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故意伤害民事赔偿(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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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故意伤害民事赔偿(精选3篇)

共同犯罪故意伤害民事赔偿篇1

自诉人:_______________杜__________,女,85岁,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吴__________,女,36岁,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系杜__________之女。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陈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吴__________(原告之子),男,40岁,系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工人。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依法逮捕。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吴__________虐律杜__________的刑事责任;

(2)责令被告人吴__________支付为杜__________治病所花费的人民币__________元;

(3)责令被告人吴__________赔偿杜__________为恢复身体所需的营养费_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应祥述犯罪事实,此略。)

本案被告人吴__________无视国家的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虐待年老的自诉人杜__________,致使杜__________的身心受到了严重的摧残。他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根据1997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规定,已构成虐待罪(该案正在审理中)。杜__________需要一笔费用治疗,被告人吴__________理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根据1996年3月17日修正并于1997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_______________“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们请求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吴__________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对与这一刑事案件有关的附带民事诉令进行审判,以及时、有效地维护被害人杜__________的合法权益。

证据情况:

1.医院诊断证明一份;

2.鉴定结论一份;

3.住院治疗支出的费用单据_____张。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吴__________

代理律师:_______________陈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共同犯罪故意伤害民事赔偿篇2

协议人:姓名,性别,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协议人:姓名,性别,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协议人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与____自愿离婚。

二、儿子女儿____由____抚养,由____每月给付抚养费____元,在每月____号前付清;直至付到8周岁止,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____路____号的____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____元,现协商归____方所有,由____方一次性给付____方现金____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双方同意作价____万元,归____方所有,____方向____方支付____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____可在每月的____接儿子女儿到其居住地,于____送回____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____天与____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六、因男方有家庭暴力,因此,男方一次性赔偿女方__万元人民币。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共同犯罪故意伤害民事赔偿篇3

一、工作了一年一直都没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工作人年用人单位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签合同,用人单位不补签的,可以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包括什么内容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一般具有以下条款:

(一)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二)是工作内容。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

(三)是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涵盖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福利等。

(四)是劳动报酬。应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和支付项目、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会保险。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

(六)是劳动纪律。

(七)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八)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金的约定只能包含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其他约定均属无效约定。

(九)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的附加义务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对劳动者的保护的有利凭证,如果劳动合同未能够签订,也不妨碍劳动事实的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样能够得到维护。

三、签订保密合同容易出什么问题

1.全面、恰当、准确地界定技术秘密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一种,有特有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具有特有的含义。因此,企业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时,首先要正确界定技术秘密的范围。技术秘密范围的确定就是根据其构成来认定。同时符合其法律构成要件的属于技术秘密,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技术秘密。如企业将本行业公知的技术作为技术秘密的范围,或者将没有任何商业价值的技术作为技术秘密的范围等。上述两种情况因不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及“具有商业价值”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技术秘密。或者说,即使签订了技术秘密保密合同,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因此,企业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合同时根据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正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是前提条件。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出现争议或者纠纷时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2.正确界定技术秘密保密合同的性质。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保护技术秘密是各个部门法的共同任务。如劳动法上的保护和民法上的保护。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由此,对技术秘密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作为劳动合同的条款。此外,也可以在约定合同之外,另行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不论是作为条款,还是作为补充,其法律性质均为劳动合同性质。而劳动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争议发生时法律规定了特有的救济途径,即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此可以参见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及第八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公司能随意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吗

《劳动法》第十七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即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部的这一规定,变更工作岗位应被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应按照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如要变更员工的劳动合同,应事先与员工协商,征得员工的同意后才能变更。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三十一条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则应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劳动者应当服从。当然,如果劳动者不愿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调整,应当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工作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处理?劳动者遇到公司没有跟自己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处理,尽量帮助自己去维权。公司工作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