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采共同出资合同(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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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采共同出资合同(精选3篇)

矿山开采共同出资合同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出资建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矿山项目(项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约定合同条款如下:

一、共同责任

1、甲、乙双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共同建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矿山项目。

2、甲方以矿山万元资产投入,乙方以万人民币现金投入(分期),一期投入万人民币。

3、双方约定的投资完成后甲、乙双方各占50%的股份,如果乙方一期投入万以后项目产生效益,优先偿还甲方万元,双方以各自以实际股本各占50%进行分红。

4、甲、乙双方按照约定各自投入完成后超出慨算投资,超出部分甲、乙双方按比例投入,项目产生效益后按照各占50%进行分红。

5、甲、乙双方在项目投产后,所有产品经过双方同意统一销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如有违约对方有权终止合资合同,所占股份归对方所有。

6、甲、乙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有大的经营活动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双方同意签字后方能实施。

7、双方签订合伙合同后,矿山共同受益,共同承担安全事故风险。

8、甲、乙双方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甲方提供前期投入款项票据和与公司签订的原使合同附在本次签订合同后面。

9、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共同理行本合同的责任关系,如有一方违约付给一方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10、甲方保证提供20______________年3月18日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性、有效性,正常矿山生产。

如果关于甲方提供的合同与公司签订原因导致矿山停工停产。

矿石不可正常外卖,算为甲方违约,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二、甲方责任甲方负责矿山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和存储管理,协调好上级各部门和当地农户的关系,负责矿山的生产安全和生产经营安全,派出会计、仓管员、安全保卫等人员参与项目的生产经营。

三、乙方责任乙方负责矿山矿产品的开采和专业生产技术,特别是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工作,派出出纳、矿山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监督等人员参与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

负责下步矿选厂的选址、工艺设计等方面工作。

四、共同责任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先期投入万元合同开始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作补充协议。

如有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有解决不了,经过云南省官渡区人民法院进行公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矿山开采共同出资合同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和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厂广告;

商标、标识、包装;

装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设计制作、影视制作、中介服务等市场调查及信息咨询。

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与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七条股东名称

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八条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

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资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权;

5.依法转让出资权;

6.对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7.公司终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财产权;

8.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状况权。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五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年一月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并主持;

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亏损方案;

7.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解散的方案;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条如果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8.经执行镇农授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9.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

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任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公司的利润分配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

公司的亏损未弥补前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于下一会计年的2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依国家有关法律交纳各项税收。

第二十八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执行劳动用工制度。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满后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按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定,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做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第十章其它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事项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各股东方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

股东(盖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矿山开采共同出资合同篇3

甲方:——

地址(或身份证号码):

乙方:——

地址(或身份证号码):

丙方:——

地址:(或身份证号码):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市——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地点)召开的全体股东大会决议,甲、乙、丙各方就认购增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司注册资本由——万元人民币增至——万元人民币。

二、——万元人民币的增资额,由甲方认购——万元人民币,乙方认购——万元人民币,丙方同意认购——万元人民币。

三、认购增资后,——有限公司的性质由内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投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增资部分的出资额以——出资;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增资部分以——出资;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认购增资的出资额以——出资。合营期限为——年。

四、出资期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资部分的出资额由甲、乙、丙三方按其认购增资额自变更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