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协议书合集(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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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协议书合集(精选3篇)

解除协议书合集篇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原于20__年九月十七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与丽景街相交处南面7号楼和5号楼第四层,总面积约为:10200平方米。

现因情势变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就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达成以下条款: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将房屋移交给甲方。移交前,乙方会同甲方验收房屋设施、设备及物品,验收合格后,乙方从承租的房屋内搬走。

三、关于该租赁房屋的外装修费用,甲乙双方协商聘请有资质的单位,以该单位审定的结算价格为准,多退少补。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该租赁房屋期间所发生的所有税费,包括:房屋产权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室内的装修、装饰费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张;甲方支付的室内装修、装饰费用贰佰万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张。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就该部分费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应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时,将该房屋装修施工图纸以及其他与该房屋有关的图纸、资料等全部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就该房屋的隐蔽工程,在租赁合同解除后甲方需要时,负有说明和配合的义务。

七、如乙方按照约定,履行了本协议的全部义务,包括第五条及第六条的附随义务,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赁费。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解除协议书合集篇2

甲方:乙方:

公民身份证号:公民身份证号:xx年5月29日,甲乙双方订立一份《品牌联营合同》,联营合作品牌女装的销售,店铺位于(原由乙方承租经营的服饰店)。合作期限自20xx年6月1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止,现甲乙双方欲终止该《品牌联营合同》,经双方初步账目结算后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的《品牌联营合同》。

二:截至本协议书订立之日止,甲乙双方确认账目如下:乙方因与甲方合作之需,将店铺原装修布局(装修花费人民币6万余)拆除以及将原店铺内的囤货(货款人民币6万余)搬出,总计损失人民币12万元余。甲乙双方对该笔款项的`分摊方法:由甲方支付乙方损失人民币8万整。如甲方逾期付款,按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

三:自本协议书订立之日起,甲方和乙方的业务互不受对方的干涉,双方的应收款和应付款等原来合作经营期间的所有事务,概由甲方负责料理(包括与房东发生的任何纠纷),应收款归甲方所有,应付款由甲方负担。

四:自本协议书订立之日起,乙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守合作经营期间的商业秘密,不得有损于对方之行为。

五:甲乙双方承诺:凡涉及到原《品牌联营合同》的所有事务以此为断,甲乙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挑起事端,如任一方挑起事端,由挑起事端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甲乙双方因履行该协议书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石狮市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经各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xx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解除协议书合集篇3

甲方:向某某,女,汉族,1976年1月5日出生,住,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乙方:鲁某某,男,汉族,1975年3月16日出生,住,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于1996年开始同居,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为双方的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经过友好协商,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并就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一、同居关系

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一方不得干扰他方正常生活。

二、子女抚养

双方同居期间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鲁某云、长子鲁某强已经成年,无需抚养,次女鲁保群现年17周岁,双方协议与甲方共同生活,乙方每月30日之前应当向鲁某群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鲁某群成年并完成学业时止,抚养费的给付因发生特殊情况时,可以适当增加。

三、共同财产

甲乙双方于年购买了位于地基一块,面积160平方,协议由甲方管理使用,共有的位于龙塘村民委员会寒婆岭村民小组4号的房屋四间,面积平米,由乙方管理使用,上述共同财产百年之后,由长子鲁某强继承,甲乙双方应妥善管理,合理使用,不得擅自处分。

四、共同债务

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债务,各自负债,自己承担。

五、违约条款

上述协议内容,双方应当及时全面履行,一方违约的,应当支付守约方人民币5万元作为赔偿。

六、管辖约定

因履行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镇雄县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时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