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答辩状(精选15篇)

发布时间:

民事再审答辩状(精选15篇)

民事再审答辩状 篇1

答辩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xx省xx市xx大道4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合作联社理事长

现就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与xx省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做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申请人农行江南支行认为高院的再审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的意见是错误的。高院再审判决认为本案纠纷性质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而不是同业拆借纠纷。我们表示赞同。具体理由有:

法律关系的性质由其内容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决定,而不是由其构成要素之主体和客体等要件决定。

在本案中,当事人表面上先后签定了两份合同和对应的两份承诺书,但实质上只有一份合同和对应的一份承诺书。当事人于x年12月17日和x年6月17日签定的两份合同除了有时间先后关系外,在合同主体、金额、利息及罚息、汇款方式等方面完全一致;同时,第一份合同的截止日与第二份合同的开始日也吻合。这充分说明当事人只有签定一份借款合同的意图。也就是说此案中“形式上有两份合同,实质上只有一份合同”。这也可以佐证为什么当事人之一信用合作联社先后以600万和400万的金额来贷款给康乐公司。因为当事人只有一份合同,只约定了一个1000万的合同金额。而同时,承诺书对应于相应的合同,因为没有对应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就没有相应的承诺对象。也就是说,承诺书与相应的合同并存为一个意思表示的整体。这样,前一份合同和对应的承诺书与后一份合同及承诺书分别构成两个整体。既然两份合同实为一份合同,具有延续性,那么两份承诺书也具有延续性,实为一份承诺书。(这里的“一份”的表达均是以其内容而言)

而两份承诺书均是在合同签定之后(虽然是同一天)订立的,承诺书与合同有产生上的牵连关系,但在产生之后,其内容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的意思是指承诺书产生于合同之上,是对前述合同意思表示的一种确认和修正。其分别确认的是合同主体、金额、利息、汇款方式等内容,其修正或者说突现的是合同性质,甚至说订立合同的目的。依据合同法原理,当事人订立合同前后意思表示不一致时,应以其后的意思表示为准。在本案中,显然应该以承诺书的内容来确定合同内容,进而确定合同性质。

首先,从目的上看,前后两份承诺书中均提到当事人借款的目的是贷款给康乐公司。而且第二份承诺书中明确约定信用合作联社是受农行江南支行的委托贷款给康乐公司。如果当事人仅是同业拆借的话,出借人出借的目的应当是解决信用合作社的金融票据的弥补及资金临时性的周转困难。因此,当事人合同目的不符合同业拆借,而是委托贷款。其次,从主体上看,如果当事人仅仅是同业拆借,就没有必要在《承诺书》中涉及借款人康乐公司。最后,从内容上看,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但是“委托”的意思表示渗透在合同条款之中。也就是说,承诺书中有明确的委托款项。这有第二份承诺书之“委托”字样印证。而且,权利义务关系上,信用合作联社显然是不承担还贷不成的责任风险的,而由农行江南支行承担。这符合委托贷款的本质特性。

因此,高院将本案定性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是正确的。

二、申请人农行江南支行认为高院认定承诺书具有独立性是错误的,我们不予赞同。具体理由有:

其一,“承诺书的出具”与“承诺书的内容”两个概念不同。诚然,承诺书是在当事人合同的基础上出具的,也就是说承诺书的产生与合同的存在具有因果关系,但是,承诺书一旦产生即具有相对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是从其内容来说的。合同的产生与合同的内容不可混同,不能以合同产生上的牵连性来否定合同内容上的独立性。

其二,从承诺书的意思表示来看,它有合同主体、合同金额、合同标的、合同期限、履行方式及责任承担等内容,这完全符合一个独立合同所具有的一般特性。因此,承诺书本身即构成一个独立的合同。

其三,承诺书约定康乐公司还款以后,信用合作联社即将款项返还给农行江南支行,这正是委托贷款关系中,信用合作联社协助农行江南支行还款的表现,而不是同业拆借的义务履行。因此,承诺书不是金融融资拆借合同的补充协议,而具有独立性。

其四,正是承诺书内容的独立性决定了其效力的独立性。在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时,应以承诺书为准。

三,本案处理结果适用法律没有错误。

根据上文分析,本案应定性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而申请人江南支行认为本案中没有委托贷款关系中所谓的“借款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主体不适格;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受托人”没有依据“委托人”之农行江南支行确定贷款对象、利率和用途等,也没有收取“手续费”;信用合作联社和康乐公司之间存在贷款关系,由江汉桥梁公司提供担保,这不符合委托贷款的特征;此外,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农行江南支行的本息数额多于康乐公司偿还给信用合作联社的数额,也不符合委托贷款的特征。正因为如此,本案应为同业拆借纠纷。而由于本案的同业拆借违反了x年修正的《商业银行法》和x年3月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中的强制性规定而为无效。因此,高院应以《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判决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农行江南支行的本金925万元,而不应仅以《承诺书》来驳回农行江南支行的诉讼请求。

对此,我们认为,其一,本案存在委托贷款关系中的“借款人”之第三人,这在当事人签定的承诺书中有明确约定为康乐公司;其二,本案中委托人之农行江南支行与受托人之信用合作联社不存在“不适格”。《合同法》第50条明确规定,除相对人恶意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签定的合同为有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也证明,法人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以外从事的活动并不完全无效。如果公司从事的活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多为有效。从《合同法》关于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看,民事主体的行为也只有在违反公共利益时方为无效。对“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在本质上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因此才无效。而从本案来看,当事人从事的贷款活动并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相反对社会公益甚为有利。因而不能因为农行江南支行及信用合作联社违反有关委托贷款的主体规定就认定其委托贷款行为无效或不成立。同时,这也符合市场经济关于“尽量使合同有效,而不是无效”的现代理念。其三,受托人信用合作联社是依据农行江南支行在承诺书中确定的借款人康乐公司而向其贷款的;当事人约定利率是千分之十四;贷款用于解决康乐公司的资金周转;信用合作联社在两种利率之差之间获得利润即相当于其获得的“手续费”;其四,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的贷款数额必须与借款人偿还的数额相等,这是从最终意义上说的,并不排除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对债务偿还时间作出不同安排。因此,信用合作联社偿还给农行江南支行的数额比康乐公司偿还的数额要多,这并不奇怪。贷款偿还责任由康乐公司向农行江南支行承担,这才是最根本的。

基于以上分析看,本案为委托贷款关系纠纷没有疑问。高院再审判决处理结果依据当事人签定的承诺书来认定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高院对农行江南支行与xx省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判决是正确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维持高院的再审判决。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答辩人:xx省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

x年4月17日

民事再审答辩状 篇2

答辩人:王某,男,19xx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巴林右旗大板镇,系巴林右旗某局职工。

答辩人因再审申请人常某等121名牧民诉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某嘎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赤峰中院(20xx)赤民一终字第344号判决,提出再审,答辩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现根据申请人再审请求、该案已有证据及相关事实,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某嘎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所谓无效的主张没有证据与法律的支持。

从承包程序上讲,答辩人的承包行为经过当时村民超过三分之二(共计180多户,已签字124户)同意,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民主议事规则,且得到苏木政府鉴证(法律意义上的批准),完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土地承包法》48条,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该承包行为不存在法律要件上的瑕疵,申请人所谓主体不适格的说法,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无视法律的具体规定的说法。

申请人对承包荒沙荒滩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现在又想以证据虚假为由推翻,但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答辩人承包土地当时因为由村民对治理荒滩作了概括的意思表示(124户同意治理荒沙荒滩的签名),且有苏木政府对承包荒滩的招商广告,并且承包事宜的办理都在同一时段,因此没有做到每份合同都要求村民签字,这也符合常理,且有政府签章进行鉴证的保障,答辩人认为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直接把全体村民的生产资料拱手送给外地人”的事实。村民同意答辩人等人治理的行为,就等于是放弃自行治理的意思表示,因此也就不能谈侵害其优先治理的承包权问题。

在承包程序上找不到更有利的支持的情况下,申请人又提出答辩人的承包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一提法,事实上又与他们前面的所谓承包行为不符合法律强制规定的村民议事规则相矛盾,又等于承认该承包合同是合法的(至少是符合法定形式的),但这一理由又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既然承包形式合法的,其目的是响应了政府治理荒沙荒滩、改良水土、改善环境的招商引资号召,有什么非法目的?村民平均所得1.5元(如申请人所计算)就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答辩人在村里一分不投入的情况下造林成型与村里2:8分配,所有投资风险由答辩人承担。申请人现在的说法毫不顾及历史事实,没有客观评估答辩人治理土地给村里带来的整体利益。申请人所述于法于理都相悖,经不起推敲,完全是不顾及历史事实、违背大多数民意及法律规定的自说自话、自相矛盾的主张,因此不应被法律支持。

二、答辩人的承包合同合法,并对土地进行了大量的投入,林权证也对这一承包行为进行了确认,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答辩人拥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合法权益应受法律坚定的维护。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5条规定,即使违背民主议事程序越权发包,“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年,或者虽未超过1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这一规定,即便在违背民主议事规则的情况下,承包人已经对土地进行大量投入的情况下,也是不轻易使一个承包合同归于无效的,因为这违背承包法及相关国家政策中有关稳定承包关系的基本原则的,更何况答辩人的承包行为没有证据显示违背了这一民主议事规则。在申请人诉讼后,答辩人等四名承包人对承包林木申请了鉴定,答辩人承包地块成活率已达到91%,林地已经成型,对水土、环境的改善作用基本显现,目前多数林木已经成材。申请人合法取得的林权证也证明,政府对答辩人承包土地享有合法经营权进行了确认,应受法律坚定地保护。申请人“百折不挠”地缠诉,其意就是要侵占答辩人治理成型的成果,坐享其成!如果这一无理要求被法院支持,政府的诚信、村民整体的对外形象(我至今不认为申请人的意志就代表整体村民的意志)都将受到毁灭性的破坏,社会中损人利已的不良风气就会肆意横行,其负面的示范作用将影响深远!申请人曲解法律,以无效作为前提,说明赤峰中级法院对这一法条的引用属“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上这一规定体现最高院对于认定无效合同的审慎态度和稳妥精神,是对承包人权益的保护态度。离开了这一原则就是保护对他人物权的任意侵害行为,就是公然保护对他人财产的随意掠夺!

三、申请人提出对村民签名名单质疑,在之前的几次审理中并没有提出鉴定请求,按证据规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申请人对村民的签名所提出的质疑,只是以证人出庭作证的形式进行了抗辩,其一两个人的主张不足以支持申请的主张,因为村民的意思表示以多数人为准,极个别人代表不了多数村民的意思表示,且申请人没有对证据真实性提出鉴定,证人之间的证言互相矛盾,相互抵消其证明力,申请人无法自圆其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所谓赤峰中级法院(20xx)344号民事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等说法因不符合法律的常识,不足在法院判决中给予论证,答辩人在此稍事一谈,以息其呱噪。

其关于被告主体不适格问题。申请人并没有就被告为什么不适格作出说明,是不适格发包还是不适格作被告?作为申请人自己都没有搞明白,法院怎么给你作出回答?申请人提出答辩人伪造证据,但其提供给法庭的抗辩理由不足以推翻答辩人这一证据的真实性;申请人提出答辩人实际多占用了集体的土地,真如其所述,申请人应以侵权之诉诉答辩人,要求归还,而不应在本案中解决,让法院在确认无效之诉中确认剩余土地归属问题(答辩人承包的地块四置清楚,没有争议),显然超出请求范围,法院没有回答也是正确的,申请人要求做出回答才是“非分”的!申请人要求答辩人应按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文件精神无条件退回承包地的主张也是无理的。既然是政府文件,不应是本案无效之诉审理范围,法院不予作答也是应该的!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持,赤峰中院(20xx)赤民一终字344号判决对证据的采信合理合法,认定事实的证据切实充分、答辩人的承包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恳请高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xx年七月七日

民事再审答辩状 篇3

答辩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朱某某,女,汉族,19xx年8月18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街某某巷,联系电话(略)。

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现针对再审申请人申请事项与申请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一、再审申请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没有法律依据。

再审申请人与答辩人共有婚生子女4人,其中长女李某芳(12岁)、次女李某祯(10岁)自愿选择随答辩人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将其判归答辩人抚养,根据公平原则将另两名婚生子女即三女李某英(9岁)、长子李某送(5岁)判归再审申请人抚养,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所谓养子李某雄(20xx年出生),因其收养发生在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生效后,未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该收养关系答辩人不予认可,因此答辩人依法不承担抚养义务。

虽然再审申请人抚养义务较重,但是答辩人一方面放弃了面积较大的房屋,另一方面放弃了某某县某某电器店经营权和约10万元财产及2.5万元债权(应收账款),还以分担债务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万元费用,已经充分照顾到再审申请人利益。该判决本就是在答辩人做出巨大让步的调解基础上作出,再审申请人不仅趁机攫取大量利益,而且频频通过二审、再审程序对答辩人进行“合法伤害”,情理何在?况且,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公开表示与答辩人共同经营的电器店生意红火、购置地皮和建筑房屋多套,还共同经营了鞋厂,显然所谓“抚养压力大”只是锱铢必较的一种伎俩。

二、再审申请人认为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小区7、8号四间房和8号二间半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该争议房产一直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且在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再审申请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房产产权登记存在错误,因此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三、再审申请人认为某某电器店系家庭共同财产,且存在大量债务,没有提供合法证据证明。

再审申请人宣称某某电器店1993年起由其父母开办,却在一审期间未出示任何相关证据,后来出示的证据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新证据”,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接受答辩人“不予质证”从而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认为达明电器店存在大量债务,却不能在一审期间出示相关证据,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又不属于“新证据”,因此不能证明该债务的存在。至于答辩人自愿以分担债务的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万元费用,原是答辩人在调解期间的重大让步,却被一审法院误写入民事判决书,答辩人姑且作为照顾再审申请人抚养年幼婚生子女的补偿,却被再审申请人得寸进尺,请问这6万元共同债务的合法证据何在?

此外,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建议答辩人不离婚时一再表示生意红火,此时却说大量负债,既然生意红火,债从何来?再审申请人企图通过伪造债务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昭然若揭!

四、再审申请人要求分割某某镇某某村上岭两栋屋地使用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一审期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争议屋地的存在,另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二审期间也没有补充新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再审申请期间,答辩人提交了《土地承包协议书》,该协议已经明确该屋地使用权20xx年已经有偿转让给他人,且该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即不属于“新证据”,再审答辩人既没有自行收集也没有申请法院收集,因此该协议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五、再审申请人认为“财产分配不公平”不属于再审内容。

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共有两套房屋,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将面积较大的164.9平方米四间三层半房屋判给抚养义务较重的再审申请人,将面积较小的77.7平方米两间六层半房屋判归抚养义务较轻的答辩人。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大的价钱低,面积小的价钱高,一方面再审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面该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再审申请人未在二审期间作为上诉请求提出,现在却对该判决提出再审请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该屋地处于同一小区(某某镇某某小区),何来面积小的反而价格高?如果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小的实惠,答辩人不反对与再审申请人互换。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持,一审法院已经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作出合法判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无不当,请求再审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请求。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Oxx年十月九日

民事再审答辩状 篇4

亲爱的妈妈,

您好!

十一个春夏秋冬,四千多个日日夜夜,我忘不了,您一个字一个字地教我修改作文;忘不了您手把手地教我打乒乓;忘不了早上起床后放在桌子上的那杯热腾腾的牛奶;忘不了天热时您为我换上的那床凉丝丝的竹席;忘不了天冷时您为我添上的厚实温暖的棉衣,忘不了几年如一日在教室门口耐心等待的身影……

我乖巧的讨您欢心,耐心听您的叮咛和唠叨,我总是忙忙碌碌,一天天重复着一遍又一遍乏味枯燥的家务,做饭,洗衣,种地;种地,洗衣,做饭您为我付出的又何止是这些呢!但是,我却又能给您什么呢?看见您拖着疲惫的身躯下班回家,我悄悄地走到您身边,帮您揉揉肩,捶捶背,倒一杯茶,拿一双替换的鞋子……您就会高兴得像个小孩子似的。妈妈,您为我付出了这么多,我却连一个“谢”字也没对你说,我感到深深的内疚……

岁月匆匆,一些事物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而您给我的爱,是永远不会消失的!您的爱,就像天上的太阳,时时刻刻温暖我心;您的爱,就像大海,无边无际深不可测;您的爱,就像千万年的雪山,晶莹透明。有人说:母爱如诗,母爱如歌,母爱如画。我要说:一首小诗怎能写完母爱,一支乐曲怎能唱尽母爱,一幅图画,又怎能画出母爱?千言万语只能汇成一句话:妈妈,我爱你!

您的爱,就像大海,无边无际深不可测;您的爱,就像千万年的雪山,晶莹透明。有人说:母爱如诗,母爱如歌,母爱如画。

祝:

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您的孩子

5月24日

民事再审答辩状 篇5

答辩人(被申请人):广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被答辩人(申请人):某某

答辩人因与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案号:),依据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履行了支付定金的义务。

申请人申请称:x9年7月14日,申请人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支付了五万元定金。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银行转账单,x9年7月14日给被申请人付款的是“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根本就不是签订合同的甲方秦柱玉即本仲裁的申请人秦柱玉。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合同》,合同的甲方(购车单位)为秦柱玉,身份证号x2;乙方为被申请人。故按约申请人即秦柱玉应支付本合同的定(订)金。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也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才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如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自愿代为申请人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应履行告知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未能证明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的支付行为即代表其履行定金义务;其次,如申请人能证明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的支付行为实为申请人支付定金的行为,应当告知被申请人并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而申请人及第三人至今未告知被申请人有以上事实。

直到我司于x0年7月15日收到仲裁委送达的仲裁资料及申请人的证据,仍然没有看到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替申请人支付定金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是否履行支付定金的举证责任,显然应由申请人举证。现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其本人履行了支付定金的义务。其仲裁请求应予驳回。

二、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向我司支付的5万元不能认定为定金,该5万元的法律性质待定,故本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进行处理。

如上所述,我司至今没有收到过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证明,证实其支付的5万元是替申请人秦柱玉缴纳的定金,在银行转账单上也无任何秦柱玉的信息。若该款是申请人秦柱玉缴纳的定金,申请人应在第三人付款后持第三人的书面证明来我司开具定金收据,以确认该款的性质。双方在购车合同上对5万元款项也约定不明,一处是写“定金”,一处是写“订金”(见合同第8~9行),因此,在仅有壹份第三人银行进账单,而无其他任何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第三人所支付的5万元不能认定为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由于申请人秦柱玉主张的5万元系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所支付,该款的法律性质待定,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具有利害关系,故我司要求追加广州市太平润财货运站为本案第三人。

三、被申请人具有履约能力,合同未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申请人未能按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合同》第二条约定:“顾客在缴纳定金后,交车之前需付清余款,否则本合同作废,本公司可自行处置本合同商品,定金不予退还”。根据以上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履行交付货物的前提是申请人支付全部货款即305800元,而申请人并没有履行交付全部货款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可以拒绝向申请人履行交货的义务。

四、申请人主张律师费1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此致

广州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民事再审答辩状 篇6

第一条 若公司拥有的处于秘密状态的某件信息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或者该信息的泄露会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竞争优势或给竞争对手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则该信息属于公司秘密。

第二条 公司秘密根据保密水平由高至低分为绝密、机密、保密三种级别。

第三条 绝密信息是指处于不为公众所知、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或者其泄露将损害公司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公司秘密:

(一) 公司的技术成果及相关资料

(二) 公司产品或业务开发设计资料、技术资料和生产情况

(三) 公司的客户名单

(四) 处于谈判或准备期间、尚未有定论的兼并、收购、合资、合作、融资、诉讼项目的信息

(五) 公司关于新产品、新服务、新经营模式的计划

(六) 公司有关销售业务资料,货源情报,供应商咨信调研资料

第四条 机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其泄露能给竞争对手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司秘密:

(一) 公司股东、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纪要,保密期限内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 未公布的关于公司中层以上职员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决定的信息或者有可能使公司做出上述决定的信息

(三) 财务预算决算报告、营销报表和各种综合统计报表

(四) 公司关于客户、市场、竞争对手的研究计划、成果

(五) 公司与客户、供应商等的合同、协议

第五条 保密资料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其泄露将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薪酬制度。

(二) 具体员工的工资薪酬信息

(三) 公司的安全防范状况及存在问题。

(四) 公司员工违法违纪的检举、投诉,调查材料,发生案件,事故的调查登记资料。

第六条 文件、资料的保密

(一) 一切秘密公文、图纸、资料应准确标明密级,在拟稿、打字、印刷、复制、收发、承办、借阅、清退、归档、移交、销毁等过程中,均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

(二) 绝密级的技术、经营资料,只限于主管部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的直接需要的科室和人员使用,机密级的文件资料,限于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的需要科室的人员。使用科室和人员必须做好使用过程的保密工作,而且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三) 机密以上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印。

第七条 电话、计算机的保密

(一) 通话内容不得涉及秘密;

(二) 存有涉密内容的计算机网络、外存储设备、磁盘等应按秘密文件资料管理,并采取相应加密措施。

(三) 计算机网络使用按有关计算机网络使用规则管理。

第八条 内部的保密

(一) 召开内部的涉密会议,要严格控制参会人,会议内容要记录,并标明密级,并由参会人在会议记要上签字

(二) 不得向无权接触某项秘密的员工透露该项秘密

第九条 对外宣传的保密

(一) 公司宣传不得涉及公司秘密,如确需透露某项秘密的,应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文稿。

(二) 对外宣传部门的员如对某一具体事项不能确定是否需要保密,应请示上一级主管确认。

(三) 非对外宣传部门的员工不得与媒体讨论有关公司的问题。

第十条 对外交往中的保密

(一) 所有密件未经上级主管批准不得携带离开公司办公场所;未经上级批准也不得与非公司员工谈论相关内容。

(二) 外单位人员来公司参观,学习,应在行政总部规定接触范围内,并指定专人陪同,不准外单位人员随意进人涉密区域;

第十一条 一旦发现失密、泄密问题,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对新进员工必须事先进行保密培训。未经保密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三条 员工必须遵守下列保密行为规范:

(一) 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 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 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 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 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 不在私人通讯、谈话中涉及秘密;

(七)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违背公司保密制度的责任

(一) 违背本守则或其他保密制度,致使公司绝密泄露的,或故意致使机密泄露的,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权的法律责任

(二) 违背本守则或其他保密制度,过失致使公司机密泄露,或者故意致使公司保密信息泄露的,公司给予降级、降薪处理,造成实际损失超过10000元的,与之解除合同,并追究其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权的法律责任。本款规定中所指的实际损失,包括给公司造成的销售、商誉等损失以及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三) 违背本守则或其他保密制度三次或以上,无论是否造成泄密或实际损失,公司均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四) 阻止、举报违反公司保密制度行为的员工受到打击报复,或者故意透露经调查属实的,给予打击报复者降职、降薪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对受打击报复者造成身体伤害的,解除劳动合同。

(五) 违背本守则或其他保密制度,过失致使保密信息泄露的,给予降薪处理

(六) 其他违背本守则或其他保密制度的行为,公司给予警告,并可同时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七) 公司按照本守则第十五条给予阻止、举报违反保密制度行为的员工的现金奖励,应由该受举报、阻止的违反保密制度行为的实施人赔偿公司,公司可以直接从实施人的工资中扣减,工资不足以抵扣的,公司有权向实施人索赔。

第十五条 对保密工作做出贡献,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 发现他人丢失公司绝密文件、泄漏或出卖公司绝密的行为,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阻止并及时举报,经公司调查属实的,给予加薪一级并一次性现金奖励不低于3000元。

(二) 发现他人丢失公司绝密文件、泄漏或出卖公司机密的行为,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举报,经公司调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不低于3000元。

(三) 发现他人丢失公司绝密文件、泄漏或出卖公司绝密、机密的行为,及时举报,经公司调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不低于20xx元。

(四) 发现他人丢失、泄漏或出卖公司保密信息的行为,及时举报,经公司调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不低于1000元。

(五) 其他对保密工作所作的贡献,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公布日起生效

民事再审答辩状 篇7

亲爱的爸爸妈妈:

你们好!

十三年前,“上帝”把我带到这个世界。让我把天伦之乐带到你们身边!我的使命因该完成的不错。无论风霜雪雨还是繁花满枝,快乐永远荡漾这在个“家”的国度。我们为此而自豪,因爱的存在而荣耀!三个人——就是整个世界!

这世界上最美的风景,便是您的背影。这黑白的朴实,衬托出彩虹般的生活——赤橙黄绿青蓝紫,万般滋味在其中!我认为工作不是辛苦,工作了而没有人认可才是真正的辛苦。也正因为这样,我的学习是快乐的!因为我知道:在我考了满分之后会有一个熟悉的声音对我说:“你是最棒的!”这便是您——myparents!

生活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家财万贯,而是忘记财富的重要。您每天辛辛苦苦的工作,就是想让我过得好一些!算着时间一天天的过,看着您一天天的老。而我却仍然幼稚的跟您要玩具。一股奇怪的感觉油然而生——我羞愧了,我悲哀了,我哭泣了,我懂得了!我要听话!虽然我无法赚钱,但我可以省。我拿出了我的省钱计划,我发誓我一定要这样做!可您只是笑了笑,摸着我的头。淡淡地说了一句:“你好,我就好!”

生活本没有意义,你追求什么,它就是什么。因为爱您,我的生活便开始为让您过得更好而努力!似乎上帝永远都眷顾有爱的人。在努力的道路上,我并未感到艰辛,而更像是一种享受——在报答给予生命的人时的一种快感!爱这样东西,你永远也猜不透,他会在你绝望的时候默默地推你一把。在骄傲时给你一个幸福的“耳光”。一个一百斤重的大石头,我可能一辈子也抱不起来,但是我却可以抱着您再转一圈。这就是爱,是浓与血的真挚,是狂与美的结合,是十三年来一个永远不变的事实!

谢谢您,让我在困难的地方倒下,在有爱的地方醒来。这般美妙是任何家庭、任何孩子所追求的!我很庆幸因为我拥有!您交给我一种生活的状态:不为无聊而勇敢,不为白痴而冒险,不为曾经而愤慨!

有一句话可能以在您耳边响起千百遍,似乎早已不新鲜,但也就是这句话,是我对您感情的诠释!“爸爸!妈妈!我爱您!到永远!”

民事再审答辩状 篇8

答辩人田x恒,男,62岁,汉族,xx省xx县人,xx市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设管理局花园路号。

因田x信、田x兰诉田><恒赡养、财产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未经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尽赡养义务”,不符合事实

我与原告田x信、田x兰虽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但由于伯父田无儿,x年农历四月初三,经生父母与伯父田协议,我被过继给田为养子,并立有过继单。从那时起,我即与养父田一起生活。x年我到xx市建筑公司x队干瓦工,才与养父分住两地,但每月给养父寄款,直到x年养父去世为止。养父田虽有女儿,但早已结婚在外地居住。我对养父养老送终的情况,养父的生女可以证明。我被送养的事实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从来没有否定我已被送养,也从来未曾要求我尽赡养义务。现原告提出要我尽赡养生父母的义务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至于说x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为我的工作单位在xx市。刚回xx市时,因单位临时解决不了我的住房问题,才暂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诉状中所称是“由于生活困难”才搬回xx市“与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x年生活并不困难,我养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难,这有证人证明。原告企图用“生活困难”搬回xx市,来否定既成的收养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在诉状中称:x年,被告田x恒出卖了南河街13号个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将所建房屋卖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独吞。要求人民法院将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钱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实是这样的:x年我从工作单位和工友处借钱买下xx街号房屋,从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因为邻居不断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闲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协商,要求我在空闲宅基地上盖房子。同年建房时,除了使用出卖xx街号的房款外,工作单位还给了我部分砖块和石灰。当然,兄弟姊妹也帮了几个工,这我不否认。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拓宽公路,需要拆迁我住的房屋,将我的房屋作价15600。元作为补偿,这完全是我个人的财产,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清清楚楚地写着我的名字。原告在诉状中说这是全家人的共同财产,是毫无道理的。当然,在我盖房时,原告也帮过王,其工钱要求归还,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既然我与伯父田之间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对于生父母也就没有了法律上的赌养义务。但今后我个人仍愿在物质上帮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过晚年。但这只是我个人的心愿,并不是应尽的义务。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拆迁补偿给我的156000元,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他人无权争要鉴于上述事实,我恳请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决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辩状副本2份。

2、生父田x波、生母李证言,证实答辩人被收养的事实。生父母住本市x区xx村号。

3、XX街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答辩人田X恒x年x月xx日

民事再审答辩状 篇9

尊敬的_________先生/女士:

人间最美四月天。在这春暖花开、草长莺飞的季节里,我迎来了我加入太平洋保险的第九个年头。在这九年里,我经历了我人生最华丽的蜕变—— 一次次越挫越勇的坚强,一天天越学越透的知识,一年年越交越多的朋友,这些都是值得我一生珍惜的宝贵财富。饮水思源,我深知,我所取得的每一点进步和成功,都离不开您的关注、信任、支持和参与。您的理解和信任是我进步的强大动力,您的关心和支持是我成长的不竭源泉。

在过去九年的成长历程中,您,我最尊敬的客户,给予了我无穷的力量!在您的大力关心与支持下,也在我的勤奋努力下,凭借优质的服务,良好的信誉,我取得了一项又一项辉煌的荣誉。

从陌生到相识,从相识到相知,一路走来,实属不易。因此我也分外珍惜我们之间的这段缘分。平日里一句关心的问候,一条温馨的短信,一次欢乐的会面,都是我对这份友谊的悉心呵护。而作为一名优秀的保险业务经理,我最欣慰的,就是能在我的客户朋友遭遇不幸时,给予他们最大程度的关心和支持,让他们或者他们的家人继续多彩的人生。在这九年里,我亲身经历了无数次理赔——大到三十余万的大病赔付,小到几百元的门诊报销。每次看见他们或是他们的家人疲惫或悲伤的脸上能够因为我的理赔而带来一丝舒缓,我便觉得我的一切努力都是那么的值得!

在今后的岁月里,我也真诚地希望能够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我也会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学习,以期为您和您的家人提供更高水准的理财规划和力所能及的日常帮助。

最后,再一次感谢您的帮助和支持,恭祝您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事业兴旺!万事如意!

您最真诚的朋友: 经理

20xx年4月6日星期五

民事再审答辩状 篇10

全省驻村干部:

伴随着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号角,你们奔赴脱贫攻坚一线已六月有余。在半年的工作中,你们围绕精准识别、“八八战略”的宣传落实、扶贫项目的争取实施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在短时间内赢得了驻村干部群众的支持和好评。在此,向大家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当前,已进入冲刺当年目标任务的关键时期,要注意防止面对困难不知所措、畏缩不前和盲目乐观、大而化之两种倾向,聚焦年度脱贫目标,按照“五个一批”和“六个精准”的要求,进一步精细组织、精准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当年脱贫任务。

发展致富产业,打牢精准脱贫基础。股份合作制是实现产业扶贫的最佳途径,要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帮助贫困村组建股份合作体,通过土地(林地、山地)经营权入股、帮扶资金折股量化等方式,将项目、资金到户转为资本、权益到户,使贫困户成为拿租金、股金和薪金的“三金”农民。要通过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把贫困群众带动起来,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现贫困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及扶贫龙头企业全覆盖、贫困户增收门路全覆盖、贫困户资金扶持全覆盖“三个全覆盖”,真正让股份合作制经济变成贫困群众持续稳定增收的好路子。

创新扶贫模式,建好村级光伏电站。光伏扶贫收益稳定,持续时间长,可有效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和促进贫困群众增收。以100千瓦光伏电站为例,投入80万元,收益年限为20年,扣除相应税金外,年集体收益为6-10万元,还可发展分布式电站,每户按5千瓦计算,投入4万元,年纯收益不低于3000元,持续获益20年。要摸清贫困村光照资源、土地资源、产业发展、电力供需、农村电网现状等具体情况,主动对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户用)建设规划。要在确定运营模式、装机规模、电网接入、收益分配的基础上,加快推进项目选址、备案、用地、环评等前期工作,帮助落实项目融资,确保每个具备条件的贫困村建成1个100-200千瓦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每个贫困户建成5千瓦的户用光伏电站,帮助贫困村和贫困户建立长久增收渠道。

落实搬迁规划,推进易地扶贫搬迁。要切实抓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做好贫困群众脱贫的“减法”。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采取进村入户、召开会议、发放明白纸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争取支持。要逐村逐户逐人摸清搬迁对象的基本生产生活情况、搬迁意愿、安置方式等,建立项目台账,做到底数清。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坚持日过问、周协调,不折不扣抓好政策落实,确保9月底开工率达到100%,使易地搬迁群众早日“挪出穷窝”,并协助解决好搬迁户就业、教育、医疗、社保等问题,确保搬出一户、稳住一户、脱贫一户。

希望大家在火热的基层实践中经受锻炼,增强自身本领!在淳朴的农民群众中接受教育,锤炼过硬作风!在广阔的农村大地上书写华章,实现人生价值!祝大家中秋节快乐!

民事再审答辩状 篇11

爸爸、妈妈:

你们好!

我们自己都想有一个好成绩来报答你们。

就拿我们班里的韩磊和王高龙他们来说吧。韩磊比王高龙学习好,人是一生下来就学习很好的吗?不是,是王高龙一生下来学习就不好吗?也不是。不是王高龙笨,更不是韩磊聪明,是韩磊在学习中努力了,下功夫了,卖力了,是王高龙在一年级的时候没有打好基础,他不写作业已经成了他生活中的习惯了,他这样是太懒了。所以他比韩磊学习差多了,韩磊在我们班里排第二名,王高龙排名是倒数的,丁萌虽然在我们班排名第一,但是没有积极主动的表现出来,但是韩磊表现出来了,为同学们积极的服务了呀!别看我的学习成绩不是怎么出类拔萃。不管怎么样,但是我有一颗为班级服务做奉献的心啊!

爸爸、妈妈,谢谢你们这么多年来对我的养育之恩,我不会忘记你们的,我会用我的实际行动来报答你们,也谢谢你们这么多年来对我的教育。我的要求是:(1)不要求得第一名,但有得第一名的胆识;(2)有第二名的乐于助人;(3)有第三名的写字认真;(4)有第四名的善良;(5)有第五名的朴实;(6)有第六名的勇敢;……

我的口号是:不求最好只要有他们的胆识、乐于助人、写字态度、善良、勇敢、朴实、……以致取长补短,只要求更好。

民事再审答辩状 篇12

各位家长:

您好!瑞雪飘飞,腊梅绽放。在热闹欢庆的锣鼓声中我们即将迎来新年寒假。通过一学年的努力,您的孩子在德智体各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为了让您的孩子度过一个平安、和谐、有意义的寒假,学校特发出以下建议:

首先是重视孩子的安全教育与监护。春节期间特别应加强燃放烟花爆竹、交通、食品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教育,让学生了解基本的烟花使用、交通规则和卫生防病的知识,积极预防炸伤事件、交通事故、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教育学生不得参与赌博和变相赌博,不搞迷信活动,不看不健康的书刊、录像,不沉溺于网吧,落实“不安全的事绝对不做、不安全的行为绝对不干、不干净的食物不吃、不安全的车不坐、一切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事不犯”的“五不要求”。

其次是做好寒假作业。虽然寒假期间不用上课,在家休息玩耍,调整状态,但是每天需要抽出一定时间做好寒假作业,家长要认真督促孩子把寒假作业做好。亲子共读一本课外书,增长知识。同时,指导孩子参加一些综合实践活动,了解新年民风民俗,积极参加文体艺活动等,丰富精神生活,教育孩子要合理使用时间,不能沉迷网络、电视。

第三是要积极响应我市“五水共治”号召,落实“创建美丽东阳、创设美好生活”的精神,营造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第四是放假及上学时间:小学生在学校举行休业式后于X月X日开始放寒假。X月X日(农历正月十六)学生报到注册,X月X日正式上课。

新年大吉,万事如意!

民事再审答辩状 篇13

敬爱的老师:

您好!

也许您已经不记得我了,可我还深深的记得您。您是我们的代课老师,因为我们的班主任怀孕请假了,所以请了代课老师,也就是您。

那是我四年级的事了,记得那一天。朱老师走进门来,说:“我怀孕你们都知道,我也请假了。你们的代课老师也来了,请用掌声欢迎他的到来。”老师话音刚落,代课的应老师就走进来。他首先向我们自我介绍,我们也向他自我介绍了。下课后,同学们都在议论纷纷。好多人都说:“这个老师肯定很凶,男的老师都很凶的。”可我却不这样认为,我说道:“谁规定男老师就一定得凶巴巴的啊?你们怎么就能肯定这个老师很凶啊?我看他挺和蔼可亲啊!”我身边的几位女同学也说道:“对,我们也觉得这个老师蛮和蔼的。”叮铃铃、叮铃铃,铃声响了,同学们都坐回了自己的位子上。老师的讲课很独特,每当遇到多音字应老师就会叫我们标上去。一边听着他讲课,一边看着他的眼神。我还觉得他蛮好相处的呢!下课的铃声一响,同学们都围到老师的身边。老师和我们聊得很投机,也询问了我们的学习情况。我们就像好朋友一样聊得很开心。应老师也十分照顾我们,关心我们。

那一天下午最后一节课,我的肚子突然疼了起来。应老师走到我的身边,问我有没有事,要不要打电话给我父母。我说我肚子很疼,然后应老师找到了我妈妈的电话号码打过去。可是打不通。老师说就20分钟了,你是先回去呢?还是在忍一下我送你回去?我说我再忍一下吧!我感觉我忍了好久好久,终于放学的铃声响了。应老师等同学们都走出校门,就把我背起来,送我回家。这让我感到无比温暖。从我记事起,从小到大除了家人还没人背过我呢!到了家门口,应老师走进我家,并告诉我妈妈我肚子疼。让我妈带我去医院看一下,看完后打个电话给他。于是,妈妈带我去医院了。一个学期快要过去了,应老师马上就要回永康了。走之前,他答应我们要回来看我们。我们也怀着希望等他回来,可是都过了快两年了,他还是没回来。也许他事太多忘记了吧!我还从来没这样痛恨过一个人,应老师是第一个。也许是因为我太想念他,想他回来看我们了吧!可是我始终无法原谅,我不能原谅他欺骗我,欺骗我们。我们也是人哪!我们那幼小的心灵受不得半点欺骗啊!

应老师,您是我遇见过的好老师之一。您对我们的关爱和教育我们无法忘怀,我们也会一辈子记住您的。我很希望,您能说到做到,哪怕我们已经离开母校了。我还是希望您能回来看看,也许你还能想起我来。您一定是没空,所以才没来看我们对吧?一定是的。我相信,你一定很想回来看看我们吧!您在的那段日子,我们是那么的开心。相信您也是这样想的吧!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插柳之恩,终身难忘。您的教育之恩,我永远也不会忘记。哪怕那只是一个学期的教育,但我还是会深深牢记的。

祝您:

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民事再审答辩状 篇14

先生:

我们依法接受先生的全权委托,现就你拖欠先生款项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你:

我们收到并审查了先生提交的下列材料:

1、 先生书写的欠先生人民币*万元的欠条一张。

2、 欠条形成的原因的证明。

依据先生的陈述及我们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我们初步认定如下事实:

1、某于x年12月28日亲笔书写的欠某人民币*万元整的欠条一张。

2、截止目前为止,某并没有按照 “欠条”的承诺向某偿还拖欠的人民币*万元整。

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先生与您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您应按照承诺的期限向先生履行所欠债务。

2、先生逾期偿还欠款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先生逾期未向先生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先生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欠款人民币*万元整的义务。

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1、希望您在收到本律师函之后,立即与我们取得联系。并将所欠人民币*万元直接(或通过我们)支付给先生。

2、如先生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我们将依据法律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鉴于先生与先生的关系以及先生不再主张违约责任也同意我们以调解结案,我们认为先生还是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来解决此事。为避免诉累,减少成本,继续保持良好的关系,我们希望先生也本着这样的精神在收到本律师函后,能将所欠款项立即支付。

有任何问题,不吝联系。

谨此

律师事务所 律师

民事再审答辩状 篇15

法定代表人:王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X 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关于原告黄X、X X县农业机械公司和施X X不服本局X工商发(X)第号《复议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辩:

三原告诉状中声称他们在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的行为和经济收入是合法的,X 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他们处理决定是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认为:工商发(X X)第X X号《复议决定书》维持X 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X工商处(X)第号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略)。

综上所述,X 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X工商处(X)第X X号《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人黄和X县农业机械公司在这台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

中进行投机倒把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定性是准确的,处理是正确的。没收施非法所得300元也是正确的。故我们以X工商发()第X号《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同理三原告人的诉讼所请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年月日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