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驾驶员管理制度十篇
公司驾驶员管理制度十篇
公司驾驶员管理制度篇1
为加强驾驶员管理,规范其行为,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倡导敬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驾驶员聘用制度:
1、申请:全公司驾驶员根据上岗条件,自愿提出申请。
2、考核:根据驾驶员理论、业务考试成绩和基本素质、安全意识、服务态度等综合情况,公司办组织用车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考核、选聘。
3、签订上岗责任书:公司办根据驾驶员定岗定员数,按综合成绩依次录取。竞聘上的驾驶员,签订上岗责任书。
4、新聘驾驶员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不合格者,不予正式聘用。
二、驾驶员薪酬:
1、驾驶员薪酬由基本工资、效能工资和出车补贴组成,取消每月固定加班费。
2、基本工资为固定部分。效能工资统一由办公室组织用车部门根据驾驶员服务质量、安全情况、车辆卫生等方面进行考核计发。出车补贴按0.15元/公里计。国家法定假日出车的,按实际出勤计发加班费。
3、出车在峨眉以外的地区,连续时间超过3天的,第1天和最后一天,按实际里程计算,其余住勤时间以及产生的住宿费用,按《公司差费报销暂行规定》办理。
三、调用程序及管理:
1、公司领导、部门领导公出或接待可申请用车,一般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用车。
2、用车时间相近,方向相同、地点相近的出差人员,尽可能同车同行。
3、调用车辆必须在用车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特殊情况下可以电话与调度联系,事后补齐调车手续;乘车者用车后在《小车使用及运行记录》上签字。
4、驾驶员不得私自借车或换车,收车后及时将车辆停入车库。公司办定期抽查车辆入库情况。
5、每周五下班前,驾驶员应将车钥匙交于小车班长集中保管。
6、车辆调度每月将驾驶员出车情况和各部门用车情况及公里数进行统计。
四、油料管理:
1、车辆在公司办指定的加油站加油。驾驶员应在出车前根据行程加足汽油;途中加油,必须请乘车者签字认可,否则不予报销。
2、车辆调度计发油票。出车加油量以出车里程×公里油耗额核定。
3、每周末将出车公里数统计结合车辆调用单和发给的油票进行检查核准。
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
1、复印存档:购车手续、各类证件等基础资料。
2、登记建档:车辆大中修、定时保养、年审结果、事故记录等。
六、有关费用的管理和报销:
1、以《小车使用及运行记录》为依据填写出车时间、地点、过路(桥)费、洗车费、停车费、住勤补贴费等。
2、洗车费以60元/月固定计发。
3、报销清单填好后送办公室主任审核,方可报销。
七、维修:
1、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办公室主任或车辆调度同意,方可维修。
2、鼓励自我检修和保养,确需进厂维修的,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班长检查审定,报公司办主任批准后方可维修。
3、定额修理:国产车以1万元/年为基数(进口车辆以1.2万元/年为基数),按使用年限每年增加1千元,行驶里程增加1万公里增加500元。半年考核一次,节余部分以25%作为奖励,超出部分以10%罚款(此条20__年执行)。
4、车辆大、中修:小车班应于年初申报计划(包括大、中修时间、修理厂、维修范围、预算金额),报公司办主任审批后方可安排合适时间修理。
5、封存车辆原则上只发生定期养护费,其养护需报办公室主任批准。
6、小车班长每月将小车修理费发生额统计。
八、车辆事故处理:
1、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通知车辆调度和小车班长,并积极协同交警、保险公司处理。
2、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以交警判决为依据,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3、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大小,驾驶员应就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比例如下:全部责任赔偿实际损失额的20%;主要责任赔偿实际损失额的10%;同等责任赔偿实际损失额的8%;次要责任赔偿实际损失额的5%。
九、其它:
1、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2、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3、遵章守纪行车,严禁酒后驾车。
4、严格执行例行保养规定,坚持出车前、途中、收车后的“三检”工作;准确报修,消除机械事故隐患,确保车况良好。
5、不得向乘员和修理厂索要财物、餐饮等。
6、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散布、传播小道消息,混淆视听。
十、本制度从20__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制度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公司驾驶员管理制度篇2
为了实现XX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实现运输生产的安全高效、节约降耗以及保质保量完成生产运输任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仅适用公司汽车运输队。
第一章任职资格管理制度
1、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品行端正,组织纪律性强,无身体残疾、无酗酒、无吸毒史。
2、驾驶员必须持有B2(含B2)以上驾驶证,对考核成绩特别优秀的驾驶员可适当放宽要求。
3、遵章守纪,能够严格执行公司以及项目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
1、遵守各级各类交通法律法规,杜绝违章行为,维护项目部的交通秩序,确保行车安全。
2、主动提高自身的的安全行为意识和驾驶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以及项目部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运输任务。
4、车况良好方可上岗作业,车辆不得“带病上路”。
5、服从调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杜绝违章作业。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向车队长汇报并积极处理;发生安全事故要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事故真相,并积极配合事故处理。
第三章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文明驾驶,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2、坚持“三检”即接车前、行车中、交车时检查车辆的.灯光、转向、制动、传动、冷却、润滑及既各部件连接情况。
3、严禁“三违作业”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5、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气、漏电、漏油。
6、根据车辆的实际运行状况,每月保证最少三次的润滑油加注。
公司驾驶员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工作职责
第一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驾车,并遵守本公司的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条正常情况下接送总上下班,及公司部分员工外出活动。
第三条直营店铺的送货、退货、调货等
第四条特许客户的接送及接收货品。
第五条积极配合公司各项用车安排(临时性的出车安排)
第二章车辆日常管理
第一条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保持车辆的清洁卫生和正常运行。
第二条出车在外或车辆归来停放车辆,要注意选取停车地点和位置,避免车辆刮伤等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条各个部门需要使用车辆时,事先填写“用车申请”,经行政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方可出车。
第四条车辆产生的费用,须持有效票椐,与出车记录在行政部核对后,在财务报销。
第三章特殊补贴
第一条针对本职位的特殊性,工作时间和其它职位不同,正常情况早上9点上班,下班按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条下班在晚8点以后时给补休1小时,次日可10点上班。下班在晚上10点以后给补休2小时,次日可11点上班。
第三条下班在0点以后除给补贴30元外另给补休2个小时,次日可上午11点上班。如公司无法安排休息的按加班2小时计算。如零晨1点后除补贴30元外另给补休一上午,次日可以下午1点上班,如公司无法安排休息的按加班一上午计算。次日到行政部汇报申请,并有用车当事人签字,行政部存档,月底汇总,在当月工资里体现。
第四条公休日如有上班以调休为主,如公司在三个月内无法安排调休按加班计算。出车时间和收车时间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由于公司实际需要,驾驶员提前上班,则可根据提前上班时长,进行相应提前下班。如:每周两次出车拉猪肉,按早上6点上班计算,可提前三小时下班。
第六条驾驶员无论在上班时间内还是下班后,必须听从出车安排。(如下班后或者休息期间,因公司紧急情况出车按加班处理)
第七条平日驾驶员不出车情况下可以在办公室休息或辅助办公室进行相应工作。
第四章用车规定
第一条除日常正常用车外,公司其他人员不得无故使用公车。
第二条因公需要用车,公司人员需填写《用车申请单》,经公司
批准后方可用车;若情况紧急,可在使用车辆后补办用车申请程序。
第五章绩效部分
第一条如有违章罚款情况,此款项由当班驾驶员承担,如半年内没有任何罚单和事故奖金300元。一年内没出现任何罚单和事故奖金700元。
第二条随着公司业务拓展,当日拉送货物量较大,公司将制定固定拉送趟数,超出部分将进行相应金额奖励,金额按具体情况而定。此项奖励与特殊补贴部分不予重叠。
第三条若有较长时间出差情况,公司将以年度或半年度时间期限,就实际里程数进行相应金额奖励,金额按具体情况而定。
如本绩效与公司其它政策冲突的按本绩效执行。
第六章附表
用车申请单
申请部门:xx年xx月xx日
公司驾驶员管理制度篇4
为了进一步加强西安供电公司关于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落实车辆驾驶责任到个人,提高各车辆驾驶员工作积级性,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内容如下:
1.原则上每辆车至少配备1名以上兼职驾驶员,担任兼职驾驶员的申请条件是:持有相应驾照;驾龄必须满2年以上;身体健康;驾驶技术熟练。
2.兼职驾驶员主要负责车辆日常检查、保养、维修、车辆审验等管理维护工作,确保车况良好,出行安全。
3.兼职驾驶员有参加安全教育学习和活动的责任、义务,安全教育学习活动由汽车班负责组织,每年度不得少于二次,任何兼职驾驶员不得无故缺席,综合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
3.如严禁公车私用,凡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均由当事兼职驾驶员承担。
4.严禁酒后驾驶公司车辆,凡因酒后驾驶公司车辆据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当事兼职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5.每辆车每月给予兼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车每月300元整。
6.为鼓励驾驶员良好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每年特设安全行车奖,凡当年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生交通事故和违章记录且车辆维修、保养中无人为损坏班站,年底一次性给予20xx元安全行车奖励。当年如发生交通事故、违章或车辆由于兼职驾驶员责任心不到位发生人为损坏的,安全行车奖将不予发放。
公司驾驶员管理制度篇5
1、司机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服从领导,听从分配。
2、上班时间不出车时,驾驶员必须在办公室等侯工作,若临时有事或休假离开时,必须向办公室管理人员告知,并保持信息畅通,便与联系。
3、必须熟知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指挥,接受交通检查,确保生命财产的安全,否则因违章行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司机个人负责。
4、司机应熟知所驾使车辆的性能,对车辆应按月进行两次检查和一级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因检查失误,出现事故,后果由司机负责。
5、车辆需要维修时,要先和领导打好招呼,经同意后方可修理。如果实行零件拆旧换新,应在指定点维修站修理,签单时应写清配件名称、价格、功用、修理工签字,再带回凭证单到财务挂帐,无特殊情况,未经领导批准,不准私自修车。
6、未经领导同意,不准私自出车或外借他人,不许拉私活、带客,不许酒后驾车,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司机本人负责。
7、开车精力集中,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许超速行驶,不许强行超车,野蛮行车,尽量减少损耗,减少油耗。
8、出车要填好行车记录,节约用油,如有发现虚报油票、燃油外漏现象,扣发当月工资。
9、妥善保管好随车工具和各种证件,出车时保证证件齐全,如有丢失由司机照价赔偿和补办,因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
10、司机应每周两次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引擎的`清洁)公司不予报销洗车费;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应立即检修;下班后,将车辆开进花卉市场南广场停车区保管,锁好车门;车辆停驶后,有空闲时间,司机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11、司机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领导反映。
12、司机每月电话费用补贴()元,根据开机率和出车率来处罚和奖励,为此司机应每天24小时开机,对公司领导或管理人员的呼叫,应尽快回复。如不开机者一次扣罚20元;如果在每月上班时间内不开机五次不补贴电话费。如果经公司多次联系不接电话者每次扣罚30元。
13、司机如果不服从相关领导管理,每次罚款20元,如果三次不服从相关领导管理除扣发60元外并给予辞退。
14、如果司机在出车期间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
⑴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①未有人员伤亡,只造成车辆损坏的,司机应负责一切损失和责任(包括公司车辆维修费用)。
②有人员伤亡的,应根据相关法律裁定来划分责任和承担相关费用。⑵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承担责任。
15、司机晚上必须服从加班,晚上10点前下班第二天早上照常8:00上班;晚上22:00以后班的,第二天上午10:00钟上班。
16、车辆加油必须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派专人和司机一起加油;严止私自加油。
17、司机出车在外必须以工作为重,不得在外面办自己的私事或消极怠工,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如果一个月内有三次怠工现象给予辞退。
18、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全年安全行车,未出交通事故,未出差错的,年终给予奖励。
公司驾驶员管理制度篇6
为了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增强驾驶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明确各方的责权利,更好地开源节流,提高经济效益,特订如下制度。
一、聘用制度:
1、持有A2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2、有三年以上大货驾驶经验,无违章和交通事故记录。
3、身体健康,视力良好,无慢性病和传染病。
4、试用期10天,只给生活费不计工资。
二、驾驶员的职责
1、驾驶员必须服从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安排调配。
2、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
3、对所驾车辆必须认真负责,及时对车辆进行然油、机油、电路等常规检查,确保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
4、努力降低成本,节约开支,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5、做到车辆随时检修无故障,全年安全无事故。
三、安全奖励制度:
1、对所有车辆实行季度安全奖励,凡未出现大小安全事故的“前四后八”驾驶员奖200元,“后八轮”驾驶员奖100元。
2、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驾驶员另行奖励。
四、处罚制度:
1、因驾驶员操作不当或可预见而疏忽造成的大小事故,按全部损失费经保险赔付后的差额部分由责任人自行负担15%,如果全部损失费不足三千元,在公司不报保险赔偿的情况下,由责任人自行负担10%,该两项必须扣除责任人当月工资,不得在总收入中抵扣。
2、对方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对方赔偿金计该车收入,但要取消当事人安全季奖。双方责任事故除按第一款承担责任外,同时取消安全季奖。
3、不可抗拒的和意外的`安全事故另行处理。
4、违章驾驶或酒后驾车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并处罚金50至200元。
5、驾驶员必须随时保持通讯联络,如果手机关机或不服从安排管理和调配,每次罚款20至100元。
6、车辆临时发生故障必须及时通知公司主管人员记录在案,并在指定地点进行维修,司机必须留守现场,确保零配件更换到位,并在修理单上核实签字,否则不予报账。在本市外任何地方发生故障都必须先请示公司主管,许可后方可修理。并现场核实零配件价格及工价等情况,尽量节约开支。不经许可不予报账。
7、车辆停运时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区域,不准擅自乱停乱放,违者每次罚款50元
8、不准将车辆交给非本司安排的无关人员操作,违者每次罚款20元。如果无关人员操作发生事故,一切损失由当事司机与肇事者共同承担。
9、严禁司机暗中私自拉货中饱私囊,内外勾结盗油,与修理工串通以少报多,一经发现除追回赃款外并处两倍罚金。
10、司机在外违章驾驶造成的罚款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五、请假制度:
1、本人婚假7天不扣工资,亲属“红喜”事假一天不扣工资。
2、嫡亲长辈“白喜”事假三天不扣工资,一般亲属“白喜”一天不扣工资。超过者或其它事假每天扣工资100元。
3、以上工资专指保底工资部分,毛收入提成则归代班司机所有。但其代班司机的收入计入该车账户。
六、工资发放:
无特殊情况尽量保证每月十五日发放。以上六条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请公司全体成员共同遵守。
飞鸿物流公司
20xx年4月1日
公司驾驶员管理制度篇7
1、违章问题:杜绝违章,谁违章谁处理,不及时处理的,从工资中直接扣除违章罚款的金额,扣分按照1分50元同样从工资中扣除。
2、车辆维修:必须先到办公室开具维修单,经办公室核查,再到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车辆修完后,维修明细单交回办公室。违反规定的,每次扣款50元。
3、车辆加油:每车固定一张油卡,统一用油卡加油,每次加油时登记行车公里数,车辆回公司后,驾驶员第一时间将油卡和加油小票交回办公室,下次加油时再到办公室领取油卡。因公出差时,提前向办公室申请领取油卡,并按相关要求做好记录。严格禁止车辆间互换油卡,禁止油卡为其它车辆加油。加油卡仅限于用于加油使用,使用自助加油机刷卡。违反规定的,每次扣款50元。负责审核监管。
4、报销审核:驾驶员因开车产生的花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等费用),每月一结,次月1日―2日上报办公室签字,过期不予报销,过路费日期应与考勤、派车单载明的出车记录相一致,招待费用说明具体情况,招待费次日报销,有消费明细的必须提供消费清单,否则不予报销。报销票据与实际不符的,按照票据金额的2倍进行扣款或直接待岗。由负责审核监管。
5、车辆审验、保险:办公室掌控,统一安排购买,车辆保险单存档。
6、车辆卫生:驾驶员应对所负责的车辆及时进行清洗。出车前主动对车内卫生进行打扫,清洁车箱内壁、座椅、脚垫,保持车辆整洁美观舒适,车内空气无异味。车内不允许吸烟。公司洗车设备可用时,一律在公司洗车,在外洗车一律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在外洗车先向办公室申请说明,办公室做好记录。违反规定,每次扣款30元。
7、车辆钥匙:公司所有小车钥匙实行登记管理,驾驶员对领取的钥匙负有安全保管责任,驾驶员休班、请假时,必须将车辆钥匙交回办公室,不得带出厂区。违反规定,每次扣款30元,丢失钥匙扣款100元。
8、行车安全:安全驾驶,开车不喝酒,不超速,不违停。驾驶员在出勤时间内,无论是否出车,严禁以领导劝酒为托词喝酒。因驾驶员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损坏时,如属公司车辆损害保险范围,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但在保险范围之外,驾驶员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分或直接辞退。因驾驶员违章违法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9、考勤管理:服从公司安排;按时上下班,不得早退,迟到,早上9:30前到办公室签到,不得补签代签。违反规定每次扣款30元。有事必须事前请假,上班期间离开公司未请假说明,每次扣款50元。每周一或公司重大活动按照规定穿工装参加公司宣誓仪式,未穿工装或没有参加宣誓,每次扣款30元。有事向、请假。
10、车辆进出公司:出车必须凭《派车单》出厂,办公室派车后驾驶员负责到办公室领取《派车单》,按照派车时间等待出车,出车做到不迟到。公司车库出入车辆后,驾驶员必须及时关闭车库门。车辆出车回公司,必须进厂,不允许停放在厂区门口,不允许私自开走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办公室同意。车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厂,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说明事由及返回时间,早晚加班到车库提车,事毕将车辆入库,严禁以领导安排、允许等托词公车私用或车辆夜不归库。违反以上规定,每次扣款50元。
11、周末上班安排:现有2名驾驶员,周末轮休,星期六上班,星期天上班。特殊情况两人可协商调整并向办公室说明。
如违反以上相关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处理决定每周进行通报。
公司驾驶员管理制度篇8
为了激励公务汽车租赁服务中心驾驶员的工作热情,充分调动广大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安全的完成公务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使公务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可以安全完成。为体现奖勤罚懒、多劳多得偏重一线职工的宗旨。经研究决定,特制订安全奖惩制度如下:
一、车队驾驶员处罚规定
1.驾驶员在工作及保养过程中不按规定执行,造成不利于公司业务开展及车辆的正常行驶。
2.驾驶员不按规定执行而损害公司形象,无理取闹、打架、吵架、影响工作的;
3.车辆保养时驾驶员不在场或保养不及时的;
4.把脚放在方向盘上等不文明行为者;
5.空车长时间等待未及时熄火或关空调者;
6.不按交通规定,超速行驶者;违反以上6条规定者,月违规三次将通报批评,月违反五次者加倍处罚,超过五次者待岗反思或进行辞退,待岗反思期间只发最低生活费。被公务汽车租赁服务中心查获违章并通报的扣除本月基础奖金;
7.凡被交警队抓拍没有处理的违章,暂扣年终奖金,处理后拿凭证予以补发年终奖金;
8.被公务汽车租赁服务中心查获违章并通报的扣除本月基础奖金;
9.有责任性投诉者扣除当月基础奖金。
10.被新闻媒体曝光者扣除当月基础资金。
11.立案事故不予发放当月基础资金。
二、车队驾驶员奖励规定
1.驾驶员实行季度奖励。本季度安全行车无违章、无责任性事故,公司将在每季度予以安全奖励X元,对工作认真、无事故、综合表现较好,在年终将授予优秀驾驶员称号,并奖金X元。
2.积极维护公司信誉及时举报违反公司或车队规章制度者,在给予举报人绝对保密的前提下奖X元.
3.采取正当的措施及时避免了一些重大事故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酌情奖励或通报表扬.
公司驾驶员管理制度篇9
1、驾驶员出车前、出车后应对车辆进行检查,不准带病车出路,平时要注意保养,保持车况整洁良好。
2、驾驶员严禁酒后驾驶、不准穿拖鞋驾驶、不准疲劳驾驶、不准把车辆借给无证人员驾驶或非指定驾驶员驾驶。
3、驾驶员要对车辆的整洁负责,该清洗时及时去指定地进行清洗,疏通车、淤泥车等特殊车辆,作业一次清洗一次,保持车辆整洁。
4、由于驾驶员的无知,对车辆缺水烧油等人为因素造成车辆部件损坏的,修理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5、驾驶员必须服从领导分配,安全、及时地完成出车任务。
6、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或利用公车谋私利,如出现交通事故,一切费用及责任驾驶员自负。
7、无故不准迟到早退,必须按时上下班。
8、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
9、讲团结,讲正气,讲礼貌,讲奉献,维护单位荣誉。
10、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减少车辆的费用开支。
11、驾驶员擅自将车辆的油料私用或倒卖,发现一次即作辞退处理,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12、车辆修理应及时向领导汇报,不得擅自将车辆开到非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
13、车辆要停放在单位指定的停车点,遇特殊情况时必须向领导报告同意后才能使用。
14、驾驶员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乱停车等违法行为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15、不准参加地方上的民众纠纷、寻滋闹事。
16、辞职时,必须提早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汇报。
17、注意各种突发事件,遇到紧急情况立即向领导汇报。
18、其它管理制度,参照《编外人员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驾驶员管理制度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xx〕4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渣土运输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渣土即建筑垃圾,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渣土运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渣土处置核准、渣土弃置场地监督和渣土运输活动的综合监管。城区(包括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各级市容管理部门和机构负责协助管理辖区内渣土运输的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七条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布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名录,并抄送市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企业申请渣土运输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企业自有符合密闭要求与其承运能力相符的渣土运输车辆数,车况良好、牌证齐全有效,配备冲洗设备;
(四)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和停放场所;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保养和监测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车辆道路运营证;
(二)渣土运输车辆具备全封闭自动卸载装置,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漏、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卫星定位装置;
(三)安装限速装置、安装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或者雷达报警装置(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除外);
(四)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监督电话、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审验。
第十条对渣土运输车辆实行限速行驶。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70公里/小时。
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车辆限速装置。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损坏限速装置。
第十一条建立渣土运输企业市场退出机制。渣土运输企业应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签订渣土运输行为规范承诺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每年度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两次以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其从渣土运输企业名录上除名并予以公布,依法收回渣土运输许可证,该企业退出本市渣土运输市场: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二)无证运输、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
(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
(四)超载运输、不按规定装载。
第十二条建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将驾驶人员违法行为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报运输企业解除违法驾驶人员聘用:
(一)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
(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
(三)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行驶违法记录。
第十三条渣土运输企业应当与驾驶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的,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解除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员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渣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运输企业延续许可、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以及对驾驶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需要处置渣土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并按照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
建设单位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应当提交渣土处置方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经审查不能满足运输条件的,应当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应当修改方案。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提交的渣土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运输时间、种类、数量、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及电子资料;
(三)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材料等回收利用方案;
(五)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包括围墙围挡、密闭运输、出入口硬化、冲洗平台设置等);
(六)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的,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应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七)承运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和运力。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将渣土交由未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或者超过其自有运力的渣土运输企业承运。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渣土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企业名称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投诉电话;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净车出场;渣土不能在48小时内清运的,场内渣土应当采取全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查验车辆和人员的准运证、营运证和驾驶证,无证车辆不得进场装载渣土;
(三)监督装载单位规范作业,装载渣土不得超高;
(四)督促车辆冲洗保洁,不洁车辆不得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市实行渣土运输限时和规定线路运输。具体限时和运输线路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因城市发展、举办重大活动、实施应急处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调整渣土运输车辆禁行时间和线路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后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渣土运输企业是渣土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渣土运输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等岗位责任和考核要求,并有效监督落实;
(二)制定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三)保证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大型渣土运输企业应自配洒水车,每天施工结束后将沿线道路冲洗干净。没有洒水车的运输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与相关单位签订保洁协议,由相关单位对道路进行冲洗。
第二十五条渣土运输车辆(含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保持牌照及放大号牌清晰完整,随车携带准运证、营运证、驾驶证。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监控系统,配备专人监督车辆卫星定位等附属装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装置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弃置场地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本市建设活动需要,编制渣土弃置场地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经由法定程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统筹渣土弃置场地建设,加强国有弃置场地建设。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处置收益用于渣土弃置场地的建设、管理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相关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设置渣土弃置场地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渣土处置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地,严禁未经批准将集体土地出租用于堆放渣土。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应及时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场内道路硬化,设置清洗设施,配置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查验进场车辆的准运证,建立日作业台账。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不得受纳许可规定以外的渣土,不得允许无准运证的车辆进场卸载渣土,不得超过场地消纳容量受纳渣土,消纳容量已满时,经营者应及时做好封场。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弃置场地卸载渣土。
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工地、自有场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乱倒渣土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对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将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营车辆和运营驾驶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渣土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损坏公路和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污染公路的行为及擅自改装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查处。
市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导建设单位选用已经依法核准并公布名录的渣土运输企业承接渣土运输业务,配合对建设工地场内渣土运输、处置的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载荷的审定、标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必要时牵头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和机构进行联合执法;联合执法时,各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权范围内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渣土运输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建设规模、道路通行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合理安排调节渣土运输量。
第三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渣土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卫星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渣土处置、运输车辆通行、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测系统,对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速度进行实时监控。
下列信息应当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建设工程渣土的种类和数量;
(二)施工许可、渣土处置核准;
(三)渣土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车辆号牌及运输路线和时间;
(四)渣土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污染损害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经催告不清除的,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代为清除,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渣土运输车辆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
第四十四条渣土运输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资入股渣土运输企业、渣土弃置场地或者购买车辆挂靠渣土运输企业的;
(二)违法核准许可或者颁发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利用职权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服务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执法裁量显失公平、公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接到投诉举报不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在联合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五小工程,指小规模装修、拆除、平场、挖占、修补等渣土运输量小、其他渣土运输车辆不具备作业条件的工程。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