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通用3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通用3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篇1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设施条件,落实质量安全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律管理;公开承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和农户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巡查监督。
5、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落实包装标识、追溯管理和召回处置等规定。
6、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得收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7、食用农产品入市须同时具备包装标识或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认证农产品入市销售时使用认证标识的,须按规定附具质量认证证书;依法需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篇2
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如何保证?有什么安全制度规范?下面一起来了解吧!
1.目的:保证进口肉类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有效控制进口肉类产品质量,防止出现不合格产品。
2.适用范围:用于我司运输、检验、贮存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3.部门职责:业务部门负责运输、检验、贮存等各环节的产品质量检验,负责产品出入库管理,产品质量随时抽检、不合格品标识、隔离、退货。
4.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1将进口肉类产品贮存在由各直属局依照《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6号令)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存放冷库中。未经注册的存放冷库不得存放进口肉类产品。
4.2进境肉类产品必须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口岸入境,按规定报检。未经口岸或指定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施检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调出指定注册存放冷库。
4.3进口产品外包装发布清洁、坚固、干燥、无毒、无霉、无异味,外包装上须有明显的中英文标识,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工厂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必须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口处应当加施一次性检验检疫标识;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符合食品用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纸箱不得使用铁钉和铁卡。内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品名、注册厂号等。
按规定随机抽取进口肉类产品数件,打开包装检查货物是否腐败变质,是否有毛污、血污、粪污。有无出现淤血、淤血面积大小及其所占抽样的比例。有无出血、炎症、脓肿、水疱结痂、结节性病灶等疾病的病变。有无硬杆毛,每10公斤产品中的硬杆毛数量是否超出规定要求。是否夹带有禁止进境物,是否有其他动物尸体、寄生虫、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常情况。
4.4检验品种规格是否与合同等单证或标准相符,包装外标记是否与内容物一致。须实验室检测的,按规定抽样送检。
根据现场检验检疫的情况,对进境肉类产品分别作如下处理:
1)货证不相符或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规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腐败变质或受有害杂质污染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疑似受病原体污染的`,应当立即采样送检,并作封存处理。
4.5存储冷库管理
1)确保冷库密封,防虫、防鼠、防霉设施良好。
2)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
3)保持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
4.6进库管理
1)指定存储冷库对入库的进境肉类产品需要查验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其复印件。
2)凡有下列情况,一律不许进库,并及时通知有关检验检疫机构:
1.货证不符、散装、拼装或者中性包装,以及包装不符合检验检疫规定要求的;
2.腐败变质、有异味的。
3)不同产品(包括不同品种、不同产地、不同进库时间、不同的货主)不得在库内的同一区域混合堆放,国内产品不能与进境产品存放于同一库内。保持过道整洁,不准放置障碍物品。
4)指定存储冷库应当建立入库登记核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进境肉类产品的入库登记(包括货物资料的登记、货主资料的登记)、卫生与防疫工作,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监督管理。
5)指定存储冷库应当填写《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存储冷库质量监督管理手册》,以备检验检疫机构核查。
6)指定存储冷库如发现有非法进境的肉类产品,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4.7出库管理
1)指定存储冷库对出库的进境肉类产品需要查验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复印件。
2)产品出库时,由专人负责做好出库登记。
3)产品出库后及时清理残留物并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
4.8出境冷冻肉类产品应在生产加工后6个月内、冰鲜肉类产品应在生产加工后72小时内
出境。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4.9进口肉类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正常,温度记录无异常。
4.10监督管理
1)指定存储冷库应当为检验检疫人员提供必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设施。
2)指定存储冷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组织实施,其内容包括:定期或者不定期派员到指定存储冷库检查存储、出入库登记、质量体系的运行、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情况,包括有无存放非法进境肉类产品、发现非法进境肉类产品不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以及存放期间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检验检疫标志、封识等情况。
3)检验检疫机构在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警告、暂停存储进境肉类产品或者取消指定存储冷库资格。
4)指定存储冷库每月将上月出入库进境肉类产品的统计表报检验检疫机关,并接受检验检疫机关核查。
5)指定存储冷库修缮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改变结构时,应当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作好防疫工作。
6)进境肉类产品出入库装卸过程中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集中在指定地点作无害化处理。
7)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指定存储冷库实施检疫监督时,冷库负责人应当密切配合,不得隐瞒情况或者拒绝接受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篇3
一、目的
为保证本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能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处理,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场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管理。
三、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
1.成员组成
2.主要职责
(1)组长工作职责:
(2)质检组成员工作职责:负责在经营全过程中对公司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3)购销人员工作职责:负责采购合格的定点生产厂家的烟花爆竹产品。
(4)保管员工作职责:产品入库前保管员必须对每一个入库产品进行抽查验收,并留存验收记录。
四、管理要求
1.产品质量要求:购进的烟花爆竹产品应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xx)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
2.进货、检查、验收管理要求:
(1)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准采购和销售非法厂家的烟花爆竹产品。
(2)采购商品时,应与生产企业签订规范的购销合同,并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作为购销合同的附件;并要求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3)产品进入仓库时,仓库保管员必须凭送货单、检验合格单办理入库手续,杜绝只见发票不见实物或边办理入库边办理出库的现象。
(4)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查点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合格证件等项目,如发现数量、质量、单据等不齐全时,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5)烟花爆竹产品必须购买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因此,入库时必须核实产品生产厂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保管员在烟花爆竹产品入库前均按合同和国家质量标准,对每一个入库产品进行抽查检验,验收内容包括内外标志、规格、包装、外观、部件、引火线、燃放性能及其他。并做好烟花爆竹产品抽查检验记录。如发现产品与合同规定或标准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该退换的应及时通知供货方退换或销毁,过期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入库。
(7)必须核实抽检产品的内外包装、标志、标识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cjb10631-20xx)的要求。
(8)必须核实入库产品的危险等级是否高于库房的危险等级。
(9)检查是否是国家禁止生产的含氯酸钾产品、“三无”产品、劣质产品等,保证商品质量。
(10)烟花爆竹入库应详细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11)省烟花爆竹质检站或其他质量检验机构对公司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时,企业相关人员应协助配合,不得阻扰。
3.产品储存管理要求:
(1)按照烟花爆竹储存管理的要求储存烟花爆竹,保证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
(2)烟花爆竹产品从制造日期起,在正常条件下运输、贮存,保持期三年。产品出库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过期产品不准出库,禁止销售过期产品。
4.不合格产品处置和跟踪:
(1)严格按照gb10632《烟花爆竹计数抽样检查规则》验收,凡不符合规则的,均为不合格产品。
(2)公司售出的所有产品,要在销售网点设置信息反馈,跟踪调查专业人员,如发现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立即上报公司负责人处理。
(3)公司接到有关产品质量问题报告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组织核实。
(4)对不合格产品,需运回厂家的,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运送;不合格产品运回厂家后,厂家要出据运达证明;如需就地销毁的,应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在统一销毁,必须详细记录时间、地点、数量、实施销毁人员几人,检查核实人员等。
(5)严禁销售或降价处理不合格产品。
6.对烟花爆竹质量事故的`处理:
因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造成经营户、消费者损失和人身、财产损害,由公司协助生产厂家进行处理,保护经营户、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奖惩制度
1.奖励:
本制度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认真履职的.经本公司安全经营领导小组研究后,酌情奖励。
2.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本公司安全经营领导小组研究后,对相关责任人酌情处罚现金10―100元。
(1)业务员采购产品把关不严格,购入了非法产品的;
(2)保管员检查产品不仔细,让问题产品入库的;
(3)产品胡乱堆放,不符合烟花爆竹储存管理要求的;
(4)产品没有做到先进先出原则导致出现过期产品的;
(5)让过期产品出库的;
六、相关记录
烟花爆竹产品入库抽查检验记录表。
本制度于20xx年5月12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