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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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通用3篇)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篇1

为加强对房产管理系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产管理系统干部凡有下列重大事项应予报告: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个人购置的通讯工具以及超过三千元以上的家电、家具、微机等大件物品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二、局党组负责受理副科级干部的报告。一般干部的报告由局纪检组负责受理。

三、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组或纪检组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四、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房产管理系统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局党组将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篇2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五个方面’’的作风建设和“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建设,结合我社区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和范围

社区副科级以上科级领导干部。

二、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嫁娶等事宜情况

3、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7、配偶、子女和近亲属(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就业、工作变动情况。

8、本人经济上、生活作风上可能引起群众误解的情况。

9、按照有关规定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领导干部个人发生重大事项的,要一事一报,即时即报,特殊情况在事项发生后15日内及时书面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经本单位党组织审核,由党组织负责人(涉及负责人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区纪委干部管理室。

四、具体要求

1、领导干部要增强自觉报告的意识。当个人发生重大事项时,要及时将具体事项以书面形式详实上报;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2、党委要严格审核把关。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报告的内容要严格进行审核把关,经核实后及时上报。

3、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上级党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有事项发生的领导干部要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列入述职述廉报告内容,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篇3

一、医院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以下规定: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主要内容

1、常规监测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做好记录。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3、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4、工作人员工作时,应将个人剂量计随身佩戴,禁止将个人剂量计遗弃在机房内,由此造成个人剂量计监测结果超标,造成影响和后果的,本人负全责。必要时,调离工作岗位。

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按照规定,将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