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规定范文(通用3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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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规定范文(通用30篇)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第十二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第十五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第十七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

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

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第三十五条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

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

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第五十三条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

附件二:《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附件三:《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审批表》

附件四:《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2

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外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育龄妇女应当提交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暂住证》:

(一)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无固定住所的人员;

(二)育龄妇女无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的;

(三)乞讨、街头卖艺人员;

(四)从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五)无照行医人员;

(六)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员;

(七)其他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动的人员。

已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中,有前款第(二)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吊销其《暂住证》。

第十条对各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暂住证》。

对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暂住证》上注明系来京务工经商。《暂住证》上未予注明的,劳动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二条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第十三条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按照规定重新补办。

第十五条《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外地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十七条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一)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二)带领或者督促外地来京人员及时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离京时注销暂住户口;

(三)不得留宿逾期未申报暂住登记、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四)

(五)按规定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外地来京人员变动情况;

(六)发现外地来京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外地来京人员不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者变更登记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二)外地来京人员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查验《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15日以下拘留;

(三)外地来京人员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暂住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伪造、买卖《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向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按照每留住1人处以月租金3倍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五)对招用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或者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每招用或者容留1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港、澳、合同胞和华侨来京暂住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和《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的细则》同时废止。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逐步消除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

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本市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20xx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

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机关

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不需要具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

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4

1.目的

为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期、重要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及时解决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突发事件,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秩序正常,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期、重要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值班。

3.职责

3.1办公室、安全科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值班的组织和落实。

3.2公司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值班的组织和落实。

3.3安全科对公司安全生产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公司领导负责安全生产值班期间的全面领导和统筹安排。

4.相关要求

4.1值班时间

4.1.1重大节假日期间。

4.1.2重要时期、重要活动期间。

4.1.3上级指令要求期间。

4.2值班计划

4.2.1公司的安全生产值班计划,由安全科会同办公室制定,报公司领导批准。

4.2.2公司的安全生产值班计划,由分子公司制定,报公司领导和安全保卫处备案。

4.3值班人员

4.3.1公司值班人员严格按照值班编制进行轮流值班,所有值班人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

4.3.2公司领导值班:由当日值班领导带班,成员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

4.3.3公司领导值班:按值班编制表名单进行值班。

4.4值班人员责任

4.4.1公司值班领导,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事务的督促检查、突出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4.4.2公司值班领导,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信息传递工作。

4.4.3安全科负责人,负责全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信息传递工作。

4.4.4其他值班人员,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5值班工作纪律

4.5.1公司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期、重要活动前,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定必要的值班人员。

4.5.2公司应及时通知值班人员,做好值班前的准备工作。

4.5.3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按时到岗,尽职履责,不得擅离职守或随意缺岗。在值班期间,严禁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找人替岗时,必须请示当日值班领导进行批准。

5.5.4值班人员应对要害部位、重点设施设备情况、车辆运行安全情况、生产作业安全状况、消防等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报告,并做好相应记录,记录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文字通顺,字迹清楚。

4.5.5值班人员应在值班记录上签到,值班记录交由档案室存档备查。

4.5.4公司对失职渎职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相关文件

5.1《领导带班督查检查制度》

5.2《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制度》

5.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相关记录

6.1安全生产值班计划表

6.2安全生产值班记录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5

一、入学管理

我校每届新七年级招生必须按照教育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完成证书、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不予注册。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给予录入电脑档案,学生学号延用小学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学校教导处存档,一份上交中心校存档,一份上缴县教育局。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由学校教导处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用黑色钢笔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档案应由教导处专用学籍档案柜存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二、学生档案管理

1、用黑色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新生入学名册表;

(2)初中学生花名册(加盖县教育局学籍章);

(3)初中学生学籍卡;

(4)电脑档案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转学与借读管理

1、转入

凡符合“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要求和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接受方学校申请转学,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前须由教导处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面试转入学生的着妆打扮,不符合学生身份的,应勒令改正后再入学。

(3)试读考察期。新生入学后,设置1个月的试读考察期。在这段时间内,如学生感觉不适应我校的学习,可申请转出,如学生有严重违纪行为可劝退。

(4)办理学籍。新生顺利通过试读考察期后,将转学手续交到教导处,由学校统一办理转入手续。

(5)手续不全或没有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

2、转出

(1)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到转入学校提请申请转学表,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学手续的办理。经学校研究同意转学的学生,学生到拟转入的学校联系加盖回执,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回执提取学籍档案,连同本人学籍卡一并转出。转学回执由学校备案存档。

(3)转出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在转回本校,极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批准。回转学生只能回原班级,坚决不允许留级或跳班。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四、休学、复学、辍学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

五、毕业管理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少年,经考察达到初中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县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六、请假管理

1、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凭家长证明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导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2、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临时请假的必须写请假条,班主任要与学生家长电话联系,告知详情,班主任在假条上签署意见,门卫检验假条并登记后方可让学生离校。

七、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每学期举行期中、期末考试,全部学生参加所有科目考试。

2、期中、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填写《义务教育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4、对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初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和证书。

5、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学科类奖励的由教导处副主任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由教导处主任审核,校长批准。

八、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斗欧、严重损坏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福渡初中

20xx年1月

看了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6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3术语和定义

3.1党费

本规定中的党费是指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

4职责

4.1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

4.1.1是党费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负责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4.2所属各单位党委组织部门

4.2.1负责统一管理党费;

4.2.2负责管理、监督、培训党费管理人员;

4.2.3负责检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4.3所属各单位党委

4.3.1负责将缴纳的党费上缴到党委组织部;

4.3.2负责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4.3.3负责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者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5管理内容

5.1党费收缴

5.1.1党员每月应向所在党组织缴纳党费。

5.1.2缴费标准

5.1.2.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缴纳党费:a)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

3000—5000元(含)的1%;

c)5000—10000元(含)的1.5%;

d)10000元以上的按2%。

注: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岗技)工资和工龄工资。

5.1.2.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缴费比例执行5.1.2.1条款。

5.1.2.3企业内部退养的党员,月收入5000元(含)以下的按照0.5%,5000元以上的按照1%交纳党费。

5.1.2.4离退休员工中的党员,月收入5000元(含)以下的按照0.5%,5000元以上的按照1%交纳党费。

5.1.2.5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交纳党费。

5.1.2.6各类不在岗党员,及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缴纳党费2角。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5.1.3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5.1.4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转临时党组织关系的党员,向临时关系所在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5.1.5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全部上交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5.1.6遇特殊情况,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5.1.7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5.1.8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5.1.9所属各单位党委在次季度初十天内,将上季度所属党员缴纳的党费上缴到公司党委组织部,其中第四季度党费在当年12月10日前上缴。党费上缴比例仍为党员缴纳党费总数的55%。各单位党委要充分重视党费收缴工作,确保按时上缴,不得少缴、拖延。

5.2党费管理

5.2.1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党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5.2.2党费应当存入国家正式批准成立的国有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5.2.3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5.2.4所属各单位党委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5所属各单位党委,每年12月10日前必须把全年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向公司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a)本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

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

c)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d)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

5.3党费使用

5.3.1使用党费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5.3.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使用范围是:

a)培训党员;

订阅、购买有关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c)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d)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3.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5.3.4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3.5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6流程

暂无

7相关文件

7.1相关的公司体系文件

7.2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依据性文件

7.2.1《党费工作手册》

7.2.2《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7.2.3《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8记录

8.1党费缴纳记录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7

1适用

公司正式合同制职工、新星公司劳务工、氯碱公司劳务工等公司统一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员工)。

2职责

2.1各车间(部室)职责

2.1.1各车间(部室)负责人负责本车间(部室)员工考勤刷卡的日常管理,督促员工按规定刷卡。

2.1.2各车间(部室)综合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人员出勤情况上报并与人力资源部门核对卡勤异常人员。

2.2人力资源部职责

2.2.1负责公司员工考勤刷卡的监管,并接受员工的投诉

2.2.2负责与各车间(部室)核对卡勤情况。

2.2.3负责考勤刷卡管理文件的修订、发布和传达。

2.2.4负责考勤卡的办理和更换。

2.3综合部职责

2.3.1负责联系考勤机软硬件的修理和维护。

2.3.2保卫科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员工考勤刷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进行查处和通报。

2.3.3保卫科负责考勤机的日常管理和报修。

3程序

3.1各车间(部室)负责人及时向本单位员工传达公司卡勤管理的相关规定,教育本单位员工严格按相关规定刷卡。

3.2公司员工出入厂门必须刷卡并接受保卫科监督和检查。

3.3各车间(部室)综合管理员每天上报考勤刷卡情况,并于每周五汇总后与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核对。

3.4每月5日前,各单位领导审核本单位上月的《月度考勤统计表》以及值班加班、换班换休、请假外出记录,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3.5每月10日前,人力资源部门依据《月度考勤统计表》审核各单位上报的《考勤表》及相应记录。

3.6经审批的《考勤表》以及值班加班、换班换休、年休、请假外出记录与《月度考勤统计表》不符的,以卡勤为准。

3.7对考勤管理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由人力资源部门书面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并于每月20日前提出处理意见。

3.8每月10日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编制《TDI公司月度考勤统计表》,经总经理审批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4、具体规定

4.1员工出入厂,不得逃避打卡,不得代打;逃避打卡和被代打者按旷工处理,代打者按缺勤处理。

4.2员工因值班、加班不能离厂或非工作原因滞留厂内的,必须在下班时间1小时内打卡;否则按缺勤处理。

4.3公司规定上班打卡时段(暂定10分钟),由于个人原因超过规定时段打卡者按迟到处理;按相关规定超过2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半天。按《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执行。

4.4上下班时间,保卫科应有专人现场维持打卡秩序,每天坚持不定期查看打卡机录象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4.5职工考勤表严格按规定填报并完整填写统计栏内容。

4.6值班加班、换班换休、及请假外出的原始记录由各单位自行存档并相应建立月劳动台帐(格式自定)。人力资源部每月10日前检查各单位的劳动台帐或原始记录;对所报与事实不符者,及时纠正,并对历史违规所得在当月工资中一次性扣除。

4.7各单位严格按照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的考勤做工资,做到台帐、考勤与工资对应一致。

4.8员工持卡如丢失,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书面申请补办,每卡交费30元;由此造成打卡缺勤的,须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每月随考勤报人力资源部。4.9各单位员工休假一律填写请假条,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年休假除办理请假手续外,还应在OA系统中履行相应的请假流程。

5质量记录

《月度考勤统计表》《考勤表》

《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请假条》《TDI公司月度考勤统计表》

20xx年8月12日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8

一、目的

为了规范对空调使用管理,确保空调安全运行,更好地为广大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本着规范使用、安全管理、节能降耗的原则,切实保障公司空调的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二、空调使用条件

1、夏季:室内温度高于30℃以上,方可开启空调制冷,制冷温度设定不应低于24℃;

冬季:室内温度低于8℃时,方可开启空调制热,室内温度设定不得高于28℃(温度以室内温度计测定为准),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2、空调使用前应先关闭门窗,如需通风换气先关闭空调。下班前提前15分钟关闭空调,严禁开窗使用空调现象。

3、办公人员离开或办公室无人预计一个小时以上的,应关闭空调,严禁室内长时间无人时开启空调。

三、空调使用管理权责

1、公司行政办公楼中央空调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统一管理。

2、公司生产区域(车间、库房、实验室等)中央空调使用由所在区域部门负责人统一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在工作场所时,需指定代理人负责。

3、公司所有区域空调的日常保养和检修由工程部统一管理。

4、工程部应根据情况派遣设备维修专业人员对办公区域的空调线路、开关、接线盒以及空调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季节性空调使用前必须对空调设备进行检查,保证空调正常使用。

四、空调使用注意事项

1、全体员工必须增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严禁私自拆装空调、挪动空调、开启空调外壳,也不得在空调线路上乱接线(专职维修人员除外),避免发生不安全事故。

2、空调作为办公设施,仅限于办公期间使用,禁止在非办公时间使用空调,行政部对空调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未按规定使用区域,对于区域负责人视情况予以通报处罚。

3、因人为因素造成空调设备损坏的,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损坏人承担。

4、夏季雷雨天气应立即关闭空调,切断电源,以免遭受雷击。

5、凡发现区域内人员已下班离开工作场所,空调仍开放的,将对区域负责人予以通报处罚,处罚标准50元/次。

6、如涉及使用不当或者故意损坏,由使用区域、使用部门或故意损坏者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行政人事部将视设备损坏情况会同工程部对故意损坏者做出相应的处理。

7、凡违反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视情况进行公司内通告。

五、附则

本制度所指空调包括公司所有区域内的空调设备。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9

1、自20xx年3月1日起,有上班或加班的员工到食堂用餐一律免费。

2、公司提供免费用餐的范围:在下午有上班的员工提供中餐,在晚上有上班的员工提供晚餐。

3、用餐员工必须服从人事行政部和食堂人员统一管理用餐,公司提供餐具,非食堂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餐具带离食堂。

4、不到食堂用餐的员工,公司不给予餐费补贴。

5、需到食堂用餐的员工,必须在规定定餐时间内在定餐机刷卡定餐。没有刷卡定餐的员工如到食堂用餐,经查实每餐扣款10元。

6、凡到食堂用餐的员工,必须在就餐机上刷卡,通过就餐机刷卡后才能用餐,刷卡不通过的,食堂不给予分餐。

7、新员工或未办理用餐手续的员工,都必须到人事行政部办理用餐手续后,才能到食堂用餐。

8、员工到食堂用餐时,必须按先后顺序排队在就餐机刷卡打菜,每人每次只允许打一份菜,不得代他人刷卡或打菜,违者每次罚款10元。

9、员工没有刷卡定餐和向食堂定餐的,食堂将没有预备用餐份额。

10、分厂或工区人员需要到食堂用餐的,由所属部门主管在规定订餐时间内与人事行政部办理定餐卡等用餐手续。

11、员工刷卡定餐后,没有到食堂用餐,每餐罚款10元,公司将在工资中按定餐次数扣除相应金额。

12、已刷卡定餐的员工,因公事需要离厂不到食堂用餐的,必须及时通知人事行政部向食堂取消用餐,否则每餐按10元计算。

13、已刷卡定餐的员工,因公司原因通知不用上班或加班的,没有到食堂用餐的,必须有部门主管证实,员工不需要支付餐费。

14、员工通宵加班,第二天中餐需要用餐的,必须在当晚下班时刷卡定餐,如没有刷卡定餐的,视为第二天中餐不在食堂用餐。如有特殊情况没有定餐,必须经公司同意,并到人事行政部办理用餐手续后,才能到食堂用餐。如办理手续后,没有到食堂用餐的,每餐罚款10元。

15、没有上班或加班的员工,不能刷卡定餐,如有发现,每餐按10元计算,并在工资中按用餐次数扣除相应餐费金额。

16、没有上班或加班的员工,要到食堂用餐的,必须直接向食堂报餐,并用现金支付给食堂餐标。

17、有上班或加班的员工享有优先用餐,没有上班或加班的员工,必须等食堂先安排有定餐的员工的饭菜后,再安排给没有定餐的员工,如果食堂没有剩余的饭菜,没有定餐的员工自行安排用餐。食堂将不会重新安排饭菜。

18、不能浪费饭菜,不能将吃剩余的饭菜倒在餐台上,如有发现,每次罚款10元。

19、不随地吐痰或乱丢食物等不良道德行为,如有发现,每次罚款10元。

20、不能有意或无意损坏食堂设施和餐具,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21、员工办理定餐就餐卡时不需收取费用,员工必须自行保管好定餐就餐卡,如有丢失,补卡时收取工本费10元。

22、员工未经公司同意,不能将定餐就餐卡转给他人使用,如私自将定餐就餐卡转给他人使用的,每次用餐罚款20元,发生罚款的金额由持卡人负责支付。

23、员工在离职时必须将定餐就餐卡交还给人事行政部,如没有交还的,将在工资中扣除费用金额10元。

24、员工未到就餐时间提前到食堂用餐的,视为早退取消全勤奖,并处罚每次10元。

三、办理员工用餐须知

1、办理用餐手续负责人:人事行政部翁文全。

2、用餐地点:公司一楼食堂。

3、定餐时间:

中餐:上午9:30前。

晚餐:下午15:00前。

4、定餐地点:三楼前台。

5、用餐时间:

中餐12:00

晚餐17:30

四、人事行政部将定期进行检查,如果食堂人员或员工违反以上规定的,公司将做出处理或处罚。

五、本规定于20xx年3月1日实施,20xx年2月15日修订。

美星服饰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

20xx年11月10日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10

1、学习制度。准时参加学校政治、业务学习,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经常读书看报,每学期阅读一本教育专著,做好读书笔记。每学期课改实验老师撰写5篇教学反思或随笔,1篇教学经验论文,余者撰写1篇教学反思或随笔,1篇教学经验论文;

2、研讨制度。乐意承担公开课教学,主动搜集教学信息和改进教学方法。评议要注意听取他人意见、汲取他人精华、发表自己见解。每学期每位教师在南安教育信息网和九都教育网上发表的信息报道分别不少于1篇;

3、请假制度。严格执行《南安市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坚持做到有事先请假、无事不请假、小事少请假。请假须按程序按手续办理,3天以内的公假或私假应自找老师代课并告知教导处,假后自找时间补上;

4、办公制度。在时间上做到“四准”:准时起床、准时用膳、准时上课、准时下课。办公期间杜绝玩游戏或做影响他人办公的事;

5、课程制度。认真执行课程计划,开齐上足每门课程,无经教导处批准,不得随意调换功课;

6、早会制度。做操或集会时全体教师均应到操场维持秩序,做操后班主任应根据集会时提出的要求,结合学生思想动态,及时进行强调、宣传、引导;

7、上课制度。做到“三不”:不上无准备的课,不坐着上课,不歧视后进生;力求“三多”:多采用直观教学,多采用普通话教学,多给学生思考的时空;

8、听课制度。建立跟班听课、帮扶听课制度,养成专心听课、认真做好听课记录的良好习惯,听课后要及时跟授课老师交流。每学期校长、教导和课改实验老师听课不少于15节,非实验老师听课不少于8节;

9、备课制度。围绕学科课程标准、班级学生实际和学校工作计划制定任教学科教学计划。教师课前必须写好教案。教案一般应包括课题、教学目标、教学重难点、教学准备、教学过程等;

10、作业布置。少布置机械重复的作业,多布置实践性、发展性、自选性的作业。学生作业量要适当,一般一、二年级不留书面的家庭作业,其他年级的书面作业控制在一小时内。应督促教育学生独立、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养成良好习惯;

11、作业批改。语文科作业按课批改,数学科作业当天批改,美术科、自然科实验作业按次批改。每次批改都应注明批改日期,使用统一的修改符号,批注提倡短语加等级。学生作业中的错误之处应让学生更正并批改。应要求学生使用统一规格的作业本,按规定的格式完成,字迹要工整,少写错别字,按时按量完成。学生作业应及时批改,及时反馈,多采取面批面改形式。作业批改可把教师批改与学生自主批改、学生互动批改有机结合。

12、家校联系。班主任和科任老师每学期对每位学生至少进行一次家访。各个班主任应健全学生家长的联系电话,学校应健全住宿学生家长的电话簿,遇到学生旷课或突发事件应及时与家长联系,该紧急处理的及时处理,该向上报告的要及时报告。

教师管理规定范文3

为了更好的管理我校教师,树立良好的形象,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不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教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执行者。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学生,努力把学生培养成德才兼备、素质全面、适应未来社会需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教师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努力使自己成为工作勤奋、能力突出、作风扎实、品德高尚的合格教师。在工作中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应遵循八大原则:整体性原则,教育性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启发性原则,因材施教原则,循序渐渐进原则,巩固性原则,直观性原则。

四、教师的教学工作分为备课、授课、批改作业、辅导、考核学生五个环节。对教师在各个环节内的基本要求是:

一、备课

1.开学前组织教师学习课程标准,了解课程理念,明确课程要求,拟订学期教学计划。

2.通读全册教材,熟悉内容体系,了解教材编写意图,明确本册教材的三维目标的基本要求,明确教材各单元知识的联系与衔接。

3.教师备超周课,不能临教临备,更不能教后补备。中青年教师备详案,老年教师写详简案。

4.正确对待教学参考资料和他人经验。一是要先“钻”后“参”,不能以“参”代“钻”;二是对他人经验(或优秀教案)应联系实际,分析研究,消化吸收,不能照搬照抄。

5.备课时教师心中要有学生,要把“假如我是学生”作为座右铭。既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把握教学最佳时间的教学密度,完成教学任务,又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选择教法与学法。

6.做好集体备课工作。同年级同学科教师,每两周组织一次集体备课,每次时间不少于1.5小时,做到“三定”(定时、定课题、定主备中心发言人)认真研讨集思广益,并做好集体备课记录。

二、授课

1.教师按照课表上课,做好课前准备。

2.发挥课堂最大教学效益,进教室上课要关闭通讯工具,无特殊情况不会客,不走出课堂,准时上下课,保证学生课间活动时间。

3.上课时教师要做到精神饱满,不带个人情绪,站立讲课。用普通话,语言要准确、精炼、生动,教态要端庄、亲切、自然。

4.严格要求学生,使他们全神贯注,精神饱满。课堂秩序应始终良好,教学气氛应活泼而不乱,严而不死板,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5.课后认真撰写“课后反思”。

三、作业与辅导

1.作业应根据教学目标和学生的学习情况,设计富有针对性,有弹性的作业,以适应不同程度的学生,作业形式讲求多样化,有书面作业,口头作业和实践性作业等,不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作业。

2.减轻学生作业负担,控制家庭作业量。语文、数学、外语以外的学科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可布置适当的其它形式的作业。语文、数学、英语可留书面家庭作业。一、二年级一般不留书面的家庭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每天控制在一小时以内。

3.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课堂作业和练习册要全批改,批改作业所使用的符号应当规范统一,批注提倡短语加等级,适当做好记录。不得叫学生批改作业。

4.加强对学生课外阅读的督促与指导,以保证完成课程标准所规定的课外阅读任务。

四、评价与考核

1.评价学生要以《纲要》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为指导,以课程标准为基本依据,明确评价的目的、内容,以开放、多元、多样的评价方式,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兴趣、习惯、方法、知识与技能、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解决问题能力发展现状等方面进行检测和评价。

2.重视过程性评价,采取阶段性(终结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考查和评价学生。每学期、学年结束时,教师要对每个学生进行阶段性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评价和教师的评语评价。要发挥评价的激励、反馈、调整和改进功能,使评价成为促进学生发展的过程。

五、教学研究

1.完善教研机构,健全以校为本的教研制度。要整合学校教导处、教研组(室)、备课组和课题组等力量,建立直接服务于教学,服务于教师专业成长的开放的学校教研网络。教研组每两周活动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小时,做到“三定”:定时、定主题、定中心发言人,认真研讨,并做好记录。

2.教师要积极参与课题研究,教研组(备课组)应根据本年段的特点,承担课题研究的一部分任务,及时整理研究经验,一学年结束要进行阶段性结题。

3.每位教师每学期上一节公开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节,要做好记录和简评,并积极参加评课活动。

4.教师对于“有效教学”、“自育自学”课题研究取得的成果,要及时形成文字材料,在并积极投稿,对发表的论文、教学设计、教学随笔等,学校给予奖励。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11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我院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现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1、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按时,并由本人亲自交给所在支部的党小组长。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党员要按照《党章》的要求,每月按时交纳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党费缴纳标准交纳。

二、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在职党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提高10%、绩效工资,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离退休党员:离退休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津贴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2、党费缴纳标准:

在职党员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党员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组织关系转往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仍应按此标准交纳党费。

3、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委代收上交区卫生局,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区卫生局转交到区委组织部,再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6、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

三、党费管理

1、党总支、支部每年根据党办测算的党费标准,每年年初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标准,年终公布一次实际缴纳党费情况。

2、为了有利于医院党委及上级党组织对各党总支、支部收缴党费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我院实行各党总支、支部的组织委员、小组长作好党员的党费收缴登记,年底自留一份登

记册。

3、各党总支、支部的组织委员应在每月末将党费按时缴纳至党办,以便按时上交卫生局。

4、我院每年12月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70%上缴给卫生局党费专户,30%为自留党费。

5、离退休党员按万州委办发〔20xx〕10号文件精神执行。将离退休党支部实际上缴党费的50%,定期返还给该支部,作为开展活动费用,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四、党费使用

1、自留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培训、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党内表彰、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等。

2、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12

一、宿舍住宿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加装、拆卸室内供电设施。

二、寝室内或寝室之间禁止私拉、乱接电源和宽带网线。

三、宿舍内除允许使用的电脑、电视、收录机、手机充电器、台灯、空调外,禁止其它一切使用大功率电器的行为,凡宿舍存放电磁炉、热得快、电饭煲等器具,视为使用处理,除没收器具外,并处以50—200元的罚款。

四、当宿舍内的灯具、插座等用电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宿舍管理员,由维修人员及时修理,其他人员不得自行拆修,否则发生故障后果自负。

五、为充分并合理使用资源,真正做到需求者使用,使用者付费,特拟订电费收取方法如下:

1、计费方式:公司春秋两季(3、4、5、9、10、11月)补贴电费每月60度、夏冬两季(6、7、8、12、1、2月)补贴每月150度一个房间,超出电费价格按当地工业用电最低费用标准收取0.8元/度;超支电费由住宿人员按住宿天数平均承担,每月月度30日为电费结算日;

计费公式:

宿舍每天个人超支电费=本月超支总电费/宿舍全部人员住宿天数个人当月超支电费=宿舍每天个人超支电费*本人当月入住天数

2、收取办法:超支电费每月将在员工薪资中扣除。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13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餐具管理,确保餐具管理符合公司要求及顾客要求,降低公司餐具破损率及流失率,降低公司费用,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二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前厅、厨房所有餐具管理;

三职责

公司财务人员对餐具管理负督导、监管、盘点的职责;店经理是餐具管理总负责人

,应指导部门负责人具体的餐具管理工作;

1前厅主管负责前厅餐具的全面管理;

2服务员负责各自区域餐具的具体管理工作;

3厨师长负责厨房餐具的全面管理工作;

4洗碗工负责餐具的清洗工作及厨房餐具的存放和管理工作;

5库管员负责餐具新进餐具的管理、发放、破损餐具的鉴定、计算餐损工作;

6各管理人员,餐具流通过程中得相关人员负责餐具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实施细则

(一)餐具的采购

1按照公司采购管理的要求,公司采购餐具须经餐具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公司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采购部负责采购;

2由于餐具破损引起的餐具补充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公司总经理批准,由采购部负责采购;

3餐具入库须经餐具使用部门认可,检验合格并在入库单上签字方可入库,未经检验餐具严禁入库;若入库由库管负责,并按公司管理规定处罚;

(二)餐具的领取

1公司餐具适用谁破坏谁赔偿的原则,由损坏人赔偿;

2前厅/厨房客损、自损餐具的领取须由部门负责人开出领料单,前厅主管/厨师长确认已经赔偿后签字确认,餐具适用人到仓库领取;

3前厅/厨房自然损坏餐具由前厅主管/厨师长鉴定、签字,并开具领料单,经仓库签字确认为自然破损后,餐具使用人到仓库领取;破损餐具退回仓库;

4破损餐具的领取必须以旧换新,旧餐具有仓库保管,能够使用的设置标志,报废的暂存仓库经店经理批准后统一处理;

(三)前厅餐具的管理

1前厅餐具管理采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对餐具维护、防护负责;

2餐具洗涮及交接过程由接受方负责检验,餐具破损由交方负责赔偿;

3前厅各包房、大厅严格按照《餐具配比表》的数量配备餐具,多出餐具交回仓库重新入库,缺少餐具由使用人负责赔偿;

4前厅应不定期对前厅餐具进行日盘日清,主管每周不少于一次餐具检查;

5客损餐具须店经理签字确认,方能视为客损;

(四)厨房餐具管理

1厨房餐具损坏、老化影响使用的餐具,一律不准使用;2厨房餐具在洗涮间按照公司要求(由厨师长规定),统一分类按照指定的位置存放,在餐具洗涮、传递、存放过程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作业,一经发现严格按照公司制度处罚;

3厨房餐具由专人负责领取工作,领取前应检查餐具是否破损;4传菜员传菜过程中严禁传递破损餐具;服务员严禁接受破损餐具;洗碗工严禁接受破损餐具;有破损的餐具各部门自行负责赔偿;5餐具流通过程涉及到相互交接的每一个环节,交接双方应相互检查监督,发现破损餐具,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如知情不报者自行赔偿;

6厨房应设立专门的餐具台账,定期对餐具进行盘点,每周不少于一次,如发现餐具流失厨师长负责落实流失原因找到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7对任何恶意破坏餐具的行为,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处罚管理规定的最高处罚条款处罚,全体员工都有义务监督、举报这种行为,公司将按照相关制度给予重奖,知情不报者与破坏者同罪,处罚以一赔十;

五餐具的盘点及赔偿

1每月月末30号或31号公司财务部、库管应配合前厅、厨房管理人员完成餐具盘点工作

2每月由库管汇总当月客损、员工损填报报损申请单,当月领出补齐;

3赔偿:员工赔付餐具按进价赔付;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14

1、酒店在客人退房结账时为有报销需要的客人提供发票服务,发票金额必须与实际消费金额相符或少于实际消费金额,陌生客人要求开具发票金额超出实际消费金额的,应予以拒绝。对于酒店的熟客要求多开或未在酒店消费而要开具发票的,必须得到财务经理电批或在酒店夜审员的见证下(夜审员需在发票登记册上签名)并按10%收取税金方能开具(详见原下发的《多开发票的管理办法》);

2、发票必须连号,不能跳号使用,且机打号与发票号一一对应;开具发票后须在该消费单的右下角注明发票编号,以便财务部审查;

3、客人开具发票后仍需要结账单的,需在结账单上盖章注明“已开发票”。客人未开发票或需以后补开的,需在结账单上盖章注明“未开发票,一个月内补开有效”,由收银员口头善意提醒客人注意开具时限并签名;

4、客人结账前要求开具发票的,应把客人所开具的每张发票号码及总共张数列示出来放于放于该客人资料夹中,并在千里马系统中注明已开票张数及金额,并提醒接班收银员注意,在客人结账时,应核对其发票总额是否消费金额一致,并将所有发票号码抄写于结账单上,上交财务部审核。

5、协议挂账单位消费已挂入后台账的原则上由其结账后在财务办公室开具发票,如需前厅收银点开具的,须请示财务经理同意;

6、免费房券、代金券、积分兑换房及其他特殊规定(特殊情形需另行通知)不能开具发票的,不得为客人开具发票;

7、超过公司规定期限(一个月)或特殊情况需要补开发票的,必须得到财务经理电批或在酒店夜审员的见证下后方可开具,并收回或复印该客人的消费结账单(并在结账单上注明请示时间或夜审员签名),将发票号抄写于结账单后投交财务部审核(若未收回消费账单原件,需在其上面注明X年X月X日已补开发票,发票号,加盖“已开发票”印章);

8、在酒店其他收银点出现系统故障或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开具发票的,前台收银点应本着互助的原则有义务给予代开,开具时,需该点收银员当场亲自签名,注明为代开发票,收银员因特殊原因无法离开收银台的,须先电话向前厅收银点说明原因并告知由某某服务员拿单前往代开(须在该账单存根联上注明“请前台代开发票”并签名),当天前往前台收银点补签名,未接到收银员代开通知及未在账单上签名的,前台收银点拒绝代开。

9、因网络或设备故障而无法给客人开具发票时,可向客人说明原因并委婉劝说其过后再来补开,外地客人或特殊原因无法前来补开的,由大堂副理向财务经理汇报或夜审员见证后将补开发票邮寄给客人,财务部准予报销相关邮寄费用。

10、客人刷预授权押金或因种种原因离店未结账而由前台收银手工托收结账的,客人补开发票可不受一个月期限限制,于客人前来结账当日给予开具。

以上规定请前厅收银点严格遵守,每日由夜审员监督执行并在发票登记册上检查及签名确认,次日交日审员复核。凡违反以上规定任意一条,财务部视情节严重性给予当事人10-100元处罚,并赔偿多开金额部分的10%税金,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上报公司领导作出更严肃的处理。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15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计算机软件使用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和公务活动中使用、购置和日常管理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将不定期公布在公司内取得合法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制定计算机软件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计算机软件购置、安装、保管、使用、升级、版权保护、废弃等工作,确保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和公务活动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均应具有合法授权。

第五条各单位应设立计算机软件管理台帐,对每套计算机软件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计算机软件名称和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情况等。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计算机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各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时,要求或者默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计算机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扩大使用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八)在单位计算机上擅自安装与工作无关和未经合法授权使用的计算机软件;

(九)在重大信息系统中使用未经测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认可的计算机软件。

第八条各单位或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其计算机上安装非正版计算机软件的,应当立即予以删除;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计算机软件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16

为规范货运电梯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电梯的安全有序使用,制定本规定;

1.轿厢内严禁吸烟,严禁运送易燃易爆危险品。

2.上下物品时,严禁用木棍顶启轿厢门,不得在轿厢内拖拉,物品不得超重超长,不得碰击挤靠、划伤轿厢;任何损坏之修复费用均由申请使用方负责赔付。

3.货梯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时,应使用轿厢内电话及时与监控室取得联系,严禁自行采取措施。

4.货梯使用完毕,使用申请人应负责清洁并及时通知管理处。

5.顾客、厂家人员、家电营业员空手、小件等均不得乘坐。服从物业电梯工和安护员的指挥,对违规不听劝阻的,物业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货梯。

6.优先照顾残疾人士乘坐。

7.严禁生、熟食品无包装和脏水、油污等污染电梯轿厢。

8.严禁超高,超载货物强行运输,严禁建筑垃圾无包扎、散状运输。

9.对违规者,有权记下工号牌、厂家名称等报相关部门处罚。

10.对于进出六楼以上的人员,电梯工有权问清并请外来人员出示相关证件并确认其所去的楼层及楼座号。

11.货梯使用时间:

商场:上午9:00-11:15下午1:30–营业结束

写字楼:上午7:00-18:30大宗货物出入需办理进出证时间另行约定

餐厅:上午9:00-10:30下午15:30–16:00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17

1.0目的为保证培训效果、提高员工技能、拓展培训方式,行政员工可参加外派培训,为保证行政员工外派培训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此制度。

2.0范围参加公司外派培训的人员

3.0具体职责

3.1各行政部门职责

3.1.1通过“行政员工外派培训申请流程”负责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外派培训申请,外派培训申请原则上应在每年1-2月份各部门作培训需求分析时提出,临时性外派培训申请,除特殊情形外,应至少提前二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否则不予批准;

3.1.2除各部门提交的培训申请外,人力资源部还将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个别员工的外派培训;

3.1.3培训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需履行培训服务协议签订手续,培训协议签订后方可向财务部申请借款并参加培训;

3.1.4经公司批准进行外派培训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课程。

3.2人力资源部职责

3.2.1人力资源部在接到外派培训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外派培训人员的资历审核(外派培训人员以能“将课程引进转化”的人员优先)、外派培训机构的甄选、审核及课程时间的确定;

3.2.2人力资源部审核完成后,于培训课程开始前提交行政部予以核价,将核价后的培训申请,报总经理审批;

3.2.3依总经理审批后的外派培训申请签订培训协议,并呈交公司认可。

3.3外派培训协议拟订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3.3.1外派培训费用由公司全额或部分承担;

3.3.2员工外派培训地点在外地的,视同出差,因路途遥远或受训时间较长,需在当地留宿而培训单位未提供食宿者依员工出差相关规定申请食宿费、交通费等;

3.3.3公司照常支付员工在外培训期间的薪资,下班时间或其他休假时间参加外派培训,不再作为加班;

3.3.4凡个人外派培训单次培训课程费用达RMB1000元及以上者,当年外派培训课程费用累计达RMB3000元及以上者,应在培训开展前签订外派培训协议。

3.3.5当申请人员参加的培训课程为公司项目型采购合同中包含的附属培训课程时,申请人员仍然需承担采购合同款中包含的培训课程费用。

4.0培训协议

4.1根据不同的培训费用,确定外派培训人员的服务期限如下:培训课程费用(RMB)约定服务年限1000-3000元(含)1年3000元-8000元(含)2年8000-20xx0元(含)3年20xx0-40000元(含)4年40000元以上5年以上(含5年)

4.2培训协议说明:

4.2.1外派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课程费、交通费、食宿费、培训期间的出差津贴等由公司承担的所有费用;

4.2.2培训金额在RMB40000元以上的外派培训,由总经理核定其约定服务年限;

4.2.3若员工在半年内再次发生外派培训的,则培训协议签订以累计培训金额计算,培训协议签订日期以最后一次培训日期为准;

4.3违约金赔偿办法:违约金额=培训总费用12X-Y12X(X=约定服务年限)(Y=员工自培训结束开始至最后一个工作日的累计服务月数)备注:若员工自培训结束开始至最后一个工作日的累计服务天数不满整数月时,则进位整数月份计算。

5.0培训评估

5.1参加培训人员应在培训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外派培训心得报告,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行动计划一并提交公司认可,培训行动计划应符合以下原则:

(1)行动计划制定须详细、明确

(2)行动计划须可实施、可衡量

5.2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外派培训人员应将培训资料交于公司归档;

5.3培训结束后4个月内,外派培训人员在人力资源部的协助下,应编写适合公司自身条件的《学员培训手册》、《讲师授课手册》,实现外部课程内部转化,并在人力资源部组织安排下授课并评估打分;

5.4外派培训人员的外派培训心得报告及培训行动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及相关职责部门负责追踪其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5.5人力资源部将视具体情况,将外派培训员工的培训效果考核列入其绩效目标。

6.0费用报销

6.1外派培训的人员所提交的外派培训心得报告及行动计划经公司认可后,方可办理外派培训费用报销等手续。

6.2外派培训人员办理外派培训费用报销前,需如实填写外派培训实际产生的费用,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待人力资源部审核完毕后,方可至财务部办理报销;

7.0责任承担若外派培训人员的行动计划在培训结束后1年内仍无法完成,外派培训人员需自行承担50%培训总费用。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18

一、会议室使用制度

1、会议室使用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在执董办;会议改期或取消,应及时更改或取消预定登记。

2、会议室实行先登记先使用的原则,发生冲突时,使用者协商解决或由执董办负责协调;以公司名义组织的会议和重要的外事活动,经执董办负责协调后可优先使用。

3、会议室内禁止吸烟。使用者应爱护各类设施,悬挂横幅应在执董办得指导下进行。

4、保持会议室整洁,不乱扔杂物和废弃物。

5、发现问题及时向执董办报告。

6、借用物品应及时归还。

二、会议室维护和管理

1、保洁人员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包括会议室桌、椅。定期清理玻璃窗、窗帘、地板、地毯。会议室使用前,应进行卫生检查,按照使用要求完成桌椅的布局调整。

2、保洁人员发现会议室桌、椅、音响设备、投影机、照明灯光、时间显示出现问题,应及时向执董办报告,由执董办负责解决。执董办定期检查各设施的状况。

3、执董办请保洁人员代为负责会议室话筒、遥感器、激光笔及相应的设备管理,使用人员应进行借用登记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交回,如有丢失,应予赔偿。

4、会议如需其他服务项目,如鲜花、横幅、差点、矿泉水、午餐等由会议主办者提供,保洁人员可代为服务。

5、保洁人员应及时将会议室供应物品的储备情况(包括电池、茶叶、纸杯、激光笔等)向X办公室报告,X办公室及时补充。

6、本规定由X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由发布日开始施行。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19

1.目的和范围

1.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动火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独山子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理。

2.职责

2.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2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企业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消防设备和器材、警示标志进行监理,对动火作业票进行审批,动火期间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检查。

未聘请监理的小工程由建设单位或投资方个人行使对施工方的安全监管职责。2.3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提供保证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并对其费用的使用和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管理。

2.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管理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和隐患,当场进行纠正或者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3.管理内容与要求3.1用火管理界定

涉及建设工程施工的电(气)焊、切割、防水工程、熬制沥青、现场生活动火等。3.2用火作业票办理程序

3.2.1在工程施工区域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按照用火管理规定,由施工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动火要求,由施工企业项目部向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无监理时为项目主管单位)申请动火作业票,经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主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共同审批确认后方可实施。

3.2.2在有可燃易燃物质的施工区域内的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根据用火现场安全状况,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后制订用火安全措施,申报动火作业票,经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主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共同审批后方可实施。

3.2.3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主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在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前必须亲身现场验收或指派专人检查验收防火措施,措施未完全有效落实不得签批。

3.2.4动火监护人必须从开始动火到动火结束进行全过程监护,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无法排除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停止用火作业超过2小时的应办理停止用火手续,经项目部拿出具体排除安全隐患的可行方案或措施后,按动火作业程序重新办理用火手续,批准后方可开展动火作业。

3.2.5动火作业票需一事一办,若一次动火超过48小时的应重新办理。动火结束后将作业票报项目监理部进行注销。

3.4动火原则及要求

3.4.1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四不用火”管理制度,即:没有批准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

没有防火措施或用火措施未落实不用火;没有用火监护人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用火。

3.4.2动火单位监护人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票后,应逐项检查现场动火措施和动火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如动火措施不落实、监护人不在现场,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

3.4.3动火作业票是现场动火的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其保存期限为一年,由申请用火单位、监理单位各持一份存档保管。

3.4.4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对作业现场的各类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合格后报项目负责人确认。监理项目部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对动火作业票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要求其整改。

4.用火的主要安全措施

4.1用火单位必须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及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4.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能够满足消防要求的消防水源。

4.3用火单位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好方可作业。

4.4用火单位在有限空间内施工用火作业,应采用可燃气体分析仪对其内存在的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进行检测,其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有限空间内氧含量必须小于可能产生爆炸所需的极限氧浓度,或者使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不在爆炸极限浓度以内。

4.5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4.6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一切用火。

4.7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易燃液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暴露。4.8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用火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5.监火和动火人的职责5.1监火人的职责

监火人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措施不当或未按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在用火作业结束之前,不得擅离现场。

5.2用火人的职责

用火人做到“四不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得动火;用火作业票中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得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得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得用火。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不能用火时,要立即停止用火。对于现场无安全措施时,管理人员下达强行用火的指令,用火人有权拒绝。在停止用火作业或离开用火现场要切断电源或火种。

6.附件

动火作业票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20

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和指示,加强公司办公用品管理,倡导勤俭节约的现代办公方式,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用品发放管理责任部门

办公用品发放管理统一归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到办公用品发放统一管理,统一配发。严控指标,厉行节约。

二、办公用品

本制度所称办公用品为:办公耗材、易损配件、办公家具等。办公耗材包含:笔、刀、纸、墨水、笔记本、复写纸、胶水、钉书机(针)等;易损配件包含:墨盒、硒鼓、U盘、鼠标等;办公家具包含: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等。

三、办公用品领用标准

办公用品分为两部分:个人所需用品和部门所需用品。

(一)个人所需用品

1、个人所需用品包括:签字笔(芯)、圆珠笔(芯)、铅笔、橡皮、文具刀、尺子、墨水、笔记本、双面胶、透明胶、胶水(胶棒)、钉书钉、回形针、大头针、燕尾夹、双面夹、橡胶手套等。

2、个人所需用品的领用标准

各部室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按规定标准领用,如有所需,另行申报。

各部室工作人员物品领用时要求做到交旧领新;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的物品损坏,由个人负责。

(二)部室所需用品

1、部室所需用品包括:复印纸、打印纸、墨盒、硒鼓、鼠标、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等。

2、部室领用标准

部室负责人每月按需要和规定标准领用向经理申报。

四、其它规定

1、部室使用的办公家具桌、椅、文件柜等应由个人负责保管,公用文件柜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单位监督。综合办公室对在用办公家具负责统一检查管理,统一登记、存档。每年核对1次。

2、职工如有调动,所领办公用品不可随身携带,由接替人使用或由综合办公室收回;新安排或新调入的管理人员,提交申请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臵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臵。

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臵。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臵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臵,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臵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臵。

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臵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臵防雷装臵,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臵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第四十九条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臵、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臵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臵,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臵,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臵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奖惩

第五十七条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附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甲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1、闪点<28℃的易燃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压力容器内物质本身温度超过自燃点的生产

乙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1、闪点≥28℃至<60℃的易燃、可燃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

3、助燃气体和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生产中排出浮游状态的可燃纤维或粉尘,并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者丙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22

1、学校根据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将公司统一配发的电脑交给工作,教学保存与使用。

2、办公用电脑除指定保存使用人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电脑,偷看他人资料;因教学任务变更、教室办公室调整,按照“机随人走”的原则,由使用保存人带电脑搬移。

3、非指定使用人一律不准随意动用办公用电脑,特殊原因需使用者必须经保存使用人在场并同意方可。如违反,处以指定使用人和动用人每次罚款50元。

4、指定保存使用人要妥善保管和维护所配用的电脑,设备丢失或人为损坏,保存使用人要负全部责任并照价赔付。

5、机箱后有封条,指定保存使用人不得擅自拆开机箱。如机器出现故障或需要添加新硬件须向行政部网络管理中心报告,由网络中心处理,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负。

6、办公用电脑用于教学、管理等工作使用,不得利用电脑上网聊天、游戏或浏览不正当网站。除工作需要查资料、发邮件外不得随便上网。

7、不准用学校电脑、打印机打印私人资料,不准将学校资料外传,一经发现,罚款200元。涉及学校保密资料另作处理。

8、如因工作或个人原因辞职、离职,须将电脑交回公司或照价付款后自行带走。

保存使用人认同签字:

学习有限公司

年月日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23

为了建设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为适应课程改革的要求,全面提高教师理论素质,特制订本制度。

一、大力开展“全员读书活动”,营造书香校园。

二、全体教师不仅要深入学习教育理论,先进的教育教学经验,科学有效的教育教学方式、方法,还要结合教育教学工作,进一步阅读学习专业知识书籍,提高专业水平。全体教师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理论学习活动,并及时撰写阅读心得和读后感,学校以此作为教师业务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每位教师每天自由读书学习不低于1课时的时间。

四、对上级下发的学习资料组织教师认真学习。除此之外,学校积极征订教育报刊,杂志,定期购买相应的理论书籍。

五、读书要和教学、教研有机结合起来。提倡发现式读书,即在读学习中要做到举一反三,融会贯通。在阅读的基础上结合对自己教育教学工作的感悟与反思,形成自己的教育思想和方法,每位教师都要坚持写读书笔记和读书心得,写教育日记、教学札记、教学故事等。教龄不满三年的教师每月2篇以上,教龄三年以上的教师每月1篇以上。

六、每周五下午为教师集中读书时间,通过读书报告会、研究会、经验交流会、读书演讲比赛等形式引导教师交流读书经验、体会,促进读书学习活动不断深入持续的发展。

七、每月的教学常规检查,都要检查教师的读书情况,量化打分,作为教师年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24

公司印章是公司合法存在的标志,是企业权力的象征,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保证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为了有效维护公司的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总经理授权由行政部全面负责公司印章(各类印章共计枚)的管理、发放、回收、监督、保管和使用。行政部行政主管负责存放。

一、印章的雕刻

1.公司印章的雕刻由部门负责人据据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请,交行政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2.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雕刻本部门的印章。经过批准后的雕刻申请,统一由行政部办理。

3.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由行政部开具公司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各部门的专用章(含人事章等),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形体、规格。

二、印章的启用

1.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行政部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新印章启用前应由行政部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专项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人事章、生产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1.公司行政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①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②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③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④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⑤公司章程、协议。

⑥员工调动。

⑦员工的任免聘用。

⑧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2.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①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

②各类经济合同等。

3.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4.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四、印章的管理职责

1、公司总经理

负责合同章、行政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2、公司副总经理

负责分管部门授权范围内的印章使用监督工作。

3、印章管理员

①负责印章的保管。

②负责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台帐。

③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④负责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⑤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五、印章的管理

1、公司行政章、合同专用章由行政部行政主管专人负责管理。

2、专项业务章(财务章、人事章等)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各部门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各部门须将印章管理员名单报行政部备案(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行政部建立印章管理表,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均在表上予以记录。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保管印章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行政部经理报告(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印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管理员办理接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同时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向行政部主管报告,并备案,配合查处。

为了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章须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

六、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公司各级人员每次需使用印章时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见附件一),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①合同章的使用:须有订货产品清单,且报价审核后的附件,经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签署后(如涉及价格需财务部经理评审价格及付款方式),将合同传递给行政部盖章,否则不予以盖章。

②公章的使用:经行政部经理审核,总经理签署,由行政主管盖章(部分合同需加盖公章的,公章使用权限等同合同章)。

③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④私章的使用:适用于签发支票、文件等,须经过其本人或其授权人确认,方可盖章。如合同中需使用私章,也须先征得同意后才可办理。⑤董事长签名章(大、小各一枚):适用于需其签名的文件以及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等;原则上须经其书面确认(使用《印章使用单》)后方可盖章,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电话确认(应有记录),事后补签单。

⑥以公司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行政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齐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⑦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行政部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⑧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盖章。

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同时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无特殊情况一般规定五分钟内给予落实。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需填写携带印章外出申请表后,由分管领导及总经理签批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在空白单证、纸张上加盖印章。确因业务需要,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盖章.公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

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印章的停用

1、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①公司名称变动。

②印章使用损坏。

③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2、经确认作废的印章由使用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见附件3)经行政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能销毁。及时将停用印章送行政部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八、印章的其它事项

1、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2、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3、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进行整理后交行政部归档。

4、公章的使用绝对决定权归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总经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25

一、全厅所有公车一律实行入库封存。根据我厅实际情况,全厅公车封存地点设省委大院、省政府二院和厅机关南院三处地方。上下班交通车一律停放机关南院。省就业培训中心、省劳动人事学校公车就地封存。

二、全厅所有公车钥匙一律上缴集中保管。其中,南院公车钥匙集中保管由徐文华负责,北院由徐电宇负责。有公车的厅属单位由各单位综合处(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

三、节假日期间,严禁公车私用。

四、确因公务需要使用公车的,要严格审批程序。由公车使用人填写“节假日公车使用派车单”,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报请分管厅长审批同意,方可派车。厅属各单位确因公需要使用公车,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五、节假日期间,厅后勤服务中心将加强对全厅公车入库情况的检查。凡违反上述规定私自用车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26

为规范中心差旅费管理,贯彻务实、节俭的精神,根据胜利油田分公司有关差旅费开支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差旅费包括住宿费、交通费(非市内交通)和伙食

补助费三部分。出差工作人员的住宿费、交通费(非市内交通)实行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

第二条伙食补助费按实际出差日历天数计发,在出差归来日起一个月

内报销,原则上不得跨年报销。

第三条出差工作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

1、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70元;

2、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20元,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60元;

3、其它工作人员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40元,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

第四条油田以外出差、参加会议、探亲、学习(含培训)、调动工作(含新安置人员)、就医等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差

出差工作人员可根据旅途的远近与工作需要选乘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外出出差一般不能乘坐飞机,对因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须经中心领导批准,由计划财务科统一订票。对未经批准乘坐飞机的,按同地点乘坐火车硬卧标准报销。职工出差一般不

得乘坐火车软卧,如乘坐软卧按硬卧标准报销。

(二)参加会议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含订货、产品验收、评比、研讨等),凭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批准的会议通知单报销。对统一安排食宿并交纳会务费的,住宿费在相应标准内按实报销,不计发会议期间伙食补助费。

(三)探亲

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正常探亲,凭人力资源科开具的证明,只报销往返车(船)费,对往返途中必须转乘并在中转地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在相应标准内报销一次住宿费,对同站中转停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天,超过一天,按一天的住宿标准报销。

(四)学习培训

工作人员参加各种培训学习,通常包含差旅费、培训费两项费用。差旅费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培训费包括学费、机具仪器使用费等。

1、工作人员到油田以外参加各种非学历的学习、培训和进修,应填写《工作人员外出学习申请单》,经中心主要领导和人力资源科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学习期间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5元计发,住宿费在相应标准内按实报销,车(船)费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一次往返。油田内部培训由人力资源科统一安排食宿,计划财务科统一进行结算。

2、工作人员参加组织部门委派的有学历教育,只报销往返车(船)费和往返途中住宿费,不计发伙食补助费。非组织部门委派的培训为取得学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3、学习培训费报销应参照油田培训改革的要求执行,职工外出培训,必须先经中心人力资源科上报组织部、人力资源处批准。同一次外出开会或培训,不能同时开具会议费和培训费单据。

4、培训所发生的培训费用及住宿费用,由人力资源科统一安排,个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五)调动工作

调动和新安置到油田工作的人员,报到时一律不得乘坐飞机,如乘坐飞机按同等火车硬卧标准只报销单程的车(船)费和住宿费,计发单程天数的伙食补助费,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据实报销。

(六)油田以外就医

中心职工经中心医院或胜利医院检查提出转诊意见,报主管卫生部门批准后住院就诊的,执行七个部门联合下发的胜油工发[20xx]32号工伤伙食补助规定“按照油田伙食补助标准70%发给伙食补助费”(注处级、副高级职称及以上49元,科级、中级职称42元,其它工作人员35元)。工伤外出就医需由单位委派陪护人员的,只报销一个人的陪护费用,陪护人员每人每天伙食补助30元,住宿标准100元。凡未经主管卫生部门批准,自行外出就医的,一切费用自理。

中心职工出差或驻外期间住院就诊,参照出差或驻外补助标准执行。

(七)现场监督补贴

1、牛庄、东辛、现河、胜采、莱州湾、永安、万全庄、草桥等地区,补助标准每人每天70元。

2、沾化、利津、纯梁、滨南、河口、孤岛、孤东、桩西、垦东、等地区,补助标准每人每天80元。

3、临盘、高青、惠民、昌邑、大王北、车镇、莱阳、阳信等地区,补助标准每人每天90元。

4、海上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30元。

5、新疆、青海、宁夏等地区,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20元,上井补助每人每天100元。

6、机关科室管理人员巡井按照相应的补贴标准计发补助。

7、新疆、青海、宁夏等地区未上井时间按照相应差旅费标准计发补助,胜利油区内不再计发差旅费补助。

(八)其它费用

1、过路过桥费等交通费经用车单位统一汇总,由中心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交计划财务科审核报销(出差过路过桥费应随差旅费报销,单纯发生过路过桥费的由单位汇总报销)。

2、在没有接送站的情况下,出差人员可报销从出发地至机场机场至目的地的交通费用。

3、乘坐飞机购买的人身保险一律不予报销;订票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条审批权限

1、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在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单》,需乘坐飞机的还要填写《飞机乘坐申请表》,经各单位(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作为报销凭据;科室负责人出差,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作为报销凭据。

2、工作人员报销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各单位(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交计划财务科审核报销。同时参加会议的附会议通知单(文件),外出就医的附外出就医证明,回家探亲的附探亲证明,外出学习、培训和进修的附外出学习证明。

第五条报销规定

1、工作人员出差、学习所需费用由自己垫付,计划财务科不办理借款手续;工作人员出差回来10日内,最迟不超过30日,到计划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2、工作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必须经中心主要领导批准;非司机工作人员不能报销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费用。

3、出差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票据,票据上各项目应填写清楚、完整;住宿发票必须清楚地反映出差人的单位、姓名、人数和天数,否则不予报销;对取得的票据不能与出差时间、地点、内容相符的票据不予报销;出差人员严格执行住宿标准,超标部分由出差人员个人负担;每次出差单据应分别粘贴,做到单据与实际相符,不相关单据不予报销。

4、不同级别人员一起出差,因工作需要入住同一宾馆,随行人员(不分职级)可入住超过本人级别标准房间,但不能超过随同领导的入住级别。随行人员报销时,超标住宿发生的住宿票据须经当事领导签字,否则,超过规定限额部分不予报销。

5、对本规定中限乘飞机、只报销往返车(船)费的,如乘坐飞机则按照乘坐火车硬卧的相应标准报销,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第六条各级工作人员应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本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财务科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本规定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27

企业资质证书是建设工程行业的准入证。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资质证书各等级所从事的工程范围、规模、人员配备、资金及必须具备的各项条件等均进行了强制性要求。为保证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企业资质等级、为扩大经营规模做好铺垫,特质订公司资质管理规定范文。

一、资质管理工作范围

1、负责对资质类证件升级、增项、年检、核查、延期。

2、办理资质所需报表的填写上报。

3、资质要求的人员配备、年检、注册、证件管理。

二、资质管理信息收集

1、对各类资质证书、人员证件有效期进行汇总登记,及时准确的掌控证件年检、延期情况。

2、积极主动的通过多方途径,如政府网站、上级主管单位、兄弟单位了解最新的资质、人员管理规定,及时为年检、升级、核查、注册做准备工作。

三、准确理解资质管理规定,提前准备相关资料,确保各项工作及时、合格。

1、对收集的资质管理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充分理解上级主管单位下发文件的要求,对不理解部分要主动与主管单位负责人去沟通、交流,对不能达到之要求要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不可擅自作主,而造成不必要的延误或损失。

2、在充分理解各项要求的前提下方可着手编制年检、延期等申请资料,在准备申请资料需要的内容时应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如业绩、人员证件、学历、职称等是否符合要求。

3、因年检、延期、升级等资质管理工作设计内容较多,如年度审计报告、工程业绩等需公司财务部、工程部等提供多项资料。故负责人必须提前准备,分清主次和前后顺序,提前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并以书面形式将所需内容的要求、时间进行告知,并对结果进行跟进。

四、各项申请资料在上报主管单位之前必须留存一份备案,如因修改而出现多份留存,则将不合格资料进行销毁,留存合格资料。

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上报资质主管单位各种报表,报表内容如涉及到财务相关内容必须与财务负责人进行沟通,力求符合资质要求的同时确保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28

第十八条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因事外出,必须移交出本人保管的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填写《支票临时授权书》和《印章临时授权书》,明确临时授权的起止时间,经接受人、监交人核实签字后方可办理临时授权。临时授权时间结束,接收人应及时将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交由原保管人进行保管。

临时授权应有监交人参与,原则上监交人应由省公司资金管理部经理、地市分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或区县支公司经理担任。

第十九条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因岗位变动或因故;保管人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包;交接应有监交人参与,监交人的指定应符合会计基础工;移交清册应当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二十条财务专用章如因公司规定、机构变动等原因停;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财务部门负责人更换、离任时,各级;第二十二条银行预留印鉴因丢失、磨损严重、因故停止;等需重新制

第十九条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因岗位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移交出本人保管的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并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岗或离职。

保管人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包括支票、印鉴等内容。在办理移交时,保管人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收人要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同时,接收人应根据公司印章管理制度重新办理印章领用手续,区县支公司还应向分公司财务会计部更新保管人的报备情况。

交接应有监交人参与,监交人的指定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则上监交人应由省公司资金管理部经理、地市分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或区县支公司经理担任。

移交清册应当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条财务专用章如因公司规定、机构变动等原因停止使用时,各级公司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停止原印章的使用及授权,并将原印章按照申领登记数量交回上级办公室封存或归档,不得私存或私自销毁。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财务部门负责人更换、离任时,各级财务部门须及时会同办公室(综合管理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原财务人名章的上缴、换发等手续,并及时办理银行预留印鉴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银行预留印鉴因丢失、磨损严重、因故停止使用

等需重新制发,各级财务部门应按照印章制度规定提交申请,并办理原印章交回手续,经审批后重新制发。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29

项目部各施工班组:

为响应建设单位控制吸烟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保障项目施工的顺利完成,根据公司会议相关指导精神,本项目部特制订如下禁烟管理条例:

一、目的

为了贯彻企业项目部禁烟、禁火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展示企业项目形象,维护项目部良好的施工环境。

二、范围及要求

(一)全体员工要提高“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认识,自觉禁止吸烟,以企业项目形象为重,严格遵守项目部禁烟管理制度。

(二)项目施工现场围挡内区域均属禁烟区。例如:施工现场、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卫生间、仓储室、公共通道等。以上区域内为全面、二十四小时禁烟区域。

(三)在禁烟区内有禁烟标志,不设烟具,不允许任何人吸烟,发现在禁区内吸烟应及时予以处罚。

(四)在接待外来人员时不敬烟、不接烟,并主动提醒外来人员项目部的禁烟规定,外来人员等需将随身携带的烟火寄放在门卫后方可进场

(五)外来协作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由项目部责任部门向施工方具体负责人阐述禁烟规定,并到项目部交纳1000元吸烟抵押金。

三、处罚

(一)、凡在施工现场有吸烟和携带烟火者,一经发现对其本人处罚500元/次、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为加大禁烟工作力度,项目施工现场实行作业班组禁烟责任区划分,凡在作业责任区内发现烟头、烟盒或火柴杆等均视为违章吸烟,对施工班组责任人处罚1000元/次,并对其班组人员警告和再教育;

四、禁烟区的管理工作的责任和负责人

公司项目部作为职责部门,由项目部负责实施禁烟管理,负责定期对施工区域、公共场所进行检查,对违禁者实施处罚。各班组负责人予以配合。

各施工班组禁烟工作及处罚由各班组负责人负责处理,每位员工都有监督、劝阻的权利和义务。

五、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篇30

一、目的

为确保空调安全运行,更好地为广大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对空调的启动、使用和责任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空调包括公司所有办公场所、活动区域的空调设备。

三、空调管理责任人

空调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责任到人并承担相应责任。大厅空调的管理维护与使用由当天值日人员负责。各办公室空调由该办公室人员负责。有关责任人和员工应根据本制度规定使用、管理好空调,切实保障空调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并避免能源浪费。夏季雷雨天气应立即关闭空调,切断电源,以免遭受雷击。空调一旦出现故障,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四、空调使用条件

空调作为办公设施,仅限于在办公期间使用,不允许在非办公时间使用空调。公司规定夏季早上8点至12点,下午2点至6点可以开空调。中午12点至2点期间关闭空调,除特殊情况如有业主在谈单时例外。

使用空调时,应先关闭门窗,坚决杜绝开窗使用空调现象。下班时当天值日人员要提前10分钟关闭空调,坚决杜绝下班时忘记关空调导致资源浪费,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五、空调使用注意事项

全体员工必须增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启空调外壳,不得私自拆装空调开关,也不得在空调线路上乱接线。便不得让部门以外其它任何人员进放入办公区域开启空调。空调使用中不得随意改变风叶方向,人为因素造成空调设备或遥控器损坏的,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损坏人承担。

六、违规责任

凡违反上述“空调使用条件”开启空调的,给与当日值日人员每人罚款30元/次的处罚。凡发现各办公室人员离开办公室外出办事,空调仍开放的,给与该办公室人员每人罚款30元/次的处罚。下班时忘记关空调导致资源浪费,发现一次责任人罚款200元。凡发现私自拆装空调、挪动空调、开启空调外壳等情况的,给与违规操作者罚款50元/次,若无人承认违规操作的,由当天值日人员承担监督管理不力责任。

七、其它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行政部就处理情况通告全公司,所罚款金额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