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效制作合同(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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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效制作合同(精选3篇)

音效制作合同篇1

合同编号: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

2.甲方委托乙方承制电影/电视剧《》(以下简称“该片/该剧”)的音效制作工作。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名词定义:

1.同期录音:特指对该片/该剧拍摄期摄影画面中声音的采录;

2.同期声剪辑:特指对该片/该剧同期声素材的编辑处理;

3.音响效果剪辑:特指对该片/该剧全部效果性声音素材的编辑处理;

4.配音:特指对该片/该剧同期声部分的对白素材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甲方或乙方的使用要求部分,后期由演员或配音演员进行对白部分的录音;

5.拟音:特指对该片/该剧同期声素材中的动作效果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甲方或乙方使用要求的部分,后期由拟音师进行动作效果及部分特殊效果的录音;

6.音乐编辑:特指对该片/该剧聘用的作曲家提供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版权法律规定的,混录完成的音乐素材进行的编辑;

7.宣传片:特指对该片/该剧不超过1分钟的影院宣传片的制作(仅限一个版本);

8.混录:特指对该片/该剧所有声音素材进行的声音混合(仅限一个版本);

9.国际声带:特指对该片/该剧少数民族地区及国际市场发行使用的声音母带制作(仅限一个版本);

10.光学转录:特指对该片/该剧混录编码的磁底进行的光学声带录制。

第一条委托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为该片/该剧提供专业的声音制作,完成该片的同期声录音、同期声录音剪辑、音响效果剪辑、配音、拟音、音乐编辑、混录及国际声带制作。

1.1.1整体制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1.2其中前期拍摄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1.3后期声音制作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2标准及要求:

1.2.1甲方提供的工作样片、音乐素材、文字材料应达到以下要求:

1.2.2乙方交付成果的数量及标准应达到以下要求:

1.2.3(如果内容复杂双方可签订技术附件)

1.3本协议签署后,若开机时间及画面拍摄完成日期延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顺延上述日期。

第二条报酬及支付方式

2.1该片/该剧音效制作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2.2支付方式:

2.2.1第1次支付人民币元整,支付时间为:;

2.2.2第2次支付人民币元整,支付时间为:。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3.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制作的声音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无特殊原因,乙方须依照甲方要求进行必要的修改,直至完全符合甲方要求。

3.2甲方应尊重乙方对其内部机房设备和资源进行合理调配,但有权拒绝乙方任何影响甲方生产进度的要求,有权对乙方不能胜任甲方要求的设备提出更换。

3.3在后期制作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相关机构审查要求的工作样片一套(BetacamSP格式,样片头、尾均含标准牵引片LEADER)

3.4为节约甲乙双方在时间、资金上的不必要的支出,原则上甲方应在将工作样片交与乙方之日起不再对电影画面进行修改。

3.5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音乐母带一套(AudioCD光盘或CD-ROM数据光盘文件格式)用于该片/该剧的音乐编辑工作。由于甲方提供的音乐母带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与乙方无关。

3.6甲方承担该片/该剧声音制作期间所需的相关耗材支出(如35毫米磁片,BETACAM磁带,AudioCD光盘或CD-ROM数据光盘,MO光盘等),乙方有义务将所需耗材明细通知甲方,甲方在支付本合同尾款时一并支付。

3.7甲方于画面剪辑完成后,为确保剪接部门与录音部门技术衔接无误,提供一次剪辑定稿银幕放映。(混前检查)。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4.1乙方拥有在该片/该剧片头、片尾字幕、宣传画册、海报中出现乙方公司名称及标识的权利。

4.2由于本片审查、修改画面、创作音乐等因素造成的制作时间过度延误,乙方可就过度延误时间要求甲方给予补偿,具体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3乙方向甲方提供为顺利完成影片声音编辑工作所需的全部机器设备配备,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片声音的剪辑、配音、拟音、效果编辑、混录等工作。

4.4乙方在接收到工作样片后应及时安排机房开始声音编辑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

4.5乙方在工作中若出现任何无法回避的情况以至延误后期制作周期时,需及时通报甲方并在获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完成声音制作。

4.6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制作报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相关机构审查的工作样片的声音部分。(审查工作样片:特指该片/该剧音乐对白双片;)

4.7乙方有义务免费完成因政治审查、技术审查等原因造成的修改。

4.8乙方确保所提供的音频信号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相关技术审查机构制定的有关技术要求。

4.9乙方保证维护本片的名誉、利益,保守本片的有关机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社会或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并保留追偿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在剧组前期拍摄过程中,乙方如出现设备意外损坏等情况,乙方承诺在不影响甲方正常拍摄的前提下于24小时内(限北京地区)或48小时内(非北京地区的中国境内)完成人员或设备的调整和更换,(港、澳、台地区及中国境外另行商议)。逾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但需以每日元标准支付乙方正常履行合同期间实际工作日的相应费用。

5.2在剧组前期拍摄过程中,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拍摄周期超过合同规定日期7日以内(含),甲方不承担因超期而造成的乙方费用的增加;若超过7日(不含)以上,甲方以每日元标准支付乙方超期实际工作日的相应报酬。

5.3甲方迟延付款,应按照应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6.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6.2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7.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

7.1.1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经甲方催告后____日内仍未完成并交付;

7.1.2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履约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7.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7.2.1甲方拖欠应付乙方音效制作费的百分之____;

7.2.2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7.3除本合同规定的情形之外,甲乙双方皆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保密义务

8.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其在签约过程中知悉或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另一方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等)。

8.2甲乙双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3在本合同终止之后,甲乙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8.4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9.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9.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9.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条通知与送达

10.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10.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算三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1.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1.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2种方式(二选一)解决:

11.2.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地点)的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2.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12.1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释

13.1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13.2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和签署

14.1本合同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14.2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4.3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4.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以最后签字、盖章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未尽事宜,需修订或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6本合同之任何修改除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否则均属无效。

第十五条合同附件

15.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音效制作合同篇2

甲方:天津瑞航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1、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欲购买乙方生产的长袖衬衣(按样衣定做)280件,购买价格200元/件,总计56000.00元(伍万陆仟元整)。

运输方式甲方至乙方店铺提货。

2、订货款为合同总价的50%(贰万捌仟元整),甲方确认产品无误后,方能将剩余50%货款(贰万捌仟元整)汇到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上,

乙方开户行:

帐号:

持卡人:

3、乙方应该将检验合格的产品及时、准确地提交给甲方,并遵守对用户的售后服务承诺,甲方应及时将所需货款汇至乙方指定的帐号上。

4、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承诺不将该产品用于非法的盗版活动。

5、本合同需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顺利实施,如出现问题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工商管理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7、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律为准。

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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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采购合同

购货单位:

供货单位:

签约地点:

为增加甲乙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实现各自经济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及招投标文件之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等)

二、合同金额合同总金额:大写: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三、付款时间及方式

1、合同分三批付款:在合同生效后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货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初步验收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货款;设备正常运行天,经双方正式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付合同总额%的货款;质保期满后付清余款。(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加以变更及修改)

2、友情链接:

3、在每期合同款项支付前天,乙方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约定)。

四、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日内交货

2、交货地点:收货人名称:(应为签约单位名称)地址:

3、交货方式:乙方负责货物运输

4、货运方式:汽运

5、乙方将合同设备运至美的工业城并经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并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方为设备交货日期。(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交货日期及何为交货:如规定供方将设备安装调试、投入使用视为交货,则对设备通过甲方验收合格的时间约定明确)甲方在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提货,运输费及运输保险费均由乙方承担。合同设备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乙方完成交货后转移之甲方。

6、乙方应在合同设备发运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发运情况(发运时间、件数等)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合同设备到达合同列明的地点后及时将乙方所托运合同设备提取完毕。

7、甲方提取合同设备时,应检查合同设备外箱包装情况。合同设备外箱包装无损,方可提货。如合同设备外箱包装受损或发现合同设备包装箱件数不符,应在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办理合同设备遇险索赔手续。

8、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合同设备,均应妥善接收并保管。对误发或多发的货物,甲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如甲方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一十五天前通知乙方。由于变更发货地址增加的运保费由甲方承担。

五、验收时间、地点、标准、方式

1、验收时间:乙方应于合同生效后天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应在天内安排初步验收。设备于合同生效后天内通过双方的合格验收并由甲方出具验收合格书。

2、验收地点:

3、验收标准:

六、现场服务(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约定)

1.供方现场人员应遵守需方厂规、制度,如有违规,乙方负责。

2.供方现场人员食宿自理。

3.需方如需邀请供方开展非质量问题处理的技术服务,供应应予协助。

七、人员培训乙方负责对甲方操作、维修人员和有关的工艺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培训、维修培训、设备保养培训,使之完全掌握全部使用技术,以便使甲方人员正常地使用、维修保养设备。(根据设备的技术要求,视具体情况加以约定或在技术协议详细约定;如无必要,可不约定)

八、保修方式

1、自设备经过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生产厂家规定的条款进行免费保修服务,免费保修服务期限为年。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天内派人至甲方现场维修。

2、保修期内,如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磁电串入、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为破坏因素造成的损坏,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设备材料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3、保修期后,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天内派人至甲方现场维修。设备的维修、更换,甲方酌情收取成本费和服务费,收费标准另行约定。

九、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中途退货,应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5%违约金。(如对方提出类似条款时可作此约定,否则,建议删除此款)

2、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乙方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如对方提出类似条款时可作此约定,否则,建议删除此款)

3、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逾期交货超过天,视为交货不能,乙方应双倍返回甲方已付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30%违约金。

4、保修期内,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每迟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其他经济损失,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乙方超过三十天仍未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乙方未能在接到甲方通知三十天内将设备维修至正常使用的状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换货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保修期后,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每迟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其他经济损失,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

5、设备未按照合同之约定通过甲方验收合格,每迟延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违约金;超过天仍未验收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返还已收款项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的其他经济损失。

十、不可抗力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取得公证机关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证明,并在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同意,可据此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须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三、合同生效及终止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十四、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音效制作合同篇3

定作方:_____(甲方)承揽方:(乙方)

年月日

一、总则

1、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接LED显示屏制作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2、甲方提出LED显示屏制作的具体要求,乙方据此合同规定提供制作材料并负责显示屏的设计和制作。

甲方负责投资总费用。

二、费用构成

1、项目构成

2.项目合计费用

最终优惠价:元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所有产品生产完毕后,应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要求.

2.产品质量验收标准按行业标准抽样验收;如有异议请甲方在交货期后的三日内提出,交货期的三日内甲方如未提出任何异议则视为该货物已全部收到,且验收合格。

3.乙方负责安装、调试及显示屏的注意事项等,保证本合同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运转良好。

4.除人力不可抗拒或者人为损坏的因素外,乙方对产品免费保修壹年,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承担一切材料费用,甲方配合提供现场维修需要架体及各方面工作。

四、甲方注意事项及责任:

1、以下情况造成显示屏不能正常使用则由甲方负责:

(1)、显示屏控制用的电脑挪作它用,造成软件病毒,破坏了显示屏控制软件。

(2)、甲方计算机联网使用时,因计算机网络出现问题而导致显示屏及计算机和软件的损坏。

(3)、不遵守产品说明书中的各项规定而造成的损坏。

(4)、甲方需要更换计算机,重新安装软件。

2、显示屏使用中由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和意外情况造成的损坏,乙方可协助甲方解决,有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年__月__日。

2.运输方式:____

3.交货地点:—

4.付款方式:以上项目总款为_____元整,LED显示屏运输到甲方现场并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后甲方支付乙方计:_元整,且在当日内付清。

六、违约罚则

1.甲方承诺按约定时间内支付款项。否则乙方有权不经通知解除本合同,并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2.如因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内支付款项使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产品型号和技术要求生产调试,如果发现提供的产品与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不符合或不能正常使用,乙方应及时更换。

4.因战争,封锁、叛乱、骚乱、罢工、天灾、恶劣气候、传染病,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上述事件消除后15日内提出书面证明。

5.乙方无故在应交货期未交货,按每延期一天向甲方交付总价款的2‰作为违约金。

6.甲方若未按约定时间内支付款项,则按每托延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2‰作为违约金。

7.乙方未收到此LED电子显示屏全款之前,此LED电子显示屏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七、争议解决在本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应在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生效。

2、任何一方代理人、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4、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传真件同样有效。

5、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6、本合同若以传真形式签定,传真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