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形象代言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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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形象代言合同(通用3篇)

品牌形象代言合同篇1

甲方: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邀请乙方[身份证号为(以下统称‘乙方’)为(简称‘产品’)品牌形象代言人(或候选品牌形象代言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形象代言人工作内容确认

1、乙方同意在年月日至年月日:

(1)为甲方拍摄影视广告或片,拍摄次数次,每次不超过天。

(2)为甲方拍摄平面(静态)照片,拍摄次数次,每次不超过天。

(3)参加甲方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公共促销关系活动次(每次提前30日将具体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次三天,每天不超过个小时。

(4)甲方于拍摄前一周内将图片资料交付乙方,以便乙方了解代言产品之风格和功能。

二、使用期限:

根据本合同所制作广告使用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后甲方或经授权的任何第三人均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上的广告及相关素材。

期满后,甲方可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使用,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签约权。

三、使用区域及方式

1、使用区域:中国大陆地区。

2、使用方式:甲方有权在特定时间内在所有媒介以版本编辑形式,在内容上使用该广告及相关的素材。

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促销物、纪念品,店头和公共媒体。

四、拍摄条件

1、电视广告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三个整天的拍摄,每天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餐时间)。

2、静态照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一个整天的拍摄,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每天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餐时间)。

3、所有的服装及配饰由甲方提供。

甲方必须自行组织所有拍摄人员,导演,制片,及所有相关人员,并为广告片和照片拍摄提供风格,艺术指导和定位。

双方已就广告片图版和印刷品形式达成公识。

为了避免异议,一但从乙方得到取用的乙方照片,甲方可以在任何媒介使用未经更改的乙方照片。

获得乙方的允许后,可以对图版和印刷形式作适当的替代和修改。

4、甲方须提供乙方的往返车票、住宿。

单人标准间间。

5、甲方保证不使乙方做出任何暴力或淫秽演出、色情镜头及床上戏,并不利用替身,甲方在拍摄日前不少于15日将故事内容及镜头剧本交给乙方,拍摄工作之所有情节及细节,事先经乙方同意才可进行。

6、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按期完成拍摄工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具体拍摄时间,乙方应继续完成,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产生的本合同第七条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之义务

1、甲方需提供支付乙方于拍摄演出服务期间之服装费用、交通接送,并负责合理膳食。

2、甲方全力协助乙方在演艺事业上发展,辅助乙方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

3、品牌形象代言人确定后,甲方将在合同期满时支付乙方。

4、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参加或同意参加其他公司或同行业产品形象代言。

5、甲方具有宣传发布次数与形式的决定权。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

乙方在合同期内,单方违约或造成不良影响需向甲方支付对乙方包装、培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前期活动费用)。

如甲方在确定品牌代言人后,单方违约并造成不良影响,其后果由甲方负责。

七、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品牌形象代言合同篇2

甲方: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鉴于:乙方拥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优质的宣传平台,甲方特邀请乙方以形象代言人的方式与甲方进行合作,经过甲乙双方的友好协商,依据有关法律达成以下合作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作内容

1、乙方为甲方提供本人的生活素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朋友圈、、、等社交平台或公共媒体。

2、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拍摄小视频作为IP打造包装,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不限片数。

3、乙方为甲方拍摄平面(静态)照片,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不限张数。

4、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

二、合作期限

本合同服务期限为壹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期满后,甲方可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使用,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签约权。

三、合作方式

(一)甲方有权在所有媒介以版本编辑形式,在内容上使用含有乙方肖像、姓名的广告及相关的素材。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朋友圈等社交媒体,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手提袋、VCD、促销物、纪念品,店头和公共媒体等其他传播媒介。

(二)甲方在产品、品牌、公司形象的推介和广告宣传的商业用途中,可以使用以乙方名义注册的网络账户,肖像图片、影像视频、姓名、签字、声音等可传播信息。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对上述内容的使用形式、次数和发布载体,在符合国家法律、行业规定和不损害乙方权益和形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进行合理安排。

第四条、形象代言酬金支付及结算

本合同代言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元整,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订金人民币元。余X元,于年月日支付完毕。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账号:户名:

代言服务费的所应缴纳的税款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乙方所拍摄的照片、视频等宣传材料拥有排他性的使用权,非经甲方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拍摄的视频、照片或制作的其他宣传材料进行选择,决定使用或不使用或如何使用之权利。

2、甲方有权对乙方拍摄的照片、视频或制作的其他宣传材料进行制作加工,包括裁剪、缩放、色彩调整、细节美化或其他保留人物面部特征,且不损害人物形象的技术处理。

3、甲方有权在视频、照片或制作的其他宣传材料中就乙方的肖像、姓名和乙方的个人资料予以结合性使用。

4、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酬金。

5、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从事违反法律法规之活动。

6、协议有效期间,乙方根据甲方需要,须真实提供书面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资料等,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泄露其个人隐私资料或将身份证资料用做他处。

7、乙方根据甲方需要,须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提供拍照,拍摄视频,书写文字,提供音频或出席线下活动等相关事情,上述活动的时间安排事宜,双方应本着相互协商、相互尊重的原则。

8、乙方有依据本合同约定获得报酬之权利。

9、在本合同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的年内乙方不会从事与甲方相竞争对手的广告宣传活动。

10、在乙方肖像权或姓名权受到侵害,并影响到甲方利益时,乙方应采取积极的维权措施。

11、乙方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合法权益,甲方以乙方名义注册各类网络账户使用权和所有权归甲方属有,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否认,也不得索要网络账户账号和密码,双方协商同意除外,甲方使用乙方肖像、言论、视频等,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有损乙方形象。

12、在本合同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的任何时间乙方不得发表对甲方及甲方经营项目的任何不利言论。

13、乙方在合作期间获得的甲方非公开的产品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人泄漏,该保密期间不受本合同期限限制。

14、乙方保证勤勉敬业,按约完成甲方要求的拍摄作品,专业、高效配合甲方完成合作项目。

15、乙方有责任维护自身健康的公众形象,不得有损害个人形象波及甲方产品。如乙方发生被证实有违社会公众道德的负面新闻或受到刑事处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追回已支付的报酬。

16、乙方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时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如在本合同约定形象使用期限内,乙方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重大疾病等意外事故,乙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如实告知,双方以最诚恳的态度及方法处理一切本协议内事宜之解决方法。

17、本协议之签订与履行,不代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雇佣关系或类似关系,甲方不向乙方承担任何雇主或用人单位性质的责任。乙方除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以外,无需在甲方处坐班出勤。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违反合同之规定或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致使甲方无法实现本合同之目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甲方未在本合同确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酬金,且经乙方书面催告后10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出现意见分歧,双方应协商解决。

2、如果乙方因非不可抗力而未能完成甲方合约期作品,每出现一次的,甲方有权扣除应支付费用及报酬的%。如果乙方非因不可抗力而三次未能完成甲方合约期作品,则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且不再支付未支付的费用及报酬。

3、甲方如违反本合同所确定的支付酬金之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酬金,并有权就迟延支付数额的5%主张违约金。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期限及生效

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或盖章日期为生效日,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品牌形象代言合同篇3

甲方: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邀请乙方__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_(以下统称‘乙方’)为_______(简称‘产品’)品牌形象代言人(或候选品牌形象代言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形象代言人工作内容确认

1、乙方同意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1)为甲方拍摄影视广告或mtv片,拍摄次数_______次,每次不超过_______天。

(2)为甲方拍摄平面(静态)照片,拍摄次数_______次,每次不超过_______天。

(3)参加甲方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公共促销关系活动_______次(每次提前30日将具体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次三天,每天不超过_______个小时。

(4)甲方于拍摄前一周内将图片资料交付乙方,以便乙方了解代言产品之风格和功能。

二、使用期限:

根据本合同所制作广告使用期为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期满后甲方或经授权的任何第三人均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上的广告及相关素材。期满后,甲方可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使用,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签约权。

三、使用区域及方式

1、使用区域:中国大陆地区。

2、使用方式:甲方有权在特定时间内在所有媒介以版本编辑形式,在内容上使用该广告及相关的`素材。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vcd、促销物、纪念品,店头和公共媒体。

四、拍摄条件

1、电视广告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三个整天的拍摄,每天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_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餐时间)。

2、静态照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一个整天的拍摄,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每天_______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餐时间)。

3、所有的服装及配饰由甲方提供。甲方必须自行组织所有拍摄人员,导演,制片,及所有相关人员,并为广告片和照片拍摄提供风格,艺术指导和定位。双方已就广告片图版和印刷品形式达成公识。为了避免异议,一但从乙方得到取用的乙方照片,甲方可以在任何媒介使用未经更改的乙方照片。获得乙方的允许后,可以对图版和印刷形式作适当的替代和修改。

4、甲方须提供乙方的往返车票、住宿。单人标准间_______间。

5、甲方保证不使乙方做出任何暴力或淫秽演出、色情镜头及床上戏,并不利用替身,甲方在拍摄日前不少于15日将故事内容及镜头剧本交给乙方,拍摄工作之所有情节及细节,事先经乙方同意才可进行。

6、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按期完成拍摄工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具体拍摄时间,乙方应继续完成,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本合同第七条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之义务

1、甲方需提供支付乙方于拍摄演出服务期间之服装费用、交通接送,并负责合理膳食。

2、甲方全力协助乙方在演艺事业上发展,辅助乙方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

3、品牌形象代言人确定后,甲方将在合同期满时支付乙方。

4、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参加或同意参加其他公司或同行业产品形象代言。

5、甲方具有宣传发布次数与形式的决定权。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

乙方在合同期内,单方违约或造成不良影响需向甲方支付对乙方包装、培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前期活动费用)。

如甲方在确定品牌代言人后,单方违约并造成不良影响,其后果由甲方负责。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

地址:_______地址:_______

电话:_______电话: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