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外旁听生协议书(通用3篇)
计划外旁听生协议书(通用3篇)
计划外旁听生协议书篇1
计划外旁听生协议书
根据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的积极要求,_________学生处(甲方)和要求计划旁听的学生(乙方),就在我院旁听随读的有关事宜,双方协议如下:
一、乙方:
1.必须是参加高考、且分数接近我院录取分数线的考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者。
2.必须遵守我院学生的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如有违反,按学院管理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本人原因涉及的各类社会纠纷,均与学院无关。
3.必须按时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不享受我院助学贷款及减免学费的有关政策。
4.结业时,自主就业,不享受我院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二、甲方:
1.负责安排乙方在某专业学习,并提供食宿条件,费用乙方自理。
2.负责对乙方的学籍管理(考试成绩)和日常教育管理。
3.提供学院设立的校内奖学金及有关评优政策。
4.乙方在校期间所学课程,经考试合格者,学院颁发学业证明。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变更,由双方商定。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家长(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计划外旁听生协议书篇2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名称)向本院提出申请,称__________,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_______________(债务人名称)重整计划;
二、终止_______________(债务人名称)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______________
(代理)审判员:______________
(代理)审判员: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院印)
计划外旁听生协议书篇3
甲方:塘坪镇村委会法定代表人:
乙方:育龄妇女夫妻:
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法定的义务,为共同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村《计划生育村民公约》,确保村委会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村民实施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供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实施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村民公约》。通过民
主决策,民主管理,对婚烟、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开展教育、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二)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宜传活动,普及“五期教育”知识,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三)对村民结婚、生育、节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情况每月上墙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四)对纯一女、二女结扎对象按有关规定办理计划生育优惠卡,并落实有关奖励优惠措施。
(五)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包括免费查环、查孕、查病。
(六)已生育一个子女的非农业户口夫妇和生育第一个孩子是男孩的农村夫妇要领取独生子女证。
(七)指导帮助村计生协会开展工作,负责搞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婚育新风进万家”和优质服务等活动,为计生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服务。
(八)按照规定为乙方外出人员的户口迁出迁入时,为其办理有关计划生育交接手续。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村民公约》,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提倡晚婚晚育,实行依法生育。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在90天内首选上环,是男孩的应自觉申办
《独生子女光荣证》。符合法定条件,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间隔期应满4周年以上,并在生育后90天内夫妻一方首选落实结扎。
(三)身体原因暂不宜上环、结扎,应持的镇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外怀孕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四)三天内向村包户干部或计生部门如实申报结婚、生育、节育情况,并提供有关证件(如户口薄、
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节育证明等)复印备案。
(五)经批准生育,有特殊情况要求终止妊娠的要申领计局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未成年子女死亡的应3天内报告。
(六)自觉参加村组织的委度查环查孕查病活动。(七)外出务工时,应自觉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三条:甲方违约责任(一)违反一条第(一)、(二)、(三)项的,乙方有权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追究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违反第一条(四)、(五)、(六)、(七)、(八)项的,乙方有权向镇人民政府及有半部门投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违反第二条第(二)项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外,属非婚生育或末满28周岁不够间隔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婴儿出生之日起4年内不得享受村民生活补贴、宅基地分配等及其它福利待遇;属超生、重婚生育、违法收养的,从婴儿出生或违法收养之日起到小孩14周岁不得享受村民生活费补贴、宅基地分配等及其它福利待遇。
(三)违反第二条(二)项的,自计划外怀孕之日起至终止妊娠之日止每月处罚违约金400元,终止妊娠后退回违约金的80%。
(四)违反第二条第(六)项的每缺一次处违约多300元,连续缺四次以上者,要主动配合村对在未查环查孕期间的生育情况调查,在未查实是否隐瞒生育前必顶自愿放弃村生活补贴,并向村委会交违约金1000元。
(五)违反第二条第(七)项的,从外出之日起至补助之日止不得享受村有关福利待遇。
本全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镇计生办存档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夫妻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