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诚信承诺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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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诚信承诺书(精选3篇)

驾驶员诚信承诺书篇1

我是(始发站)至(终到站)的(车牌号)客车的司机,对营运车辆的安全作如下的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服从客运总站的管理,确保安全,维护客运市场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二、不以任何形式运输“危险品”(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物品)及其它禁运物品。

三、不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以任何理由超员载客经营,杜绝客、货混载。

四、不擅自改装车辆设施,不在车厢内私自加边座、活动座椅、木板及在工具箱和暖风上加座等。

五、随车携带营运车辆相关有效的证照。(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安检证、营运证、机动车行驶证)

六、按期进行车辆的安全检测、日常保养维修和二级维护等,杜绝安检超期和驾驶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从事经营。

七、随车携带符合营运车辆标准的合格、有效的灭火器,不乱丢乱放,将灭火器摆放在车厢内易存取明显处。

八、保持进站车辆的车容车貌的整洁,座号清楚,配有里程票价表和统一规定的线路标示牌,按规定喷印车门标志。

九、坚决执行交通部“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三不进站”是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五不出站”是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遵守客运站的进站规定,按时进站、发车。不在站内卸客、卸货、乱倒垃圾、洗车、鸣笛等,车厢内严禁吸烟。

十、若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的,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接受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予以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此承诺书有效期为一年(自201X年1月1日起至201X年12月31日止)车主单位(公司盖章):牡丹江市客运总站

司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驾驶员诚信承诺书篇2

机动车是指具有动力装置,可以单独在道路上行驶,并完成运载任务的车辆。作为一名车辆机动车(车主)驾驶人,为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预防交通事故发生,我向社会郑重承诺遵守以下行为:

一、不驾驶无牌无证的车辆;

二、不把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三、不驾驶人货混装车辆;

四、不驾驶拼装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持证的车辆;

五、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超速驾驶,不超载驾驶,不违规驾驶,不占道驾驶,不违章载客;

六、不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需临时上道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七、不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八、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驶机动车,并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该车行车证;

九、车辆上道路行驶时,要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十、新(旧)购车辆,及时到车辆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十一、不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十二、按时年审驾驶证、换证或年检车辆;

十三、严格按规定配戴安全帽驾驶或乘坐车辆;

十四、积极参加各种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培训。

承诺人:

20xx年xx月xx日

驾驶员诚信承诺书篇3

为提高相关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以下统称驾驶员)道路交通中的安全意识,保证相关人员在驾驶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更好地防止交通事故给相关个人、家庭及项目带来伤害或损失,运输车辆驾驶员安全注意事项:

一、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积极配合项目开展的一系列相关交通安全教育、检查工作;

三、驾驶员驾驶车辆时精力集中,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驾车接打电话、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载行驶等一系列危害自身及他人的行为,运输车辆在进行倒车、卸料等作业时需在专人指挥下进行,严禁私自处理;

四、严禁客货混装,严禁三轮车、皮卡小货车及大货车等车辆违法载人;

五、运输车辆在施工区域行驶过程中须严格按照相关指路标示、限速标识牌等警示牌要求行驶。项目安保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超速车辆,对车辆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处以1000元(壹仟元整)/每次罚款;

六、运输车辆牌照、证件必须齐全有效并随车携带,方便项目相关人员检查,严禁驾驶员私自将机动车给予无证人员驾驶及未经允许的人员驾驶;

七、驾驶员每日行驶前必须严格检查运输车辆的情况,严禁车辆带病运输;

八、运输车辆在主线上正常行驶中如出现突发状况需第一时间与项目相关车辆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告知其现场情况并采取简易措施,等候项目人员到后处理,不得瞒报及私自处理;

九、各运输车队负责人作为各自车队运输安全的责任人,要加强各自所辖车队驾驶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切实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项目车辆运输相关安全规定,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承诺人: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