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降低抚养费反诉状(精选3篇)

发布时间:

北京地区降低抚养费反诉状(精选3篇)

北京地区降低抚养费反诉状 篇1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公司职员。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西城区某楼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史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北京市某区某地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某区某室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子女史某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整。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_日

以上降低抚养费反诉状范文,希望有帮助。

北京地区降低抚养费反诉状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存货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仓储物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仓储物名称

品种规格

性质

数量

质量

包装

件数

标记

仓储费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 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仓储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仓储物入库检验的方法、时间与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七条 储存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八条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条 仓储物(是/否)已办理保险,险种名称:_________________;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保险期限:_____________;保险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与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具体如下:_________________;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十四条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仓储物。

第十五条存货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

存 货 人

存货人(章):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保 管 人

保管人(章):

住所:

北京地区降低抚养费反诉状 篇3

出租方:

承租方: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 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 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 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 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租金、保证金

1. 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 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意外风险

1. 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 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村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 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 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签章):承租方(签章):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证照号码:

保证人(签章):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合同编号:

┌──────────────┬─────────────┬─────────────┬──────────┐

│承租方││电话││

├──────────────┴─────────────┼─────────────┴──────────┤

│住 址/地址││

├─┬─┬──┬──┬──┬──┬──┬─┬─┬─┬──┬┴─┬─┬──┬──┬─┬──┬──┬─┬─┬──┤

│证││证件│││││││││││││││││││

│件││号码│││││││││││││││││││

│名│││││││││││││││││││││

│称│││││││││││││││││││││

├─┴─┴──┴──┴──┴┬─┴──┴─┴─┴─┴─┬┴──┴─┴──┴──┴─┴┬─┴──┴─┴─┴──┤

│经办人││电话││

├─────────────┴────────────┼──────────────┴───────────┤

│住 址/地址││

├─────────────┬────────────┼──────────────┬───────────┤

│保证人││电话││

├─────────────┴────────────┼──────────────┴───────────┤

│住 址/地址││

├─────────────┬────────────┼──────────────┬───────────┤

│驾驶员│驾驶证编号│档案编号│电话│

├─────────────┴────────────┴──────────────┴───────────┤

││

├─────────────────────────────────────────────────────┤

││

├─────────────────────────────────────────────────────┤

││

├────────┬───────┬─────────┬──────────┬─────────┬─────┤

│车牌号│车型│颜色│燃料标号│租金标准│保证金│

├────────┴───────┴─────────┴──────────┴─────────┴─────┤

││

├─────────────────────────────────────────────────────┤

││

├─────────────┬────────────┬──────────────┬───────────┤

│起租时间│应还时间│租期│限驶里程│

├─────────────┼────────────┼──────────────┼───────────┤

│││││

├───────────┬─┴───────┬────┴───────┬──────┴──┬────────┤

│超程费│超时费│预付租金│付款方式│下次付款日期│

├───────────┼─────────┼────────────┼─────────┼────────┤

││││││

├─────┬─────┴─────────┴────────────┴─────────┴────────┤

│合同变更记││

│录││

├─────┼───────────────────────────────────────────────┤

│特别约定││

├─────┴───────────────────────────────────────────────┤

│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时)起生效│

├────────────────┬────────────────────┬───────────────┤

│出租方(签章):│承租方(签章):│保证方(签章):│

│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 年月 日│ 年月 日│ 年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