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播出制作协议书(精选3篇)

发布时间:

电视节目播出制作协议书(精选3篇)

电视节目播出制作协议书篇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方式: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方式:

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约,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合约目的

1.按本合约的规定甲方为乙方制作电视广告片。

2.广告影片内容:广告影片名称:

第二条制作期限本约广告年月日拍摄,个工作日内可以交片。

第三条合约价款及结算币种

1.本合约使用币种为:。

2.本合约价款总额:元,大写:(报价附件,以上款项含中国发票税)。

第四条价款支付

1.乙方应将本约总价款的%作为首付款;在双方就工作内容作出书面确认后,于收到甲方开具的付款凭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支票形式支付给甲方。

2.甲方交付给乙方母带,且母带经乙方验收无异议或公开播放后,甲方应向乙方开据有效发票,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开具的发票后将%余款以支票形式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片质要求本约广告影片的片质应符合经双方确认的广告片脚本、创意意图、修改意见、客户要求等内容。

上述内容均需有文字记录,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第六条法律权利

1.由甲方创作的广告脚本、影片、广告片、录音和其他项目或资料的全部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享有著作人署名权。

2.如为本约目的所使用之任何资料涉及其他方之法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肖像权等),甲方应事先取得该其他方之书面意见。甲方违反上述约定擅自使用其他方的知识产权、肖像权等法律权利引起该其他方向乙方索赔,则由甲方负责承担责任。

3.上述所称知识产权、肖像权和其他与本合约有关之任何资料,属乙方提供并指定使用包括没有提供法律上许可权利的,甲方则免除上列诸项责任。由乙方全权承担责任。

4.本约广告片若商品本身涉及商标或专利权属或其他知识产权纠纷的,甲方不承担该纠纷之责任。由乙方全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责任条款

1.在制作过程中,如果乙方要求更改既定的处理方案、故事内容、创意意图等从而影响甲方制作成本,双方应协商确定最终合同金额。

2.在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之前,甲方不得将广告资料用于本约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客户或其他目的。

3.甲方交付母带后,乙方对广告片已投入使用或在验收期以外时间对母带提议修改的,双方应协议追加合理费用。

第八条拍摄取消补偿在双方书面作出上述确认后,任何一方若拒绝继续履行本合约,应赔偿他方在此前由此已发生的实际开支和费用。

第九条迟延条款

1.由于气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甲方拍摄延迟,乙方应按甲方实际的损失做经济补偿。甲方应提出实质开支所产生的费用证明。

2.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逾期完成本约规定之广告片制作,甲方对此免除逾期交片责任。

第十条保密由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物品、资料、文件、公司信息及数据等为乙方所有之财产,甲方应尽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验收

1.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母带后,应根据事前确认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应在其后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凡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公开播放的,视作认可甲方所提交的工作。

2.验收标准以本约第五条规定的“片质要求”为标准。验收情况以书面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合约转让本约任何一方不得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本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因本约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本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合约任何一方违反本合约需赔偿对方实际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其他

1.本约附件构成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本约任何修改和补充,须由合约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经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约自各方授权代表人均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约壹式贰份,合约各方各执壹份为凭。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电视节目播出制作协议书篇2

甲方:成都SXD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成都盛世立元商贸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有关材资料及素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守。

一、协议事项

1.1经双方协商,乙方为甲方制作施工项目安全提示横幅及安全施工宣传展板,尺寸:1.2宽×2.4高,计19个,制作单价980元。横幅3条,红底白字,90公分×16米,制作单价388元;运输安装:1186元。展板框架与支架为不锈钢制作,单个为合页链接,可单个摆放,也可做整体使用;画面为PVC板裱高精度写真,防水、防风、防晒。

二、协议款项及支付办法

2.1经双方协商,制作设计及运输服务费用总计20970元人民币。

2.2乙方交付产品三日内,甲方以转账形式全款付给乙方,乙方出具正式发票。

2.3乙方账户开户行:账号:

户名: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3.1向乙方提供展板宣传素材。

3.2监督乙方广告宣传及设计的质量进行监控。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应以最优秀的人员配置全力为甲方提供广告宣传方案及策划方面的支持。

五、违约责任

5.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是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六、其他

7.1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7.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甲方;成都SXD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成都盛世立元商贸有限公司

电视节目播出制作协议书篇3

甲方:

乙方:健思软件(大连)有限公司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在此委托乙方设计、制作软件,软件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软件的功能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以另附页)为了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协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上述甲、乙双方就委托设计、制作软件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除非有特别的说明,本合同中“委托方”与“甲方”指同一主体;“受托方”和“乙方”系指同一主体。

第一条、本合同项目的内容、工作进度与安排、数量、价款、交付和验收方式等由附件载明。

第二条、合同履行期限内按照附件的工作进度决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该期限(以下统称合同期限)

第三条、乙方应向甲方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协调。

第四条、本合同内容未尽事宜、如遇到其它问题双方应该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五条、甲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六条、乙方以磁盘或CD-ROM形式将软件给甲方,也可以按照甲方的要求将软件安装到指定计算机。

第七条、甲方为使用软件委托乙方为甲方制作软件使用所需服务器平台,制作费用________元(不包含在软件费用中,单独收取)。

第八条、在本合同签定当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软件制作劳务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整,或采用如下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料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若发生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甲方同意,本合同的签署意味着甲方授权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域名、企业标志等,但此等使用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一条、乙方如有需要须将本合同项目有关内容委托第三方制作、设计的,应保证有关内容的质量符合附件的要求并保证甲方在本合同中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二条、本合同标的及相关作品、程序、文件源码,甲方不得出售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标的作品及程序等。乙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使用这些作品。

第十三条、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合同费用,导致的`使用时间延误、责任由甲方负责。

第十四条、双方当事人应当保守履行本合同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本合同签定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既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乙方返还第八条的费用并应当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无故解除本合同的,应返还甲方全部费用。本合同其它条款对本合同的解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该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过失,不应视为对任何其他权利或追究任何过失的放弃。前款权利不因本合同的终止、撤消、无效而消失。

第十九条、软件能实现的功能应在附件中详细写明,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认可.

第二十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在本合同其它条款对违约有具体约定时,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意外事件,或者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当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大规模疾病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第二十二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终止本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者联系方式,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解决。本合同的终止、撤消、无效不应影响前款约定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本合同的理解和解释应根据原意并结合本合同目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根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它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在此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当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自签定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保留份,乙方保留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