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职工工作制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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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职工工作制度(精选3篇)

幼儿园教职工工作制度篇1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有序进行,提高考核工作实效,根据市教育局下发的相关通知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小组

学校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在园长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园长、有关组、室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年度考核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二、考核程序

年度岗位考核一般采取学习动员、个人述职、民主考评、小组审核、确定等次的形式进行。基本程序如下:

(一)学习动员。组织全校教职工学习市教育局有关年度考核文件,进行本校年度考核工作动员、部署。

(二)个人述职。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和平时考核,对全年的道德修养、主要职责、岗位能力、工作绩效等主要情况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民主考评。一般工作人员由分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述职情况提出考评意见;中层管理人员以上采取民主测评的办法并由分管领导提出考评意见。

(四)小组审核。分管领导提出考评意见和考核等次后,提交单位考核小组进行审核。

(五)公示结果。对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向考核小组反映。考核小组要认真调查所反映的情况,对反映人和反映内容严格保密,并向反映人反馈调查结果,对事实不具体的匿名举报可不予受理,考核小组应根据公示结果,审核被考核人的拟定等次,报单位负责人审定。

(六)确定等次。经公示无异议,由单位负责人对聘用人员确定考核等次。

(七)通知本人。单位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同时告知申请复核或申诉的权利;被考核人若无异议应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八)申请复核。事业单位被考核人如对年度岗位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单位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将复核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如果复核结果仍被定为不合格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考核组织或人事部门申请调解。

(九)登记归档。年度岗位考核工作结束后,及时上报考核情况,《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幼儿园教职工工作制度篇2

班级工作考核:

1、班级日常工作考核;

2、班级教育教学工作考核;

3、班级保健保育工作考核;

4、安全及财产管理工作考核;

5、幼儿发展评价;

6、家长反馈;

7、专项工作考核;

教研组(年级组)工作考核:

1、班级工作考核成绩;

2、教研组工作考核成绩;

个人工作考核:

1、个人出勤考核;

2、班级(部门)工作考核成绩;

3、教科研组考核成绩;(教研组分为:大、中、小、保健、后勤组五个组,行政人员分别到五个组参加其中活动);

4、学习培训考核成绩;

5、个人日常工作考核成绩;

6、个人职业道德考核成绩;

7、其它奖惩成绩;部门工作考核。

(目前行政后勤部门基本上为一人管理一个部门,因此行政后勤分管人员的个人工作考核作为部门管理工作考核。)或(部门所有人员考核分总和的平均值作为部门工作考核成绩。)

以上考核均作为月、期、学年、任职期满、聘任聘用等考核依据。

建议:增大月奖金,减少期末奖每月以100元为基数,每分价值5元。

班组长、行政人员岗位津贴以所管理人员奖金的平均值的20%、30%、40%、50%递增。

幼儿园教职工工作制度篇3

(一)病假

1.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必须持指定就诊医院的病历和医生开的诊疗证明书(医生开的病假条,急诊除外),经幼儿园保健医生核查,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假条必须提前送到幼儿园,便于幼儿园安排工作。

2.请病假1—3天者,凭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由分管园长审批。

3.请病假4—7天者,凭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由园长审批。

4.请病假天数在7天以上者,凭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由分管主任审批。

5.病假的工资待遇,按如下方法计算:

对于事编人员:

(1)工资:30天以内者,病假一天扣20元,30天以上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3)病假累计天数超过半个月不享受当月福利(包括全学期、全年福利中该月的福利)。

对除事编之外的其他人员:

(1)工资:30天以内者,病假一天扣20元,30天以上者享受句容市最低工资保障线(应发工资)的80%.

(2)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3)病假累计天数超过半个月不享受当月福利(包括全学期、全年福利中该月的福利)。

(二)事假

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时,由当事人先向分管领导请假,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遇急事不能赶到园内办理请假手续,心须来电来函向分管领导请假,无故缺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1.请事假1—3天者,需报分管园长批准。

2.请事假4—7天者,由园长审批。

3.请事假天数在7天以上者,由分管主任审批。

4.教职工事假一天扣30元。

5.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6.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半个月不享受当月福利(包括全学期、全年福利中该月的福利)。

请长期病假或事假的,长期病假或事假是指自休假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累计请假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15个工作日,请长期病假的享受请假日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请长期事假的不享受请假日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婚假

1.非晚婚: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享受3天婚假。

2.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初婚的,享受5天的假期。

3.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4.婚假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四)产假、哺乳假

1.符合国家和幼儿园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教职工,享受98天产假。生育时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2.产前因身体原因(如保胎等)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产假内(休息天数原则上在15天以内)。

3.产后上班期间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

4.生育后再次怀孕需要流产的第一次按正常假休息15天,第二次后果自负,代课教师自请,费用自付(遇特殊情况,如习惯性流产等,由园委会讨论处理)。

5.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教职工上环凭医院证明可休息一天。

7.产假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配偶、子女、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死亡后,给予3天丧假;近亲(本人或配偶的亲人)给予1天丧假。

丧假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