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协议(精选3篇)
企业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协议(精选3篇)
企业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协议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贷款种类: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
贷款单位:_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为满足生产需要向贷款银行_________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双方依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为了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
贷款方按照借款方的借款申请书确定的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贷给借款方人民币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
二、
此项借款,期限_________个月。由借款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一次或分次支用,每次支用应填制借据。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一次还清全部本金。如不能按分次还款期归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三、
贷款利息按月息_________‰的利率计收;由借款方根据贷款方结息通知按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四、
逾期贷款按逾期金额的_________%加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息_________%。
五、
贷款到期时,借款方以_________资金偿付或由贷款方在借款方_________账户中扣还。
六、
借款方保证按期向贷款方提送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资料。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生产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七、
借款方保证按季从_________中提取_________%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借款方如不按本规定执行,贷款方有权对应补未补自有资金部分所占用的贷款加息_________。
八、
借款方违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追回本合同已支用的贷款。
九、
保证单位保证借款方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方如无力偿还,由保证单位在接到贷款方的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十、
借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生效,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十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
其它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贷款单位: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企业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协议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伙项目:
第二条合伙人的姓名及家庭住所:
第三条企业依法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合伙期为___年。从__年算起。
第四条企业名称为:
企业住所:
第五条本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二章合伙目的及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伙的目的、宗旨: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互利互惠。
第七条经营范围:___动植物保护、繁育、标本制作及科学研究,住宿、餐饮服务
第三章出资方式、数额、期限和盈亏分担方法
第八条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数额为
(一)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元。
(二)以出资,为人民币元,占%。
第九条各合伙人应当在本合同签字、申请注册登记前,按照前条约定的数额比例足额缴付各自的出资。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第四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十二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由出资大的为事务执行人,其它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十三条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争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八)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九)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第五章入伙与退伙
第十五条入伙
(一)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合同;
(二)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三)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退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合同的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它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它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因退伙、入伙、合伙合同修改而发生登记事项需变更或重新登记的,应于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合同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四)合伙合同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人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决定后十九日内由全体合伙人或者指定一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第二十二条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七章违约责任及合伙人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合同擅自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它个别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合同,不履行出资义务,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第二十五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本合同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它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它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合同发生争议的,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从年月日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工商局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企业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协议篇3
第一条:宗旨
本协议旨在建立买卖双方最基本的供货信誉及供货品质持续改进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有效期限
本协议生效日期:自买卖双方协议签定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三条.持续改进
任何违背双方协议的供货或服务缺陷,买卖双方均不予接受。双方均有义务遵守零缺陷原则,并承诺执行、维护持续改进过程。
第四条供货价格
经双方协商,本着“长期合作、共同发展、互相支持、诚信守约”的原则,就长期供货价格达成以下事宜:
1、卖方承诺为买方提供的产品的价格原则是:
2、买方承诺在双方建立长期供货协议的前期下,协议约定货物由卖方一家来供货,但买方有权随时对卖方的供货开票价格进行抽查,以检查协议价格的执行情况,若在检查中发现开票价格超出协议价格5%之内,则买方直接在货款中按两倍超出份额扣除,并敦促买方尽快提出改进措施,连续三次出现类似情况,买方直接取消供货资格;若实际供货价格超出协议价格5%以上,一经证实则直接取消供货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进入买方供货体系;
第五条质量检验
5.1产品
买卖双方按照合同,就双方约定的验收事项达成协议。以及其它买方要求的、能证明其供货符合协议要求或符合有关参考标准的文件证明材料。
5.2自我检验
1.卖方在发货前应对供货的品名、规格、数量等相关参数进行核实,保证达到技术协议的要求。
2.货物运到买方后,卖方人员应同时到达买方现场,对货物的规格、数量进行查验,如发现货物残损或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相符,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对不符合部分予以无偿更换、补发短缺部分或征得买方同意后贬值货价,并负担由此发生的买方检测费和利息等损失。
第六条质量、服务保证与处罚
卖方应确保其产品符合双方的合同及技术协议要求,供货需按照双方签定的合同执行且绝不向买方销售假货、劣质商品、冒牌商品等;如果卖方违反上述条款,买方有权根据违反的程度以及造成的损害采取以下措施:
(1)给予警告,重新评估供应商的地位;
(2)终止双方的合作,卖方承担一切损失;
(3)若卖方未经买方确认而私自更改品牌或相关规格参数,一旦发现给予本批货款2倍处罚;若卖方提供假品牌或以次充好,给予本批货款的3倍处罚!
(4)若卖方未能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和定期服务,除按照服务差异情况,扣除其部分服务费用,必要时可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七条验收
7.1.预验收
卖方应按照双方签定的合同和技术协议供货。如有任何偏离合同或协议之处,卖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买方,并提交纠正预防措施。作为买方批准过程之一,必要时买方代表有权在装运前到卖方处进行现场预验收。
7.2.终验收
货物的最终验收在买方的生产现场进行。
第八条供货结算方式
1、对于设备类固定资产的采购,按照购置品种或购置数量具体商定付款方式,但预付款额度按照买方要求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0%;
2、对于备件、工具、材料、三品等其它物资,按照正常业务40天内结算的方式进行开票结算,最长期限不超过90天,若买方可接受承兑支付,承兑支付控制在三个月期限以内(可接受/不可接受/协商接受);
第九条保质期及索赔
9.1保质期
卖方对本合同所订购货物的质保期规定为在买方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二个月或按合同约定。
9.2索赔
在质保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货物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买方将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要求后,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并承担到安装现场全部费用。若卖方对索赔要求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书二周内回复,双方将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成立。卖方换货期限,应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通知书10天内。如属微小缺陷,在获得卖方同意后可由买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买方在合同尾款中扣除。在质保期内,如设备发生大型故障(非人为因素损坏)或货物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卖方应承担造成停产的一切损失;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
签订日期:
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