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管理制度(通用3篇)
厂区管理制度(通用3篇)
厂区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区、生活区交通安全,保障厂外员工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保卫科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第四条机修车间等各使用单位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工艺车辆)的常规管理,综合行政部负责公务车辆的常规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
第七条保卫科对公司私用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八条综合行政部负责通勤车辆的各项管理,保卫、安全部门协助定期核查通勤车辆的检验、安全设施、驾驶员资质等,并建立档案记录。
第九条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十条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十一条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保卫科报告,公司保卫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综合行政部统一派遣,须到本市以外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由调度室统一调配,需外出执行任务、修理等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生产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凡须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保卫科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生产区。
第十五条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十六条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厂门5公里/小时,主支干线2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时、仓库线20公里/小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严禁车辆携带各类危险品进厂。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进出门、经过厂区高温高压路段或过磅,须按先后顺序行驶,禁止强行超车或插队,以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过磅车辆必须按顺序排队,禁止插队扰乱排队秩序。
第十八条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2.5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栈桥、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进入该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第二十条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履带车在水泥道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第二十一条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装载散装、粉状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必须封盖严密,否则禁止上路行驶。
第二十三条出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禁止通行的路段时,必须经公司批准同意,方可通行;厂区内施工安装单位因施工安装设备需要改变道路交通线路或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到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置警告牌、红色信号灯、围栏等),方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
第二十四条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防止影响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条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
第二十六条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
第二十七条禁止出租车、电三轮、人畜车进行生产区,因工作临时需要进入的,须经公司同意,方可进入。
第二十八条生产区内夜间禁止停放机动车辆,需停放的,必须以公司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九条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废旧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凭证方可放行出厂。
第三十条拉运货物的机动车辆从物流门出入,禁止从人流门出入;因情况特殊需从人流门进出的,须经公司同意方可通行,货车严禁人货混载。
第三十一条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禁止偷运、托运物资出厂。
第三十二条两轮摩托车车况必须良好,证照齐全,禁止超速行驶,按规定统一停放;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统一乘载,不得超载(限乘1人),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三十三条自行车和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必须附件齐全,车况良好,禁止骑飞车、骑车载人及违章行驶。
第三十四条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
厂区管理制度篇2
1.0目的
加强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防止厂区内发生交通运输事故。
2.0适用范围
厂区内行驶、作业及停放的机动车辆。
3.0职责
3.1行政人事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管理(包括外来车辆)。
3.2生产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行驶、作业的安全管理。
4.0内容
4.1机动车辆必须由上海市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可行驶。
4.2机动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4.3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数量,车辆载物高度、宽度和长度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执行。
4.4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按规定进行验车(包括外来车辆),合格后方能行驶。
4.4.1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包括限于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
4.4.2机动车辆司机严禁酒后驾车,不得在行驶时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事情。
4.4.3机动车辆在厂区主干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在次干道、交叉路口转弯或进出车间、仓库,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车间、仓库内行驶或倒车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4.5机动车辆在厂房、仓库、窄路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的一侧指挥。
4.6机动车辆司机在厂区内行驶应自觉遵守各种警告牌,指示牌,禁令牌,不准乱停车辆,特别是厂区十字路口,车间仓库门口,交通主干道,消防栓等处,机动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区域。
4.7外来机动车辆停放应听从门卫的安排和安全提示,在厂区内车辆停放满位的情况下,外来机动车辆应在门卫的协调下停放在厂区其他的指定位置,公司大门口禁止停车。
4.8运送化学品等危险品的车辆,门卫应核对车辆的“危险品运输证”和驾驶员的
“危险用品驾驶员证”以及押运员的“危险品押运员证”,若无上述证明材料,不允许外来车辆进入厂区,应通知仓库相关人员到场外卸货。
4.9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应逐级上报,按有关规定处理。
5.0相关文件
6.0相关记录
7.0实施日期:20xx年7月1日
编制:生产部审核:批准
厂区管理制度篇3
一、目的
为改善和美化公司环境,规范绿化管理。
二、范围
适用于厂区内,厂区周围、室内盆景和生活区域的绿化。
三、绿化规划与种植
1、行政部根据公司的规划制定绿化规划,交总经理审核,力求做到实用性与完美性的结合;
2、按照绿化规划,组织人员种植花、草、树木,品种和数量因地适宜;
3、种植的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植物特性组织人员进行种植活动;
4、种植花、草、树木时应根据植物的不同生长状态,保持不同间距,并且一致,做到整齐划一,规范种植;
5、预留进水,出水渠道预防洪涝,预设喷灌或管道设施;
四、绿化管理
1、行政部搞好花木,草坪、盆景的管理,做到“四要”即春要栽,夏要剪,秋要管,冬要保;
2、施肥浇水:对花草树木适时适量的施用各种所需的肥料,适时适量的浇水灌溉,尤其在夏季保证植物的正常生长,一般1-2天浇一次水,一次浇水量应渗透到地表30厘米以下的土层,尽量浇足;
3、除虫:不同季节定期适量的喷打农药,预防虫害;
4、修枝整形:对绿化草坪,花木常年按季节进行修剪,树木1-2个月修剪一次,草坪1个月修剪一次,在长势旺盛时期15天左右可以修剪一次,草坪一般不得高于10厘米,冬青绿化带高度在60cm-100cm之间,但不同草种适宜修剪高度不同,保持草坪的平整、整洁,花木的完美,要求无枯枝、死树、陡长枝,达到美化公司的效果;
5、补种:对枯死、病死和损坏死亡的绿化植物应及时清除、补种,选择植物成活率较高的春夏两季进行种植;
6、除杂草及松土:定期清除绿化带内的杂草,草势旺盛期应适当增加除草次数;定期松土以利于植物的生长和规范;
7、洗尘、喷淋:公司外围绿化带紧靠马路,多尘土,会影响花、草坪、树木的生长和美化效果,应定期对绿化带的植物用水喷淋清洗,3天左右喷淋一次,应在上午喷淋,夏季气温高应上、下午各喷淋一次水,增湿降温;
8、防冻:冬季到来之前绿化人员提前做好绿化带的防冻措施;
9、树木长到一定程度,应从根部以上(大概一米左右)刷白灰,已达到美观,防虫,防止牲畜啃咬树干的作用,并同时树立告示牌,警告人为破坏;
10、对不同区域,不同树木、花草应该责任到人,保证成活率;
11、按照规划设计栽植的树木成活后,如需要更换或移植的应上报行政部经理审核,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12、绿化人员不定期清除绿化带内的垃圾,保持区域内无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