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债权协议书(通用3篇)

发布时间:

股权转债权协议书(通用3篇)

股权转债权协议书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互助的原则鉴定本股权合同,甲乙双方均得按一下条款执行双方职责,履行此约。

一、入股时间: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计_____年。

二、入股金额:

乙方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元,计_____股。

三、入股金资产计算:

按人民币_____元为总资产(已签约当日核算计),共计_____股,甲方占_____股,乙方占_____股。

四、分红:

1、每月_____日为股东会议日,通报上月经营情况。

2、每满三个月分红一次,以当月_____日为分红日。

3、乙方每月工作须满24天方可参与分红。

4、如甲方用折旧费开设新店,乙方享受同等股份。

5、退还。

(1)时间为三年,满一年按当时投资金额1/3退还(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2)满二年按当时投资金额2/3退还。

(3)满三年按当时投资金额3/3退还。

五、退股、合同到期按原始股金额如数退还。(折旧费及开店基金不予退还)

六、纯利润:

每月盈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在扣除行政管理费5%(以当月现金业绩计算),折旧题摊费(以三年为计算准则),作为装修及硬件设备更新之用,是为当月纯利润。

七、其他:

1、乙方在与甲方合同期内,不得与任何人进行同行业营利性投资,如有隐匿之情形则以无条件退股论。

2、乙方连续旷工三天、无故六天不到岗视为自动退股。

3、乙方在合同期满后,若未续约,则在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不得在当地开设美发店。

4、合同到期前半年,甲、乙双方必须决定是否继续合作事宜,惟乙方保有决定权,若乙方继续合作,甲方不得拒绝。

5、卡金在末消费前,不得入每月业绩帐,有公司保管保存,以维护客户信用。

6、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

八、乙方获得_____股权后,只保留分红权,乙方承诺其他权益均五条件由甲方全权代理。

九、甲乙双方拥有原始股份自合同期间,甲方以_____名义开设新店都与乙方有关系。

十、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双方同意后更改。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股权转债权协议书篇2

转让方: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在市设立,由甲方与合资经营,前期总投资为币____________万元,其中,乙方出资币____________万元,占有公司____________%股权,并获得相应分红。经协商一致,就股权分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分配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乙方占有合营公司____________%的股权,根据协议,乙方应出资币____________万元,实际出资币____________万元。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3、如乙方在资金投入未满年情况下,将不享受合营公司分红以及一切效益。

四、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五、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股权转债权协议书篇3

甲方:

住所:

法人代表:

注册号: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根据《##公司事业部股权激励计划》(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就股权激励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本协议签订时系甲方________,经由##公司事业部(下简称“A事业部”)董事会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评定程序”的相关规定,在对乙方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最终资格确定后,将乙方列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之一。

作为《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之一,乙认同国贸事业部的发展战略和价值观,将个人的前途与A事业部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乙方认同《股权激励计划》一切内容,自愿配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自愿遵守该计划规定的所有条款及配套文件。

第二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乙方获授甲方子公司历史贡献股数量为股、业绩股数量为股,共需缴纳保证金万美元。

签署本协议时甲方子公司上一年度销售额为、净利润额为、品牌出口额占比为,总股本数。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享有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办法对乙方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乙方行权数量、分红收益、转实股数等进行调整的权利。

(2)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乙方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3)在乙方违反《股权激励计划》所列限制条款时,甲方享有按规定办法对乙方所持业绩股进行处理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程序按时足额发放红利的义务。

(2)在行权窗口期内,甲方需按规定的时间和价格对乙方要求行权业绩股予以行权。

(3)乙方行权后,甲方需按规定的时间将行权后的股权进行工商注册。

(4)甲方启动上市计划时,甲方需按《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将乙方所持股权转为甲方股权。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享有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所列程序领取分红款的权利。

(2)乙方完成相应业绩考核后,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要求甲方对其所持的满足行权条件的业绩股予以行权。

(3)乙方达到转实股的业绩条件后,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及时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在甲方启动上市计划时,乙方有按股价价值将所持股权转为甲方股权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有按时足额缴纳购股资金的义务。

(2)乙方应恪尽职守,以确保《股权激励计划》所列绩效指标的达成。

(3)乙方不得对所持业绩股用于抵押或偿还债务。

(4)乙方保证依法承担因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

(5)乙方不得向任何无关的第三方透露个人获授股份数量、《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经营状况等,若违反,乙方承诺自愿接受甲方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5)乙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已告知其配偶。

第五条甲方对于授予乙方的股份将恪守承诺,除非乙方有《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特殊情形,否则甲方不得中途取消或减少乙方的股份数额,也不得中途中止或终止与乙方的协议。

第六条乙方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依法参与甲方的股权激励计划,依法按规定程序享受股权收益,在签署的《股权授予协议书》中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对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七条协议任何一方变更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时,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对方,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未及时通知的一方承担。

第八条乙方违反《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约定、违反甲方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法律政策,甲方有权无需通知乙方而直接结算乙方的股权收益(收益打入乙方提供的永久银行帐号中),终止与乙方的协议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九条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股权激励计划》已涉及的内容按约定解决,《股权激励计划》未涉及的部分,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解决。

第十条甲乙双方每年签署的《业绩合同》作为《股权激励计划》配套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协议非因法律规定或《股权激励计划》允许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

第十三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国贸事业部秘书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