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外包协议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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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外包协议书(通用3篇)

私募基金外包协议书篇1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___号楼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已具备登记条件并可以取得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2、乙方作为国内大型的证券公司,已就为私募基金提供外包服务事项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具有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本协议第四条甲方所选委托事项的外包服务能力,乙方同意以该等能力与经验为甲方提供相关外包服务。

3、甲乙双方已建立了互相信任的良好合作基础。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有关运作,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订立本《外包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共同遵守约定的业务规定和技术规范。

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前言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外包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二)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或废止导致本协议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视为本协议的相关内容依照前述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做相应的修改,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及时以补充协议等方式对本协议进行相应变更或在协商后终止本协议。

(三)订立本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协议、本协议: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本《外包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协议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基金:甲方发行、管理的已经取得或者可以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且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的基金。

3、基金合同:甲方发行、管理的已经取得或者可以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且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的基金产品合同。

4、基金管理人:指甲方(本协议委托人)。

5、基金托管人:指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与甲方签定托管协议为甲方改造、管理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的托管机构。

6、估值核算机构:指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为其发行、管理的基金提供基金估值核算服务的机构。

7、注册登记机构:指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为其发行、管理的基金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的机构。

8、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甲方签署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9、基金注册登记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10、基金交易账户:销售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11、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12、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3、______日:指交易、分红、申购、赎回等特定行为发生日。

14、______+1日:______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5、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

16、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开立的、专门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管理账户:指基金管理人按“第三方存管”模式要求,为基金在存管银行(或托管银行)营业网点开立的,用于存管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数据,反映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的变动明细,并记载基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为“托管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之间的银证转账对应关系的银行账户。在第三方存管模式下,管理账户为证券资金台账的影子账户,其与银行结算账户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18、期货交易所:指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

19、期货交易编码: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开立的,用于记录基金期货交易情况的账户。

20、期货结算账户: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法规规定为基金开立的、用于银期转账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可为托管账户或托管人协助开立的其他专用银行结算账户。

21、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经纪商为基金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账户。

22、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

23、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

24、基金资产:指基金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资产。

2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资产的价值总和。

2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28、____________元:指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9、存续期:指估值协议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30、认购:指在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委托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1、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获取现金的行为。

33、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保证本协议所涉及委托外包的基金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二)甲方保证其已或将作为依据相关规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本协议项下的基金产品已经或即将依法完成备案。

(三)甲乙双方声明并承诺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其各自有权决策机构的有效及充分授权,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四)甲乙双方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四、委托事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乙方为甲方担任管理人的基金提供外包服务,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基金的外包服务机构。需要提供外包服务的具体基金、相应的外包服务范围及费率,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由双方确认的《产品要素表》的相关约定执行,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中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适用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的约定,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未规定的适用本协议的约定。

(一)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服务

(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

(三)注册登记服务

(四)销售运营服务

(五)估值核算服务

(六)协助办理信息披露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协助甲方为基金提供净值公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信息披露报告,并配合甲方提供信息报送和披露中与外包业务有关的资料,同时协助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享有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所委托基金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外包服务;

2、有权要求乙方按时传送所委托基金服务相关资料和数据,有权从乙方获得约定的业务资料及业务支持;

3、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配合开展基金业务创新和系统升级

4、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有权通知乙方按甲方合理要求设置基金相关业务参数;甲方有权在乙方系统允许条件下,要求乙方配合进行相关业务纠错处理;

5、乙方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提供基金外包服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暂停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业务;对乙方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改正;

6、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双方约定的外包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改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由双方协商确定外包服务范围、制订外包服务标准、监督外包服务执行等。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及外包服务委托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确保其制定的基金合同等文件中的业务处理规则符合相关业务规则、指引规定;应确保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自主履行或委托销售机构履行反洗钱管理的相关义务;

2、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乙方在外包服务工作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并根据工作进度,按照乙方提出的工作要求,配合乙方安排、部署并落实相关工作;如甲方委托其他机构履行该等义务,应要求该等受托人做好与乙方的衔接、配合等工作;

3、向乙方提供所委托基金的相关要素信息,供乙方办理基金资产估值、注册登记等外包服务,并在基金相关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4、向乙方或要求相关第三方向乙方按时提供进行所委托基金外包业务所需的规定格式的相关第三方数据资料、业务参数等信息,并对所提供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数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已生效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正式本、基金成立时相关数据及资料、基金账户申请与交易表数据、开放期申赎汇总确认数据、基金投资的交易结算数据、资金划转指令、基金申购赎回确认书、投资收益分配指令、基金的场外交易确认单、银行间市场成交单、清算方案等;如甲方委托的证券经纪商为乙方,则甲方可授权乙方自行采集其所负责的相关数据;

5、甲方应及时接收、查看乙方发送的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发送的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并做好信息备份和维护工作;

6、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进行确认,因技术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确认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7、甲方对于本协议的有关信息以及在外包过程中接触到的乙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本协议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8、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9、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业务纠错;

10、甲方应在新业务上线前,与乙方进行充分的联合测试;

11、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外包服务而免除或者减轻;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承担的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提供外包服务业务的需要,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并不时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记等有关基金外包服务业务的规则、流程、标准等,并履行相应的公告、通知等义务。

2、要求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据以进行基金外包服务的数据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3、乙方就本协议项下为基金提供外包服务相关的工作成果,自始享有完整、独占并排他的包括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在内的各项权利的所有权。

4、甲方未能按乙方规定的业务表格按时、妥善地向乙方提供基金业务参数信息时,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提出的相关基金业务申请。

5、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关基金外包服务费用。

6、乙方如为基金提供资金监管服务,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促使基金的投资者或基金代销机构将资金存入乙方指定的专门为所负责的外包产品开立的资金募集账户。

7、乙方如为基金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的,则乙方有权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注册登记账户,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自律组织要求的前提下,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相应的外包服务。

2、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基金外包服务,真实反映基金具体情况。

3、乙方应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外包业务,负责维护基金各项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

4、向甲方按时传送有关基金外包业务的结果,与基金托管人及其他相关方及时核对服务结果。对于基金有关信息以及在外包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5、对于外包服务业务形成的有关资料,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并负有保密义务。

6、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尊重并平等对待甲方及基金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7、乙方提供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的,应在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募集账户内资金的安全。

8、乙方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乙方应保存基金委托人名册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乙方对基金委托人的基金注册登记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保密义务对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乙方按本协议的规定为基金委托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司法强制执行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乙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计算业绩报酬;乙方就其提供服务的成果应接受甲方的监督;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为基金委托人提供基金收益分配、权益代理等服务。

9、乙方可以对甲方选择其他的基金中介机构事宜提供建议,但甲方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承担的义务。

七、外包服务细则

(一)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服务

(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

(三)注册登记服务

(四)销售运营服务

(五)估值核算服务

(六)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服务乙方按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编制相关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信息披露的核对工作,具体要求及流程如下:乙方完成相关报告中净值表现、财务报告等章节,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模版,经甲乙双方及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确定后执行。

八、差错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当错误被发现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错误处理原则或相关方协商确定的方法对因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错误处理原则或相关方协商确定的方法由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相关数据的,由数据提供方进行更正,并就错误的更正向相关方进行确认。

九、暂停服务的情形

(一)基金资产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情形致使乙方无法提供相关服务时;

(三)由甲方负责提供的数据、文件有误或者不完整,影响乙方提供服务,并且甲方未能按照乙方要求及时纠正完毕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机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以及甲乙双方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政策调整、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基金委托人、托管人等第三方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对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注册登记等本协议项下各项业务错误的,免除相关方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和乙方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者损失。

十一、保密条款

(一)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有关的基金外包服务结果等文件承担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机构另有要求以及为对抗针对本方的索赔或者司法程序而确有必要提供的除外,但应于披露之前,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事先告知对方;

(二)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期间所获知的有关甲方、基金及基金委托人等相关方的一切资料和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其透露给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机构另有要求以及为对抗针对本方的索赔或者司法程序而确有必要提供的除外,但应于披露之前,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事先告知对方;

(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该等赔偿责任以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十二、免责条款

(一)乙方仅依据甲方提供的数据材料及基金合同提供服务,乙方无义务审核甲方提交或者转交的相关文件或者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有效性,对于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有效性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投资、资产等的风险、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无义务审核基金资产或基金委托人的资金来源、投向等是否合法,亦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甲方承担并负责基金委托人的适当性审查、风险揭示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对其提供给乙方的材料承担完全责任。乙方仅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办理相关业务。

(四)甲乙双方约定提供资金监管服务的,乙方按照本协议“七、外包服务细则”中“(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特别提醒事项中对其负责期间内的客户资金承担安全保管责任,除此之外其它一切客户资金安全事项由甲方及其它相关责任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双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相关方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基金和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六)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准确、有效和完整性,否则由此造成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与乙方无关。

(七)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本方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由于其提供外包服务工作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定,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二)若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由于双方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合理且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由于电讯、电力或行业主管部门等任何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基金数据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如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提供据以进行基金资产估值的相关数据材料,或者数据材料存在瑕疵,或者未能按时支付外包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止相关服务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违反(包括提前终止本协议)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否则违约方应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应按提前终止年度应付外包服务费的5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足其差额部分。

十四、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履行之目的,仅指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并且不含其冲突法规范)管辖与解释。

(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在争议各方之间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争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五、本协议的生效与修改

(一)本协议生效的条件: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的修改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十六、本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二)非因甲乙双方主动放弃或其他过错导致管理人无法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基金无法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

(三)一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

(四)一方不再具备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资格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服务期限本协议

服务有效期一年。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到期之前三十日内就是否续约事宜进行协商。如双方均无书面异议送达对方,本协议可以年为单位自动顺延服务有效期,服务内容及支付方式不变,可不再另行签署续期协议。

十八、外包服务费支付方式

甲方同意按照产品规模计提外包服务费用并支付给乙方,具体费率及承担方式参见作为本协议附件的具体的产品要素表及/或双方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如按产品合同中的计提方式及费率计算的年费用不足____________万元的,则按每年最低____________万元收取。

乙方外包服务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___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账号: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支行营业室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转让与放弃

(一)本协议对于甲乙双方当事人及其承继人均有约束力,并保证甲乙双方当事人及其承继人的利益。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内,如未能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构成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放弃该等权利,也不应在任何方面影响该方以后行使该等权利。

二十、其他事项

如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对外包服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甲乙双方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相应修改本协议的内容和格式。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其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私募基金外包协议书篇2

甲方(委托人):______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___号楼

法定代表人:______

鉴于:

1、甲方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已具备登记条件并可以取得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2、乙方作为国内大型的证券公司,已就为私募基金提供外包服务事项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具有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本协议第四条甲方所选委托事项的外包服务能力,乙方同意以该等能力与经验为甲方提供相关外包服务。

3、甲乙双方已建立了互相信任的良好合作基础。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有关运作,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订立本《外包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共同遵守约定的业务规定和技术规范。

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前言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外包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二)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或废止导致本协议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视为本协议的相关内容依照前述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做相应的修改,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及时以补充协议等方式对本协议进行相应变更或在协商后终止本协议。

(三)订立本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协议、本协议: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本《外包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协议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基金:甲方发行、管理的已经取得或者可以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且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的基金。

3、基金合同:甲方发行、管理的已经取得或者可以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且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的基金产品合同。

4、基金管理人:指甲方(本协议委托人)。

5、基金托管人:指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与甲方签定托管协议为甲方改造、管理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的托管机构。

6、估值核算机构:指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为其发行、管理的基金提供基金估值核算服务的机构。

7、注册登记机构:指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为其发行、管理的基金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的机构。

8、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甲方签署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9、基金注册登记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10、基金交易账户:销售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11、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12、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3、T日:指交易、分红、申购、赎回等特定行为发生日。

14、T+1日:T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5、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

16、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开立的、专门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管理账户:指基金管理人按“第三方存管”模式要求,为基金在存管银行(或托管银行)营业网点开立的,用于存管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数据,反映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的变动明细,并记载基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为“托管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之间的银证转账对应关系的银行账户。在第三方存管模式下,管理账户为证券资金台账的影子账户,其与银行结算账户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18、期货交易所:指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

19、期货交易编码: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开立的,用于记录基金期货交易情况的账户。

20、期货结算账户: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法规规定为基金开立的、用于银期转账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可为托管账户或托管人协助开立的其他专用银行结算账户。21、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经纪商为基金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账户。

22、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

23、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

24、基金资产:指基金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资产。

2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资产的价值总和。

2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28、元:指人民币元。

29、存续期:指估值协议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30、认购:指在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委托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1、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获取现金的行为。

33、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保证本协议所涉及委托外包的基金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二)甲方保证其已或将作为依据相关规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本协议项下的基金产品已经或即将依法完成备案。

(三)甲乙双方声明并承诺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其各自有权决策机构的有效及充分授权,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四)甲乙双方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四、委托事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乙方为甲方担任管理人的基金提供外包服务,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基金的外包服务机构。需要提供外包服务的具体基金、相应的外包服务范围及费率,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由双方确认的《产品要素表》的相关约定执行,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中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适用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的约定,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未规定的适用本协议的约定。

(一)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服务

(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

(三)注册登记服务

(四)销售运营服务

(五)估值核算服务

(六)协助办理信息披露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协助甲方为基金提供净值公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信息披露报告,并配合甲方提供信息报送和披露中与外包业务有关的资料,同时协助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享有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所委托基金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外包服务;

2、有权要求乙方按时传送所委托基金服务相关资料和数据,有权从乙方获得约定的业务资料及业务支持;

3、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配合开展基金业务创新和系统升级

4、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有权通知乙方按甲方合理要求设置基金相关业务参数;甲方有权在乙方系统允许条件下,要求乙方配合进行相关业务纠错处理;

5、乙方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提供基金外包服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暂停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业务;对乙方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改正;

6、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双方约定的外包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改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由双方协商确定外包服务范围、制订外包服务标准、监督外包服务执行等。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及外包服务委托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确保其制定的基金合同等文件中的业务处理规则符合相关业务规则、指引规定;应确保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自主履行或委托销售机构履行反洗钱管理的相关义务;

2、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乙方在外包服务工作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并根据工作进度,按照乙方提出的工作要求,配合乙方安排、部署并落实相关工作;如甲方委托其他机构履行该等义务,应要求该等受托人做好与乙方的衔接、配合等工作;

3、向乙方提供所委托基金的相关要素信息,供乙方办理基金资产估值、注册登记等外包服务,并在基金相关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4、向乙方或要求相关第三方向乙方按时提供进行所委托基金外包业务所需的规定格式的相关第三方数据资料、业务参数等信息,并对所提供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数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已生效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正式本、基金成立时相关数据及资料、基金账户申请与交易表数据、开放期申赎汇总确认数据、基金投资的交易结算数据、资金划转指令、基金申购赎回确认书、投资收益分配指令、基金的场外交易确认单、银行间市场成交单、清算方案等;如甲方委托的证券经纪商为乙方,则甲方可授权乙方自行采集其所负责的相关数据;

5、甲方应及时接收、查看乙方发送的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发送的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并做好信息备份和维护工作;

6、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进行确认,因技术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确认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7、甲方对于本协议的有关信息以及在外包过程中接触到的乙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本协议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8、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9、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业务纠错;

10、甲方应在新业务上线前,与乙方进行充分的联合测试;

11、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外包服务而免除或者减轻;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承担的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提供外包服务业务的需要,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并不时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记等有关基金外包服务业务的规则、流程、标准等,并履行相应的公告、通知等义务。

2、要求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据以进行基金外包服务的数据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3、乙方就本协议项下为基金提供外包服务相关的工作成果,自始享有完整、独占并排他的包括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在内的各项权利的所有权。

4、甲方未能按乙方规定的业务表格按时、妥善地向乙方提供基金业务参数信息时,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提出的相关基金业务申请。

5、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关基金外包服务费用。

6、乙方如为基金提供资金监管服务,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促使基金的投资者或基金代销机构将资金存入乙方指定的专门为所负责的外包产品开立的资金募集账户。

7、乙方如为基金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的,则乙方有权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注册登记账户,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自律组织要求的前提下,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相应的外包服务。

2、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基金外包服务,真实反映基金具体情况。

3、乙方应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外包业务,负责维护基金各项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

4、向甲方按时传送有关基金外包业务的结果,与基金托管人及其他相关方及时核对服务结果。对于基金有关信息以及在外包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5、对于外包服务业务形成的有关资料,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并负有保密义务。

6、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尊重并平等对待甲方及基金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7、乙方提供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的,应在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募集账户内资金的安全。

8、乙方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乙方应保存基金委托人名册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乙方对基金委托人的基金注册登记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保密义务对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乙方按本协议的规定为基金委托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司法强制执行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乙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计算业绩报酬;乙方就其提供服务的成果应接受甲方的监督;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为基金委托人提供基金收益分配、权益代理等服务。

9、乙方可以对甲方选择其他的基金中介机构事宜提供建议,但甲方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承担的义务。

七、外包服务细则

(一)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服务

(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

(三)注册登记服务

(四)销售运营服务

(五)估值核算服务

(六)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服务乙方按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编制相关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信息披露的核对工作,具体要求及流程如下:乙方完成相关报告中净值表现、财务报告等章节,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模版,经甲乙双方及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确定后执行。

八、差错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当错误被发现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错误处理原则或相关方协商确定的方法对因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错误处理原则或相关方协商确定的方法由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相关数据的,由数据提供方进行更正,并就错误的更正向相关方进行确认。

九、暂停服务的情形

(一)基金资产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情形致使乙方无法提供相关服务时;

(三)由甲方负责提供的数据、文件有误或者不完整,影响乙方提供服务,并且甲方未能按照乙方要求及时纠正完毕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机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以及甲乙双方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政策调整、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基金委托人、托管人等第三方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对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注册登记等本协议项下各项业务错误的,免除相关方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和乙方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者损失。

十一、保密条款

(一)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有关的基金外包服务结果等文件承担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机构另有要求以及为对抗针对本方的索赔或者司法程序而确有必要提供的除外,但应于披露之前,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事先告知对方;

(二)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期间所获知的有关甲方、基金及基金委托人等相关方的一切资料和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其透露给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机构另有要求以及为对抗针对本方的索赔或者司法程序而确有必要提供的除外,但应于披露之前,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事先告知对方;

(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该等赔偿责任以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十二、免责条款

(一)乙方仅依据甲方提供的数据材料及基金合同提供服务,乙方无义务审核甲方提交或者转交的相关文件或者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有效性,对于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有效性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投资、资产等的风险、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无义务审核基金资产或基金委托人的资金来源、投向等是否合法,亦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甲方承担并负责基金委托人的适当性审查、风险揭示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对其提供给乙方的材料承担完全责任。乙方仅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办理相关业务。

(四)甲乙双方约定提供资金监管服务的,乙方按照本协议“七、外包服务细则”中“(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特别提醒事项中对其负责期间内的客户资金承担安全保管责任,除此之外其它一切客户资金安全事项由甲方及其它相关责任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双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相关方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基金和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六)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准确、有效和完整性,否则由此造成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与乙方无关。

(七)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本方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由于其提供外包服务工作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定,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二)若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由于双方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合理且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由于电讯、电力或行业主管部门等任何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基金数据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如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提供据以进行基金资产估值的相关数据材料,或者数据材料存在瑕疵,或者未能按时支付外包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止相关服务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违反(包括提前终止本协议)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否则违约方应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应按提前终止年度应付外包服务费的5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足其差额部分。

十四、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履行之目的,仅指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并且不含其冲突法规范)管辖与解释。

(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在争议各方之间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争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五、本协议的生效与修改

(一)本协议生效的条件: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的修改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十六、本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二)非因甲乙双方主动放弃或其他过错导致管理人无法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基金无法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

(三)一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

(四)一方不再具备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资格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服务期限本协议

服务有效期一年。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到期之前三十日内就是否续约事宜进行协商。如双方均无书面异议送达对方,本协议可以年为单位自动顺延服务有效期,服务内容及支付方式不变,可不再另行签署续期协议。

十八、外包服务费支付方式

甲方同意按照产品规模计提外包服务费用并支付给乙方,具体费率及承担方式参见作为本协议附件的具体的产品要素表及/或双方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如按产品合同中的计提方式及费率计算的年费用不足二万元的,则按每年最低二万元收取。

乙方外包服务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账号:______银行______支行营业室开户银行:______

十九、转让与放弃

(一)本协议对于甲乙双方当事人及其承继人均有约束力,并保证甲乙双方当事人及其承继人的利益。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内,如未能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构成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放弃该等权利,也不应在任何方面影响该方以后行使该等权利。

二十、其他事项

如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对外包服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甲乙双方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相应修改本协议的内容和格式。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其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私募基金外包协议书篇3

一、甲方和乙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二、代理销售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的事项签订本协议。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委托乙方办理

基金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2)负责组织基金的销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的销售和交易规则及其它规则、制度。

(3)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的代理销售有关事宜,并以合理的方式和时间对乙方的代理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因乙方的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甲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有权同时委托乙方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销售或自行销售同一个基金产品。

(5)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有权拒绝受理某一笔或某一段时间内的参与、退出或其他业务申请,但必须及时向乙方及基金投资者说明理由。

(6)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并保证其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基金产品代理销售工作。

(3)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司简况、投资策略、基金的特点等。

(4)按照本协议或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付给乙方代理销售费用。

(5)对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资者信息、交易数据、乙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乙方指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甲方有义务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根据基金合同/合伙协

议中的约定通过乙方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7)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8)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2)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和甲方提供的业务规则、资料等,制定业务流程,独立确定乙方的销售策略、销售网点安排,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

(3)对因甲方责任而给资产委托人及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4)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足额取得代理销售费用。

(5)在与甲方合作销售基金产品的同时,有权选择代理销售甲方以外的其他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基金产品。

(6)对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甲方的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乙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7)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代理销售人的职责。

(2)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基金代理销售交易业务的正常、高效进行,并负责经由乙方认购、参与、退出基金的基金投资者的客户服务工作。接受甲方对乙方的代理销售业务情况进行的合理监督。

(3)乙方应该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

(4)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按时、足额办理基金代理销售的资金交收。

(5)对甲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资者信息、交易数据,甲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或相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除外。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约定,妥善保管在代理销售甲方基金产品过程中的相关业务资料。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基金投资者身份识别等反洗钱义务。

(8)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向通过乙方认购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提供持续服务。

(9)在签订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前,并对基金投资者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进行充分了解。

(10)对因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乙方的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甲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11)乙方同意担任甲方基金的销售机构,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代理关系。乙方独立销售基金产品,独立承担销售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基金投资者、委托财产或甲方损失时,乙方应独立地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因其不再作为本基金销售机构而免除。甲方不对乙方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一)市场推广和销售

1、乙方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示,严格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

2、乙方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销售人员开展基金的销售工作,并做好销售人员培训工作,必要时甲方可协助乙方开展培训工作。

3、在初始销售基金前,甲乙双方应保证有充足的时间供基金投资者审阅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的内容,乙方应指派专人向基金投资者做出详细的基金说明;甲方应在能力范围内积极配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均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甲方、乙方的网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体宣传、销售基金。甲乙双方可协商制定在双方的网站宣传基金的投资方案,但须遵守相关规定。

5、根据市场营销需要,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制定基金宣传的宣传资料(印刷品、光盘等),该类资料的内容须事先经由双方认可确认,并仅供甲乙双方独立或共同进行的客户推介时向客户提供。双方应保证宣传资料与备案资料的一致性。

6、甲乙双方在基金销售中使用的宣传推介材料必须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其他代理销售机构;

(4)在宣传时,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基金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1、甲方负责印制统一编号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乙方负责基金合同/合伙

协议的发放、签署及回收。乙方应在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生效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等资料提供给甲方并留存一份备查。

2、资金交收

(2)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指定一个基金产品销售资金的结算账户,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代理销售费用等,甲乙双方发生的资金往来皆通过此账户办理。如乙方变更账户信息,应及时向甲方出具正式盖章函件说明更新后的账户信息。

3、客户服务

(1)甲乙方应建立完善的、专职的客户服务部门,明确并执行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流程,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化管理。

(2)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及本协议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根据甲方及时提供的准确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服务,使基金投资者能够及时、充分、准确地获取相关的信息

(三)业务资料的保管

1、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料是指甲乙双方在为基金投资者办理本协议规定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书面和电子形式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者的各类业务申请表单和相关证明资料、交易记录与确认数据、各类涉及基金及基金投资者的协议、合同等。

2、基金投资者书面填写的各类业务申请表等书面资料,由乙方依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资料保管规定妥善保管,并在甲方有合理需求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给甲方。

3、甲乙双方在代理销售业务中产生的各类交易记录、基金投资者信息资料等电子资料,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及双方自身的业务资料保管规定,以电子数

据形式保存,并做好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

4、所有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存,保存期不少于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限。

五、代理销售费用

(一)代理销售费用应以乙方销售的基金份额对应的本金金额为基数,年销售费用费率(以下简称年销售费率)按以下方式计算:

1、投资期限为1个月的年销售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2、投资期限为3个月的年销售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3、投资期限为6个月的年销售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4、投资期限为9个月的销售费用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5、投资期限为12个月的销售费用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6、投资期限为18个月的年销售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注:年化发行成本为15.5%;

预期年化净收益参照各基金募集说明书计算。

(二)甲方应在该基金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销售服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以确认乙方销售该基金的情况,乙方应在收到次日予以确认。双方确认后,甲方应在基金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销售费用。

乙方基金销售费用结算账户:

账户户名: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六、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双方就本协议内容和与本协议相关事宜提供的信息及做出的意思表示均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和无保留。

(一)双方拥有完全的权利和被授权订立并履行本协议。

(二)双方对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三)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另一方权益和商誉的行为。

七、代理销售协议的修改、解除和终止

(一)代理销售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市场发展需要和监管部门要求,需变更本协议及附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

(二)代理销售协议的解除

1、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有权机构撤销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格;

(2)乙方违反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严重损害了基金、基金投资者或甲方的利益,经甲方提示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能改正;

2、若甲方违反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严重损害了私募基金、基金投资者或乙方的利益,经乙方提示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能改正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三)解除本协议的程序和要求

1、甲乙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的约定解除本协议时,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解除原因。

2、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应以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为原则与另一方积极磋商协议解除的善后处理事宜。任何一方应在其义务范围内,诚信配合另一方做出的合理处理方案的执行。

3、在解除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应本着为基金及基金投资者负责的原则,相互配合,作好交接工作。但双方已经就具体的基金签署补充协议的,仍须就补充协议履行至相应的基金清算后。

(四)代理销售协议的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1)乙方不再具备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格;

(2)甲方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管理的基金;

(3)乙方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由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接管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

(4)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5)其他导致本协议终止之事项。

2、协议终止的后果

(2)协议终止后,双方应本着为基金及基金投资者负责的原则,相互配合,作好交接工作。

(3)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协议或补充协议已经产生的债权、债务。

八、保密条款

(一)保密信息指与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有关的,由提供方向对方以书面、电子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或载体提供或披露的由提供方开发及(或)持有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以及其他。

双方应谨慎尽责,保守机密,并应尽其所能防止任何第三人以不法手段盗取或获取保密信息,或以任何方式复制保密信息。

(三)本保密条款独立于本协议,本协议的中止、终止或失效将不会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效力,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若逾期支付销售费用,则每逾期一日,按延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交资料引起的逾期支付,则

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属双方共同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如一方承担了按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应由另一方承担的责任,该方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四)在涉及第三方的争议中,甲乙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必要的证据或协助必要的取证工作。

十、争议解决

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条、通知

(一)各方同意,各方的联络及通讯方法以各方的下列相关信息为准:

(二)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5日;

3、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1个工作日;

4、特快专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4日。

任何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十二、附则

(一)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年。本协议一式贰份,协议双方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对于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署代理销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协议项下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三)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