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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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选3篇)

风电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1

1、中控室、变电站、油品库、风电机、电缆夹层、电缆隧道内等列为禁火区,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烟火。

2、在禁火区域内未经办理批准动火工作票手续,严禁启用任何明火作业。

3、防火重点部位一般指油品库、中控室、继保室、配电室、蓄电池室、变电工区、风电机等场所,以及风电场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以及风电场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4、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消防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灭火预案,做到定岗、定人、定任务,切实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5、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识牌、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执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

6、防火管理级别的划定:按动火工作地点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动火工作和二级动火工作。一、二级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制度。

7、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由熟悉现场设备情况,并具有消防知识的人担任,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分制由单位总工程师和部门负责人批准确认,并报安全生产部备案。

8、风电场员工应严格遵守消防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学习、演练等活动、不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风电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2

1、总则

消防安全是保障全公司安全稳定、持续发展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消防工作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超前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发生,规范配置消防设施,减少火灾危害。为了强化消防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公司总部及风电场的正常发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参照《消防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1、为落实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消防安全工作指示,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防火制度及细则,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防止一切火灾事故的发生。

1.2、设备区、主控室、车库、油品库、备品备件及工具库等确需动火时,要履行手续,并采取安全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1.3、主控室、继电保护室、配电室、会议室内、各种库房、生活区内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物品,配电室、电器设备开关,定期维修和清理,部门领导负责定期检查,以防事故发生。

1.4、新产品投产时,技术人员应详细向操作人员讲清产品性能,学习操作规程,技术部门应提出防火安全措施,会同安全部门作出安全评价并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认定符合安全规定后,方能投产。

1.5、消防器材要专物专用,消防水龙头、水龙带、灭火器、备用沙箱等周围三米内不准堆积垃圾或放置其他物品。

1.6、保持场内主要道路整洁畅通,不得堆积存放物品

2、防火责任制

2.1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企业)正职为成员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公司的消防管理工作,并对防火安全检查进行组织领导。消防工作实行公司、部室、班组三级防火责任制。总经理是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全公司的消防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组织领导。本单位所管辖的生产设施、场所、物资材料以及办公、生活设施和场所等防火工作负有全部责任。

2.2成立由场长任组长,值长任副组长,风场运行人员为成员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风场的消防管理工作,并对防火安全检查进行组织领导。安全专责行使风场内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场长是本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并对本单位所管辖的生产设施、场所、物资材料以及办公、生活设施和场所等防火工作负有全部责任。

2.3员工消防安全职责: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信道。熟悉工作岗位范围内的电源装备﹑消防设施﹑走火通道等位置,时刻做好灭火准备。发现和处置火患,应立即向有关防火责任人报告。

3、消防设施的使用、检查

3.1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

3.1.1.喷射前应将灭火器上下颠倒几次,使筒内干粉松动,但喷射时不能倒置;

3.1.2按动压把或拉动提环前一定要去掉保险装置;3.1.3使用带喷射软管的灭火器(4千克以上)时,喷射前一定要一只手握住喷管的喷嘴或喷枪后,另一只手再打开释放阀;

3.1.4灭火时要站在上风侧,开始时离火1-2米;3.1.5灭液体火(B类火)时,不能直接向液面喷射,要由近向远,在液面上10厘米左右快速摆动,覆盖燃烧面,切割火焰;

3.1.6灭固体有机物,木材(A类火)时可先由上向下压制火焰后,对燃烧物上下左右前后都要喷匀灭火剂,以防止复燃;

3.1.7干粉灭火器存放时不能靠近热源或日晒,注意防潮,定期检查驱动气体是否合格。

3.1.8不要扑救电压超过5000伏的带电物体火灾。3.2消防设施检查:为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由公司联系消防队对公司消防器材进行检查。检查中凡发现消防器材有损坏的,应立即书面形式报告综合部,以便及时更换。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3.2.1消防栓检查

a.检查消防栓表面是否损坏,宣传警示标志是否脱落。b.发现消防栓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打开箱内,逐项检查消防配套设施,检查设施是否齐全,有无损坏。发现有问题的及时报告修理。

3.2.2火警铃检查:按下火警铃开关按钮,在公司范围内应能听到响

亮的火警铃声。

3.2.3安全出口灯和应急灯检查a.安全出口灯无论在照明电供应或停电情况下都应处于发亮状态。b.拉下应急灯开关,断开电源,应急灯应发出强光照明。

3.2.4灭火器检查

a.检查灭火器外观是否有破损现象。b.灭火器保险装置是否被拔掉。

c.查看压力表,确定表针是否在有效范围内。d.灭火器数量是否与登记在册的数量一致。

4、火灾时疏散和逃生注意事项:

4.1遇火警时要沉着冷静,切不可惊慌喧叫。4.2辨明逃生方向,有照明灯亮着而用绿字写上“安全出口”的地方便是安全出口。

4.3逃走时,顺手可将自己工作岗位之电器用具关上。4.4逃走时,行动要迅速而有秩序,千万不要争先恐后,防止跌倒而堵塞信道,影响逃生。

4.5逃走时,如遇浓烟,则要沿着地面匍匐前进。4.6逃走时,二层以上楼房建筑,一般情况是往下走4.7发生火警后,应立即按应急处理预案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同时由拨打“119”报警。

5、明确重点防火部位及动火管理

5.1重点防火部位有主控室、油品库、备品备件及工具库、机房、继电保护室、主变、配电室、档案室5.2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5.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①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②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④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⑤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5.4动火级别及动火审批权限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6、一般灭火规则

6.1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先报告当值值长和有关调度,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

6.2电气设备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

6.3油断路器火灾时,严禁直接切断起火断路器电源,应切断其两侧前后一级的断路器电源,然后进行灭火。首先采用“1211”、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不得已时可以用泡沫灭火器扑救。如仅套管外部起火,亦可用喷雾水枪扑救。

6.4电力电容器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把电容器投向放电电阻或放电电压互感器。

6.5重点防火部位严禁吸烟、禁止明火取暖。6.6档案室收发档案材料的门洞及窗口应安装防火门窗,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0.75h,与其他建筑物直接相通的门均应做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应不小于2.0h

6.7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接地线应牢固地接在被焊物体上或附近,防止产生电火花。

风电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确保师生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保障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结合《茅山九年一贯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处室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学校校长是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主管副校长是防火安全管理人,全面负责部署和协调,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校内各处室的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是对学校日常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策的机构。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办)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全面履行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制定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对校内各处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全方位的监督。校内各处室应接受安全办的监督。

第四条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因未尽职责,造成火灾事故和损失的,根据国家消防安全的有关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条对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校内处室,学校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之一的: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部门消防安全符合规定,全面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

2.积极参加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召集的有关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并认真传达、布置落实到全体师生员工;

3.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与本部门的教学、教育、行政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4.确定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不安全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整改火险隐患;

6.组织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7.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8.积极参加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安全办组织的消防知识培训等活动;

9.建立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二)校内各处室(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消防法规定,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易燃易爆或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3.埋压、撞击造成消火栓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非火警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的;

4.堵塞人员聚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安全通道、出口的;

5.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6.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火灾情况、推卸责任的。

(三)学校消防职能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个人整改的;

2.利用职务之便,为使用单位购买假冒不合格消防器材的。

第六条违反国家消防法规或学校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停止有关活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装饰工程项目未经校安全办备案,未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

(四)组织集体活动,活动场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五)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线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第七条因下列行为之一而造成火警或一般火灾事故的,该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直接责任人先停职检查,待事故原因查实后,学校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党政纪律处分,有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冒险作业的;未及时发现重大火险隐患的;对责令整改的隐患不予组织及时整改的;

(二)防火重点部位不按要求采取防静电、雷击等安全措施的;

(三)在室内外私拉乱接电源的,使用可燃、易燃材料的;

(四)违反禁令,在校园内流动吸烟、使用明火的;

(五)其他一切因存有侥幸或疏忽大意行为而造成的。第八条若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停职检查,取消当年评先授奖、晋职晋级的资格,并取消年度考核奖。由公安消防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查清事故引发原因,依法追究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学校给予其党政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