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合作协议书集合(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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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合作协议书集合(精选3篇)

矿山合作协议书集合篇1

甲方:

乙方:

现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采、冶炼等法规,本着优势互补、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就合作开发乙方位于事宜达成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开采矿山名称、范围、现状

1、矿山名称:

2、矿山范围:

3、矿山的权属及现状:

第二条合作开发的方式

双方经协商同意采取股权合作方式进行合作,具体规定如下:

(1)甲方出资X万元人民币,出资形式为货币出资,占有乙方股权;

(2)乙方以办理该矿山采矿权前期投入费用及已经形成的无形资产折价万元,其中万元折抵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乙方占股权变更后公司的股权;

(3)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万元给乙方,用于乙方偿还原股东股权的转让款及与政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权签约等事宜;乙方在收到甲方预付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将公司股东变更为甲方持股%、乙方持股%。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指定;

(4)如乙方逾期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或者未将上述万元主要用于偿还股权转让款的,乙方需返还甲方全部预付款,并且支付预付款违约金;

(5)剩余万元合作投资款,甲方按下列方式分期支付到已股权变更的公司:

①甲方在乙方协助完成所有股权变更后30日内支付万元。

②甲方在乙方协助完成所有股权变更后60日内支付万元。

③甲方在乙方协助完成所有股权变更后90日内支付万元。

④乙方在x年x月xx日公司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申请到新的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十五日内,甲方支付剩余的合作投资款;否则,甲方不予支付该笔款项。

第三条股权变更后的人事安排

甲乙双方完成股权转让及变更登记后,双方指派新的人选组成董事会,并安排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组成人员;董事会由5人组成,甲方委派3人,乙方委派2人,具体人选及相关规定在章程变更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合作期间公司经营管理

(1)总协调、管理以甲方为主,乙方尊重和配合甲方工作;

(2)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办理项目展开的各项工作,负责补办相关增扩资源手续,地方关系的协调等;

第五条项目运营的后续资金,由股权变更后的合隆矿业公司承担,甲乙双方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必须提交关于采矿权相关审批手续的原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并保证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合法,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该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履行期间,需要变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签订之日至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日,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均可解除;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完股权变更登记后,按《公司法》及章程规定执行。

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如不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不支付的,乙方可单方解除协议;

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协议:

(1)乙方不按协议约定与甲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

(2)乙方不按协议约定将合隆矿业公司股权经工商登记变更至甲方名下的;

(3)乙方不按协议约定协助甲方办理经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

(4)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

(5)公司工商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手续都不完善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都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如在协议履行期间,任意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30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的,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后附近期工作安排。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矿山合作协议书集合篇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贵定县新铺乡高枧平采石场承包给乙方开采及石料加工,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鉴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总则

一、为了有效保护资源乙方不能对外销售毛石和狗头石。

二、必需保质保量完成甲方所需石料。

三、乙方对外销售过砂设备产品及碎石单价不能低于销售给甲方的单价。

四、所涉及开采加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相关证照年审,规费缴纳、电费、土地租赁费、税费、安全风险金等)

五、相关道路维修费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承包工程概况

六、工程项目:开采及碎石料加工。

七、工程总量及规格:根据市场需求拟定生产计划。规格:①碎石(4-8CM)②狗头石(20-40CM)③毛石(≧40CM)④过砂设备产品

八、乙方销售给甲方的单价:

①碎石单价为35元/立方。

②狗头石单价为25元/立方。

③毛石单价为20元/立方。

④过砂设备产品35元/立方。(以上方量均可按1.6吨/立方计算)。

九、记量及支付方式:

①碎石以甲方上料的称量系统计量,其他以甲方过磅数为准;

②压月支付(本月底支付上月款项),以用料数量结合单价计算五日内支付给乙方。

十、承包管理费:合同签定日乙方向甲方缴纳两年承包费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整)。

十一、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十二、安全保证金:为确保生产安全,乙方需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支付安全保证金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整)。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乙方未发生安全事故,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全款无息返还给乙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根据互惠互利原则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十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购买爆破物品所需的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进行操作。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提供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由乙方完全承担。

二)贵定县凯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及时告知乙方用料情况便于乙方好制定加工生产计划以供执行。

三)根据约定支付乙方加工费用。

四)乙方在开采加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造成石料加工进度、质量、安全等严重后果,或虽未发生严重问题,但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未按甲方书面通知执行加工施工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损失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按不低安全保证金金额的两倍支付给甲方。

五)除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加工任务,甲方不得与第三人再行签订加工承包合同。

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不能完成甲方所需石料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自己进行开采。

十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可对外出售该石场的过砂设备产品。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规格及数量组织石料加工,如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加工任务,乙方应双倍支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主动解除该合同。

三)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不得以甲方或高枧平采石场等名义对外出具收据、欠据(条)等相关票据,其间因乙方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及安监局批复的矿山开采方案进行开采;不得乱挖滥采。

五)承包期间,乙方无权将石场转包给他人,否则合同自行终止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所聘用人员应根据需要与签订劳动或劳务用工合同,并按规定给每人购买不低于60万元的保险。所聘人员并应具相应具备所从事工种所需的作业资格证、照。

七)爆破物品,乙方只能用于石场生产作业,不得转借、变卖或作其他处理,乙方违反此约定,甲方除停供爆破物品外,还报公安机关处理,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八)乙方如因无故拖欠工人工资或社会保险费用而发生劳动争议,甲方有权封存乙方相当于争议金额的款项,以争议解决的裁定、判决、或调解协议为依据监督乙方发放。

九)合同期内,乙方因开采需征占土地时,应经甲方同意并以甲方名义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乙方应具备石料加工生产的资质并按生产需求配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乙方人员组成应包括必需的安全员、质检员、爆破工程师并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合同期间,乙方应做到安全第一,如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乙方应根据甲方所需石料的规格及数量配备相应的机器设备,结合石料开采完善其基础设施(如水,电、交通安全设施等)。所配备的设备设施在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可拆卸和移动的.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水电除外),其余的不予破坏归甲方所有。

十五、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提供的数量有误造成损失的,所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甲方所需的石料,乙方应承担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赔偿。

十六、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乙方向甲方支付了承包费及安全保证金后生效。本合同期满、或因发生不可预见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矿山合作协议书集合篇3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合理提高矿业资源利用率,甲方享有采矿权的矿山,乙方愿意承包。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标的

西大沟石灰石矿,该矿位于市朱洼村黄庄村民组以西,乡村山岗村民组以东,环湖路以南。山岗组地界以矿业公司与乡山岗村民组的占地协议中界定的范围为准;村民组地界以矿业公司与xx镇黄庄村民组的占地协议中界定的范围为准(约9亩)。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四个承包年,年月日至年月日为第一承包年,以后如此类推。

二、承包价款

每年承包年度的承包价款为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另外增加涉爆物品管理费,每个承包年壹万元整(10000元)。

三、承包款交付办法

第一承包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日内,乙方一次足额向甲方交纳承包款和涉爆炸物品管理费,以后每年乙方于三月底以前足额交纳下一承包年度该贰项费用,乙方交付第一承包年的贰项全部费用的同时,甲方将矿区管辖界限给乙方界定清楚,甲方不得限量乙方采矿。

四、权利、责任、义务及其他事项约定

1、甲方向乙方提供有效采矿证照,需协乙方制订矿山开采方案;乙方服从甲方管理合理有序开采矿,严格执行“一矿一口”布置方案,不得乱挖滥采。

2、承包期间,乙方无权将矿山转包给他人,否则,合同自行终止,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负责向乙方供应爆破物品,费用价格随市场价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配备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爆破资格证书的爆破作业人员。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放涉爆物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4、爆破物品,乙方只能用于承包矿山的生产作业,不得转借、变卖或者作其他处理,乙方违反此条约定,甲方除停供爆破物品外,报公安机关处理,因乙方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5、合同期内,乙方因开拓矿山需征、占土地时,应报请甲方同意,并以甲方名义办理有关手续及相关事宜,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在甲方已征用土地范围内发生的纠纷,应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乙方因承包矿山生产而投入的交通、排水、安全设施(不包括设备),合同终止时无偿交归甲方所有。

7、一方确有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需终止本合同履行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双方及时制订善后处理方案。

本合同届满,乙方需继续承包时,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三个月内不得将矿山承包他人,本合同届满之日,乙方仍未与甲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甲方有权将矿山承包权作其他处理。

8、乙方矿山内作业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9、乙方应加强厂群关系协调,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作好相关工作。

10、乙方逾期不交承包款,本合同即行终止。

五、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出现,双方协调后不能解决的,依照法律解决,合同期届满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存照。

甲方: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