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外包管理合同(精选3篇)
小区物业外包管理合同(精选3篇)
小区物业外包管理合同篇1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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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传真: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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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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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南宁市物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龙光?玖誉湖(一期)御湖组团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实施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恪守。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1.灼业名称:龙光?玖誉湖(一期)御湖组团(以下简称本物业)
2.本物业位置:
四至:北至弘良路、南至良兴路西至良庆大道、东至规划路
3.占地面积:42091.05平方米
4.总建筑面积:246427.97平方米
5.车位数量:1684个(其中地上车位50个,地下车位1634个)
6.物业类型:混合式住宅
上述指标,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对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备案数据为准。如相关指标变化,不影响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履行。
第二条乙方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承担。
第三条本物业的交付时间为甲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暂定为:延2年必月。甲方若需变更交付时间,则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第二章物业服务事项
第一条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
第二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包括:共用的室外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用水设施、共用照明、天线、加压水泵房、电梯、楼内消防设施设备、中央监控设备、配电系统、建筑物防雷设施、信报箱。
第三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四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淮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五条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六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的清运按政府有关规定另行统一清运,统一收费)。
第七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但不含车辆及车上财产的保险和保管责任)。
第八条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但不舍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
第九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档案、资料,包括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资料、业主及牧业使用人档案资料等。
第十一条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业主提出委托时,乙方可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二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恢复原状、要求赔偿损失;对无故不交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或者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负责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电梯电费、车位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政府规定的各项代收代付费用。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以上委托管理事项,均指本物业范围内事项。
第三章物业服务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服务期限:
1、本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项目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决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2、本物业交付之前,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自甲方限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本物业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承担。
第四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与乙方保持联络和协调依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事务。
第二条在本物业正式销售前,负责协同乙方制定《龙光?玖誉湖(一期)御湖组团小区临时管理公约》;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龙光畋誉湖(一期)御湖组团小区临时管理公约》应得到购房人的书面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包含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第三条审定乙方拟定的与甲方或业主有重大关联的本物业管理文件。
第四条在不妨碍乙方正常物业管理的情形下,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服务过程。
第五条审定乙方提出的本物业管理年度工作计划、费用收支计划及基金使用计划等。
第六条有权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及专项维修资金等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本物业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在保修责任期内,如发生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经甲方确认属实后,由甲方协助返修;甲方应修但未能及时返修的,可委托乙方维修,由此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交付乙方管理的本物业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甲方在交付乙方管理前与乙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并接受乙方对本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的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甲方应当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本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及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按照本物业原有规划设计及乙方提供的本物业整体标识设计配备方案,对本物业各类设施、设备、房号、楼层号、栋号、消防疏散图、本物业总平面图、宣传栏、公告、公约栏、会所、娱乐等公共场所、地下停车场及首层电梯厅内外的各类标识警示牌、指示牌和告示牌等在审定后进行制作和安装。
第十条在本物业内设置安防监控系统、住户对讲系统等技防设施,应统一设置在一个值班室,以利于本物业的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并在销售房屋时告知业主本物业的各项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有权向社会各界宣布甲、乙双方合作之事实。
第十三条甲方承担本物业开办费及前期介入费。
第十四条依据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符合乙方使用要求并适应本物业档
次的管理用房。上述用房的产权属本物业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内
享有无偿使用权。
第十五条协助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第十七条负责处理因甲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配备项目联络专人,便于与甲方沟通联系。
第二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且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方面制订专项规章制度,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要及时掌握本物业工程进展情况,并向甲方提供物业管理咨询服务。具体计划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本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六条乙方须于本物业交付前60天内组建本物业管理处,配备主要物业管理人员,本物业管理处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所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统一委托乙方经营。
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提供有偿经营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外墙及电梯轿厢、道路和绿地,通道、楼梯、大堂等,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服务收费标准由乙方自行根据市场行情制定和调整。公共区域经营收益30%用于乙方管理成本,70%纳入小区服务资金,用于弥补小区物业服务费用。
第八条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收支计划及管理计划,经甲方审定后由乙方
实施。
第九条有权依法制订本物业管理文件,与甲方或业主有重大关联的文件报
甲方备案并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公告后实施。
第十条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提高本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标准,
如需变动需按程序向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
案并组织实施,其费用按政府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二条在经营管理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的位置,向业主公布有关物业服
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本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登记情
况。
第十四条开展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活动,提供便民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本合同和本物业临时管理公约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负责制定本物业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报甲方审定后向业主公示;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之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发现业主违规装修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同时报告甲方。
第十七条在本物业交付后,对进入本物业提供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有权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服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本物业整体转让或委托给其他个人或单位进行管理,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任何个人或单位。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理;如属甲方责任的,应及时反馈给甲方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在本物业内有损甲方信誉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终止后,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并详细列明清单,签署书面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公共水电及电梯电费分摊另计),具体标准如下:
【住宅】每月每平方米2.50元:
【商业】每月每平方米星陞元。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乙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员工生活用房租金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预装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外墙清洗(合同期限内不少于一次)、小区消杀费用。
6.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7.乙方的办公费用(含电话通讯费、网络使用费、有线电视费等)。
8.社区文化活动费用(文化活动室管理成本和维护费用、节日装饰费等)。
9.乙方固定资产折旧。
10.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1.法定税费。
12.乙方的利润及不可预见费等一切费用。
(三)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收取起始日为自商品房入伙通知书载明的入伙之日起开始计收。若业主提前收楼,则从实际收楼之日计收。若业主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在交付期限内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也自入伙通知书载明的入伙之日起计收;
(四)改变原设计功能的物业,按改变后的实际使用功能类别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五)本物业服务费每月交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每月5日前缴纳当月的物业服务费,逾期未交纳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补交,且业主要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交款额每天千分之一的标准缴交违约金;
(六)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交纳,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七)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甲方为促销楼盘而对业主承诺免收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八)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风险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如遇政府政策调整,则甲、乙双方协商,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九)车场收费标准(业主已购买车位的,收取车位服务费):
业主已购买车位的,收取车位服务费60元/个/月。
车位使用人应从签收车位之日或视为车位交付使用之日起缴交费用,费用按反交纳,当月费用缴交时间为当月5日前。车位使用人不按约定标准和时间交纳上述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车位使用人限期补交并暂停车位使用人使用停车卡,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追缴违约金。
(十)非机动车收费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功人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按以上收费标准全额交纳。
第二条乙方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三条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其它服务项目的收费原则:
(一)属于市场价调节价的按照市场调节价或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取;
(二)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
上述价格乙方均应当明示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四条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维修资金根据政府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收取,属于所交纳的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二、乙方按照《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流程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义务,直接导致乙方无法完成管理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整改仍不能达到目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乙方经济和名誉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义务,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达到相应的管理目标或无法达到物业管理质量标准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整改仍不能达到目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经济和名誉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直接经济补偿。
第三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以及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以外,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终止本合同。如单方终止合同,造成守约方经济和名誉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条甲方房屋建筑和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一条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更改或补充,均须以书面方式签订修改或补充协议,修改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本业主和啊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牧业使用人均应遵循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第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到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国有关法律、
第七条
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僑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本各涧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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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署:
盖章"
一、规划总平图
二、物业构成明细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附件一:规划总平图
附件二:
物业构成明细
类型幢数数量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套
商业
地下停车位个
物业管理用房
社区管理用房
合计
备注:实际面积以测汇报告为准
附件三: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绿地
2、道路
3、化粪池
4、污水井
5、雨水井
6、门禁系统
7、安防监控系统
8、垃圾中转站0个
9、加压水泵16个
10、水箱2个
11、电梯26部
12、发电机1台
13、消防设施
14、公共照明设施
15、避雷设施
16、共用天线
17、机动车库
18、露天(生态)停车场
19、非机动车库
20、停车场管理系统
21、物业管理用房492.62平方米
附件四: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房屋外观定期巡查;
2、根据房屋使用年限,编制年度维修计划。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建立设备房巡查制度和设备管理台帐;
2、停水停电提前通知(市政突发停水停电及设备突然故障除外)
3、电梯困人:15分钟到达现场处理;
4、二次供水水箱清洗及检测:2次/年,栓测结果合格;
5、设备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完善的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服务时间:每天7:30—19:00;
2、楼道清洁:清扫—次/天,拖洗_次/天;公共场所、绿地、道路:清扫次/天;沟渠池井、标识牌、信报箱:清洁—次/周;垃圾清运:1次/天;公共雨、污水管道疏通:一次/年;
3、消杀:蚊虫消杀4次/月(夏),車_次/月(冬);
4、雨雪天气后及时清扫积水积雪。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防治病虫害;
2、乔木修剪:1次,年:草坪修剪:4次,'年;灌木修剪:4次/年。
五、车辆停放管理
1、经营性停车场有合法手续,有交通标识和进出凭据;
2、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对乱停放车辆进行提醒;
3、经营性停车场有巡视,发现问题按照车主留下的联系方式尽快与车主取得联系。
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安全管理部门建立21小时值班制度;
2、对火灾等突发事件有相应预案;
3、定期开展消防和居家安全宣传,消防演习:2次/年。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业主在办理装饰装修时,告知其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2、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
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建立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2、档案资料有专人管理,借阅有记录。
九、其他服务
1、报修服务时间:24小时,急修:15分钟到冊或按约定时间到认:
2、向业主公布紧急联系电话、日常服务电话和公司投诉电话。;
3、社区文化活动:每季度开展一次。
?临时管理公约
目的:
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合理使用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管理有序、整洁美观、服务规范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临时管理公约。
本临时管理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是开发建设单位在预售商品房之前,为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而制订,并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物业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让。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建筑区划物业.名称:龙光-玖誉湖(一期)御湖组团;
建筑区划物业座落:南宁市良庆区良庆大道9号:
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混合式住宅。
第二条物业管理模式
本物业区域内,在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三条物业共有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公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杓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室外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堞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第1页,共15页
二、由建筑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共有部分的管理及经营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理由不履行义务;
三、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设立前,统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提供有偿经营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外墙及电梯轿厢、道路和绿地,通道、楼梯、大堂等,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根据市场行情制定和调整。公共区域经营收益30%用于乙方管理成本,70%纳入小区服务资金,用于弥补小区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部分
在本建筑区划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开发建设单位享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地下停车场(库)、地面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
2.未出售的其他住宅、经营性用房:
3.其他未计入销售公摊面积的房屋如会所、商务中心、教育用房等:
4.其他未计入销售公摊面积的部分如泳池、运动场等。
第六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地方政府关于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牧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参与本牝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3.监督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4.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5.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7.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公约的建议。
8.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
9.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二、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1.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按其专有建筑面积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2.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3.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5.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6.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公约。
7.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履行业主的义务。
三、业主在本物业区域内应当遵守的公共环境管理的行为: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4.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
5.不得乱堆放杂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6.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7.不得违反房屋的规划设计要求,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8.饲养动灼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并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按当地政府规定办理注册、免疫等手续。
9.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10.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四、业主在本物业区域内应当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行为:
1.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应及时举报。
2.如有亲戚等外来人员居住(1个月以上),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申报。
3.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4.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处理。
5.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6.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
五、业主在本物业区域内应当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停放点保管。
2.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功机。
3.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本物业区域,应当严格遵守本物业区域的交通管理规则。
六、业主在本物业区域内安装空调、装饰装修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1.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2.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后再使用。
4.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5.业主如需安装空调和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在事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业主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业主装饰装修时违反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条业主大会
一、业主大会的设立
当本建筑区划内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已满沔年,依法在项目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均按《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管理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
三、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五、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中,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解聘
一、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并由业主大会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
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应当按照本建筑区划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三、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啊业服务企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五、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一、业主自专有部分交付之日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每月旦日前足额交纳当月物业服务费用。
二、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对使用人的交纳义务向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三、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十条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一、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足额交纳水、电、气、通讯网络、环卫等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本公约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或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釆取行动停止服务。
三、水、电、气、通讯网络、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代表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结算表户名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公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物业的使用
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建筑区划《房屋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将装修方案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并取得其同意,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釆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8:3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通讯网络、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九、阳台封闭,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本公约和其他相关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十、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设摊点;
六、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擅自在灼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蟬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紧急情况除外),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即将或者已经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七、?建设单位拒绝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物业保修金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可以按照《房屋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交存、使用、续筹和管理本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反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
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前向业主大会提出维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建筑区划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
四、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相关业主续交后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续交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补足。
五、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赦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未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协商足额交存。
六、业主共同决定上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大会专项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实施
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相关规定列支:
一、属相关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
五、物业谁修、更新、改造费用在500元以下。
除上述情形外,需对的业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时,,应经相关业主共同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沮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第十八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一、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二、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四、对违反本公约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五、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置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公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相关工作的配合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本建筑区划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建筑区划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挠。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应按欠付金额每天千分之一的标:隹支付违釣金;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选择以下第二、三条款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釆取认为合适的行动催收。
第二十三条授予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釆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制止后,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釆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建筑区划;
2.釆取必要措施限制业主、使用人使用共有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变更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式之一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或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二勺,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或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形。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根据本建筑区划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拟订选聘物业企业的方案;拟定选聘方案,应事先吸取业主意见和建议;选聘方案确定后应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建设单位或全体业主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临时代管前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公约的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布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
业主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公约的制订与生效
一、本公约的制订:
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制订,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在灼业区域内公示。
二、本公约的生読:
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房屋预售买卖合同时,一并签署本公约,承诺遵守本公约。本公均自建筑区划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会议依法召开并表决通过新的、〈管理公约》后终止。
第二十九条公约的效力
本公约对本建筑区划内的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三十条公约备案
制订和修改的临时管理公约,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公约保存与执有
本公约一式亜份,开发建设单位执壹份,物业服务企业执壹份,业主执壹份,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部门备案壹份。
承诺书
致:
本(人/公司)为栋层室(以下简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本人/本公司同意并声明如下:
一、确让已详细阅读南宁市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本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公约”(以下简称“业主临时管理公约”);
二、同意履行、遵守并督促其他与该物业有关人士履行、遵守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公约中规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三、本人/本公司同意承担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公约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本公司同意在将该物业转让、馈赠或变更的同时必须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在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收到有效的新承诺书前,本承诺仍然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小区物业外包管理合同篇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确保__室内外整洁清新的高标准卫生环境,为提供优美舒适的场所,特将内外部卫生保洁工作承包给乙方,具体承包合同条款如下:
一、承包时间及费用
1、保洁承包时间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2、保洁费暂定每月元。(包括材料费、机械折旧费、维修费、员工工资费、福利费、管理费、上缴税金等)
3、甲方按月支付保洁费用,承包合同生效后,甲方于次月10日前现金支付或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付款时间顺延,但时间不能超过7天。
二、保洁的形式和范围
1、保洁形式为日常保洁,也就是跟踪打扫,保洁时间为甲方的每个工作日,早上7.00—晚上10.00点钟。
2、保洁范围是甲方指定的室内外卫生和公共区域。
3、保洁标准,按甲方具体要求执行(具体标准附后)。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指派专人定期不定期按照卫生保洁标准进行检查,如发现卫生不符合甲方要求,先以口头形式通知乙方管理人员,立即整改,若不及时整改,,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处罚标准附后)
2、保洁人员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
3、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用水、用电,并及时对供水、排水、排污管道进行修理。
4、甲方为乙方提供简单的办公、存放清洁工具、更换服装的房屋。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自行提供保洁工作必需的`设备和工具。
2、乙方使用的保洁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仪容端正、品德良好,无违法犯罪纪录。
3、乙方定期或不定期指派管理人员对保洁工作进行检查,并定期征求甲方对保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
4、乙方可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自行安排工作程序,但工作时间必须与甲方的上下班时间相符合。
5、乙方应遵循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在卫生保洁过程中,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如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与费用由乙方承担。(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因甲方工作场地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安全事故和因甲方安排指挥管理中出现的事故均由甲方负责)。
6、乙方负责保洁工的培训,保洁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上岗。
7、根据工作需要,或因情况更换保洁工,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
四、为保证整体卫生保洁工作的统一管理,甲方需求助外单位进行清洁(机械性清洁)和临时突击清理,以及院内小型建筑、拆迁、装修、安装等工程,在同等条件下应有乙方优先介入服务。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的保洁标准完成保洁工作,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2、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和新增内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可另补充增加协议条款。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小区物业外包管理合同篇3
甲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为建设信息化社区、促进数字家庭建设,改善居民上网品质,甲乙双方经协商,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内容
1、合作项目:
(1)项目名称:
(2)覆盖户数:_____户
2、合作内容:甲同意乙方在以上小区建设社区宽带网络,包括市场推广活动、公共关系活动等保持信息沟通和协作。
二、合作方式
1、项目建设
(1)乙方承担信息化社区的网络工程建设的投资、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2)甲方应给予必要协助。
2、宽带网络推广
甲方应协助乙方向社区住户宣传宽带网络服务,关于宽带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收费方式的宣传由乙方制定。
3、网络运行与维护
工程建设结束后由乙方负责社区宽带网络运行,包括:提供用户信息服务、网络设备维护和技术改造。
4、无线网络覆盖
乙方在合作小区运营期间,为甲方小区提供无线网络覆盖。
三、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本社区内负责并投资建设光纤接入线路、网络设备等。乙方设计、施工、经营要符合国家有关电信、网络管理方面的规定。
2、乙方有权无偿使用本社区内自行投资的网络线路,设备;如使用其他单位投资的线路、设备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自行负责协调、承担相关责任。
3、乙方承诺对建设完成的网络系统负责维护,对用户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4、乙方负责社区宽带网络的运营、运维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宽带网络的宣传、对用户的签约收费以及社区内宽带网络的日常维护工作。
5、网络接入及使用用电由乙方负责。
6、乙方承诺:社区宽带网络建成并验收合格后____个月内开通社区网络服务。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社区住户推广介绍乙方提供的宽带网络服务。
2、无线网络覆盖设备所需用电由甲方负责。
五、入场管理费______。
六、产权归属
1、网络工程内的设备、线路根据双方投资划分各自所有权,彼此不得侵犯对方财产。
2、乙方拥有自行投资的社区内信息网络的使用、经营权。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取消本协议。
2、乙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承诺的,本协议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免责条款
1、协议双方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履行本协议时,本协议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延长的期限将根据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的有关书面证明进行确认、补充,并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而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2、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各项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____日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机关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3、因小区住户、社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区城管等政府部门要求不得施工或不同意宽带网络接入小区的,甲乙双方应首先与对方进行沟通,如实在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放弃局部区域的施工;如因小区住户、社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区城管等政府部门强烈不同意施工的,本协议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退还涉及小区乙方已交纳的入场管理费。
4、如因甲方退出上述约定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本协议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通知
通知的形式应是中文书面形式,可以通过专人递交、电子邮件或图文传真等方式。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于收件人之日视为送达。
2、以电子邮件、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显示“传送成功”信号后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十、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的任何修订、补充和变更,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补充事项
1、合作期限。合作期限____年。本协议签订后一年内乙方要完成上述小区的网络设计、施工工作,并开通网络服务。
2、争议解决。合作期间发生一切争议,在______人民法院办理。
3、协议保密。本协议条款约定事项对外保密,如因泄露造成损失的,由泄露方赔偿受害方损失。
甲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