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质押保管协议(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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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质押保管协议(通用3篇)

定期质押保管协议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

致:__________银行_____分行

一、根据你行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与我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由我公司以定期存单作质押,你行同意同我公司发放总金额为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贷款期限自年_____月____日至年______月____日,现我公司提供以我公司存款你行的定期存款作为上述贷款质押物,该定期存款帐号为货币及金额_________,期限自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特设定本质押书,本质押书为上述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在此,我公司授权你行:在我公司违反上述贷款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不论什么原因未能按时归还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时,你行有权按贷款合同规定,从我公司上述定期存款中金额扣收我公司应还你行本金、利息及费用。

三、我公司申明:

1、本质押书为不可撤销的,只要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尚未还清,本定期存款质押书将继续有效。

2、你行对本质押书项下的权益不会因为对上述贷款合同的修改、补充、删除而受任何影响。

3、在本质押书有效期内此定期存款发生转期,则转期后的定期存单即自动替代已作质押的定期存单。未经你行同意,我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此已作质押的定期存款。

本质押书于两日内我公司移交定期存单时起生效。

出质人:(_______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鉴字: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定期质押保管协议篇2

甲方(质权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乙方(保管人或监管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方(出质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甲方与方签署了编号为的《动产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经协商,各方就质押合同项下质押动产(以下简称“质物”)的保管事宜达成本协议。

1、法律关系。

1.1甲方将质物交由乙方存储保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

按照甲方的指示保管质物,方配合甲方和乙方对质物进行保管。

1.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质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2、方承诺。

2.1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不存在品质瑕疵,并对上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2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并向甲方和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

2.3方保证向甲方和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真实和有效。

3、质物入库与交付。

3.1方依据本协议将质物提交乙方时,乙方应按照《动产质押合同》所附相关《质物清单》核查方交付的货物,三方共同签署《质物入库通知单》后,交付完成。

3.2乙方核查方提交的货物时,经甲方同意,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必要费用由方承担。

3.3方指示其他第三方向乙方提交质物的,乙方在审核确认相关证明材料后,按照本协议第3.1条的约定办理。

4、保管地。

4.1本协议项下质物存放地点为:____________。

4.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质物存放地点。

5、保管期间。

5.1交付完成后,质物的保管期间开始。质物根据本协议被提取后,保管期间相应终止。乙方收到甲方关于质押解除的书面通知后,乙方保管责任解除。

5.2甲方可以随时领取质物。乙方要求甲方提前领回质物的,应提前45日书面通知甲方。

6、质物保管。

6.1保管期间,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和方的要求,结合质物的属性和特点,选择适宜的保管场所,采取适宜的保管措施,妥善、谨慎保管质物,防止质物毁损或灭失。

6.2保管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者以任何形式处分质物。

6.3质物保管有特殊要求的,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乙方,否则,甲方和乙方不承担由此对质物造成的损失。方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的,因乙方未相应采取必要的特别措施进行保管而对质物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6.4保管期间,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质物发生重大变化的,乙方还应及时通知方。乙方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质物形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5保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臵质物,或者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扣押质物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

6.6质物在保管期间所产生的孳息,甲方与方签订的《质押合同》约定由甲方收取的,由乙方代为收取、保管,乙方应按质物入库手续办理,并填写《质物入库通知单》。方应甲方要求增加质物的,依照本条约定办理。

6.7保管期间,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验。

6.8保管期间,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6.9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质权的质物上明显标识设质标签。

7、查询查验。

7.1保管期间,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提交质物保管报告,提交频率为。

7.2保管期间,甲方有权查询质物,接到甲方的书面查询后,乙方应当及时就甲方的查询事项进行核实,并及时回复查询。

7.3保管期间,甲方有权随时现场查验质物,乙方、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8、质物出库。

8.1《质物出库通知单》是质物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非合法持有加盖甲方预留的印章且经甲方指定人员亲笔签字的《质物出库通知单》,并依据《预留印签和签字样式》所提供的印鉴、签字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审核和确认的,乙方不得办理质物出库手续。

8.2质物出库,乙方应凭甲方签发的《质物出库通知单》注明的各项要素办理。出库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应当在《质物出库通知单》(保管人留存联)上签字确认,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8.3甲方依据本协议第5.2条随时领取质物的,应当持有《质物出库通知单》,乙方审核确认后办理出库手续。

8.4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方经甲方同意变更质物的,乙方和方应当先办理入库手续,再办理出库手续。

9、处分质物。

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方的同意。

10、费用及支付方式。

10.1本协议项下质物的保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必要费用由方承担。本协议第6.4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是由乙方原因形成的,乙方采取应对措施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其他原因形成的,乙方采取应对措施增加的费用由方负担。

10.2各项费用及支付方下:

10.3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11、留置权。

方未向乙方足额支付本协议相关费用的,除乙方享有留置权会影响甲方质权的情形外,乙方对质物享有留置权

12、保险与保证金。

12.1若甲方要求,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投保的险种、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方应指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12.2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12.3乙方应当就其保管责任投保责任保险,保险金请求权人为甲方。乙方不能投保责任保险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保管责任对应贷款余额的____%的比例向甲方缴存保证金。

13、通信和联络。

13.1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受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3.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13.3甲方签发的任何文件应当与甲方预留印鉴及签名样式一致,乙方对甲方签字及印鉴负有审查责任。

14、违约责任。

14.1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方或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1.1在保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质物毁损灭失或由于乙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发生变质、短少、受污染等情形的;

14.1.2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质物出库手续的;

14.1.3因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14.1.4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14.1.5因未能及时投保,在保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情形的;

14.1.6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包装的;

14.1.7其它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

14.2因方原因致使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或者方有违反本协议的其他情形,给甲方和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3甲方违反本协议对乙、方造成损失的,对乙、方受到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5、甲方与方所签署的主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性质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16、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7、其他约定事项:

18、其他。

本协议附件《预留印鉴和签字样式》、《质物入库通知单》、《质物出库通知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份,签约三方各执____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理人):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定期质押保管协议篇3

合同编号:XMJRJK第号-ZY-

质权人(甲方)

住所:

出质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而成,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各方意思的真实表示。质押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已有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

鉴于向甲方借款,且与甲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条》(编号为)。为了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金额及债务履行期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元)整。

主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的期间为日,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若根据主合同约定借款起始日发生变化,则借款期间自动顺延。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甲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按诉讼标的额的3%计算)等及其它。

第三条质物

1.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财产质押:

序号质物名称规格型号主计量数量单价价值

备注:

2.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车辆质押:

权利人品牌型号车牌号发动机号码数量状况价值

备注:

3.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上述质物交甲方占有。

4.双方确认,上述质物协议或评估价值仅仅为了办理质押登记需要,甲方在行使质权时有权就该质物的全部价值优先受偿。

第四条登记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双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抵押登记。不进行登记的,不影响质权的效力。

第五条质物的占管

质押期间,质物由乙方占管。乙方承诺对占管的质物妥善保管,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及有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乙方的行为可能使质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制止该行为。

质物毁损、灭失、被征用等而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仍是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乙方应于取得上述款项后三日内存入甲方账户,甲方有权就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质押期间,因乙方过错、自然灾害、市场原因等因素,甲方认为有必要对质物重新估价的,乙方必须予以合作。经合格中介机构重新估价后,质物价值有所降低,但不低于本合同确认价值的90%时,乙方或借款人应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等额现金担保。乙方、借款人不另行提供担保或质物价值低于本合同确认价值的90%时,甲方有权提前实现质权。

第六条保险

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甲方指定的险种、保险期间、投保金额为质物办理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保险人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保险期间短于担保期间的,乙方应当续保,且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合同项下该质物价值。质权未实现前,乙方不得拒绝、中断保险或退保。否则,甲方有权代办保险手续,费用由乙方及共有人承担。保险单上应当注明或批注、变更为甲方为该保险第一受益人。保险单证由甲方保管。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随时行使质权,并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权,并以所得款项提前清偿主债权:

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危及甲方的质权;

2.乙方成为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被告(包括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或涉及重大行政案件的;

3.乙方被宣告破产、歇业、被申请破产重整、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4.出现使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它情况。

乙方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委托中介机构对质物财产进行评估、变卖、拍卖、过户,而无需乙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的,甲方可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质物。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法人)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未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度,乙方不得以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违反公司章程及制度而主张本合同条款效力瑕疵。乙方(自然人)保证本次反担保行为,已经征得其配偶同意,且其配偶不论是否在本合同中签字,均有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乙方保证其对质物有权处分,出质的质物不存在任何形式权属争议、权利限制或被查封、扣押等权利瑕疵。

3.甲方有权自行选择行使反担保权的顺位以及选择行使反担保债权的数额。甲方的同一笔债权有多个反担保人,甲方可以选择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向所有的反担保人共同主张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选择直接向任一反担保人主张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甲方放弃全部或部分抵、质押财产(包括借款人的抵、质押财产)的,其它反担保人仍承担全部反担保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4.与质物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质押登记及本合同的公证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在处置质物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交易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包括甲方或者购买方应当承担的部分)。该费用可以由甲方在处置质物所得的价款中直接扣除。

5.乙方质物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对甲方所负的债务时,对超出质押而未清偿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承担清偿责任。

6.乙方保证无条件配合甲方行使质权。

7.甲方有权查询乙方的信用、资信情况等信息,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查询所需文书、文件等。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依法在任何媒体上公告催讨,有权将失信信息提交给全国任何征信系统或任何媒体。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双方合同当事人的其它权利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本合同签订后,因乙方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手续未能及时办理的,乙方按被担保主债权本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原因包括:乙方未按甲方及相关部门要求提供有关质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乙方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担保等情况的;其它原因。

第十条其它约定

1.质押人对质权人的付款依次按照实现权利的费用、违约金、滞纳金、利息、借款本金的顺序予以扣减。

2.本合同项下质权对质物的效力及于该质物本身、孳息、质物的代位物。质押期间,本合同项下质物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物。

3.本合同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条,前述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4.质押人在本合同中签署的地址为质权人的文书送达地址,质权人的各种文书一经以该地址寄出即视为送达。质押人更改地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质权人。

5.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以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

6.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借款人提供新的反担保并被甲方认可的除外。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做出补充约定。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