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咨询合同范文锦集(精选3篇)
精选咨询合同范文锦集(精选3篇)
精选咨询合同范文锦集 篇1
甲方: 办公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乙方: 办公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甲乙双方经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互利、诚信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针对甲方拥有的呼和浩特东河地块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整体规划前期专家咨询顾问工作,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性质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进行该项目的前期规划专家咨询顾问工作。
第二条:委托咨询顾问服务期限
年9月27日至年11月25日
专家组进入服务时间:年10月20日----年11月25日
第三条:工作内容计划及人员要求
第四条:服务内容及方式
1、专家组组织服务:
⑴乙方针对本次规划前期专家咨询顾问工作组织专家组共三人,专家专业方向:市场、城市规划、城市经济发展。
⑵乙方一名人员作为专家组成员中市场专业专家并为专家组组长。
⑶乙方负责专家组成员中城市规划专家、城市经济专家的联系、推荐各一名,乙方所推荐的专家确认合同约定的内容及计划。 ⑷乙方推荐专家名单提交甲方,经甲方审定通过。
2、参与会议服务:
⑴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会议具体时间后,乙方组织专家组成员准时到达并出席会议确定的地点并在会议进程中讨论会议相关内容提出相应观点。
⑵乙方进行在工作计划内会议的会议记要并以书面文字形式整理
3、咨询建议服务:
每次工作计划内的会议结束后,针对当期会议,乙方负责汇总专家组中各位专家的建议内容,在当期会议结束三天内以书面文字的形式向甲方提交专家组对当期会议的咨询顾问建议。
4、联络沟通服务:
⑴乙方针对每次工作计划内的会议,在会议前向专家组成员沟通当期会议的议题内容,并在甲方许可的情况下将与当期会议有关的资料传递给三位专家。
⑵每次工作计划内的当期会议结束后,乙方与专家组成员沟通本次会议的具体建议,确定专家顾问建议内容。
⑶甲方通过乙方向专家组沟通相关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咨询服务费用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咨询服务整体费用为6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
第六条:费用的结算及支付
甲方共分为三次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1、付款时间年10月16日,付款金额: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2、付款时间年11月11日,付款金额: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3、付款时间年11月19日,付款金额: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乙方在甲方付款前三天向甲方开剧相应款项的正式发票,甲方准时向乙方进行付款,如甲方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两天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的服务。
第七条: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乙双方在「本项目」合作过程中应精诚合作,以保障工作之顺利高效进行。
2、甲方责任:
⑴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⑵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作计划的时间或内容的变更,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作延误后果由甲方承担。
⑶甲方对本项目的对外宣传资料、媒体、会议、各项活动中应明确标注乙方公司名称。
3、乙方责任:
⑴乙方有责任严守乙方在服务期内所涉及甲方相关的商业秘密
⑵经甲方确认专家组人员名单后,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服务期内专家组参与人员前后连贯一致。
⑶乙方确保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及服务内容的完成。
第八条:服务团队
1、专家组成员:三名
组长:一名,张良(市场专家)
组员:二名,城市规划专家一名;城市经济专家一名
2、对接人一名
第九条:合同终止事宜
本合同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 若甲方或乙方之公司解散,停止经营,转让或因重组或合并以外任何原因而清盘,惟当事方须于事前给予对方书面通知。
2、 若甲方未能按时及全额支付咨询顾问服务费时,乙方有权利在提出通知7天后,实施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索的权利。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超过七天按应付款的5%/天加付给乙方违约金。
2、乙方在甲方没有任何违约的情况下,终止咨询顾问工作,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付。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若本合同内有任何条文于任何法律下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时,本合同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损。
2、如遇不可抗力或国家对房地产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影响 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具体解决办法,甲乙双方均不视为违约。
3、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本合同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正本共伍页,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本合同及附件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另立补充条款。
甲方:乙方:
授权人签署及公司盖章:授权人签署及公司盖章:
精选咨询合同范文锦集 篇2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 所有五保老人均能就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本着公平合理、友好合作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具体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第二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关规定为甲方老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制定执行基本医疗服务的相应内容及措施,为甲方老人就医提供便利;
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甲方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并成立协调小组,配备2名以上有临床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协助甲方做好老年人的基本医疗服务、健康档案及健康追踪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服务相关的资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相关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负责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政策规定、门诊和住院流程、主要服务收费项目、药品价格等相关信息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老人个人信息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就诊
第五条老人须持甲方开具的有效证明在乙方就诊,乙方收治甲方患者住院必须严格入院准入标准,认真核对身份,甲方经核实乙方有收治冒名顶替行为者,将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第六条甲方老人在就诊、就医期间在住院及治疗方面应给予适当优惠、优待。
第七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者推诿甲方老人前来就诊,由此造成病人病情加重、致残、致死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乙方应依病开药,不得开具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开具药品必须符合规定。
第九条甲方老人因病住院治疗时,乙方应及时登记,从登记之日起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登记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条乙方对住院甲方老人的医疗费用,必须实行一日清单制,并由患者、家属或护理员每天签字认可。一日清单作为乙方结算的必备依据,甲方应按规定存档,无一日清单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不得诱导甲方老人接受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外的服务。如病情确实需要,须征得甲方相关负责人同意并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乙方要按甲方规定按时、准确交接有关业务数据,保证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因乙方未按规定及时有效交接数据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老人有急性病或其他病症引起行动不便情况下,乙方有义务派专人出诊,对老人的情况进行紧急处理。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超范围及费用标准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乙方业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必须向甲方提供其项目清单和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遇有新增价格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时乙方要依据物价部门的批复文件向甲方提供资料。
第四章药品管理
第十六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宁夏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目录》,并向甲方提供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的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
第十七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乙方要主动控制甲方老人用药量。
第十九条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乙方为甲方老人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费用给付
第二十一条甲方老人在乙方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甲方据实给予结算。
第二十二条乙方每月向甲方申请结算。乙方应提前15日前将上一次老人就医统计表及医疗费用凭据(包括必须经患者签名的费用一日清单)报送甲方审核后,与甲方办理结算手续,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三条乙方工作人员不得歧视甲方老人,凡乙方向社会承诺的服务和收费标准,甲方老人均应享受。如有违反,甲方可视为不合理费用扣减。
第二十四条甲方老人在乙方发生的各种费用,乙方必须在医疗收费收据及电脑数据上如实记载,如乙方不据实记载,导致甲乙双方数据不一致的其差额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甲方老人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健康档案
第二十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各楼园老人名单,乙方根据各项体检指标项目,认真为每位老人进行检查,并将各项检查结果汇总成老人健康档案。
第二十八条乙方需及时按照甲方提供的人员名单将老人健康档案反馈给甲方,甲方进行存档。
第二十九条如遇到甲方老人请假、就医等特殊情况未及时进行体检的,乙方应对漏检人员进行体检。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一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或省市区有关政策调整的,甲乙双方应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日期:
精选咨询合同范文锦集 篇3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就下述项目的管理咨询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 项目名称:提供煤炭供应信息服务,并协助甲方与煤炭供应商签订煤炭购销协议(以下简称本项目)
2. 咨询服务内容、形式和要求:
煤炭购销协议中煤炭的指标必须为:低位发热量5500千卡/千克,硫≤1%,水分≤16,灰分≤12%,24%挥发分≤38%。
3. 履行期限:从20xx年09月至20xx年12月进行咨询服务。
4. 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4.1 本项目报酬根据乙方完成的咨询工作情况结算,即购入价为580元/吨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为120元/吨。如果购入价上涨的,则下调相应数额的服务费;乙方的差旅费、食宿费等乙方开展咨询服务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2 支付方式:
4.2.1 在甲方获得本项目供应商货权提单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完成。货物的数量以货权提单上的数量为准。
5. 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5.1.2保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有效。
5.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2.1 应于收取服务费的同时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咨询服务费发票。
5.2.2 有权在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咨询费用的前提下中止或暂缓咨询。
6.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应真诚合作,若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应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7.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8.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