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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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 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公司 、 ,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条原为:“ ”。
现修改为:“ ”。
二、第 条原为:“ ”。
现修改为:“ ”。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x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相关知识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机构职权、义务和行为准则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完善公司制度体系、实现公司制度文明的宪法性、纲领性文件,也是公司设立、运行的必要条件和做优、做强的根本保证。
一、制定和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是国资监管机构的法定职责
公司章程既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这表明,国资监管机构享有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权,或者说,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是国资鉴定机构一项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章程的修改权由公司股东会行使。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这表明,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修改权由章程的制定者国资监管机构行使,即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也是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
二、需要制定和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几种情形
从公司法中的某些规定和当前国有独资公司改革、发展实践,笔者归纳出需要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4种:(1)设立新的国有独资公司时,应当制定章程;(2)一个国有独资公司与其他国有独资公司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解散,新设的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制定章程;(3)一个国有独资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国有独资公司时,被吸收公司解散,吸收公司应当制定章程;(4)一个国有独资公司分立为两个或者多个国有独资公司时,原公司解散,他立后的各公司者应当制定章程。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需要及时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1)章程的内容与正在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2)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董事会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内容不一致;(3)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资监管和公司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修改。
三、制定和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程序
根据各地通行做法,章程的制定程序大体应当是:(1)由国资监管机构直接起草章程草案,或者国资监管机构委托公司筹建机构等代为起草。(2)广泛征求国资监管机构内部各局(处、科)、董事、监事、经理等各方意见,对草案进行多次讨论,研究、修改完善。(3)草案成熟后,提交国资监管机构内部有关会议审议章程草案。(4)章程草案审议通过后,由国资监管机构正式行文印发章程,并加盖国资监管机构印章。章程的制定工作应当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前完成。
章程修改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仅修改章程中涉及公司注册资本或住所、经营范围等事项的个别条款。二是因章程的结构和内容过期,或者公司诸多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章程已经不能满足企业运行和发展要求,国资监管机构决定对章程进行全面、系统地修改。
仅修改章程个别条款的,其程序比较简易,即国资监管机构发现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出现后,或者董事会、董事、监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出的章程修改建议,或董事会、监事会等关于章程机构采纳后,国资监管机构决定修改章程,印发修改章程个别条款的修正案。
对章程进行全面系统地修改的,因类似于重新起草、制定公司章程,故国资监管机构一般采用章程制定程序完成章程修改工作。
四、当前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的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个别国资监管机构依照章程治理公司、监管国有资产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观念不强,少数董事,监事,经理依照章程经营公司的意识淡薄。对章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不重视章程的学习、宣传和执行、监督,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有的章程制定后文本较少且常常被束之高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国资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很难见到章程,缺乏学习章程的主动性和遵守章程的自觉性。
2、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进行理性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当前能够对照法律法规、结合国资监管和国有独资公司改革发展实际开展公司章程研究铁相关人士太少,现有的研究成果未能过到达应有的深度和广度,未能充分发挥对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实践的指导和引领作用,理论研究滞后于现行章程立法和制度体系建设,滞后于国有独资公司改革发展实际。有的国资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分不清章程“制定权”和“制订权”的区别,对国资监管机构在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中的法律地位和职权存在一些模糊的、错误的认识,对董事长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会中的地位的作用的认识也与以公司法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存有较大的差距。
3、在中央立法层面,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顶层制度设计有等于进一步加强。公司法和企业为有资产法中,相关条款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特殊性体现不足,未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制定和修改的条件和程序、管制措施等等做出专门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建制性、约束性条款偏少,这对章程的制定质量以及修改的及时性产生了不利影响,也使国有独资公司处在一个过于宽松、难以完全避免获得垄断地位可能性的法治环境中。
4、在国资监管机构的执法层面,中层制度设计的基础工作仍有薄弱环节。与法律法规相衔接和配套的、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度体系尚未健全和完善,打造高质量章程、监管国资监管机构制定和修改章程的程序过于简化,规范化和流程化程度不高,章程内容和结构的随意性较大,各公司章程之间共性不足、个性有余、个性不足的现象同时存在。有的国资管理机构对公司章程重视不够、研究不深,依法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意识不强、能力不足,未给章程应有的地位,不重视发挥章程应有的作用。有的国资监管机构执法不严格、守法不自觉,内宣传部内部所设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不够,导致同一个机构制定的章程和其他文件之间时有矛盾和冲突,超越章程、违反章程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行为仍未绝迹。
5、在具体操作层面,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质量参与不齐,有些章程经不起法律或实践的检验。有的章程草案未经过周密的研究论证、未听取有关方面意见而仓促印发,导致章程的有些条款随意性较大,内容不科学、逻辑不严谨,经不起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查,经不起推敲。有的章程是公司董事会起草持报送国资监管机构,由于有关人员把关不严、审查不力、加盖单位印章了事,导致章程制定主体和执行主体错位、章程质量不高,国资监管机构的章程制定权扣或近乎落空。有的章程将修改权或解释权授予公司董事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章程制定权、修改权、解释权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维护章程的严肃性权权威性。总之,章程内容和程序上的这些瑕疵对章程实施效果和作用发挥产生不利影响。
五、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工用的几点建议
1、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笔者建议组织、引导、鼓励有关教学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各极国资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等,深入研究和剖析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所涉及的方方面面,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修改、完善涉及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法律法规。建议将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有国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取消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批准”的规定,将制定、修改章程的职责全部、完整地交给国资监管机构。建议在公司法中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制定程序做出特别规定,提升章程的规范化和科学性。建立在公司法或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创立国有独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将章程列为国有独资公司必须向公众披露的内容之一,保证任何公民均有权利、有途径查阅、复制、监督国有的独资公司章程。
3、完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提高国资监管工作水平。建议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章程这一制度资源,加快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进程,尽快出台、完善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章程的制定文体、程序、条件以及章程的执行、确认公司章程在国资监管机构文件中的最高地位,建立章程管理的长效动态机制。建立结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贯彻实施,把国资监管行为以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同的履职行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都统一到章程的轨道上来,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作为是否办理如何办理审批和备案等事项的依据,逐步实现国资监管制度和监管行为的章程化。
4、清理、修改现有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努力提高章程质量。要稳妥有序地清理、审查现有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对部分制定时间较早、内容陈旧、可操作性不强的章程要尽早修改,确保章程能够反映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公司治理制度的最新变革、不与法律法规抵触,确保公司治理结构与相关制度体系符合国有出资人意志。同时,要以章程修改为契机和突破口,促进公司改进内部管理、完善涌进结构和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尚未完成公司化的个别国有独资企业尽快完成公司化改造。
5、加强宣传培训,促进章程观念深入人心。建议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文本发本公司的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独资子公司,发国资监管机构的负责人和内部所设机构。要通过章程制定时组织讨论征求意见、制定后举办讲座组织学习等形式,强化依照章程监管国家出资企业的意识,强化依照章程组建和运作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意识,确保董事、监事、高级人员和国资监管机构相关局(处、科)工作人员了解章程的自觉性,把章程作为公司治理和管理的行为准则,充分发挥章程对国准则监管以及公司治理、内部管理和对外交往的规范、指引和约束作用,树立和维护章程在国有独资公司各类文件中宪法性地位。
章程修正案 篇二
由于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拟发生变更,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作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xx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8]67号《同意设立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现修改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xx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8]67号《同意设立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原章程“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现修改为:“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x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原章程其他各条款维持不变。
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年9月7日
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变更 篇三
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扩大公司经营范围,提升公司实力,增强经营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股东会全体股东充分讨论,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章程修正案 篇四
根据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的条款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发起人持有76,118,224股,占股份总数的40、99%;社会法人股为26,099,382股,占股份总数的14、05%;社会公众股为83,438,855股,占股份总数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第二项修改为: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增加的内容为: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条修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八条增加以下内容: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九条增加以下内容: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四条修改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
(四)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五)董事 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
(六)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七)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八)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五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十)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二条增加以下内容为: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过程中,采取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五条增加两条,原章程以下条款顺延,增加的条款内容为:
第六十六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九条修改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如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并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如有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七十条修改为: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建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章程修正案请各位董事审议,并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章程修正案 篇五
公司股东会于x年xx月xx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次全体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x章第x条 股东出资情况:
股东以货币出资X万元,并于X年X月X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现修正为:本公司股东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股东以货币出资X万元,并于X年X月X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时间以验资报告时间为准)
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X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章程修正案 篇六
根据本公司年月日第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公司。”
现改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
现改为: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
现改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
现改为:
全体股签字盖章:
相关知识:
修改章程的权力
通常,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权分别为公司股东以及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所享有。例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则归属于公司股东会。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场合,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发起人制订,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过创立大会通过。无论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之一,这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一致。
显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享有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权力,是股东权利的自然延伸,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发起人直接创制;而在公司运行阶段,公司章程的修改权则交由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加以行使。持有法定比例以上的股东、董事会可以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议案的提案权,但并无最终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权。这是两种不同属性之权,并在公司章程修订过程中缺一不可。
实质、形式修改
公司章程有实质意义上的章程与形式意义上的公司章程之分:前者就是指由股东大会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规则本身;而后者则仅指记载上述规则的书面法律文件。因此,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也可以分为对公司章程的实质修改和对公司章程的形式修改,而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章程修改应该包括两个部分。
形式意义上的对公司章程的修改,除了公司章程文字的增删、结构布局的调整之外,通常是在股东大会因董事会、高级经营管理层依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变更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后,为追认此种变更的合法性,所做的公司章程的必要修改;涉及这类修改事项的往往是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者高级经营管理层即可决定的事项,同时一般不涉及公司对外、对内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变更或者解除、消灭。
而对公司章程的实质修改,似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从内容上来讲,应属于公司法第八十一条所列明的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第二,从程序上来讲,只有经过股东大会事先通过公司章程修改议案,才能够实施的公司对外交易、对内治理行为,即这类公司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必须经过修改公司章程方能获得。在近期发生的多起上市公司修改章程被社会公众、监管机关以及交易所质疑关注问题中,大多数即是针对公司章程的实质修改而言。
例如,20xx年2月,桐君阁拟通过修订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权利,被深交所要求作出说明。20xx年1月,隆平高科拟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以限制野蛮人恶意收购公司。但目前我国公司立法、证券立法上均未明确规定恶意收购的具体标准,因此,隆平高科修改公司章程的举动有可能存在限制投资者依法收购上市公司之虞,而被深交所发出关注函关注。此外,京山轻机公司章程修订、美达股份20xx年公司章程修订等案例中都存在类似问题。面对深交所的质疑,桐君阁和隆平高科此次均以选择放弃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避免了事件的持续发酵,为事件划上了一个“句号”,至于这个“句号”是否够圆,或许应另当别论。
章程修改的原则
上市公司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乃法律赋予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之一,也是维护股东和公司权益的重要保障。但公司章程的修订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合法原则。人们已经就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违背和规避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了共识,但对公司章程与交易所规则冲突时的效力关系问题有不同认识。实际上,上市公司在交易所挂牌交易,须以接受交易所规则规制为前提,虽然交易所交易规则不是法律法规,但仍然对上市公司具有拘束力。
第二,维护股东利益原则。在桐君阁章程修订案中,针对交易所的关注,桐君阁直言其修改公司章程的理由在于确保第一大股东地位、确保公司董事会稳定,避免恶意股东干扰影响公司经营决策。这就涉及公司在保护大股东利益的时候是否也考虑到了中小股东利益、是否限制或者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在隆平高科公司章程修正案中,也存在限制股东对董事和监事的提名资格、限制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等妨害股东行使共益权的问题。
第三,不得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
章程修正案 篇七
根据×× 年×× 月×× 日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正:
1、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其余条款不变。
公司名称 公司(加盖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章程修正案 篇八
x市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根据 年xx月xx日的股东会决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对原章程修正如下:
第x章第x条由原先的:
x市x有限公司。
变更为:
xx市x有限公司
其它条款不变。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股东签名要本人签名。
章程修正案 篇九
××××××××××××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章程修正案 篇十
根据本公司年月日第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x章第x条原为:“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公司。”
现改为:
二、章程第x章第x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
现改为:
三、章程第x章第x条原为:“公司股东共x人,分别为”。
现改为:“
四、章程第x章第x条原为:
现改为:
股东签名:
年月日
最新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十一
第一条 ××集团是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 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控股集团
简称:××集团
法定地址:杭州市××区路号
第三条 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杭州市××区路号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母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杭州、杭州、杭州、杭州、杭州。
参股公司:杭州、杭州。
其他成员单位:杭州、杭州。
第七条 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为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参股公司、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十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 理事会对第十二条第××项作出决议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通过;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时,需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通过。
第十六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
第十八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母公司及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条件的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一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已出让集团成员的;
二、母公司出让子公司全部股权的:
三、被依法撤销;
四、破产。
第二十四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五条 集团终止时,依法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集团母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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