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厂管理制度(通用14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以下是辣妈范文www.lamamei.com人美心善的小编给大家收集整理的14篇修理厂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篇一
为了保障生产有序、高效进行,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高度工作的主要任务:以生产作业的维修单为依据,合理组织企业的日常生产活动,经常检查维修作业过程状况,及时、有效地调整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状况,组织新的平衡,保证全面完成生产任务。
二、每日开班前,应检查生产准备状况,包括班组人员到位状况,设备工具准备状况,配件供应或修复待装状况,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班组按时做好多项生产准备工作。
三、根据当日应安排的作业“维修单”,及时,均衡地安排班组进行作业。调度指令务必绝对服从。班组或员工个人对调度有意见,务必先执行指令。下班后再提意见,必要时可向经理报告。
四、对车间进行周期性巡视检查,不断地到各个作业工位检查工作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协调。一般状况下,每班次(4小时)车间巡查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5分钟。
五、根据生产需要,合理组织,调剂作业安排,以确保各工位之间的有效配合。当班组作业完成时,及时通知技术检验员迅速到工位检验。
六、经常与配件部联系,了解配件状况,督促配件部及时把配件供应到车间班组。
七、出现维修增加项目状况时,应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在接到用户同意增项处理意见时,应及时通知班组进行增项作业。
八、检查督促车间合理使用和维护设备。一是检查、督促操作者接章操作;二是检查、督促设备工具的日常维护保养,禁止设备带病运行;三是督促和检查有关单位和班组严格执行设备维修规定。
九、做好车间生产作业安排的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总结生产过程中的问题与经验,并负责完成该工作报告。
十、督促车间礼貌环境建设、每日检查生产现场,经常引导教育员工礼貌施工,爱护环境、爱护设备、爱护车辆,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持续车间整洁的`卫生环境。
十一、组织好生产调度会,对全车间的典型问题或状况,要及时告诉员工,以吸取教训;对工作中的优良表现,要予以表扬,以鼓励员工积极向上。调度人员在调度会前安排好准备工作,要以专业管理者的态度发言,简明扼要,启发号召力强。
四轮定位仪操作规程(汽修厂设备操作规程相关)
1、定位前车辆检查
(1)检查车辆悬挂装置、车轮轴承、转向系统等没有不允许存在的间隙和损坏。
(2)一个车轿上的轮胎胎纹深度最多允差2mm。轮胎充气压力合乎规定。
(3)车辆装备为全装置重量。
2、定位要求
(1)将车辆安置在定痊举升器上,车辆应倒入举入器。车辆中心与举升器和转盘中心重合。
(2)检查、必要时更改车辆规格。
(3)应严格按定位仪显示步骤进行操作,不允许省略。如应按要求作车轮偏差补偿和轮胎检测。轮胎检测的有关资料应按要求输入仪器。
(4)各轮定位参数(前束、外倾角)的调整应贴合各车型“维修手册”的要求,对检测不贴合规定要求的均应进行调整(原车不能调整的除外)。
(5)各定位参数的调整方法应贴合各车型“维修手册”的要求。
(6)定位结果应予以保存和打印。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篇二
1、拆装时,轮胎务必放尽余气。
2、工作气压应持续在6—8千帕。
3、所有移动件持续清洁,必要时用汽油清洁,注意润滑,确保拆装器转动灵活。
4、排放汽滤中的积水,确保马达转动皮带松紧适度。
5、安装轮胎时,应在轮胎边上涂上小量润滑油脂或滑石粉,以免断裂轮边。
6、拆装时,应注意定位爪不要紧贴钢圈,以免擦掉钢圈油漆。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篇三
1、往钻床上吊放工件时要用安全的吊具和方法,注意避免碰伤碰坏设备。工作装卡找正时,不准猛力敲打。
2、严禁在工作台上清砂和矫正弯曲工件,重大工件吊装时,应将摇臂离开工作台,以防碰坏摇臂。在摇臂下降时,要严防钻头与工作相碰。
3、钻床转动时,操作者不许擅自离岗,如临时离开就应将钻杆升起,并闭电源,停车后方可离开。
4、在机动进给接近钻透时,应用手动进给,钻头在还未退出工件前不得停车。
5、当钻削时,保险丝盒子如因超负荷自动脱开,务必立即停车查找原因,排除后方可继续工作。
6、钻削铸铁工件时,不许加使用冷却水。务必经常提起钻头排屑。
7、禁止用偏刃钻头扩孔。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篇四
一、总则
为了规范汽车修理厂的日常运营,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员工安全,维护客户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
1. 组织架构:设立厂长(负责人)、技术总监、服务经理、维修技师、前台接待、配件管理员、财务及行政等岗位,形成清晰的`管理层级和协作机制。
2. 岗位职责:
厂长:全面负责修理厂的经营管理和决策,监督各项制度执行。
技术总监:负责技术指导和培训,确保维修质量,解决复杂技术问题。
服务经理:负责客户服务工作,包括接待、咨询、投诉处理等。
维修技师:按照标准和流程进行车辆维修,保证维修质量。
前台接待:负责接待客户,记录维修需求,安排维修进度,提供客户咨询。
配件管理员:负责配件的采购、库存管理和发放,确保配件质量和供应。
财务及行政:负责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后勤支持等工作。
三、工作流程管理
1. 接车流程:前台接待详细记录客户车辆信息及维修需求,开具维修工单。
2. 故障诊断:维修技师进行初步诊断,必要时与技术总监沟通确认维修方案。
3. 报价与确认:服务经理根据维修方案向客户报价,征得客户同意后安排维修。
4. 维修作业:维修技师按照标准和流程进行维修作业,确保维修质量。
5. 质量检验:技术总监或指定人员对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无遗漏和瑕疵。
6. 交车与结算:前台接待通知客户取车,完成结算手续,并收集客户反馈。
四、安全管理
1. 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安全。
2. 消防安全: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3. 环保管理:遵守环保法规,合理处理废油、废水等废弃物,保护环境。
五、质量控制
1. 技术标准:遵循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确保维修质量。
2. 过程监控:对维修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3. 质量反馈:建立客户反馈机制,收集并分析客户意见,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六、客户服务
1. 服务承诺:公开服务承诺,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
2. 客户沟通:保持与客户的良好沟通,及时解答客户疑问,处理客户投诉。
3. 售后服务:提供保修服务,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客户需求。
七、员�
2. 礼貌待人:对待客户应礼貌、热情、耐心,展现专业形象。
3. 遵守纪律: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4. 团队协作:加强团队协作,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八、附则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汽车修理厂所有。修理厂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和完善本制度。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俭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本事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本事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本事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能够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能够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贴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资料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资料;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贴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供给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贴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贴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贴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资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供给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贴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供给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职责。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能够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资料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到达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供给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进取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景。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职责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职责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资料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景、经营业绩(含奖励情景)、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能够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供给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景。
检查的情景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理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景,供给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职责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理解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篇六
为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车辆维修管理,节俭车辆费用,根据《xx》和《xx》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维修按照确保运行安全和厉行节俭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二、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指定2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并由市局办公室每年年初与其签定当年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
三、凡有车辆的科(室、局、事业单位),驾驶员要经常加强对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确保车辆完好。
四、各单位的车辆维修费用根据品牌、购买年限及往年修理费情景实行年度包干(不含车辆保险、养路费),超额经费不补,节余部分5%予以奖励,5%即留转下年度使用。包干维修费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检验车的维修费单列,修理费根据实际情景按程序报批,并从严把握。
五、车辆报修程序:
1、凡机关各单位的车辆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不管金额大小必须由本科(室、局、事业单位)负责人(驾驶员)向办公室提出具体项目清单;由办公室根据提出的项目及实际情景开具《车辆派修单》,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分管领导签署维修保养等意见;报jú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
2、驾驶员持《车辆派修单》到定点的修理厂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修理完毕,车主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进行核对,查验是否更换配件,必要时,还应将调换的配件交办公室核对。并在所用材料、工时费等验车单上签字确认。
六、在城外执行公务或异地出差的过程中遇特殊情景必须修车的,经随车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电话向市局主要领导报批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但仅以恢复车辆运行为限,同时上报办公室备案。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篇七
一、总则
为规范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本厂”)的日常运营,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作业安全,提升客户满意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
1. 组织架构:本厂设立管理层(包括厂长、技术总监、财务经理等)、技术部、服务部、配件部、行政部等部门。
2. 岗位职责:
厂长:全面负责修理厂的'运营管理工作,制定发展规划,监督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技术总监:负责技术指导和培训,解决技术难题,确保维修质量。
服务部:负责接待客户,了解客户需求,安排维修任务,跟踪维修进度,提供售后服务。
配件部:负责配件采购、库存管理、配件发放,确保配件质量及供应及时性。
行政部:负责日常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环境卫生及安全管理工作。
三、操作流程
1. 接车流程:服务部接待员详细记录客户车辆信息及故障描述,签订维修合同。
2. 故障诊断:技术部根据车辆情况进行故障诊断,明确维修项目、预估费用及所需时间。
3. 维修作业:技术人员按照维修方案进行作业,确保使用合格配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 质量检验:维修完成后,由技术总监或指定质检员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维修质量达标。
5. 交车结算:服务部通知客户提车,解释维修内容,办理结算手续,收集客户反馈。
四、安全管理
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2. 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4. 应急处理: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五、质量控制
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行业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
2. 严格维修标准:遵循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确保维修作业规范、准确。
3. 质量追溯:建立维修档案,记录维修过程、更换配件等信息,便于质量追溯。
4. 客户回访: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收集客户意见,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六、客户服务
1. 服务承诺:公开服务承诺,包括维修质量、服务时间、配件价格等,接受客户监督。
2. 透明消费:在维修前明确告知客户维修项目、费用及所需时间,避免隐形消费。
3. 快速响应:对客户咨询、投诉等需求,做到快速响应、及时处理。
4. 满意度调查:定期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需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七、员�
2. 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尊重客户,保守客户秘密,不泄露客户资料。
3. 仪容仪表: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着装整洁,言行举止得体。
4. 持续学习: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提升个人素质和专业能力。
八、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本厂所有。如有未尽事宜,由管理层讨论决定后补充完善。全体员工应认真执行本制度,共同维护本厂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篇八
一、总则
为加强汽车修理厂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安全生产,提升客户满意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
1. 管理层:设立厂长(负责人)一名,负责全面管理工作,包括战略规划、经营决策、资源调配等;副厂长若干名,协助厂长处理日常事务,分管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等具体工作。
2. 技术部:负责车辆故障诊断、维修方案制定、技术难题攻关及员工培训等工作,确保维修质量符合标准。
3. 维修车间:按照技术部制定的维修方案进行车辆维修作业,保持车间整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 配件部:负责配件的'采购、验收、储存、发放工作,确保配件质量可靠,供应及时。
5. 客户服务部:负责接待客户、解答咨询、处理投诉、跟踪维修进度及客户满意度调查等工作。
6. 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成本核算、收支结算、税务申报等工作,保障修理厂资金安全。
三、工作制度
1. 安全生产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员工安全教育,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2. 维修质量管理制度:实行三级检验制度(自检、互检、专检),确保维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客户要求。对维修项目进行详细记录,建立车辆维修档案。
3. 配件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配件采购、验收、储存、发放流程,确保配件质量可追溯,防止假冒伪劣配件流入。
4. 客户服务制度:坚持“客户至上”原则,提供热情、专业、高效的服务。设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5. 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规范财务操作,加强成本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员�
2. 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损害客户及修理厂利益。
3. 积极参加培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4.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工作环境卫生,维护修理厂形象。
5. 尊重客户,礼貌待人,耐心解答客户疑问,积极解决客户问题。
五、考核与奖惩
1. 定期对员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
2. 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或晋升机会;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降职或辞退等处罚。
六、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汽车修理厂所有。
2. 随着修理厂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本管理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篇九
1、企业培训分为技术潜力培训、管理潜力培训等培训类别,技术潜力培训主要针对普通员工兼顾管理人员。管理潜力培训重点针对企业的。中层和基层班组负责人。
2、每年初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资料和培训形式。
3、根据培训资料组织培训人员,培训设备和选定培训教师,有效的保证培训目标顺利完成。
4、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5、提取营业收入的(%做为职工培训费用。
6、年底对培训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并总结,结合工作重点提出下年度培训目标。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篇十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一、质量管理机构
本部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吴明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常保国负责。
二、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三、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四、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五、严禁偷漏作业项目。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2、全厂员工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机具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
3、工作时不得在工场打闹、追逐、大声喧哗。
4、必须按规定着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
5、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汽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8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严禁无证驾驶。
6、加强对易烯物品的管理,不得随意乱放。
7、在车间、材料间等处所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使之坚持良好技术状态,所有员工都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8、进入油库,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油库。
9、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伏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10、手湿时不得拉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11、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严禁电器、电动机在雨天淋雨受潮。
12、作业结束后,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坚持施工场地整齐清洁。
1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人员培训制度
1、员工的培训工作由主要领导负责,厂负责具体措施落实。
2、每次组织一次集中政治学习,及时向员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规定。
3、修理厂的相关部门(人员)应结合生产情景,适时开展技术学习和技术练兵活动,使员工不断涉取新知识、新技术,为生产经营服务。
4、充分利用企业内部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营造“人人刻苦钻研技术,个个争当生产能手”的浓厚氛围。
5、鼓励员工开展自学、互帮互学活动,对学有成就的视情作适当奖励。
6、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对有资质要求的岗位,应组织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和考核,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安排上岗工作。
设备管理制度
1.正确使用和维修设备,实行严格的上岗证制度,专人专机的岗位职责制。
2.严格、合理地使用设备,遵守设备使用和维修规程操作;严禁设备使用中不讲科学的蛮干作法,严禁“重生产轻保养维修的拼设备”现象,杜绝设备“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转”的四超现象。
3.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四懂、三会”,即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逐步做到一专多能。
4.设备安装必须按规定标准进行,做到平、稳、正、全、牢和四不漏(漏电、漏气、漏油、漏水),保证安装质量,不贴合安装标准的设备不准投产使用。
5.认真做好每一天的例行检查和巡回检查,根据不一样设备的技术性能,制定不一样的日常例检,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6.厂办每周定时对各班组的设备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严禁设备带病工作,违章使用者按规定进行处罚。
7.遵守本单位设备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配件管理制度
1、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仓库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2、及时做好供方的选择、评审工作。根据生产需要及时编制采购计划单,计划单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即按单就近采购。
3、材料及零配件进库前要验收,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库,不准使用。
4、材料入库后要立卡、入帐,做到帐、卡、实物三贴合。
5、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堆放,坚持整齐有序。
6、坚持仓库整洁,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锈、防腐、防失窃工作,做好仓库的消防工作。
7、库管员根据前台传来的备料单准备材料及零配件,修理工凭派工单领料,领料人签名,领用大总成件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领新料必须交旧料,严格执行领新交旧制度。
8、加强对旧料的管理工作,上交旧料贴好标签,出厂时交还车主。
9、材料及零配件的领用应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严格执行价格制度,不得随便加价。
10、仓库每个月进行一次清仓盘点,消除差错,压缩库存。
技术和车辆维修档案
管理制度
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坚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3、根据档案的资料、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资料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4、各班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5、各班组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二级维护及以上作业的车辆档案资料包括维修合同、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名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条件,环境保护是国策大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关系人人。清洁有序的环境也是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重要条件。下列各条必需认真落实。
1.维修车辆清洗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每一天应对汽车清洗地点进行清扫,坚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
2.坚持场地清洁,汽车拆卸维修时,应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件应放置在零件盆中,废油接入油盆中,拆修完毕后,立即清扫场地。
3.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地点,废机油倒入收集桶内,定期处理废旧料和废机油。
4.锉削制动蹄片应防止有害粉尘扩散,危害人体健康,有条件的应装置防尘罩或去尘装置。
5.车辆喷漆应在烤漆房或喷漆间内进行,防止漆尘飞扬,污染环境。
6.检修空调机时,致冷剂不得随意排放到大气中,应使用冷媒回收装置回收利用。
7.维修车辆的废气排放应到达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不到达标准的不准出厂。
8.环保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定期进行监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措施。
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一、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整车一类、整车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及取得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及自动变速器三类专项维修经营业务的,均应执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二、合格证分类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分为《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和《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A证、B证样式详见附件)
三、合格证的适用
(一)机动车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
(二)机动车小修(含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维修专项修理小修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照规定签发《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能够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计算机打印的合格证(B证)式样应向所在地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四)签发合格证应项目齐全,资料真实准确、清晰、规范。
(五)禁止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伪造、倒卖、转借、代开、冒领或供给空白合格证,禁止对为竣工车辆提前签发合格证。
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 篇十一
1、礼貌周到服务公开
接待员应身穿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礼貌、迎送有礼。
耐心听取客户诉求,实事求是与客户沟通,尊重客户的知情权。
为客户供给全程服务,接待员要为客户联系各部门、人员办理业务手续。
公开有关证照、主要的维修项目及其工时收费表、质量保证承诺、服务程序。
公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薄、投诉箱,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有答复。
2、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厂区环境坚持清洁,厂房明亮、通风,各区域、岗位有标识。
各类物资定置存放,堆放整齐,废旧物资及时清理。
厂区应设有用于客户接待、休息的场所。
接车、生产、交车、投诉、索赔、跟踪服务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岗位职责制度和岗位职责追究制度。
3、明码标价收费合理
企业应编制维修工时定额表、工时费用明细表。
确定维修项目时,要以检测诊断结果为依据。
维修配件、材料要有进出台帐记录,进货票据要妥善保存。
维修收费应合法、合理,贴合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
维修费用结算后,将工时、材料明细单交客户,维修收费要使用合法收费凭证。
4、信守合同保证质量
承修车辆要签订合同或托修单,明确维修项目、费用、质量保证期和双方职责。
保证兑现对客户的承诺,为客户排忧解难。
维修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级检验制度,保存检验数据。
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
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主动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
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 篇十二
1、生产高度工作的主要任务:以生产作业的维修单为依据,合理组织企业的日常生产活动,经常检查维修作业过程情景,及时、有效地调整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景,组织新的平衡,保证全面完成生产任务。
2、每日开班前,应检查生产准备情景,包括班组人员到位情景,设备工具准备情景,配件供应或修复待装情景,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班组按时做好多项生产准备工作。
3、根据当日应安排的作业“维修单”,及时,均衡地安排班组进行作业。调度指令必须绝对服从。班组或员工个人对调度有意见,必须先执行指令。下班后再提意见,必要时可向经理报告。
4、对车间进行周期性巡视检查,不断地到各个作业工位检查工作情景,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协调。一般情景下,每班次(4小时)车间巡查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5分钟。
5、根据生产需要,合理组织,调剂作业安排,以确保各工位之间的有效配合。当班组作业完成时,及时通知技术检验员迅速到工位检验。
6、经常与配件部联系,了解配件情景,督促配件部及时把配件供应到车间班组。
7、出现维修增加项目情景时,应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在接到用户同意增项处理意见时,应及时通知班组进行增项作业。
8、检查督促车间合理使用和维护设备。一是检查、督促操作者接章操作;二是检查、督促设备工具的日常维护保养,禁止设备带病运行;三是督促和检查有关单位和班组严格执行设备维修规定。
9、做好车间生产作业安排的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总结生产过程中的问题与经验,并负责完成该工作报告。
10、督促车间礼貌环境建设、每日检查生产现场,经常引导教育员工礼貌施工,爱护环境、爱护设备、爱护车辆,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坚持车间整洁的卫生环境。
11、组织好生产调度会,对全车间的典型问题或情景,要及时告诉员工,以吸取教训;对工作中的优良表现,要予以表扬,以鼓励员工进取向上。调度人员在调度会前安排好准备工作,要以专业管理者的态度发言,简明扼要,启发号召力强。
四轮定位仪操作规程
1、定位前车辆检查
(1)检查车辆悬挂装置、车轮轴承、转向系统等没有不允许存在的间隙和损坏。
(2)一个车轿上的轮胎胎纹深度最多允差2mm。轮胎充气压力合乎规定。
(3)车辆装备为全装置重量。
2、定位要求
(1)将车辆安置在定痊举升器上,车辆应倒入举入器。车辆中心与举升器和转盘中心重合。
(2)检查、必要时更改车辆规格。
(3)应严格按定位仪显示步骤进行操作,不允许省略。如应按要求作车轮偏差补偿和轮胎检测。轮胎检测的有关资料应按要求输入仪器。
(4)各轮定位参数(前束、外倾角)的调整应贴合各车型“维修手册”的要求,对检测不贴合规定要求的均应进行调整(原车不能调整的除外)。
(5)各定位参数的调整方法应贴合各车型“维修手册”的要求。
(6)定位结果应予以保存和打印。
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 篇十三
一,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过失职责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职责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职责:
1,对贴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
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实施许可的;
4,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5,对涉及不一样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到达标准要求的;
7,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8,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供给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9,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10,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工作过失职责分为:直接职责,间接职责和领导职责:
六,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职责。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职责。
七,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职责。
八,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职责,审核人负间接职责,批准人负领导职责。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职责,批准人负间接职责。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职责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职责。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职责。
十一,团体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团体共同承担职责,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职责。
十二,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职责。十三,对工作过失职责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职责人批评教育或书面告诫,并处以罚款的处理:
所有工作岗位因工作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造成服务对象投诉情景属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供给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到达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监理资料,现场有关技术资料签证,整理不及时,驻工地代表未督促检查和处理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批办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出现1次罚款50元,并有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职责。
10,未按规定使用公章,导致后果发生的,出现1次罚款50元。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职责人承担经济赔偿职责。
11,未按规定检查,维护,使用会议中心灯光音响设备,在会议期间造成设备运行不良的,每出现1次,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扣发职责人部分年终奖金。
12,因关门,关窗等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失窃的,追究职责人等价赔偿职责。
13,未按《卫生管理制度》进行卫生保洁或经卫生检查未达标准的,出现1次,所在部门人员各罚款50元。会议中心卫生管理职责处罚,按照《会议中心物品及卫生管理办法》执行。
(二)情节较重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职责人赔偿经济损失和调离工作岗位或留用察看。
(三)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职责人赔偿经济损失和免职或辞退。
以上追究方式能够单处或并处。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工作过失职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应予追究的工作过失情形的;
2,干忧,阻碍,不配合对其工作过失行为进行调查的;
3,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拒不纠正过失行为的;
5,有其他需要加重处分情节的。
十五,工作过失职责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工作过失职责。
十六,本办法未做具体规定的,可由公司根据实际情景团体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篇十四
1、举升的车辆不得超过该产品的额定举升重理。
2、举升过程中严禁车下和车内有人。
3、非使用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本设备。
4、当举升机长期停止使用或下班后,应将控制盒电源切断。
5、应将车辆较重部件置于短托臂上。
6、举升车辆时,将托臂放到被托汽车适宜位置后,再分别转动四只橡胶托盘,使四只托盘距车身位置相等,再按上升按钮,当车离地面250px左右时,应检查托盘位置,并晃动一下车辆,检查是否安全,确信安全后,方可继续工作。
7、液压举升上升后,其安全保险锁止手柄务必朝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