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聘用人员规章制度(通用3篇)
公司聘用人员规章制度(通用3篇)
公司聘用人员规章制度篇1
第一条依据为使本公司聘约人员的聘任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聘用范围本公司从业人员依“从业人员退休办法”退休或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须以聘约方式聘用人员时,得由聘用部门详陈理由,并拟定每月薪津,呈总经理核准以聘任书聘用,并将聘任书副本及聘约人员资料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
第三条工作报酬聘约人员概不列入本公司编制,除不参加互助、福利委员会及退职酬劳金分配外;服务满当年度者,年终奖金发给二个月(服务不满当年度者,依当年度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给),“各项津贴给付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津贴、效率奖金分配及其他福利设施的享用均比照本公司从业人员办理。
第四条管理聘约人员的考勤、出差、保险及管理,依约定或比照编制内从业人员办理。
第五条终止受聘聘约人员因重大事由必须于约定期限前终止受聘时,应于一个月前通知聘用部门。于办妥离职手续后始得终止受聘。
第六条解聘聘约人员于聘任期间,如有违反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或工作上无法胜任的情形者,聘用部门应呈总经理核准后解聘。并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
第七条实施及修改本办法经经营决策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公司聘用人员规章制度篇2
一、使用材料规格必须符合标准,且必须指定产地:石料(淮北),黄沙(淮滨),水泥(徐州),石灰(淮北二级以上),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如龙山和蒙城小涧山石料等。
二、各工程必须做到技术员不收方,收方员不开票,开票员不量方,工地不付款制度。
三、公司所用主要材料每月10日、20日、30日汇总上报公司工程部,过期不报不予计量。
四、公司工程部将按批量和规定预算对公司所进材料进行验量和验质,若发现所用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除责令返工且将不合格材料清除出场外,还将处以原不合格材料款的二分之一的罚款。
五、公司必须做好各种材料的储存、堆放、保管和安全防护措施。
公司聘用人员规章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财物安全,使出入公司人员、车辆、物品管理有序,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於所有进出公司人员、车辆及物品。
第二章人员出入管理
第三条公司员工
(一)员工上班时间因公出公司办事,须在门卫处登记,写明事由,员工返回後核签返回时间。
(二)员工上班时间请假出公司,工作日内不能返回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打卡後方可离开公司。
第四条非公司员工
非公司员工来公司洽商事务,先由警卫打内线询问接待人是否在公司内及是否接洽,如接待人同意接洽,则来宾须填写“出入门证”“出入门证”共两联经警卫签注进公司时间後,存根联存警卫室,另一联由来客自持,事毕经接待人签字後交警卫出,由警卫核对签注出公司时间,留安保部存查。
第五条胸卡及出入证管理
(一)公司员工
1.公司胸卡由安保部负责监制。
2.出入公司应佩挂胸卡,对未按规定佩挂胸卡者警卫有权纠正。
3.遗失胸卡应即时向安保部申请补发,工本费每枚5元。找到後不立即缴回,一经发现,记警告一次。
4.使用他人胸卡蒙混出入公司者,一经发现,记警告一次。
5.公司员工因胸卡遗失等原因申请补发者,在未拿到正式胸卡前,应申请领取“出入证”。
6.胸卡补领後须将“出入证”归还安保部。“出入证”借予他人使用或藉故不予归还者,安保部通知使用人所属部门负责人限其两天内归还并记警告一次。如遗失,交工本费10元。
(二)非公司员工
1.公司来宾,来公司洽商事务需停留3天(含)以上者,由接待部门负责去安保部主管处爲来宾办理“出入证”,办证时须填写登记表,并交10元押金。
2.非公司员工离开时,应由接待部门或主办部门负责将“出入证”收回交安保部主管,安保部主管届时退回押金。
3.非公司员工遗失“出入证”者,应交工本费每枚10元。安保部应立即换制,以防他人留用;如借予他人使用被查觉者,即取消其进公司资格并承担借用人造成公司权益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车辆出入管理
第六条外来车辆
(一)进公司:
1.交货车辆凭“送货单”填写“出入门证”,按本制度之第四条有关规定办理。
2.提运公司各种货品车辆,一律事先填写“出入门证”,按本制度之第四条有关规定办理。
(二)出公司:
1.交货车辆卸货後空车出公司凭主办人员签收的`“送货单”或开具的“入库单”和签字的“出入门证”,经警卫核对签注时间後出公司。
2.装运公司各种货品的车辆凭主办部门签发的“出库单”和签字的“出入门证”,警卫核对签注时间後出公司。
第七条公司车辆
公司车辆进公司时,免办“车辆/人员出入门证”。但装运各种货品出公司时,应持有“出库单”或“用车申请单”,警卫核对签注时间後出公司。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任何人员禁止携带照相机、摄影机进入公司。经行政总监批准者不在此限,但须严加管制,不得逾越指定准许摄影的范围。
第九条本制度由总务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总经理批准後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条本制度实施後,凡既有的类似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爲准。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