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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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精选3篇)

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篇1

南京耐力健身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报告书

江华评报字[20xx]第225-L号

(第1卷/共1卷)

委托方:南京耐力健身有限公司

评估机构名称:江苏新华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报告日期:20xx年十月三十一日

目录

Ⅰ评估报告摘要3Ⅱ评估报告正文5

一、绪言5

二、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5

三、评估目的5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范围和对象6

六、评估基准日10

七、评估原则10

八、评估依据10

九、评估方法11

十、评估过程11

十一、评估假设与限制条件

十二、评估结论12

十三、特别事项说明12

十四、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13

十五、评估报告法律效力14

十六、评估报告提出日期14

十七、尾部15

Ⅲ评估报告备查文件

南京耐力健身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报告书摘要

江华评报字[20xx]第225-L号

一、资产评估委托方为:南京耐力健身有限公司。

二、评估目的:股权转让。

三、评估范围与对象:股东全部权益。

四、评估基准日:20xx年9月30日。

五、评估原则: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专业性的工作原则,以及资产继续使用、替代性、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公正、客观、科学地反映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之公允价值。

六、评估方法:评估人员根据资产的性质及评估目的,采用了收益法。

七、评估结论:经评估,20xx年9月30日,南京耐力健身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4158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肆仟壹佰伍拾捌万元整。

八、报告提出日期:20xx年10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马宝舫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江苏新华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xx年十月三十一日

南京耐力健身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报告书正文

江华评报字[20xx]第225-L号

一、绪言

江苏新华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南京耐力健身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因企业股权转让并列入评估范围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相关文件及其他证明文件实施了必要的审阅,为合理确定资产所带来的收益进行了必要的市场调查,对委评资产在20xx年9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二、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南京耐力健身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白下区八条巷2号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

注册资本:113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健身服务;服饰、百货、冷热饮、定型包装食品销售;健身教练培训;投资顾问、服务;文化、体育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体育相关产业咨询、服务。

登记机关: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耐力健身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注册号:320xx32304556。南京耐力健身有限公司最初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0xx年6月,增资到1130万元。现股东包括王和平,占有44.12%的股权;江超,占有15%的股权;陈笑一、陈建春和王迎华,分别占有10%的股权。目前公司有员工200多人,其中技术教练60多人,占总员工人数的32%,管理人员20多人,占总员工的11%。

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篇2

企业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12会计4班李广稷

一、企业资产价值评估的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通常采用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按照《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评估需根据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国资委产权【20xx】274号文件规定“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对于市场法,由于缺乏可比较的交易案例而难以采用。收益法虽然没有直接利用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说明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但它是从决定资产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依据——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能完整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评估结论具有较好的可靠性和说服力。同时,企业具备了应用收益法评估的前提条件:将持续经营、未来收益期限可以确定、股东权益与企业经营收益之间存在稳定的关系、未来的经营收益可以正确预测计量、与企业预期收益相关的风险报酬能被估算计量。

成本法(资产基础法)的基本思路是重建或重置被评估资产,潜在的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某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购建该项资产的现行购建成本。本评估项目能满足成本法(资产基础法)评估所需的条件,即被评估资产处于继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继续使用状态,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而且,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可以满足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的要求。

因此,针对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和资产类型,考虑各种评估方法的作用、特点和所要求具备的条件,此次评估我们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在对两种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后,以其中一种更为合适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委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采用收益法对资产进行评估,所确定的资产价值,是指为获得该项资产以取得预期收益的权利所支付的货币总额。不难看出,资产的评估价值与资产的效用或有用程度密切相关。资产的效用越大,获利能力越强,产生的利润越多,它的价值也就越大。收益法基本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

P——评估价值

n——收益期年限

Ri——第i年的预期收益

r——折现率

一、评估技术思路

本次收益法评估选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模型,即预期收益(Rt)是公司全部投资资本(全部股东权益和有息债务)产生的现金流。以未来若干年度内的企业自由净现金流量作为依据,采用适当折现率折现后加总计算得出营业性资产价值,然后加上非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减去有息债务、非经营性负债,得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计算公式: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自由净现金流量折现值-有息债务+非经营性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负债+溢余资产价值

二、企业自由净现金流量折现值

企业自由净现金流量折现值包括明确的预测期期间的自由净现金流量折现值和明确的预测期之后的自由净现金流量折现值。

(一)明确的预测期

公司是从事国际海运危规规程的危险化学品包装产品生产为主的企业,业务规模稳步提升,考虑企业管理、经营能力和宏观经济、市场需求变化,明确的预测期取定到20xx年12月31日。

(二)收益期

由于公司运行比较平稳,企业经营主要依托的主要资产和人员稳定,同时,企业所在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步入景气周期,其他未发现企业经营方面存在不可逾越的经营期障碍,故收益期按永续确定。

(三)企业自由净现金流量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自由净现金流量=息税前利润×(1-所得税率)+折旧及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追加额=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它业务利润-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投资收益-所得税+折旧及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追加额

(四)折现率

按照收益额与折现率口径一致的原则,本次评估收益额口径为企业自由净现金流量,则折现率选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

公式:WACC=Ke×E/(D+E)+Kd×D/(D+E)×(1-T)

式中:

Ke为权益资本成本;

Kd为债务资本成本;

E为权益资本;

D为债务资本;

D+E为投资资本;

T为所得税率。

三、有息债务

有息债务指评估基准日账面上需要付息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带息应付票据、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长期借款等。

四、非经营性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与企业经营活动的收益无直接关系,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值不包含其价值的资产。此类资产不产生利润,会增大资产规模,降低企业利润率。此类资产按成本法进行评估。

五、非经营性负债

非经营性负债是指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无直接关系、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值不包含其价值的负债。

六、溢余资产

溢余资产是指与企业经营无直接关系的,超过企业经营所需的多余资产,多为溢余的货币资金。

二、企业资产价值评估案例

1.评估主体

韩国LG集团于1947年成立于韩国首尔,位于首尔市永登浦区汝矣岛洞20号。是领导世界产业发展的国际性企业集团。LG集团目前在171个国家与地区建立了300多家海外办事机构。事业领域覆盖化学能源、电子电器、通讯与服务等领域。其在中国子公司乐金电子(中国)(以下简称L公司)成立于20xx年6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专注于地面数字电视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工程化和市场化工作,是集营运、开发、生产、系统集成的工程与设计于一体的实业公司。现在若有一上市公司F想对L公司进行收购,并选择收益法对其进行评估,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xx年12月31日。

2.评估过程

第一步:收益法适用性判断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所谓收益现值,是指企业在未来特定时期内的预期收益按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当前价值的总金额。

收益法的基本原理是资产的购买者为购买资产而愿意支付的货币量不会超过该项资产未来所能带来的期望收益的折现值。本次评估选用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作为收益额。

目前国际上整体企业评估一般采用收益法,采用收益法评估出的价值是企业整体资产获利能力的量化和现值化,而企业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因此运用收益法评估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整体资产的价值,更能为市场所接受。收益法能弥补成本法仅从各单项资产价值加和的角度进行评估而未能充分考虑企业整体资产所产生的整体获利能力的缺陷。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信息公开化程度不够高,以往对整体资产评估往往只能采用成本法。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和成熟,信息公开化程度不断增强,用国际上通行的收益法评估企业的价值已具备一定条件。

除了上述宏观背景外,评估人员还从企业总体情况、本次评估目的和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分析三方面对本评估项目能否采用收益法做出适用性判断。

1、企业总体情况判断

L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是一方面与各地广电部门合资成立移动传媒公司,通过移动传媒运营,与广电部门共同分享利益;另一方面为公司参股投资的平台及其他平台提供地面数字电视系统的完整解决方案、系统集成及配套供应相应的软硬件产品。根据对L公司企业概况和所处行业的分析,评估人员认为本次评估所涉及的L公司的资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被评资产是经营性资产,产权明确,具备持续经营条件;

(2)被评资产是能够用货币衡量其未来收益的整体资产。

(3)被评估资产承担的风险能够用货币衡量。

因此,L公司整体资产采用收益法评估,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2、根据评估目的判断

本次评估目的是F公司拟收购L公司股权这一经济行为,对L公司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企业价值的评估结论,将作为交易各方的价值参考依据。

因为本次评估目的是股权收购,相关交易各方更关心的是L公司整体资产的投资价值,

关心资产的未来获利能力和预期收益,并愿意在该时点上支付与预期收益折现的现值相对应的价格。因此评估人员认为采用收益法能体现L公司整体资产的获利能力,更能体现该公司的价值。

3、根据企业前期财务会计报表判断

根据L公司提供的20xx年度会计报表,公司于20xx年6月成立,目前处于开创期,大规模的营业活动还未展开,收入很少,公司目前把精力主要放在开拓全国各地市场、和地方广电部门参股成立移动传媒公司,以此带动硬件设备和系统集成的收入增长。截至评估基准日,我国地面数字电视国家标准尚未确立。可以预计,一旦地面数字电视国家标准确立,各地的电视台马上就会大规模投资,届时L公司所参股的移动传媒公司如果采用L公司的系统集成服务及相应的软硬件,那么L公司的营业收入将有一个飞速的增长。

综合以上三方面因素的分析,评估人员认为尽管L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不佳,但公司处于一个发展前景光明的产业中,随着产业政策的明朗化,公司前期的市场开拓工作将使公司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公司的经营收入也将会出现飞跃,其收益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评估L公司整体资产适合采用收益法。

二、企业概况及背景分析

1、公司的历史沿革

L公司成立于20xx年6月,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xx万元。鉴于公司业务快速拓展的需要,经过增资,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2、公司的组织结构

L公司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7人组成,监事为1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最高负责人,下设行政人事部、计划财务部、投资发展部、研发部、生产部、外协部等部门,并设有营销培训中心和工程中心。

公司员工主要由博士后、博士、硕士、留学归国人员等数字电视行业的精英组成,在经营管理、产品开发、工程技术和市场开拓等方面都组成了优秀的团队,充分体现出其优秀的人才经营优势。

3、公司的经营状况

L公司是一家高科技公司,主要从事地面数字电视广播系统的建立,完成地面数字电视系统的集成、参加地面数字电视的业务营运、进行数字电视系列产品的研制和生产。目前,公司着力与各地广电部门合资成立移动传媒公司,构建一张移动传媒的网络。目前已经参股成立四家移动传媒公司,并为公司投资的平台及其他平台提供地面数字电视系统的相关软硬件产品共五大类。

4、运用波特力量模型分析公司目前面临的环境

波特力量模型由麦克尔·波特(MichaelPorter)于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对企业战略制定产生全球性的深远影响,用于竞争战略的分析,可以有效的分析客户的竞争环境。五种力量模型将大量不同的因素汇集在一个简便的模型中,以此分析一个行业的基本竞争态势。五种力量模型确定了竞争的五种主要来源,即供应商和购买者的讨价还价能力、潜在进入者的威胁、替代品的威胁以及来自同一行业的公司间的竞争。一种可行战略的提出首先应该包括确认并评价这五种力量,不同力量的特性和重要性因行业和公司的不同而变化,如下图所示:

就L公司而言,可以从下面五个方面分析公司所处的环境。

(1)现有企业间的竞争

由数字电视取代模拟电视是当今世界的一个必然趋势,数字电视按传输方式的不同也可分为三种,即卫星直播、地面电视广播和有线电视广播。目前,我国已经确定欧洲的DVB-S为国家的卫星数字电视标准,已经确定欧洲的DVB-C为我国广电行业的行业标准,地面数字电视标准将不采用任何一个国外传输标准。

目前世界上尚没有一套统一的数字电视信道传输国际标准,只有欧洲、美国和日本制定了相应比较成熟的标准。在我国,数字电视标准的制定权争夺异常激烈,也因为涉及国家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而受到格外的重视。目前,具有我国知识产权的地面数字电视传输标准有A方案、B方案和C方案三大方案。L公司的产品是基于A方案的。

(2)政策期望发展目标

我国计划20xx年关闭模拟播出,地面无线传输将在近年内完成数字化改造。我国的广播电视事业有很强的公益性特点,加强广播电视覆盖率是保证“让党中央的声音传遍千家万户”的重要手段。因此地面无线广播是相当重要的一环。随着数字电视的发展,地面无线传输也将适时跟进。地面无线传输可以实现数字电视的移动接收,对于小城镇、农村及边远地区有着重要的意义。

所以,国家确定地面数字电视标准将不采用任何一个国外传输标准。

(3)公司行业地位优势

①产品及服务

任何产业都需要一个完整生态链才能形成、成熟并不断发展,数字电视产业也不例外,产业链中的每一个环节都非常重要,缺一不可。数字电视产业链总体来说包括内容提供商、内容运营商、平台运营商、技术服务商及最终用户。国家广电总局在20xx年提出了建设节目平台、传输平台、服务平台和监管平台,建立有线数字广播影视技术新体系。

L公司定位于投资运营各地的地面(移动)数字电视平台、为公司投资的地面数字电视平台及其他平台提供数字电视系统解决方案、为公司投资的地面数字电视平台及其他平台提供数字电视相关软硬件产品。公司目前已经参股或控股了四家移动数字电视公司,现有系统产品五大类。

②网络覆盖情况

公司参股的四家传媒公司都是当地第一家采用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地面(移动)数字电视运营商,它们承担着当地地面数字电视的传输及市场运营。具有或即将具有在当地建设、经营地面数字电视广播传输网络系统以及制作、发布、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广告节目和从事无线数据传输的长期专营权,并且在当地已经建成或即将建成8兆带宽以上的地面数字

篇三:股权价值评估中流动性折扣的期权模型方法

股权价值评估中流动性折扣的期权模型方法

[摘要]对于流动性受到限制的股权,如何通过适当的模型技术,较为客观地估计其公允价值,是我国当前评估实务中的一大难点。本文针对股权的流动性缺乏折扣,总结近年来在国际评估界被普遍认可的三种期权估值模型,并基于影响期权价值的因素,对不同模型的计算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在实务工作中运用期权模型时,要特别注意保持估值模型与评估目标的内涵一致性。

[关键词]流动性折扣,期权模型,股权价值

引言

如何评估不具有活跃市场或流动性受限制的股权价值,一直是评估实务中的一大难点。其中,非常典型的情况是评估处于IPO限售期内的原始股价值,以及产业投资基金投入到拟上市公司中的股权价值。尽管在《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要求“评估师在对缺乏流动性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时,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该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并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但执行效果并不理想。以IPO公司处于限售期内的原始股权为例,许多评估师直接以评估日可流通普通股的市场收盘价作为限售股的公允价值。而事实上,我国《证券法》对于IPO企业原始股锁定期的要求,限制了这些股权在锁定期内的流动性,意味着直接以市场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的方法并不合理。那么,在评估实践中,如何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恰当估计流动性限制对于股权价值的影响呢?本文从如何弥补流动性折扣使股权持有人可能面临的潜在损失出发,将流动性折扣的评估难题转化为处理方法更为成熟的看跌期权估值问题,总结并分析了近年来在国际评估界被普遍认可的三种期权估值模型,最后基于影响期权价值的因素,对不同模型的计算结果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在评估实务工作中运用期权模型时,要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并保持估值模型与评估目标的内涵一致性。

一、文献回顾

(一)国外流动性折扣研究综述

1970年以来,国外的许多权威机构和知名金融学者从缺乏流动性折扣两种定义的角度出发,先后对如何合理量化该折扣这一课题进行过多次实证分析。这些研究所采集的样本数据涉及纽约证交所、美国证交所、OTC柜台交易市场,演变为后来的纳斯达克市场)等各个板块,涵盖了各种规模的公司,跨越了近40年的时间周期。这些研究最终得出成熟市场上缺乏流动性折扣的平均值基本上处

于20%~40%之间。以下是各机构及知名学者的研究结果的简介。

(一)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研究

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研究表明,在不同市场上交易的上市公司受限股票相对于自由流通的股票存在的折扣是不同的。其中,折扣最小的存在于NYSE(纽约证券交易所,这是迄今为止最具流动性的证券交易市场),在这里交易的大部分股票的折扣率通常低于30%,这些股票的共同特点是交易量都很大。折扣最大的股票存在于OTC(柜台交易市场),平均折扣率为32.6%,其中,超过56%的公司折扣率都大于30%,相比于其他交易市场,这个市场上的股票交易量是最小的。因此他们得出:交易量大的股票折扣率较低;反之,交易量小的股票则折扣率较高。

SEC对1966年1月1日至1969年6月30日期间美国所有交易市场交易的股票进行调查,估计出所有交易市场缺乏流动性折扣的平均值及中位数均为25.8%,并且折扣率在这个时期内呈上升趋势。

(二)Willamette管理咨询机构的研究

Willamette管理咨询机构研究了1981年至1984年受限股票相对于能在公开市场上自由流通的股票的缺乏流动性折扣。研究表明,在33笔受限股票的交易中,缺乏流动性折扣的中位数为31.2%。

Willamette管理咨询机构研究期间有关的股票市场普遍处于低迷状态。换句话说,Willamette管理咨询机构的研究结果可作为萧条经济环境中缺乏流动性折扣的一个衡量尺度。

(三)MPI公司的研究

MPI公司对1980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的受限股票的交易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调查研究。MPI的研究对象是上市公司受限股票与该公司上市流通股票。他们指出,前者的价格一般低于后者,其原因在于受限股票离自由上市流通存在一段锁定期。为计算锁定期内的折扣率,MPI研究了231笔交易,取了其中53笔交易的调查结果作为研究结果:

缺乏流动性折扣的平均值大约为27%,缺乏流动性折扣的中位数为25%。以上二值略低于整个阶段共231笔交易中的折扣平均值(29%)及中位数

(28%)。53笔交易中,仅有一笔交易受限股票的价格与公开交易的股票相同,即折扣为0%。其余52笔交易中,折扣范围为2%~58%。

(四)国外知名学者的研究

以下是国外部分知名学者关于缺乏流动性折扣的研究结果。他们在研究时主要将封闭型公司的私募股票与其日后首次公开上市发行的股票价格进行对比得出两者之间的折扣率。

Mayers(1972,1973,1976),Brito(1977),StapletonandSubrahmanyam(1979),AmihudandMendelson(1986),BoudoukhandWhitelaw(1993),Huang(20xx)等人也对流动性作了理论或经验上的研究,他们采用的模型虽然不尽相同,但有一个点共同点就是通过外生给定的交易成本或约束来研究流动性。

(二)国内学者对流动性的研究

针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研究主要是关于法人股转让折价的实证分析。陈志武、熊鹏(20xx)通过对20xx年8月至20xx年7月间,法人股拍卖及协议转让的研究,得出拍卖和协议转让的法人股股价分别只是其相应流通股股价的22%和14%。赵强、苏一纯(20xx)对1998、20xx、20xx三年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转让及拍卖案例进行分析,各年流动性折价平均值分别为80.7%、84.6%、76.6%。王磊(20xx)对深市59家公司20xx年披露的己完成或进行中的非流通股的转让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缺乏二级市场流通功能的法人股和国有股平均转让价格仅是其相应流通股的16%,其中ST上市公司转让的非流通股价格仅为其流通股的7.9%。江峰(20xx)以1999一20xx年沪市上市公司209项国有股股权转让事件为研究样本,分析股权转让折价的影响因素。平均转让折价为86.36%,转让折价最低为39.08%,最高为96.48%。经验研究表明,有流动性限定的证券要比具有流动性的证券在价格上存在较大的折扣率。Zhiwuchen(20xx)对中国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做了深入的研究,发现国有股、法人股在拍卖和协议转让中的价格相对于流通股的价格折扣率分别高达77.93%和85.59%。流动性的确会影响资产价格。罗登跃等(20xx)研究结果表明中国股市存在显著的流动性风险溢价,王金安等(20xx)认为流动性水平和流动性风险对我国股市的资产定价有重要影响,而Chaffe(1993),Longstaff(1995,20xx)则把流动性内生化,并引入期权定价的方式来对流动性定

价。

二、采用期权模型估计股权流动性缺乏折扣的原理

(一)流动性缺乏引致的潜在损失分析

与流动性良好的资产相比,缺乏流动性限制了资产持有人对资产的卖出,这使得资产持有人面临资产价格下跌的风险。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两个部分:第一,是购买后资产价格持续下降,资产最终变现价格低于当初的购买价格所形成的损失,以下称“损失I”;第二,是购买后在流动性受限期间内资产价格上升,但资产持有人无法变现资产,而当流动性受限期结束后,资产的市场价格下降形成的损失,以下简称“损失II”。本质上,“损失I”是已实现损失,而“损失II”是在受限期内,资产市场价格上升但是持有人却无法当时变现的机会成本。正是存在以上两种损失的可能性,使得流动性受到限制的资产与流动性良好的同类资产相比,存在价值折扣。所以,对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持有人而言,其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如何弥补因资产市场价格下跌而发生的损失,这是回避缺乏流动性问题的关键;第二,由于资产价格上涨并不会影响资产持有人的收益,所以在对冲价格下跌风险的同时,还不能丧失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看跌期权就是一种能够在资产价格下跌时提供损失保护,同时可以让持有人保有价格上涨收益的金融工具。

(二)看跌期权产品描述

看跌期权是一项合同,其赋予合同买方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或之前按特定价格卖出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权利。期权合同中,约定的特定价格称为“执行价格”;标的物可以是任何一种资产(如证券、货币、大宗商品等)。期权合同达成后,合同买方只有选择执行合同的权利,没有必须履行合同的义务。在看跌期权合同约定的特定日期或之前,如果标的物市场价格下跌至低于期权合同约定的价格,合同买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格卖出标的物而获利;如果标的物市场价格大于期权合同约定的价格,合同买方可以放弃执行合同的卖出约定。

例如,投资者购买一份10月31日到期、执行价格为20元/股的A公司股票看跌期权,合同约定投资者有权在10月31日以20元/股的价格向合同卖方出售1万股A公司股票。10月31日,如果A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为15元/股,投资者会选择执行合同卖出约定,按20元/股卖出1万股A公司股票,获得5万元价差收益;如果A公司股票价格为21元/股,投资者会放弃执行合同卖出约定,此时投资者从期权合同中获利为零。由此,看跌期权为合同买方提供了标的物市场价格下跌时的损失保护,同时不会让合同买方丧失标的物价格上涨时的收益。不考虑投资者购入期权支付的对价,该看跌期权在10月31日的收益如图1所示。

55101520251510股票价格(元/股)

图1执行价格为20元/股的A公司股票看跌期权到期日收益图

按照合同主要条款(如名义金额、执行价格、到期日等)在期权合同开始日是否确定,期权可以分为两类:标准期权和奇异期权。以执行价格为例,假设期权合同开始日,期权合同所有其他条款均已确定,期权合同的执行价格可以通过不同方式确定:一种是像前面A公司股票看跌期权的例子中那样,在合同开始日即固定为某一数值,这种期权就是标准期权;第二种可以使用期权合同开始日至到期日期间的市场价格,即执行价格在合同开始日之后才能确定,这种期权即为奇异期权。奇异期权合同条款的具体确定方法有多种,就看跌期权的执行价格而言,比较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取合同生效期间内的最高价,称为回望式看跌期权;另一种是取合同生效期间内市场价格的平均价,称为亚式看跌期权。由于期权到期收益取决于执行价格与到期日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所以标准看跌期权、回望式看跌期权、亚式看跌期权在到期日的收益差异很大。

(三)利用看跌期权对流动性缺乏折扣进行评估定价的原理

考虑某人持有流动性受限的股权,同时,其按照自由市场价格购买以该股权为合同标的、标的股权数量与持股数量相同、合同期限与股权流动性受限期限相同的看跌期权。在股权受限期结束时,如果股权市场价格下跌,则投资者可以通过购入的看跌期权获得损失补偿。该流动性受限股权连同购入的看跌期权形成的组合,等同于投资者持有不存在流动性限制的股权。这就意味着,股权持有人通过购入看跌期权实际上得到了该股票的流动性。因此,投资者购买看跌期权的价值,应该等于缺乏流动性所引致的股权价值折扣额。而看跌期权的价值,可以使用期权模型来估计。

三、评估股权流动性缺乏折扣的期权模型

迄今为止,可以用于评估股权的流动性缺乏折扣的期权模型主要有三个,分别是:(1)1993年Chaffee提出的BSP模型,其采用的是标准看跌期权;(2)1995年Longstaff提出的LBP模型,其运用的是回望式看跌期权;(3)20xx年Finnerty提出的AAP模型,其基础

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篇3

一、问题

《资产评估法》施行以后,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评估机构实行机构备案管理,不再实行机构资质许可管理。那么,未进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其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是否有效?应由哪个部门认定其效力问题?

二、典型诉讼案例

在(20xx)执申字第246号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已明确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许可由住房建设部门负责,但是,财政部确实也已发布文件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对房地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究竟能否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目前确系模糊问题或存在部门冲突,有待于政府部门再行发文予以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对资产评估机构能否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进行审查认定。换言之,人民法院在对执行财产进行评估时,应当委托专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但是,对于已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人民法院不宜认定为无效。

三、效力认定问题

最高院认为,对于已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法院不宜认定为无效。那么在实践中应当由哪个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此进行效力认定呢?

《资产评估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划分了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评估等6种专业类别,其中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分别由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督管理。

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据此,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则涉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理的问题。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综上所述,未进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其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无效,应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