齐全的要及时增设或施划,不断完善学校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最限度地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改校园周边的交通环境。

二、要集中整治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

要和交警支队紧密配合,通力合作,拟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集中专门人员,集中时间,对学校周边的无牌无证、报机动车辆、摩托车非法载客等现象以及不按规定调头、乱停乱放、鸣喇叭、行人自行车随意横穿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纠治理,持续保持严管高压态势,为广学生上、放学提供一个优良的道路交通环境。

三、要对广学生进行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进行一次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每月至少要宣讲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常识。各校要开辟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对广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和事故防范意识。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教育学生遵章守法,向不文明的交通行为告别,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关爱生命,噪事故。向学生和家长发放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单,为广中小学生打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四、要认真落实上下学高峰期的交通指挥疏导。

协调交警部门,采取错时放学措施,降低放学时的交通压力,并建立上放学师生校门口值班制度,督促学生不在骆留、不多人并行,不随意横穿道路,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27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厅系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行车安全,结合文化厅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化厅系统车辆安全管理实行“谁拥有、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办法,各单位自行管理好本单位的车辆。

第三条、各单位要制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做好经常性的车辆检修、保养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条、实行节假日车辆封存制度。节假日期间,各单位除因工作需要保留公务用车外,其他车辆全部封存。

第五条、驻乌鲁木齐市区的区级文化单位节假日期间严禁车辆外出,特殊情况确需外出乌鲁木齐市区的,须经文化厅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出城。未经允许擅自出城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者经济损失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实施严格的车辆派遣制度。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车辆派遣制度,做到凡出车必须履行派遣手续,严禁公车私用。因公车私用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单位领导、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承担责任。

第七条、驾驶员安全行车规范

(一)驾驶人员要经常观察和检查各种仪表和报警装置,通过嗅觉感察异味,及查明油路、电路、传动装置、离合装置有无故障,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排除或处理。

(二)驾驶人员要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特别是长途行车,要注意检查灯光、转向、制动及轮胎磨损程度。

(三)严禁酒后驾车,包括含酒精的饮料。

(四)长途行车要防止疲劳驾驶,出现打瞌睡现象要及时停车休息,待精神恢复后再行车。

(五)严禁强行超车、超速行驶,保持安全车距。防止追尾事故和爆胎事故的发生。

(六)严格遵守高速公路行车规定,严禁超载、超重、超宽、超高行驶。

(七)冬季冰雪路面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和车距。注意防冻及润滑油的加注或质量状况。

(八)对车辆门锁及防盗装置应经常检查,防止车辆被盗事件的发生。车内严禁存放箱包等物品,如需存放,驾驶员不得离车。

(九)行车时要集中注意力,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确保行车安全。

(十)正确估计自己的`驾驶技术,防止骄傲自满情绪。严禁开“赌气车"、“英雄车"、“情绪车",礼貌行车、谦让行车。

(十一)端正工作和学习态度,对安全教育、行车规定牢牢记在心中,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

(十二)驾驶员都要正确对待自己,客观评价自己,清醒认识自己,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工作责任重大,时刻牢记驾驶职业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时刻牢记交通事故血的教训。

(十三)牢记爱车、守纪、安全、节约的原则,争当优秀驾驶员。

第八条、对驾驶人员酒后驾车、公车私用、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无故不出车、随意停放车辆和违反其它管理规定的,各单位要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安排脱产教育,属于单位自聘人员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篇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了加强企业生产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车辆(含内转车)的安全运行可靠性,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减少或避免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及企业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企业生产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与交通活动的运行控制规定和要求。

二、本制度适用于进入本企业生产区道路所有机动车在其资产所属区域及道路上进行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的管理与处罚。

第三条职责

一、总经办职责

(一)负责公司经理层领导的公务用车安排,确保车况安全可靠。

(二)负责部室有重要、紧急公务用车的协调安排,确保车况安全可靠。

(三)负责对公司小车驾驶员的业务、法规学习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督促公司小车驾驶员做好车辆的定期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确保车辆运行的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