跆拳道培训中心章程(精选3篇)

发布时间:

跆拳道培训中心章程(精选3篇)

跆拳道培训中心章程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团的名称为:跆拳道。

第二条本社团是在我校校团委领导下的由我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团体。

第三条本社团的宗旨是:

1、待国以忠,待亲以孝,待友以信,临阵无退,杀身有择。

2、每天锻炼两个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

第四条本社团接受山东轻工业学院党委的领导,接受山东轻工业学院团委和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活动范围

第五条本社团的活动范围:非营利性适合当代大学生现状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宿迁学院正式学籍;

(二)承认本社团章程;

(三)有责任心,对社团工作尽心尽力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由社团执行机构讨论决定同意入会

(三)由社团执行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社团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社团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社团执行机构;

(三)审议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负责。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一届。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社团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本社团的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学习成绩中等以上;

(四)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第十八条本社团会长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枝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一条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第二十二条本社团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社团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本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宿迁学院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校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本社团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社团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会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校体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跆拳道培训中心章程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市跆拳道协会简称为“跆协”。英文为“”,缩写为“GTKDA”。

第二条xx市跆拳道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代表xx市跆拳道项目活动的最高社会团体,是唯一合法组织。并且代表参加相应的国际、国内跆拳道活动,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由各区、市、各行业跆拳道道馆、跆拳道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跆拳道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xx市体育组织。

第三条xx市跆拳道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下团结xx市跆拳道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积极分子,努力开展跆拳道运动,推动跆拳道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国际和国内各地区跆拳道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跆联和亚洲跆联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xx市跆拳道协会为xx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xx市体育局承认的地方性运动协会。本协会接受xx市体育局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xx市跆拳道协会总部设在长兴路338号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xx市跆拳道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跆拳道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跆拳道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按照国家体育行政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举办国际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跆拳道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组织xx市各类、各级跆拳道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道馆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跆拳道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本项目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运动竞赛制度、竞赛规则和竞赛纪律,报请xx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负责协调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工作。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六)根据xx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xx市体育总会有关规定选拔和推荐队教练和运动员,负责组织队、青年队和青少年队的集训工作和参加国际、国内的跆拳道比赛。

(七)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跆拳道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跆拳道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吸收各区、市、各行业跆拳道道馆、跆拳道运动组织及各行业系统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他跆拳道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跆拳道活动拥有控制权。xx市跆拳道协会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跆拳道组织,而跆拳道组织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批准的。各团体会员组织的会员自然成为xx市跆拳道协会的会员。各会员组织可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长期性的从事跆拳道项目的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五)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xx市跆拳道协会的一个会员组织或会员俱乐部要退出xx市跆拳道协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xx市跆拳道协会,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xx市跆拳道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力,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xx市跆拳道协会会员组织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经协会批准,取消其xx市跆拳道协会会员资格:

(一)不向xx市跆拳道协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xx市跆拳道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xx市跆拳道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xx市跆拳道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xx市跆拳道协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四)协商推选xx市跆拳道协会领导人;

(五)审议xx市跆拳道协会财务预算;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xx市跆拳道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全面负责跆拳道协会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五)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负责和指导在举办的省级以上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六)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七)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八)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一)教练委员会(含培训);

(二)裁判委员会主任;

(三)竞赛委员会;

(四)考试委员会;

(五)宣传委员会(含市场开发);

(六)纪律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一)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二)各专项委员会主任自然成为会员代表大会委员;

(三)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专项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

(一)(一)教练委员会(含培训)职责:

(1)组织教练员理论探讨和业务交流;

(2)编写教练员教材;

(3)组织教练员培训;

(4)组织教练员观摩、学习和考察;

(5)负责各级教练员的推荐和选拔;

(6)为xx市队(协会)的组建、指导思想、训练、比赛、管理等提供建议。

(7)为落实跆拳道项目的奥运增光计划,加强xx市跆拳道运动员后备力量的培养,负责xx市青少年业余队教练员、运动员的选拔和训练。

(二)裁判委员会职责:

(1)审查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公布:《跆拳道最新竞赛规则》中文译本;

(2)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由协会的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3)编写裁判员教材;

(4)组织裁判员培训;

(5)审批三级以上级裁判员;

(6)选派、指导和监督裁判员工作;

(7)向xx市跆拳道协会推荐申报以及以上裁判员名单。

(8)制定xx市跆拳道协会有关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制度;

(9)制定xx市跆拳道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0)国内外跆拳道技术信息的搜集、整理、研究和推广;

(11)组织跆拳道训练理论与实践研究。

(12)跆拳道各类人员培训(其它专业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人员除外);

(13)xx市跆拳道技术发展状况评估。

(三)竞赛委员会职责:

(1)负责竞赛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指导各项目竞赛委员会竞赛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汇总、印发各比赛项目规程、总秩序册、总成绩册及各种竞赛材料、竞赛指南,审核各单项秩序册;

(3)负责运动员资格审查和报名注册工作;配合医学分级委员会做好各比赛项目的医学分级;

(4)制定比赛总日程表,汇总训练安排、颁奖计划及组织实施;

(5)代表承办单位确定比赛场馆分布方案;

(6)会同各项目竞赛委员会统筹安排并落实比赛所需器材和有关设备;

(7)负责奖杯、奖状的设计与制作,竞赛报表的设计、印刷;

(8)负责裁判员和礼仪小姐的组织及技术培训,并负责颁奖的组织实施;

(9)组建竞赛成绩查询中心,为各代表团、各新闻单位提供服务;

(10)与竞赛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考试委员会职责:

(1)制定xx市跆拳道协会的考试工作计划;

(2)起草、修改有关xx市跆拳道协会的考试、考级管理规定;

(3)组织与安排xx市跆拳道协会的考试、考级评定工作;

(4)指导和监督xx市跆拳道协会团体委员的考试、考级评定工作。

(五)宣传委员会(含市场开发)职责:

(1)就xx市跆拳道协会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2)起草、修改有关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报协会秘书处批准执行;

(3)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跆拳道新闻宣传;

(4)指导和监督跆拳道比赛电视、广播工作。

(5)组织各类商业性比赛,为协会积累资金;

(6)推广和宣传xx市计划性跆拳道比赛,协助赞助商做好赛事推广广告事宜;

(7)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大力推广群众性跆拳道活动,组织各类群众性跆拳道比赛。

(六)纪律委员会职责:

(1)协助技术代表处理竞赛事宜和技术问题,并确保竞赛的顺利进行;

(2)受理、审议、裁决运动队的申诉;

(3)对审议委员和裁判员的表现进行评估;

(4)在比赛中处理竞赛管理和处罚问题。

(5)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执行本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xx市跆拳道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xx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会费收入;

(四)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用于跆拳道项目的发展,促进跆拳道运动活动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工明确,不得一人兼任。财务管理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

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电视广播

第三十九条

(一)xx市跆拳道协会及其会员组织、会员俱乐部在跆拳道比赛期间,享有通过电视和广播进行直播、选播的权利。

(二)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接收,由xx市跆拳道协会负责。

第七章比赛

第四十条

(一)xx市跆拳道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跆拳道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全国各级正式比赛、由国际跆联或亚洲跆联委托xx市跆拳道协会承办的比赛,由xx市跆拳道协会直接管理。

(三)xx市跆拳道协会会员组织之间的比赛,由会员组织管理,但必须向xx市跆拳道协会申报并备案;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必须向xx市跆拳道协会申报,经xx市跆拳道协会批准后并备案。

第四十一条未在xx市跆拳道协会注册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教练员和运动员)不得参加xx市跆拳道协会举办的正式跆拳道比赛。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表决通过后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xx市跆拳道协会秘书处、专项委员会的所有活动,均必须严格遵循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xx市跆拳道协会秘书处。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跆拳道培训中心章程篇3

1、按课程需要使用舞蹈教室,未经负责老师同意,任何人不准随意进入。

2、师生进入舞蹈教室上课或训练必须先换鞋,将鞋子放在指定地点,并摆放整齐。

3、爱护公物,不得乱摸乱动乱涂镜子和地板,乱开音响设备,不得坐在把杆上。

4、严禁在舞蹈教室进食,不得携带食物和其它与学习、训练无关的东西进舞蹈教室。

5、舞蹈教室的一切设备,未经老师同意,不得擅自挪用。

6、必须保持舞蹈教室的清洁卫生,不乱丢纸屑等杂物。

7、课程结束后,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8、舞蹈教室是教师对学生进行教学、训练的专用场所,其它活动未经许可不得在本室进行。

9、外单位人员未经许可请勿进入。若需使用场地,请与学校负责人联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10、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者,照价赔偿。不听劝告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情节严重者,校方给与相应的处分。

11、舞蹈教室是学校音乐教学和培养学生艺术素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的场所,非教学和训练时间,学生或他人不得随意入内。

12、音乐教学和舞蹈训练期间,负责教师必须对学生加强严格组织,要求学生爱护公物,严禁在地板、把手、镜面及墙面上涂、刻、划,禁止穿鞋底过硬或鞋底带钉、金属的鞋上地板。

13、专职教师必须加强对舞蹈教室内器材的管理,钢琴、音响设备等非专职教师不得弹奏和开启。教学训练结束,教师应及时关锁门窗。

14、保持室内整洁卫生,器材摆放整齐,地板坚持拖洗、镜面应经常用干净抹布擦尘,非训练期,非训练区音响设备及时用防尘布罩盖。

15、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学生舞蹈练功和训练中,教师应注重科学指导,加强保护措施,防止学生扭伤、摔伤。

16、学生进入室内,更应加强文明守纪,服从教师组织安排,不喧哗、不吵闹,禁止追逐奔跑,翻越把杆等不规则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