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按揭贷款协议(精选3篇)
小额按揭贷款协议(精选3篇)
小额按揭贷款协议篇1
借款人(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贷款人(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种类为以下第种:
1.1流动资金贷款;
1.2项目贷款;
1.3按揭贷款;
1.4其他:贷款。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
4.1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4.2借款本息按以下第种方式归还:
(1)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到期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日。
(2)本金□按月□按季(择其一)按借款借据载明的期限分期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日。
(3)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在到期日一次性付清。
(4)按月等额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还借款本息,还本付息日定为每月的日(遇节假日顺延)每月等额还贷本息金额为:
(5)递减法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减少而逐月递减,还本付息日为每月的日(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等额归还本金:
第一次归还利息:
利息逐月递减额为:
(6)其他方式:
4.3借款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选择如下第种方式:
5.1本协议书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借款期限内不变。
5.2本协议书执行浮动贷款利率,本协议书签订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一定浮动方式和比例(即上浮或下浮,择其一)确定为月利率‰,具体计算公式为:月利率=(以借款借据载明的利率为准,浮动方式和比例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不变)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本协议书贷款利率以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上述浮动方式和比例调整。每季末结息日为利率重新定价日,如有调整,于利率重新定价日之次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
5.3其他方式:(注:填写时请注意与第四条中选择的还款方式相对应)
5.4无论采用哪种利率方式,日利率的计算基准均为每月30天,换算公式为:日利率=月利率30
第六条甲方提前归还借款,乙方有权按本协议书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第七条借款展期
甲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5个日历天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书面协议。
第八条
8.1借款及所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生产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等。
8.2乙方依本协议书或担保协议书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8.3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协议书的,乙方有权决定甲方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协议书的顺序。
第九条借款担保
9.1本协议书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下列第种:
(1)由提供担保,并出具相应的担保函。
(2)(其他担保方式)
9.2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协议书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借款人、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协议书或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协议书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偿还本协议书项下债务,若借款人无法提供满足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则贷款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本协议书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第十条提款时间及方式
10.1借款人应按下列第种时间和方式提款:
(1)于年月日一次性提款。
(2)按下列时间分期提款:
提款时间提款金额
(3)将该笔借款直接支付至如下帐户:
收款人:
帐号:
开户行:
10.2超过上述时间未提用的部分,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10.3借款人按(1)和(2)款约定提款前必须向贷款人开具正规收款收据或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借据。
10.4借款人选择分期提款的,应当书面确认分期提款事项。分期提款的,贷款期限不予延长,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并按照本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逾期和挪用
11.1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乙方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本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
11.2甲方未按本协议书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对挪用的借款从挪用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挪用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本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
11.3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违约金按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中较高的违约金标准计收。
11.4甲方未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对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从欠息日起按本条第款确定的违约金计收标准计收违约金。
11.5如遇本协议书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重新定价),本条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或挪用违约金随之调整,计收违约金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
第十二条违约及处理
12.1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协议书项下的违约事件:
(1)甲方隐瞒企业财务状况和或经营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和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注册资本减少或未按时缴足、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2)甲方提供的资料存在隐瞒或重大失实,或在贷款申请及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3)甲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4)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而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兼并、联营、托管(接管)对外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重组、转赠、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或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变更行为;
(5)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减少注册资本,或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6)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等工商登记事项,没有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没有在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财产等发生变化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的);
(7)甲方有偷逃税等违反税收征管的行为,或被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8)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或被撤销情形;
(9)甲方与他人签署有损乙方权益的协议书或协议,或签署对甲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协议书;
(10)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
(11)甲方未按本协议书约定按时支付利息或归还任何一期到期本金;
(12)甲方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而未清偿或未及时清偿;
(13)甲方违反本协议书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14)担保人违反担保协议书的约定;
(15)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16)甲方提供的借款担保出现风险(包括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和履约能力严重下降、未经乙方同意在担保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或他项权利、担保物毁损、灭失、被冻结、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及担保协议书中约定的情况等),而甲方又不能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新的担保的;
(17)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或出现其他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
12.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甲方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3)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宣布本协议书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款
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
(4)行使担保物权和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要求借款人根据本协议书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
而给贷款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甲方为自然人的,乙方还有权检查监督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甲方应当按时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有关资料。
乙方对甲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应当保密(应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及内部通报的除外)
第十四条
14.1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本协议书及其附件已生效;
(2)甲方已按双方约定开立履行本协议书所必需的账户;
(3)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协议书已生效且持续有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4)发放贷款前,未发现本协议书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事件;
(5)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14.2上述条件任何一项未满足,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但乙方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十五条本协议书争议解决方式
15.1凡当事人之间因本协议书发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5.2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书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协议书的生效、终止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书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
第十七条本协议书需签署三份或三份以上,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二份,担保人(若有)各一份,登记机关(若有)各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18.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书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8.2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协议书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包括双方往来文件、司法或仲裁文书)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小额按揭贷款协议篇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或卖方):
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或买方):
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路号单元层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
第三条付款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首付(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剩余万元由乙方替甲方偿还许昌银行按揭贷款(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将银行贷全部还清并同甲方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第五条房屋过户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应当在商定时间内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办理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首付购房款、房屋维修基金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契税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七条乙方的承诺保证
乙方保证按时替甲方偿还许昌银行按揭贷款,还款日为每月的日,还款时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并保证在20xx年月日之前将余款全部还清和配合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生效后,之后所产生费用将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替甲方偿还许昌银行按揭贷款,未能在年月日之前将余款全部还清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的违约金。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小额按揭贷款协议篇3
抵押权人:(贷款人)
抵押人:(借款人)
担保人:(担保人)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20年月日会同担保人签订本房产按揭贷款合同(下称“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限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担保人同意承担该笔贷款之担保责任。
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应予遵照执行。
第二条贷款内容
一、贷款金额币元整。抵押人必须将此笔贷款全部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贷款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月。
三、贷款利率:月息‰。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三条还本付息
一、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额偿还的`方式还本付息。期数___________每期应缴付本_________息__________(不包括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变动),首期还款日_______________。
二、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账户。抵押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付本息时,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罚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积计收。
第四条提前还款
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同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可,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1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有不正当或违法经营。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发生任何之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能力。
4.抵押人舍弃抵押房产。
第五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的3‰缴付手续费,在贷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该笔手续费。
二、抵押贷款文件及保管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性付¥100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担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权人采取正当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负责偿还,且该项费用自发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收利息。
第六条房产抵押
一、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全部权益抵押,包括: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2.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后抵押人之房产物业抵押(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